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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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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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
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
🔹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
🔹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
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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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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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交通裁決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10年5月11日6點45至7點50分共49次抗議嗆屏工 體育館出入口消防栓堆滿雜物祖先捐地3甲趕走建國自助餐剝奪270坪土地!共31次抗議屏工正門口對面開直播
10月1日開直播屏工體育館四周圍
109年10月1日屏東高工體育館非滿雜物相片
屏東高工內部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624137697636714&id=100001215589335&sfnsn=mo&extid=
110年5月4日上午10點高雄法官到屏東現場會勘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28644743852670&id=100001215589335
109年6月3日至9月8日教育部行政院共17次抗議嗆屏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捐地3甲却要趕走建國自助餐剝奪現住270坪土地
嗆屏工強拆建國自助餐、行政院駁回建國自助餐廢止徵收,*屏東高工 間教室體育館 容積率與建蔽率是如何計算? 109年10月1日 巡視屏東高工體育館 左側 出入口 的消防栓 堆滿雜物
110年4月13日第27次抗議
110年4月6日第26次抗議
110年3月30日第25抗議
110年3月22日第24抗議
110年3月16日的23抗議
110年3月9日第22次抗議
110年3月2日靜坐第21次
110年2月23日靜坐第20次
110年1月12日靜坐
110年1月5日 靜坐
109年12月2號
12月9號
12月16
12月22
12月29 靜坐
109年11月24日靜坐第11次
109年11月17日靜坐
109年11月10日 靜坐
109年11月3號靜坐
109年10月612 19 26靜坐
109年9月15 22 29靜坐
109年6月3日至9月8日台北教育部靜坐共14次
110年7月5日巡視
110年7月2日巡視
110年7月1日巡視
110年6月24日巡視
110年6月21日巡視
110年6月17日巡視
110年6月15日巡視
110年5月28日巡視
110年5月22日巡視
110年5月19日巡視
110年5月18日巡視
110年5月16日巡視
110年5月7日巡視
110年5月6日巡視
110年5月5日巡視
110年5月3日巡視
110年4月30日巡視
110年4月28日巡視
110年4月26日巡視
110年4月24日巡視
110年4月22日巡視
110年4月16日巡視
110年4月15日巡視
110年4月九日巡視
110年4月七日巡視
110年4月5日巡視
110年3月29日巡視
110年3月25日巡視
110年3月22日巡視
110年3月19日巡視
110年3月18日巡視
110年3月16日巡視
110年3月5日巡視
110年3月2日巡視
110年2月26日巡視
110年2月25日巡視
110年2月24日巡視
110年2月19日巡視
110年2月9日巡視
110年2月8日巡視
110年2月6日巡視
110年2月5日巡視
110年2月3日巡視
110年2月1日巡視
110年1月30日巡視
110年1月28日下午6點半巡視
11O年1月27日下午5點巡視
110年1月23日巡視
110年1月21日巡視
110年1月20日巡視
110年1月14日巡視
110年1月13日巡視
110年1月11日巡視
110年1月6,9日巡視
110年 1月 4號5號軍事
109年 12月有巡視
109年 11月10號 至14號巡視
109年11月9日巡視
109年 11月 七日巡視
109年10月23日下午 6點20分巡視
109年10月22日 11點30分巡視
109年10月21日下午6點50分巡視
109年10月20日 巡視
109年10月19日 下午5點 40分巡視
109年10月17號 11點40分 巡視
109年10月16日下午 6點20分巡視
109年10月 15日下午 4點50巡視
109年10月14日下午8點巡視
109年10月12月 下午12點20分巡視
109年 10月9日巡視
109年10月6日巡視
109年10月5日 下午1點半巡視
109年10月3日 11點巡視
109年10月2日下午1㸃 20分巡視
109年9月30日巡視
109年 9月 29日巡視
109年 9月26日 25日 巡視
109年9月 24日 下午 6點50分巡視
109年9月 22日下午5點50分 巡視
109年 9月19日 日九月 21日 巡視
109年9月18日下午6點 55分巡視
109年9月17日下午1點50分巡視
109年 9月16日 晚上7點50分 至14日 巡視
109年9月12日 中午12點巡視
109年9月11日晚上7點半巡視
屏東高工的地目名稱 用地是高職面積還是大專面積 一個學生 面積使用多大 現在少子化 若面積 太大是否將 建國路及復興路徵收民地 是否解編還地於民
今年屏工招生580位新生,屏工校地共9甲多地學生數約1600位,部分校地長草,未整理應廢止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坪土地
質疑屏東高工
屏東高工復興路建國路轉角的seven地號904,約3坪907,約5坪-908約6.3坪是私有土地加起來約15坪但是seven目測面積約有50坪,902之2地號國私共有總面積總共510坪分佈在復興路有幾家店面,系屬於屏東高工校地約有50坪,屏東高工知不知道seven有沒有佔用到屏工的土地或者是屏東高工有沒有向seven收租金?
屏工體育館要當逃生出入口,當初設計圖並沒有把建國自助餐270坪劃入建築基地,行政院共謀強奪民地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徵收建國自助餐 270
坪土地,為發展校務擴建校舍,教室,辦公大樓及實
習工廠使用,該計劃似未明確提及需興建體育館使用
之疑義,似有違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
款,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
內及第2項第1款,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
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之規定。暨呼籲懇請 行政院能
准予廢止徵收,還地於民,請勿讓被害人權益受損
蔡英文總統說:「當人民群起抗爭,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和人民溝通,解決爭議,而不是壓迫人民,剝奪自由和人權。」(2020.8.12)
#時 間:靜坐抗議行程表
2020/6月3日至2020/09/08
每週(二)上午08:00至10:30步行行政院
每週(二)上午10:40至11:00行政院
10:00至10:30 記者會(當天做凌晨2點統聯到台北早上7點半)
#主辦單位: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辦公室
主旨:民國84年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告建國自助餐要拆屋還地,第一審屏工勝訴,第二審建國自助餐勝訴一拖21年。107年第三審建國自助餐敗訴 ,85年屏工蓋體育館當年屏工敗訴有將建國自助餐納入建築基地?要不然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設在哪裡?請屏東高工出示85年 體育館的設計建築設計圖並廢止徵收,還地於民請勿讓被害人權益受損
1.83年省政府6月14日所核准之
調處結論,其以地易地之地主同
意書及所有被徵收戶同意“陳
炳榮,陳王孟淑等”參與復興路
土地分配的承諾書於調處結論當
日即拿到了。
2.屏縣都委會於85年7月16日公然
謊稱於此時依然未拿到該同意書
及承若書,而故意使該行使之做為
故意未行使之,使倒致權利者,權
益嚴重權利受損。
3.屏縣都委會單方毀約,懇請行政院調
查,能主動介入調查,准於廢止徵收
還地於民,讓人民能感受蘇院長愛民
的德政,也為歷史,為蘇院長為自己
在歷史上寫上輝煌的一頁,名垂青
史,流芳百世,陳請者感恩載德!
屏東高工体育館之歷史始末與疑問
敘述:ㄧ.78年4月13日核准徵收(78府地四字第37063號函)
二.78年5月13日公告徵收
三.78年6月15日徵收
四.79年5月21日強制悄悄過户(以上均未經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知
曉及同意)
五.81年7月29日地号899逕行分割899-1同年9月22日登記(使知土
地已被偷偷過户)
六.故而家族憤而馬上向中央省政府提出土地,依使用而未使用申請撤消
徵收(因當時年代並没有行政法令及行政法庭),故台灣省政府接受家
族專案陳請,擬具「陳炳榮先生等陳請案」組成專案調處小組
七.体育館原本未在原始徵收計劃裡面,何人所改建?何時動工?完工起
用於86年6月30日
八.体育館由何人所核准蓋?
九.体育館由何人設計建築?
十.由誰核發建照許可?
十ㄧ.由何人驗收核准,逃生路口又如何設計,既逃生路口若有問題又如何
能驗收完成?
十二.23年來一直都由校門口進入,何來逃生與主要出入之問題?
十三.体育館之使用率如何?
十四.体育館主要使用項目又為何為主要?
十五.活動中心使用主要項目又以何為主要,與体育館有何差別與不同?
十六.活動中心面積有多大?
十七.体育館面積有多大?
十八.体育館及活動中心使用率為何?
