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是橋梁還是監獄? 川普行政令引發激辯】
「美國人有權力自己決定要不要使用微信,川普總統沒有權力為我們做這個選擇。」— 華人律師 朱可亮
「利用一個國家的自由,為限制自由的國家辯護,這是前所未有的,這是一種洗白。我看到是非常憤怒的。」— 人道中國 周鋒鎖
▫️報導全文:https://pse.is/TD4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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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微信用戶募款 🙋🏻擬發起訴訟維權
當在加州的華人朱可亮看見川普針對TikTok和微信的行政命令,他想到的是自己在湖南的85歲母親。
朱可亮說,微信是他與高齡母親唯一、易上手的溝通管道。川普上週四以「國家安全」為由,宣佈將在45天內禁止美國個人、企業與微信的母公司騰訊「交易」的政令,侵犯了他個人、及上億微信用戶的權益。
🗣「(國家安全)的觀點有一定的道理,微信本身存在很多問題。但美國的臉書、LINE等其他軟件也有數據安全和壟斷問題。」朱可亮告訴本台,「美國人有權力自己決定要不要使用微信,川普總統沒有權力為我們做這個選擇。」
朱可亮是加州硅谷一間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專門經手中國企業跨境投資案件。他在上週五迅速號召了全美超過200位華裔律師聯署,共同組織「美國微信用戶聯合會」,開始募款並準備對川普政府發起訴訟。
他告訴本台,目前第一步考慮在華盛頓州及加州發起訴訟,並向法院申請臨時禁止令,暫緩行政命令的實施。
▪️⚖️白宮行政令或引起多起訴訟
川普在8月6日晚間簽署兩項行政命令,由發佈的45天後、也就是9月20日開始,分別禁止一切與 #微信 擁有者 #騰訊,以及 #TikTok 的母公司 #字節跳動 有關的交易。該命令提及,微信及TikTok都會主動收集美國用戶的信息,可能被中國共產黨獲取,所以要針對兩個程序採取積極行動,保護國家安全。
美國全國廣播公司報道,TikTok最快於11日向公司美國總部所在的南加州聯邦法院提出訴訟。報導引述消息人士指,TikTok認為白宮的行動違反憲法,並沒給予公司機會回應。
朱可亮說,他們的律師團也認為這份行政令違反美國《#憲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多條規定。他說,美國法律保障美國人,當政府行為剝奪老百姓利益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程序,也需要給公眾發表意見的機會及知情權。比如使用微信做生意的中餐館,一旦微信被禁,他們的權益就受損了。
🗣「 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下,還有比較原則較最小傷害原則。當政府在頒布一項政策時,不能濫用職權,要做到最小傷害。比如廚房裡出了螞蟻,我們會想到去買藥、或把牆賭上,不會選擇把房子給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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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本台詢問,白宮對訴訟不予置評;對於禁止與微信「有關交易」的範圍為何,#白宮 以商務部將發表相關信息做出回應。
▪️🗝微信是「監獄」、不是「橋梁」🎈
微信是中國騰訊公司於2011年推出的通訊App,目前已有超過十一億用戶。2020年的數據顯示,微信用戶數僅次於WhatsApp與臉書,在全球排名第三。
由於中國互聯網的很大部分被封鎖在一道審查建起的防火牆後面,《紐約時報》形容微信是一座中國與世界連結的橋梁。像朱可亮這樣的海外華人、留學生,可以靠微信與家人聯繫,甚至用此來閱讀新聞、交易和分享生活。
不過,在紐約的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研究員王亞秋告訴自由亞洲電台,她不贊同「橋梁」的比喻,因為微信反而是中國政府囚禁海外華人的「監獄」。
💬「 現在出現一個現象,出了國的海外華人信息是從微信上獲取的,而微信上的信息則經過中國政府審查過。住在紐約的華人看到紐約的情況,可能是通過微信上的信息去瞭解。」
王亞秋說,對於已經長期依賴微信的人來說,禁令當然會造成各種不方便,甚至法律上的問題。不過,各種辯論的前提,應該先瞭解微信所造成的信息壟斷、言論審查、海外監控的危害。
📢「對我們來講,(微信)是一個柏林牆、一個監獄。許多人在微信上是被噤言的、被沒收財產的、被監禁的狀態,因為微信被抓的案例不計其數,連在微信上說個'#習包子'都被抓的案例都有。」人道中國創辦人周鋒鎖告訴本台,他很難理解為何當中國政府透過微信進行的壓迫仍在進行,卻有人急於替微信辯護。
「利用一個國家的自由,為限制自由的國家辯護,這是前所未有的,這是一種洗白。我看到是非常憤怒的。」
◾️🕵🏻🕵🏻♂️微信利用海外用戶數據加強監控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公民實驗室」(Citizen Lab)今年五月發佈的一份報告發現,使用非中國電話號碼註冊的國際版微信用戶也受到微信公司的政治監控;且微信公司利用對海外用戶的監控數據,完善對中國國內的政治審核機制。