十九.若逃生主要出入口都合乎驗收標準,又何來須強徵民地?
二十.況体育館之安全與驗收及使用之執照都全是問號!全都該釐清及調
查!
百姓沒有土地居住正義權建國自助餐自救會陳情書
『反徵收私有土地,還地於民,落實憲法第15
條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權與生存權』
主旨: 懇請 教育部布達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要求屏東高工發公文至縣政府,內容本校不需要地號
899.899-1建國自助餐祖厝270坪,做為本校公共
設施範圍予以廢止徵收,暨撤銷法院9月12日強制
執行令,强拆除屏東市建國路23號地上物,勿讓被
害人權益受損,請查照。
訴求:
1.廢止徵收899.899-1地號建國自助餐.還地於民.保障
百姓居住正義權.勿讓被害人權益受損。(建國自助餐
父祖陳山茶先生捐地三甲多出錢出力.親自興建屏
東高工.僅有祖厝270多坪留單親獨自撫養三幼子
後代. 46年卻被屏東高工劃入學校用地。陳山茶先
生憤而離開屏工家長會長職務,後因得憂鬱症,49
年10月往生)
2.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將於9月12日强制拆除
屏東市建國路23號 地上房屋,亦程序、條件有瑕
疵尚釐清,目前行政訴願進行中,懇請教育部出面協
商,重新啟動,雙方條件談判,勿讓被害人沒有土地
居住正義權。(法院判建國自助餐輸的原因.以地易地
條件是建國自助餐要拿到土地所有權才算數,期限就
是以地易地既然被賣了也無法履行條件了,就是代表
期限屆至了!屏エ不需付當時履約以地易地的責 )
3.屋主陳王孟淑約90年至法院領地上補償金120多
萬元亦想補償金還國庫(要廢除土地徵收.地上物補
償金120多萬才可以退還國庫)。
4.亦有3筆土地交換之權益,至今主管機關沒有履行
當初設立之契約,期盼出面協議。
5.拆除建國自助餐,建國路23號,154坪數房屋,亦
旁邊有屏東高工自己10米寬的土地 可以當體育館的
逃生出入口,不一定要拆到民宅。
6.目前疫情嚴峻,經濟蕭條,政府應落實照顧弱勢百姓
生計,以落實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之自由、聯合「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所保障國民適
當的居住權利及縣長「安居樂業」的政策。
7.空間就是權力:怪手,推倒的不只有家園,被迫遷
居民,心理受到的傷害像是失去一個最親密的家人一樣,住宅不只是一個空空的殼子搬家,也不是將物品從一個盒子放到另一個盒子裡,每個人需要一個熟悉生活地點,能遮風避雨每天醒來看到熟悉空間,繼續做昨日所未完成的事,有一個緊密的社會支持一個熟悉的散步與購物的路線,這些熟悉連續的生活空間讓人的生命可以繼續向前,因此安置計畫必考量居民可以繼續維持生計,小孩可以到同一個學校上學和熟識同學玩耍,熟識的鄰居互相安慰,保有生活的連續性,這關係著一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對於處在經濟、年齡與行動能力弱勢的人更是如此。建國自助餐,他是一個連鎖鏈,單價便宜,照顧底層弱勢百姓,讓他們的生活能夠往前進。
說明:
1. 109年6月15日屏院進民執巳字第109司
執19730號債務人陳王孟淑遷讓屏東市建國路23
號地上房屋強制執行,9月12日遷讓返還屏東高
工,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2. 事由:強搶民地
事件:施行爆政者:國立屏東高級高職工業學校 ,
配合強行徵收者亦即共謀者:屏東縣政府當初土地
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土地拹調委員會之省議會員代
表者:台灣省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幾位重
量級省議員。
3. 受害者:
a. 原始地號899,899-1 性名:陳王孟淑,陳炳榮,陳裕元,陳鵬弘,陳麗蓉•••••等10位。
b. 敘述過程:民國42年間受害者祖父陳山茶先生,亦即屏東高工創校人當初康慨免費捐贈土地2.6267公傾及捐贈大量金錢,及協助暮捐興建學校及校舍,亦當時屏東高工僅是初中學校,在陳山茶先生多方奔走,用其之關係學校升格為高中職學校,亦讓其為縣立再升級為省立學校,嗣後廢省亦改為現今之國立屏東高工,對學校是出土地出錢又出力,並擔任其家長會長達5年之久,陳山茶先生亦在民國49年過世。
c. 學校竟在陳山茶先生過世後,沒幾年將祖厝(家)規劃為學校機關用地。
d. 陳山茶先生祖厝就在學校旁邊,被預定於學校機關用地,房子即不得動或蓋。
e. 民國55年及民國70年間陳炳榮先生,康慨讓其廉價徵收0.3776公傾土地,讓其興建校長宿舍及其學校活動中心,目前少子化,學生活動中心使用率不高,委外出租收費辦民間婚禮等之類之活動。
f. 民國72年3月間當時的校長宋國元先生,為感念陳山茶先生及陳炳榮先生為學校所做之貢獻特立了一塊石碑將其石碑嵌立在學校的活動中心的大石柱上,為了做為學校其由來過程之歷史上之紀念。
g. 民國79年學校竟與縣政府之配合下,3天之內,陳山茶先生遺留899地號分割為2塊地,從地號899變為多一個899-1(因繼承的關係)然後強制過戶到屏東高工合併為校地,亦既強制徵收,也未曾經過陳山茶先生後代之同意“實屬匪類惡質”然後丟2筆土地補償費,一筆是2百91萬多,另一筆是3百萬多一點,然而2筆錢陳家族皆未去領,一筆已歸國庫充公,另一筆則先凍結在縣府公庫。
h. 試問屏東市中心將近一分的建地,竟丟了6百多萬就將其強制徵收,還是在無人點頭同意之下的做為。
i. 3百萬在全臺灣最鄉下的屏東市連1間公寓都買不起。
j. 同時共有51筆土地在相連接地段同時被強制徵收,最後大約都在101年都幾乎撤消徵收或還給原地主土地。
k. 因為當時風波鬧很大,在壓力下縣政府不得不用都更通盤檢討去變更為住宅區,將其土地歸還他人,有的甚至打行政訴訟打贏了,縣政府也不得不撤消徵收,所有徵收戶幾近全開放撤消徵收。
l. 僅剩陳山茶先生遺留899地號,屏東高工死咬著不放是何道理天理何在?出地,出錢,出力卻連根也要拔起,枉費了教育之不忘本之大綱,如此典範實為教育之恥,而且陳山茶先生在學校活動中心的紀念碑,被現任校長鄒春選到任後沒多久即被其抹滅。
m. 強制徵收其間陳家族到處陳情,嗣後亦由當時的台灣省議會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多名重量級的省議員所主持的協調會,最後歷經4次的協調,終於在民國83年6月14日完成最終協調, 其協調內容即是以地換地,將復興路建國段地號938.942.943之3筆土地分配給陳家族,在學校履行諾言給予陳家族土地後,則陳家族在1個月內無條件搬離讓出土地,全部過程縣政府,屏東高工,還有當時組成的土地保留委員會成員,所有關係人均到場在省議員主持下圓滿達成結論
n. 民國84年間屏東高工,卻告知陳家族要拆屋還地。
o. 初所做之承諾未履行憑什麼陳家族要拆屋還地,憑藉著當初強制過戶土地已是學校名字,硬是告到討到底,1審法官竟判學校勝訴,陳家族上訴到高等法院遇到了一個同理心有良心在審案的法官,不護短,判決我們勝訴,學校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這最高法院直接裁決駁回原判決發回更審,這ㄧ來ㄧ往已來到了民國87年又好幾個月了,但這次駁回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卻突然宣布停止訴頌,這ㄧ停卻20年又過幾個月,107年10月左右又宣佈開始繼續訴頌,陳家族當然抗告,然而卻遭最高法院裁決抗告駁回,訴訟繼續進行且因纏訟多年換了好幾任法官,這次換到ㄧ位女法官接任,卻ㄧ直急於結案要直接了當的判決陳家敗訴,最後在縣政府與學校間推來推去,騙來騙去之下我們決定了不再相信縣政府。
p. 決心要走行政訴訟這條路才能有機會要回陳家族現所居住的土地及房子,因為陳家也被縣政府騙了3年又5年的繼續騙,到現在什麼都是空,本來滿心期代縣政府說要用通盤檢討把我們的土地納入公共設施ㄧ併處理,最後再以土地太小用不了這ㄧ小塊的土地來做公供設施,再將其歸還於原地主,結果幾年騙過幾年,最後一次說的是107年5月31日的通盤檢討就會還地於我們,結果等來的卻是無聲無息,白白浪費了我們幾年打行政訴訟的時間,早若不相信縣政府能真好心會幫助人民的話,就不會被拖住打行政訴訟的寶貴的時間,早把土地要回來了。
q. 屏東高工,當初協調要將地號938.942.943要與之換地予陳家卻失信,而且也永遠不可能兌現承諾,因那3筆土地應歸屬陳家,但卻是最後歸還原地主,且原地主已逝,土地由其子嗣繼承,繼承之後又已將這3筆土地快速賣給第3人,這是經過省議會公開表決的案件竟然能無視於他的存在,這是具有法律效用的調處結論,最後竟然可以用牽強的法律為私權爭議來解釋,還要陳家自行打官司要賠償。
r. 陳家決定不要附代條件裡的那3筆土地,因為屏東高工已無法履約,更重要的事是已少子化.學校的土地已大到以學生做比率來講,在學校最興盛時期3,4千名學生時也只要32000多平方公尺就夠了!更何況學校此時面積已達87000多平方公尺以上,而此時全校學生才將近1700不到,這學期呢?更少!試問學校永遠不須要會再擴校了!為何不撤消告訴 ,上表申請書給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消徵收還地於民呢!很多學校都已併校,甚至關校倒閉。
連絡人: 百姓沒有土地居住正義權自救會
陳鵬弘0968269006 . 屏東市建國路23號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 0936812315
※共同聯署團體聲目前497團體聲援個人聯署350人…
001.899.899-1地號還地於民.百姓居住正義權自救會
002.太平里迫遷住戶124戶自救會
003.雲鵬989地號還地於民正義聯盟
004.屏東市光復路.建民路.柳州街反不當徵收自救會
005.西市場迫遷自救會
006.長治鄉維護當地環境權自救會
007.蔣月惠縣議員辦公室
008. 南鐵東移徵收私人土地反不當徵收還地於民自救會
009. 台中黎明幼兒園反不當徵收還地於民自救會
010. 高雄鳳鐵徵收私人土地反不當徵收還地於民自救會
011.高樹鄉泰山村守護家園環保自救會
012.岡山反迫遷自救會
013.桃園龜山反機場捷運A7區域不當徵收自救會
014.旗山太平商場-大溝頂自救會聲援
015.見城計畫城峰路迫遷戶自救會聲援
016.蓮池潭農田水利會受災戶聯盟
017.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
018.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
019.屏東縣東港鎮共和新村反迫遷自救會
020.惜根台灣協會
021.石岡反徵收聯合自救會
022.桃園科技學区二期自救會
023.原住民悍衛傳統文化領域陣線
024.台中公民會館
025.瑠公圳百歲人瑞反迫遷自救會
026.土城普安堂
027.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服務處
028.台中大智慧學苑反拆自救會
029.塭仔圳反迫遷連線
030.三峽龍埔里麥仔園自救會
031.新社上水底寮放領自救會
032.永續發展珍愛浮圳自救會
033.台中武德街迫遷自救會
034.台中安和重劃自救會
035.台灣人權協會
036.全國眷村文化守護協會
037.左營眷村
038.全國大學民主聯盟
039.公民我最大屏東青年軍
040.高雄馬頭山反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
041.台灣守護山林聯盟
042.花東海岸守護陣線
043.花蓮秀林鄉反亞泥自救會
044.藍色東港溪協會
045.台北長安東路民宅反迫遷自救會
046.板橋大觀社區自救會
047.南投縣溪頭莊家反迫遷自救會
048.南投埔里大湳社區反重劃自救會
049.基隆貴美雜貨店快樂山部落暨人民民主陣線
050.台灣農村陣線
051.台灣勞工陣線
052.台東海濱公園社區反不當都更迫遷自救會
053.中華民國身心障礙福利聯盟
054.花蓮市大陳新村反迫遷自救會
055.宜蘭大同鄉太平村反迫遷自救會
056.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
057.反西港外環道不當開發自救會
058.彰化文化陣線
059.台灣外籍移工權益聯盟
060.苗栗縣南苗市場反不當都更迫遷自救會
061.台中市貿易三村自救會
062.中華民國心智障礙著家長總會
063.高雄中學-高雄女中學生會
064.陸軍官校校友會
065.空軍官校校友會
066.海軍官校校友會
067.鐵路局工會聯盟
068.華航工會
069.長榮航空工會
070.新北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掛名聲援]
071.中華電信工會
072.自由台灣黨
073.台電工會
074.台灣日日春協會
075.屏東六堆客家文化推廣協會
076.南機場九號機地合法自建被迫遷戶
077.高雄前鎮一自救會
078.主婦聯盟
079.台北市律師公會
080.新北市律師公會
081.台北市醫師公會
082.護理人員工會
083.台灣婦女基金會
084.屏東縣公民監督聯盟
085.屏東小鎮資訊
086.東港好厝邊
087.恆春半島公共事務
088.全國者村合法住户反迫遷聯盟
089.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090.中國醫藥學院長青團契
091.苗栗聯合大學學生會
092.中興大學學生會
093.逢甲大學學生會
094.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
095.高雄醫學院學生會
096.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
097.中正大學學生會
098.慈濟大學學生會
099.清華大學學生會
100.彰化醫師公會
101.屏東美和科技大學 -學生會
102.我是麟洛人終身麟洛魂麟洛鄉社團
103.台中南區中華夜市-正老牌蚵仔麵線-店家
104.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
105.輔仁大學學生會
106.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
107.花蓮師範大學學生會
108.台灣大學學生會
109.陽明醫學院學生會
110.建國高中-學生會
111.台北女中-學生會
112.成功高中-學生會
113.師大附中-學生會
114.中正預校-學生會
115.輔英科技大學
116.台中市勤億科技大學
117.台南一中
118.台南女中
119.高雄餐旅學院-學生會
120.金門大學-學生會
121.嘉義綠豆人臉書社團
122.我是苗栗人
123.苗栗公館鄉-社區發展協會
124.桃園科技園區二期自救會
125.守護大林蒲6里遷村權益自救會
126.左營城峰路迫遷136戶
127.台中豐原人臉書社團
128.苗栗南庄鄉環保自救會
129.屏東潮州高中-學生會
130.新莊高中-學生會
131.高雄道明高中-學生會
132.1985公民行動聯盟
133.南投暨南大學-學生會
134.草屯-南開科技大學-學生會
135.台中東勢高工-學生會
136.台中市-新民高中-學生會
137.台中市-清水高中學生會
138.台中市我是清水人地方臉書社團
139.我是南投人地方臉書社團
140.埔里高中-學生會
141.竹山高中-學生會
142.我是竹山人地方臉書社團
143.大甲高工-學生會
144.新竹教育大學-學生會
145.新竹高中-學生會
146.交通大學-學生會
147.全國客運總工會
148.台北科技大學-學生會
149.台灣科技大學-學生會
150.淡江大學-學生會
151.外島兵俱樂部
152.台中光華高工-學生會
153.彰化師大附中-學生會
154.彰化台科大補習
155.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南台中支聯會
156.彰化員林高中-學生會
157.雲林反國光石化設廠汙染環保自救會
158.苗栗大湖鄉反是藥品廠設廠-環保自救會
159.台灣生態學會
160.台中精英文教機構
161.高雄候車站博愛路阿國鵝肉
162.屏東六隻鵝餐廳
163.東港佳珍海產
164.屏東內埔蕭家大院
165.屏東紅館
166.屏東長治十三庄餐廳
167.台中肉圓
167.高雄鳳山三輪的店
168.台南阿憨鹹粥
170.屏東萬丹阿國臭豆腐
171.屏東萬泰豬腳
172.台東卑南豬血湯
173.台中大里九號碼頭鮮餐廳
174.台中豐原飯菜舖子
175.苗栗三義賴新魁粄條店
176.淡水阿婆鐵蛋
177.台中豐原點心站
178.高雄小棧度-鵝肉麵
179.屏東潮州阿婆炒粄條
180.屏東潮州阿倫燒冷冰
181.屏東林邊永興海產
182.屏東枋寮阿達海產
183.屏東里港趙壽山豬腳
184.屏東車城鄉客婆客家餐館
185.屏東麟洛-草魚店
186.屏東體育場旁大將的店
187.屏東夜市上好肉粽
188.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會
189.台東寄居蟹沙灘空間-民宿
190.屏東縣南州鄉-天主教堂
191.屏東林邊鄉-竹林村長老教會
192.屏東縣牡丹鄉-部落社區發展協會
193.屏東縣滿州鄉-社區發展協會
194.台東縣卑南鄉-卑南部落發展協會
195.花蓮縣壽豐鄉-部落文化發展協會
196.花蓮縣光復鄉-太巴望部落發展協會
197.台東縣池上鄉池上米文化推廣協會
198.屏東縣崁頂鄉-義芳麻油
199.台中市梨山茶農文化推廣協會
201.嘉義縣阿里山鄒族文化協會
202.新竹縣竹北市-品悅牙醫診所
203.台中市北屯區-吉祥耳鼻喉科
204.林邊鄉燈謎文學推廣協會
205.陸軍333師-大會師-退伍軍人臉書社團
206.高雄-中山大學-學生會
207.台南-南台科技大學-學生會
208.基隆海洋大學-學生會
209.桃園勞動總工會
210.三峽龍埔劉家反迫遷自救會
211.屏東內埔鄉美和村徐王會
212.台中北區五權路金日式關東煮雞蛋糕路邊攤-臉書社團
213.基督教台中市召會 -北區美德會所
214.陸軍十軍團台中后里五八六裝甲旅
215.花蓮藍海民宿-花蓮人動員
216.屏東縣南州鄉陳公館
217.屏東縣長治鄉 -十三庄餐廳-老主顧客團聲援
218.屏東縣三地門鄉風月的店-部落原住民熱情聲援
219.陸軍八軍團屏東萬巒鄉萬金營區333旅現役弟兄
220.陸軍六軍團新竹五四二裝甲旅-現役弟兄
221.陸軍六軍團新竹二一砲指部-現役弟兄
222.海軍蘇澳海鋒飛彈中隊-中隊長及全體弟兄
223.台北市憲兵203指揮部-全體弟兄
224.台中憲兵203指揮部-全體弟兄
225.台北203指揮部-二一一營全體弟兄
226.我是花蓮人地方臉書社團
227.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川菜館-餐廳
228.台中市北區景新街薩加碼奇創意學院
229.台東空軍志航基地737聯隊-全體飛行官地勤官兵
230.台中市豐原區博士雞排店
231.屏東瑞光夜市旁里港阿景師臭豆腐
232.台中市中區華美街三台書局-沈醫師大學同學家情聲援
233.嘉義義竹鄉邱家皆村民熱情聲援-沈醫師大學同學邱一新親友北上聲援
234.台東知本橙品溫泉度假會館
235.台中谷關伊豆溫泉
236.台東台九線中華大橋旁阿水伯釋迦店-台東人熱情北上聲援
237.台東台十一線小魚兒的家店家熱情聲援
238.台中豐原阿洲米糕-店家熱情聲援
239.台中復興路清水排骨酥麵-店家熱情聲援
240.台中大甲雪花齋糕餅店-店家熱情聲援
241.台中民權路綠川-大華村自助餐店-熱情聲援
242.台中是西區繼光街曙光補習班
243.屏東溫攏是林邊人地方臉書社團
244.屏東縣內獅鄉伊屯部落發展協會
245.屏東縣枋山鄉楓港村社區發展協會
246.基督教台中市靈糧堂
247.彰化基督教醫院
248.彰化秀傳醫院
249.台東門諾醫院
250.台東聖母醫院
251.嘉義基督教醫院
252.台南長老教會
253.台南成大醫院
254.台中新社陸軍航特602旅
255.十軍團台中五八砲指部
256.台東岸巡八一大隊指揮部
257.澎湖防衞司令部
258.海軍陸戰隊淡水陸戰六六旅
259.陸軍八軍團台南虎踞營區八軍團五四工兵群-全體弟兄
26O.陸軍馬祖防衛司令部莒光地區指揮部-全體弟兄
261.彰化高工-學生會
262.彰師-附中學生會
263.成大工學院-全體教職員
264.台大土木系 系學會
265.屏科大畜牧系 -系學會
266.台中中興大學-畜牧系-系學會
267.逢甲大學工學院-全體教職員
268.東海畜牧系-系學會
269.東海商學院-全體教職員
27O.花蓮阿貴油飯店家熱情聲援
271.花蓮自強夜市第一家烤肉
272.台東台十一線卑南鄉富山村長牛肉麵-熱情聲援
273.花蓮噗嚨共民宿熱情聲援
274.台中清泉崗空軍基地427聯隊-全隊飛官地勤人員
275.新竹空軍基地499聯隊-全隊飛官地勤人員
276.花蓮空軍基地401聯隊-全隊飛官地勤人員
277.屏東憲兵隊-指揮官及弟兄
278.高雄憲兵隊-指揮官及弟兄
279.花蓮憲兵隊指揮官及弟兄
280.新竹憲兵隊指揮官及弟兄
281.台東憲兵隊指揮官及弟兄
282.國立宜蘭高中-學生會
283.宜蘭羅東高中-學生會
284.馬祖溪尾防空雷達站
285.恆春龍盤空軍戰管雷達站全體弟兄
286.松山機場民權東路反迫遷民宅自救會
287.屏東長治鄉德協村祥和釣蝦場-店家熱情聲援
288.屏東縣長治鄉進興村順玉超商-店家熱情聲援
289.屏東縣長治鄉潭頭村永和豆漿大王-店家熱情聲援
290.屏東縣長治鄉新潭村永富機車店-店家熱情聲援
291.屏東縣長治鄉潭頭村再世關聖會
292.屏東縣長治鄉潭頭村嘉欣火鍋-店家熱情聲援
293.彰化市韓鄉韓式料理店-店家熱情聲援
294.台中市文史復興組合
295.苗栗縣三義鄉勝興客棧-店家熱聲援
296.苗栗縣竹南鎮張家藥房
297.台中市中台科技大學-學生會
298.高雄正修科技大學-學生會
299.高雄市三民街燒肉飯店家熱情聲援
301.屏東夜市小櫃子滷味攤-店家熱情聲援
3O2.屏東縣麟洛鄉乳酪先生-店家熱情聲援
3O3.屏東縣麟洛鄉五餅二魚-店家熱情聲援
3O4.屏東縣長治鄉潭頭村邱家洋酒行-店家熱情聲援
3O5.屏東市大連路上光眼鏡行-店家熱情聲援
3O6.屏東市瑞光路天竺火烤兩吃-店家熱情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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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屏東縣萬巒鄉硫黃村社區發展協會
316.屏東縣東港鎮嘉蓮里社區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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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屏東縣內獅鄉伊屯村阿香小吃店家-熱情聲援
319.屏東縣麟洛鄉彭媽媽自助餐-店家熱情聲援
320.屏東縣萬巒鄉五溝村社區發展協會
321.屏東縣萬巒鄉海鴻豬腳-店家熱情聲援
322.屏東縣泰武鄉銘泉生態農場-泰武鄉熱情北上聲援
323.鳳凰企劃
324.台中三媽臭臭鍋餐影連鎖店-熱情聲援
325.台中新天地餐廳北屯店-熱情聲援
326.台中阿拉丁KTV北屯崇德店-熱情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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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台中家商-學生會熱情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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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花蓮豐濱笨笨的家民宿主人熱情聲援北上聲援
[花蓮海線居民集結北上聲援]
4O7.花蓮縣光復鄉樹溪小屋b&b民宿主人熱情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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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O8.台東市藍蜻蜓炸雞店家響應-台東人熱情北上聲援第二集合點
409.台東縣台十一海岸公路東河肉包店 熱情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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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台中北屯區蕭家水餃店崇德路二段崇德六路口-
店家熱情北上聲援[北屯人北上聲援]
411.台中北屯大坑里東東芋圓-店家熱情北上聲援
[大坑居熱情集合北上聲援]
412.台中北華古早味麵攤北華街5號店家熱情北上聲援
[北屯人集合北上聲援]
413.路竹台ㄧ線自救會
414.反雙溪水庫自救會聲援
415.嘉義大小事嘉義人臉書社團熱情北上聲援
416.苗栗大湖汶水老街-全展客家美食餐廳-大湖鄉民熱情北上聲援
417.台中豐原區全佑藥妝店熱情聲援
418.屏東中央市場阿梅碗糕熱情聲援
419.基隆阿宏牛肉麵基隆人大集合聲援
420.基隆丸角後院 MaruCorner Coffee Stage & Bar。基隆人熱情聲援
421.苗栗三義鄉山那邊.綠葉方舟(Green Ark)】店家皆三義鄉民熱情北上聲援
422.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聲援
423.台中大甲啊在米糕店家熱情北上聲援-大甲鄉親熱情北上第一集結點
424.台中大甲區蔣公路上阿源炒牛肉麵店家熱情聲援-大甲鄉親熱情北上第二集結點
425.屏東內埔鄉美和村福全花生豆腐店家-美和村熱情聲援
426.屏東林邊鄉水月軒活蝦餐廳-店家熱情聲援
427.反雙溪水庫自救會聲援
428.基隆大小事地方臉書社團熱情聲援
429.台東台十一線白石牛沙灘民宿-杉原富山兩村民北上熱情聲援
43O.台東卑南鄉賓朗社區發展協會-卑南鄉親熱情北上聲援山線集結點
431.台東阿嬤店台東太麻里鄉太麻里街422號店家熱情聲援
-太麻里鄉親熱情集結北上聲援集結點
432.ptt實業坊鄉民熱情集結聲援
433.南投縣埔里鎮阿開肉圓地家熱情聲援-南投埔里人熱情北上聲援集結點
434.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卓肉丸埔里人熱情北上聲援第二集結點
435.南投埔里人地方臉書社團熱情聲援
436.南投竹山永祥西點麵包店-竹山人熱情聲援集結點
437.我愛鹿港小鎮小鎮熱情聲援彰化鹿港人地方臉書社團
438.彰化縣鹿港鎮胖胖麵食館店家熱情聲援-鹿港人熱情聲援北上聲援集結點
439.彰化市西門肉圓店家熱情聲援-彰化人熱情北上聲援集結點
440.彰化火車站旁郭媽媽滷肉飯店家熱情聲援-彰化人北上聲援第二集結點
441.花蓮中橫公路西寶國小全體教職員及地方菜農熱情北上聲援
442.彰化員林人熱情北上聲援集結點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前
443.雲林斗六市斗六阿興嘴吃嘴魷魚羹熱情聲援斗六人北上聲援
444.雲林縣斗六阿亮現炒小吃店家熱情聲援-斗六人北上聲援第二集結點
445.雲林環球科技大學學生會熱情聲援-斗六人北上第三集結點
446.雲林土庫鎮黑金燒麻糬地家熱情聲援-虎尾人北上聲援集結點
447.彰化銀行前虎尾土庫鄉親北上聲援第二集結點
448.高雄左營左營舊城東門段居民自救會聲援
449.苗栗市府前路阿忠小吃熱情聲援苗栗市民北上聲援集結點
450.苗栗頭屋阿玉麵店熱情聲援頭屋居民北上聲援集結點
451.苗栗是中山路湯家肉圓地家熱情聲援-苗栗人北上聲援第二集結點
452.台東尚武漁港漁民熱情聲援-大武居民北上聲援集結點
453.舊城東門段居民自救會掛名聲援
454.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承德路四段152號2樓董事長皆全體主管職員熱情聲援
455.桃園市龍潭區鐘記小吃部南龍路2之一號-店家熱情聲援-龍潭人熱情聲援集結點
456.桃園區龍潭區東山鴨頭北龍路108號-店家熱情聲援-龍潭人熱情聲援第二集結點
457.龍潭鄉村客家飲食店桃園市龍潭區高原村福源路126號-店家熱情聲援-龍潭人熱情聲援第三集結點
458.高雄鳳山阿益蕎麥麵鳳松路3-7號-鳳山人熱情聲援第二集結點
459.屏東縣枋山鄉台一線上傻瓜天堂-店家熱情聲援 枋山楓港人熱情聲援集結點
46O.台中湖南味牛肉麵西區華美街303-7號店家熱情聲援周圍居民聲援集結點
461.台中段純貞牛肉麵西區公益路235號店家熱情聲援-公益路上店家熱情聲援集結點 462燦坤3c產品屏東枋寮店-熱情聲援
463.台中六六順牛肉麵西區南屯路一段19號店家熱情聲援-南屯人熱情聲援
第四集結點
464.屏東恆春鎮阿嘉的家熱情聲援-恆春老街聲援集結點 465.台南江川肉燥飯中
西區民族路三段19號-店家熱情聲援-中西區居民聲援集結點
466.台南泰成水果聲援中西區正興街80號店家熱情聲援-中西區居民熱情聲援第
二集結點
467.台南聚樂炭燒居食屋中西區民生路二段479號店家熱情聲援-中西區居民熱情
聲援第三集結點
468.台南陳記鱔魚麵新營區新進路二段22號店家熱情聲援新營人熱情聲援集結點
469.台南古早味米腸香輪台南市玉井區中正路54號店家熱情聲援-預警人熱情聲
援集結點
47O.台南阿輝黑輪南區大林路125號-店家熱情聲援-南區民眾聲援集結點
471.台中老夫子牛肉麵西屯區河南路二段469號-店家熱情聲援西屯人熱情聲援
集結點
472.台中澄清醫院中港分院全體醫護同仁熱情聲援-西屯人聲援第二集結點
[澄清醫院]對面
473.宜蘭龍記尚品牛肉麵宜蘭縣頭祥路38號店家熱情聲援-頭城人聲援集結點
474.雲林虎尾科技大學旁婆婆的店熱情聲援-虎尾科大學生熱情聲援集結點
475.墾丁好日子 Good Day 渡假小餐館恆春鎮西門路13號店家熱情聲援-
墾丁人聲援集結點
476.Sandia-patisserie 珊。珊來食恆春鎮南灣路856號店家熱情聲援-
恆春人大集結
477.墾丁國小反迫遷家長會聲援-墾丁大街居民聲援集結點
478.屏東滿州大吉小吃部滿洲鄉中山路62號店家熱情聲援滿州人聲援集結點
479.屏東滿州寮仔旅人館滿州鄉復興路66號店家熱情聲援-
滿州人聲援第二集結點
48O.嘉義市放輕鬆咖啡廳大雅路2段497附1號店家熱情聲援嘉義人北上聲援
集結點
481.雲林西螺廖家第四代麵店螺鎮中山路280號店
家熱情聲援西螺人北上聲援集結點
482.苗栗南庄寶珍餅舖南庄鄉中山路38號店家熱情聲援-
南中鄉親熱情北上聲援第五集節點
483.苗栗縣漫晨旅店南庄鄉西村中山路40號主人熱情聲援-
南庄客家鄉親北上聲援第六集結點
484.苗栗縣南庄戲院餐廳西村中山路3巷55號店家熱情聲援-南庄客家鄉親北上聲援第六集結點
485.宜蘭蘇澳南澳鷄大王宜蘭縣蘇澳鎮蘇花路二段212號-店家熱情聲援南澳鄉親聲援集結點
486.花蓮縣瑞穗太祖魷魚羹店熱情聲援-瑞穗鄉親北上聲援第三集結點
487.屏東縣東港鎮東興里大華牛排中正路一段311號店家熱情聲援-東港人聲援第三集結點
488.屏東東港鎮旺泉冰品長春一路157-1號店家熱情聲援-督港鄉親聲援第四集結點
489.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加利利民宿南平里南興路七巷17之1號店家熱情聲援東港人聲援第五集結點
490.台中原順盛百貨行后里區中山路114號店家熱情聲援-后里人聲援集結點
491.台北市卧龍街142地號自救會
492.高雄左營蓮池潭自救會
493.岡山眷村反眷改自救會
494.恆春張家古厝自救會
495.墾丁大灣自救會
496.屏東環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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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跟你的情況不太一樣,不過我前兩個月打贏一場行政訴訟,應該可以讓你參考一下。
我的狀況是,該路口未設置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並配合劃設左轉待轉區,
我直接左轉,但因為那個路口不是常見的對稱形式,我從路邊起步駛入道路時,
已經在停止線之後,前方號誌為綠燈,但員警認為我是沿著交叉的那條路駛來,
故認定我直行闖紅燈。
以下是我在行政訴訟起訴狀裡檢附的證據
這是事發現場的google map,地點在逢甲大學後門的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那邊,
我一開始是把停在紅框標號1處的車,牽至標號2處,
並發動駛離(標號3處),當時面對大鵬路之交通號誌燈為綠燈,
且該路口無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與待轉區,便逕行左轉。
因為我擔心直接從路口斜切左轉,恐導致大鵬路的後方來車追撞,
所以我轉了一個比較大的彎(近似兩段式左轉,但並未停下再走)
故員警聲稱自大鵬路駛來(標號4處)時,看見我沿著逢大路行駛,直行闖紅燈。
但我主張依員警當時的位置,視線應會受該警局的圍牆及路邊停放的機車阻礙(標號5處)
無法判斷我的來車方向是否為是否為沿逢大路行駛,
亦不能目視我是否有穿越停止線之行為(標號6處)
這兩張是現場由不同角度拍攝的照片,目的是指出該路口未設置兩段式左轉號誌及待轉區
以及我前面主張會阻礙員警視線的圍牆跟路邊停放機車。
(甲證是行政訴訟裡的證據編號,前一張圖裡的箭頭是照片拍攝方向)
甲證3
甲證4
另外我還有在事後拍攝一段影片,模擬員警行駛的路線(標號4)往右拍,
https://youtu.be/g2rn4YY66-0
其實後來發現騎錯,應該左轉的,不過算了,反正我要的圍牆跟路邊機車都有拍到。
而被告的主張簡單說,他認為我這樣就是兩段式左轉,過去之後就應該遵循逢大路號誌,
這樣騎就是闖紅燈,而且有員警目睹為證。
但法院勘驗密錄器與員警職務報告後判斷,密錄器畫面只拍到員警在事發路口突然加速,
轉過去後在下兩個路口攔下我,也就是在我穿越路口的時候他們尚未抵達。
(看來密錄器畫面直接打臉自己,啊不是說有看到我闖紅燈?)
故我主張員警當時所在位置無法判斷我的來車方向與是否穿越停止線,是合理有據的。
且在我行駛進入路口的地方,該遵循的是前方大鵬路的號誌,
綠燈這樣左轉完全沒有問題。
你這個情況又更單純了,去現場個拍照,證明該路口沒有兩段式左轉的標誌。
起訴狀寫一寫,證據檢附上去就好了。
另外下面附上我那場行政訴訟的判決書,司法院線上版的個資有的沒碼到,
我就直接全文重貼了,因為複述了雙方主張跟密錄器的對話紀錄,所以蠻長的,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 月 ○○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號
原 告 鍾○○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月○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3日20時25分許,駕駛號牌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屯
區逢大路與大鵬路口,因「闖紅燈(直行)」之違規行為,
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
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
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8年9月1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
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
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108年8月3日20時25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中市○○○○○○○○○○○
○區○○○○號誌時,為二員警示意靠邊停車,二員警聲稱
原告沿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時,穿越逢大路、大鵬路口
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為,
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填製GS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攔停舉發,並要求於通知單
上簽名,致遭裁決應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系爭
路口並非一般常見之對稱路口,原告原先將系爭機車停放於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前人行道之停車
格,後將其牽至該警局停車場出口並發動駛離,當時面對大
鵬路之交通號誌燈為綠燈,且該路口無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與
待轉區,便逕行左轉。員警聲稱自大鵬路駛來時,看見原告
駕駛系爭機車直行闖紅燈,但由於該警局圍牆之視線阻隔,
合理懷疑員警當時所在之位置,無法判斷原告之來車方向是
否為沿逢大路行駛,亦不能目視系爭機車是否有穿越停止線
之行為。原告於事後拍攝一影片,並附上行進路線圖,該影
片係模擬員警來車方向之視線,於影片中清楚可見右側視野
確實遭圍牆阻隔,且該影片拍攝時間為日照、視野良好之下
午時分,仍因圍牆、停放機車之阻礙,無法辨別穿越系爭路
口車輛之來車方向與是否穿越停止線,遑論舉發當時為視線
昏暗之夜晚。取締員警要求原告停車受檢開單之攔停路口,
已是相距系爭路口250公尺之處,與警方回覆被告函文內容
中聲稱之「當場攔查製單舉發」事實不符。且原告穿越系爭
路口後,以時速約30公里前進至逢大路、河南路口遇紅燈停
止後才遭警方攔查,考量舉發當時之昏暗天色及原告時速,
若員警聲稱目睹原告於系爭路口闖紅燈,雙方之距離應短得
足夠員警在原告到達攔停路口前,就將系爭機車攔停於路邊
,合理懷疑員警當時仍與系爭路口有一定之距離,且在此距
離下無法判別系爭機車是否有穿越停止線之行為。原告遭攔
停後,曾試圖向員警解釋自己是綠燈逕行左轉而非直行闖紅
燈,是因為轉彎角度造成警方誤解,員警回覆「我從那個方
向來看你就是闖紅燈」、「如果你轉斜一點我就不會開你」
,原告當場解釋,在系爭路口之所以會採較大的角度轉彎,
乃有正當理由,因該警局停車場出口與大鵬路口之間,有一
圍牆造成視線死角,若照員警所說,以較斜之角度直接切入
大鵬路逕行左轉,恐有造成大鵬路後方車來追撞之虞,二員
警不接受解釋,仍逕行開單。在相同路口以不同的轉彎角度
通過,不應作為判斷違規與否之標準,且原告雖以近似兩段
式轉彎之路線通過系爭路口,但並未於斑馬線後停車,而是
一次性逕行左轉,原告認為警方之裁量標準有疑義。原告之
所以在通知單簽名,係因員警在不服其所告知事實緣由下仍
逕行開單,然因法律已有提供另外救濟之管道,原告是不願
與該員警再爭執才會同意簽收,再提出異議。原告無意質疑
警方執法之客觀與中立性,惟考量現場之天色、視野與距離
等客觀條件,均顯示僅憑員警目視所見,實難認定原告確有
闖紅燈之事實。又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有何闖紅燈之
違規行為,而原處分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紅燈」而據以裁罰,與法不合,當有違誤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
條第1項第5款第1目等規定。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8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
00號及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126133號函復
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據本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表示本
案係於108年8月3日20時25分巡經本市西屯區逢大路與大鵬
路口時,發現旨揭車輛沿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面對紅
燈號誌逕行闖越逢大路與大鵬路口,爰當場攔查製單舉發」
及「警員擔服108年8月3日20時至22時勤區查察及守望勤務
,於20時25分在本轄西屯區凱旋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至凱旋
與大鵬路口右轉後見大鵬與逢大路口本行駛方向為綠燈,見
鍾○○駕駛普重機000-000號及吳○○駕駛普重機000-000號
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此時逢大路往河南方向為紅燈
號誌,遂上前於河南路與逢大路口將其攔下對鍾民當場製單
(第GS0000000)及對吳民當場製單(第GS0000000),依密
錄器所示,鍾民原向警方二次表示沒有注意到號誌,警方始
製單,於警方製單完畢後鍾民與吳民才表示其由逢大路98號
人行道駛出至對向再左轉,因警未見其由逢大路98號人行道
駛出至對向再左轉,故向其表示倘若真如鍾民所述行駛於對
向再左轉,理應遵守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號誌,惟依警方目
視所見,鍾民及吳民皆為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行駛,
故仍製單告發」。
(三)次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08/03 20:30:06時至20:30:42時2名員警騎乘警用機
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往南方向與僑大八街口,20:
30:43時至20:30:54時員警行駛至敦化路二段口,20:30
:55時至20:31:05時員警行駛至凱旋八街口,20:31:06
時員警行駛至經貿七路口,20:31:12時至20:31:21時員
警行駛至凱旋六街口,20:31:22時至20:31:05時員警行
駛至凱旋五街口停等紅燈,20:31:06時至20:31:59時前
方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繼續直行,20:32:00時至20:32:
09時員警行駛至凱旋三街口,20:32:10時至20:32:19時
員警行駛至凱旋二街口,20:32:20時至20:32:25時員警
行駛至大鵬路口,並顯示右側方向燈後右轉大鵬路,20:32
:26時至20:32:31時畫面顯示員警已轉進大鵬路,此時前
方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20:32:32時至0:32:59時前
方員警突然加速前進,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轉逢大路,此時畫
面顯示大鵬路往西方向與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圍
牆旁之人行道停滿機車,該處有路燈照射,通過逢大路口之
銜接道路為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右側
為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該出入
口有路燈照射,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左側為大鵬社區出入口
,員警左轉進入逢大路即加速前進,20:33:00時至20:33
:19時員警行駛至河南路二段號,此時前方號誌顯示紅燈,
2名員警分別攔下正在停等紅燈之原告,及其後方同行騎士
,請其路邊停車,20:33:20時至20:36:20時員警表示「
剛剛那個路口,大鵬、逢大路口的紅綠燈你沒有注意」,原
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沒有注意到」,原告出示證件,員警
表示「不好意思,耽誤你一點時間」,並取出舉發通知單填
製,接著員警詢問另一員警「這也是直行是不是?」,另一
員警表示「對,都是直行」,接著員警詢問原告「咦?你們
是一起的嗎?」,原告表示「對,那台車的名字是我的」,
員警表示「沒有,我想說名字一樣」,20:36:21時至20:
39:47時原告表示「我剛從那邊路口出來,我應該看的是這
條路的,那邊我是看錯紅綠燈是綠燈」,員警表示「什麼意
思?」,原告表示「因為我是左轉過來,那時候停在人行道
停車格,我從路口的斜坡下來」,員警表示「嘿呀,然後你
就直接這樣直行嘛」,原告表示「我從那個現在跟河南路平
行的那一條」,員警指著前方表示「因為我們看你就是我們
綠燈,接著由右邊指到左邊表示「阿你就直接這樣」,原告
表示「我是這路,跟河南路平行的那條路,我看對面是綠燈
」,員警表示「匯入那個…」,原告表示「跟河南路平行那
個,我們從人行道停車格下來,在那個轉角的地方」,員警
表示「哪裡呀?我不懂」,原告表示「因為我下來的時候」
,員警表示「對呀,就往前走呀」,原告表示「我看到正前
方是綠燈,那個地方沒有待轉格嘛,綠燈,我看到綠燈就直
接左轉了」,員警表示「左轉的」,原告表示「我那時候看
到那方綠燈我就左轉了,你認為我闖紅燈是認為…」,員警
表示「算直行啦,就逢大路這條直直過來」,原告表示「但
是我已經匯到這一條路上了」,員警表示「就是直行呀」,
原告表示「因為我不是從逢大路這邊走出來的,我是從那條
叫什麼路,跟現在這條河南路平行,那條比較小的巷子」,
員警表示「對呀,你是從那邊路口轉過來,你不是從大鵬路
的路口」,原告表示「我是從大鵬路轉角斜坡下來,我已經
匯入大鵬路」,員警表示「但是我們看,因為我們是從大鵬
路直行嘛,那T字路口,然後我們就看2台車這樣(由左邊比
到右邊)直接過去,所以就是直行,是以逢大、大鵬那個路
口為主,就是逢大、大鵬那個燈號,你們如果直行要看上面
那個」,原告持續陳述,20:39:48時至20:40:26時另一
員警表示「你也是到對面再過去嗎?」,員警表示「你如果
說從這樣過去,就變成你還要等這個燈」,另一員警表示「
先生,你要嘛就直接過去了,我聽她講說你們到對面等,對
不對?」,原告表示「我們就左轉呀」,另一員警表示「你
們等於直角」,員警表示「如果你們直接去那邊,就等於要
待轉了啦,不然就斜線過去了啦」,原告向另一員警陳述,
20:40:27時至20:42:53時另一員警表示「她說她是騎到
對面」,同行騎士表示「因為沒有…騎得那麼地…」,員警
表示「你是不是從這邊騎到那邊,去那邊等」,同行騎士表
示「沒有,我們就是這樣轉過去」,員警表示「因為我們從
綠燈過去,就是看到2台車這樣過去呀」,另一員警表示「
所以如果你是斜的出去,我們一定看得出來」,員警表示「
如果你是從這個路口直接切過去,OK的,這樣綠燈,那如果
綠燈過去那邊了,就要等到這個燈號等綠燈再騎,因為那邊
不用待轉,但是你走過去了,就是要以頭上的燈號為主」,
原告表示「但我們但沒有停下來,我們就直接彎過去」,員
警表示「還是一樣呀」,之後請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
同行騎士亦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等情。
(四)復查舉發機關檢附之原告行駛路線圖,比對違規地點GOOGLE
地圖,確認員警目睹原告由臺中市西屯區逢大路往南方向即
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橫越文華
路96巷、大鵬路口,直行至逢大路往南方向銜接路段。
(五)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原告雖辯稱其係由大鵬路往
西方向右側人行道與逢大路轉角處行駛至對向,再左轉逢大
路往南方向行駛云云,惟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
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
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原告於大鵬路號誌顯示綠燈
時,從大鵬路往西方向右側人行道與逢大路轉角處行駛至對
向,固屬無疑,然原告欲再左轉逢大路往南方向行駛,即應
依逢大路號誌允許直行時再予行駛。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
騎乘機車於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逢甲路號誌顯示紅燈時
,由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橫越
文華路96巷、大鵬路口,直行至逢大路往南方向銜接路段,
有員警目睹為證,且原告起訴狀所附行駛路線相符,原告之
行為核屬「闖紅燈」之行為,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項「闖紅燈」之要件,自應受罰。至於本件舉發員
警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本即得予以
攔停稽查舉發,如未能於違規地點當場攔停,亦得追蹤稽查
,尚不限於違規路口現場始得舉發至明,故舉發員警自後追
及原告所駕系爭車輛而攔查原告,不論追蹤之距離遠近,並
無礙舉發員警於執行勤務時所確認之交通違規事實及違規行
為人,而得為當場舉發,是原告所述本件並非員警所說當場
舉發云云,難認可採(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68號判決參照)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
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汽車
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予記點: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3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
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期限內
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1,800元,記違規點
數3點。
(二)本件原告於108年8月3日20時25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
臺中市西屯區逢大路與大鵬路口,因「闖紅燈(直行)」之
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9月10日以
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情,有員
警密錄器擷取畫面(員警行駛大鵬路往南方向)、員警密錄
器擷取畫面(員警行駛大鵬路往南方向)、原告行向號誌、
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08年8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95799號函、違規示
意圖、被告108年9月3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68667號函、
舉發機關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126133號函
、職務報告、影像光碟譯文、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
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64、73
、81-99頁),惟原告否認闖紅燈違規,是本件爭點厥為原
告是否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
違規行為?經查:
1.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5-108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
錄器畫面時間2019/08/03 20:32:20時至20:32:25時
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沿凱旋路往南方向行駛至大鵬路口,並
顯示右側方向燈後右轉大鵬路往西方向行駛,20:32:26
時至20:32:31時畫面顯示員警已轉進大鵬路,此時前方
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20:32:32時至20:32:59時前
方員警突然加速前進,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轉逢大路,此時
畫面顯示大鵬路往西方向與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擊犯罪中
心圍牆旁之人行道停滿機車,該處有路燈照射,通過逢大
路口之銜接道路為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文華路96巷往西
方向右側為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
口,該出入口有路燈照射,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左側為大
鵬社區出入口,員警左轉進入逢大路即加速前進,20:33
:00時至20:33:19時員警行駛至河南路二段路口,此時
號誌顯示紅燈,2名員警分別攔下正在停等紅燈之原告及
其後方同行騎士,請其路邊停車,20:33:20時至20:36
:20時員警表示「剛剛大鵬、逢大路那個路口的紅綠燈你
沒有注意」,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沒有注意到」,原
告出示證件,員警表示「不好意思,耽誤你一點時間」,
並取出舉發通知單填製,員警詢問另一員警「這也是直行
是不是?」,另一員警表示「對,都是直行」,接著員警
詢問原告「咦?你們是一起的嗎?」,原告表示「對,那
台車的名字是我的」,員警表示「沒有,我想說名字一樣
」,20:36:21時至20:39:47時原告表示「我剛從那邊
路口出來,我應該看的是這條路的,那邊我是直接看對向
的紅綠燈是綠燈」,員警表示「什麼意思?」,原告表示
「因為我是直接左轉過來,我那時候停在人行道停車格,
我從路口的斜坡下來」,員警表示「嘿呀,然後你就直接
這樣直行嘛」,原告表示「我從那個現在跟河南路平行的
那一條」,員警指著前方表示「因為我們看你就是我們綠
燈,接著由右邊指到左邊表示「阿你就直接這樣」,原告
表示「我是直接匯入那一條跟河南路平行的路,然後我看
對面是綠燈」,員警表示「匯入...」,原告表示「跟河
南路現在平行的那條路,因為我們從警察局門口那個人行
道停車格下來,在那個轉角的地方」,員警表示「哪裡呀
?我不懂」,原告表示「因為我下來的時候我已經匯入那
條路」,員警表示「對呀,就往前走呀」,原告表示「我
看到正前方是綠燈,那個地方沒有待轉格嘛,綠燈,我看
到綠燈就直接左轉了」,員警表示「左轉的」,原告表示
「我那時候看到前方綠燈左轉的,你認為我闖紅燈是因為
,你是認為我...」,員警表示「算直行啦,就逢大路這
條直直過來」,原告表示「但是我已經匯到這一條路上了
」,員警表示「就是直行呀」,原告表示「因為我不是從
逢大路這邊走出來的,我是從那條叫什麼路,跟現在河南
路平行,那條比較小的巷子」,員警表示「對呀,你是從
那邊轉過來,你不是從大鵬路的路口,你是大鵬路右邊的
停車格這樣繞過來」,原告表示「我是從大鵬路路口那邊
的轉角斜坡下來,我已經匯入大鵬路」,員警表示「但是
我們看,因為我們是從大鵬路直行嘛,那T字路口,然後
我們就看2台車這樣(由右邊比到左邊)直接過去,所以
就是直行,是以逢大、大鵬那個路口為主,就是逢大、大
鵬那個路口燈號,你們如果直行要看上面那個」,原告以
河南、逢大路口作為假設比劃陳述,並表示「還是到那個
路口跟你解釋會比較清楚」,員警表示「我們從大鵬路來
,啊就看兩台車這樣(由右邊比到左邊)過去啊」,並表
示「我們這樣大鵬路過來,就兩台車這樣直行過去,是闖
紅燈啊,我們是綠燈啊」,原告表示「等於是我們在你們
前面這樣匯進去的,然後左轉過去,在路口的地方,有一
個人行道下來的斜坡」,員警表示「你是在右邊這個地方
就對了」,原告表示「我們從那邊下來,順過來這邊」,
20:39:48時至20:40:26時另一員警表示「你也是到對
面再過去嗎?」,員警表示「你如果說從這樣過去,就變
成你還要等這個燈,等綠燈才能走了」,原告表示「什麼
叫做等這個燈」,另一員警表示「先生,你要嘛就直接過
去了,我聽她講說你們到對面等,對不對?」,原告表示
「我們就左轉呀」,另一員警表示「你們等於直角」,員
警表示「如果你們直接去那邊,就等於要待轉了啦,不然
就斜線左轉過去了啦」,原告向另一員警陳述,20:40:
27時至20:42:53時另一員警表示「她說她是騎到對面」
,同行騎士表示「因為沒有...騎得那麼地...」,員警表
示「你是不是從這邊騎到那邊,去那邊等」,同行騎士表
示「沒有,我們就是這樣轉過去」,員警表示「因為我們
從綠燈過去,就是看到2台車這樣過去呀」,另一員警表
示「所以如果你是斜的出去,我們一定看得出來」,員警
表示「如果你是從這個路口這樣切過去,OK的,這樣綠燈
,那如果綠燈過去那邊了,就要等到這個燈號等綠燈再騎
」,原告表示「如果是斜的,反而會切到對向另一側的車
道」,員警表示「對啊,是直接直切啊,因為那邊不用待
轉,但是如果你走過去了,就是要以頭上的燈號為主」,
原告表示「不要侵略到對向車道不是比較安全的嗎?」,
另一員警表示「我們覺得你們既然都到那邊了,還是要等
那邊的紅綠燈,因為我們從那邊看過去,就是兩台車這樣
直接直走過去」,原告表示「畢竟我們不是直接...」,
另一員警表示「那個路口,就是盡量不要停那邊的人行道
,有格子,但是盡量不要停啦」,原告表示「我想說那邊
既然有劃設停車格,就是可以停車」,另一員警表示「但
是你們過的方式,比較有爭議啊,對啊,既然你們都到對
向了,還是要看那邊燈號」,員警表示「那邊不用待轉沒
錯,但是如果你已經到對向了,就要等到這個的綠燈才能
走了」,原告表示「但是我們人並沒有停下來,是這樣彎
過去而已」,員警表示「還是一樣呀,就是你已經到那個
路口了,你要就這樣直接斜的過去,不然就...」,之後
請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同行騎士亦在舉發通知單上
簽名。
2.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80126133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略以:「警員..
.分別擔服108年8月3日20時至22時勤區查察及守望勤務,
於20時25分在本轄西屯區凱旋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至凱旋
與大鵬路口右轉後見大鵬與逢大路口本行駛方向為綠燈,
見鍾○○駕駛普重機000-000號及吳○○駕駛普重機000-0
00號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此時逢大路往河南方向
為紅燈號誌,遂上前於河南路與逢大路口將其攔下對鍾民
當場製單(第GS0000000號)及對吳民當場製單(第GS000
0000號)」等語(見本院卷第89-90頁),可知員警係沿
大鵬路往逢大路行駛,於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逢大路
(往河南路方向)號誌為紅燈時,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從
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有闖紅燈直行之違規情事,遂
上前於逢大路與河南路口攔查原告,且製單舉發。惟原告
主張其將系爭機車停放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
擊犯罪中心前人行道之停車格,後牽至該警局停車場出口
並發動駛離,當時面對大鵬路號誌燈為綠燈,且該路口無
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與待轉區,便逕行左轉等語,爭執其於
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時,從人行道上之停車格,牽至該
中心出入口前行駛進入路口並左轉,否認有闖紅燈之違規
。
3.查員警固於上開職務報告記載:「因警方未見其由逢大路
98號人行道駛出至對向再左轉...,惟依警方目視所見,
鍾民及吳民皆為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行駛」等語,
然由上開勘驗結果,當時屬夜間,畫面僅見員警已轉進大
鵬路,此時前方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前方員警突然加
速前進,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轉逢大路,員警左轉進入逢大
路即加速前進,員警行駛至河南路二段路口,此時號誌顯
示紅燈,2名員警分別攔下正在停等紅燈之原告及其後方
同行騎士,請其路邊停車等情,可知因員警當時尚未行駛
至路口,以致無從於畫面上觀察得知原告行向。另依卷附
違規示意圖及原告提出之路口照片(見本院卷第83-84、2
3-27頁)所示,上開路口未設置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並
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擊犯罪中心設於逢大路北向車道與大鵬路西向車道間
,並築有柵欄圍牆與人行道相隔,該中心出入口已過逢大
路北側之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而與大鵬路西向車道之車
行方向相同,顯示該出入口之車輛應遵行號誌為正前方之
大鵬路號誌,是因逢大路北側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劃設之
位置,大鵬路西向車道旁人行道並有柵欄圍牆相隔,加以
由上開勘驗結果,當時員警尚未抵達路口處,從畫面上無
法查知原告行向,大鵬路往西方向與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
擊犯罪中心圍牆旁之人行道停滿機車等情,故原告主張員
警自大鵬路駛來時,由於該警局圍牆之視線阻隔,合理懷
疑員警當時所在之位置,無法判斷原告之來車方向是否為
沿逢大路行駛,亦不能目視系爭機車是否有穿越停止線之
行為,確屬有據。本件路口因未設置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並
配合劃設左轉待轉區,參照該中心出入口之車輛應遵行號
誌為正前方之大鵬路號誌,則依原告所稱其從人行道上之
停車格牽至該中心出入口前,於大鵬路號誌為綠燈時,行
駛進入路口,並左轉至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自難認原告
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闖紅燈之情
形。
(三)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行車方向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依
前開所述,容有未洽,顯有違誤。從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 月 ○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 月 ○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254.93.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90681766.A.BB5.html
不然至少應該也在裁決處申訴那關就會過,不用搞到打行政訴訟。
只是住附近來逢甲吃個飯就被警察弄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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