「國際用戶必須考慮一個道德問題。當他們使用微信時,實際上是在幫助訓練算法機器人,幫忙壓迫中國國內用戶。」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公民實驗室」(Citizen Lab)主任德貝爾特(Ron Deibert)告訴自由亞洲電台,微信及其他來自中國的應用,在安全及隱私被洩露方面的問題確實「非常嚴重」。
不過,貝爾特建議使用其他的策略來應對這些挑戰,比如政府及應用商店向用戶發出風險警告及指南、限制政府官員處理機密敏感檔使用這些應用等。
他擔憂使用行政命令全面禁止的方式過於「極端」,反而陷入保護主義或民族主義的陷阱,違反自由開放世界的原則。
周鋒鎖則提出另一個觀點,「美國過去犯下的錯,就是一個自由開放的網絡,讓中共在這裡佔地為王,以人民為奴隸建立起的城堡。我們逃離中國那樣一個小監獄,到這樣自由的國家,微信卻把中國在虛擬空間上延伸出海外。」
至截稿,「字節跳動」及騰訊公司沒有針對後續訴訟問題做回應。
▫️報導全文: https://pse.is/TD4EZ
▫️公民實驗室報告:https://citizenlab.ca/2020/05/we-chat-they-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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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剛剛發現最高法院又悄悄地把108年8月份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放上網站了!
一、107台上518判決(法條競合)
「刑法上之法條競合(或稱法規競合),係指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惟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擇用其中最適切之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而排斥其他構成要件之適用,即足以充分評價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至於如何擇用最適切之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乃以數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間是否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基本法與補充法關係』、『狹義法與廣義法關係』、『全部法與一部法關係』、『重法與輕法關係』等作為判斷標準。」
這則判決剛好幫大家複習一下法條競合的內容,較無特別新的重點要說明。
二、108台上2421判決(沒收過苛條款運用)
「過苛調節條款,乃憲法上比例原則之具體展現,自不分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論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也不管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第1項規定,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惟該條規定之適用,係以第三人成為參與人為前提。」
這則判決提及沒收關於實體法及程序法的兩項重點,實體法部分即為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基於憲法比例原則的展現,不論是普通刑法的沒收或特別刑法的沒收規範皆有適用。程序法部分則是再重申了107年5月份具有參考價值裁判的意旨(107台上2101判決),第三人沒收必須遵守控訴原則,亦即檢察官於起訴時有聲請第三人沒收者,法院始得依職權適用刑訴第455條之26對第三人(亦即參與人)諭知沒收判決。
三、108台抗536裁定(不准易科罰金前的正當法律程序)
「尤其在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指揮執行,係以准予易科罰金為原則,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始不准易科罰金,則於否准易科罰金時,因與受刑人所受裁判主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有異,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暨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同一法理,倘能予受刑人就己身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由檢察官為准駁易刑處分之定奪,自與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之宗旨無違。」
這則裁定其實出題機率頗低,不過個人覺得挺有趣的,因此也跟大家分享,此裁定處理的部分係刑罰論關於易科罰金制度的問題,由於現行規範下,雖法院於判決主文中會諭知易科罰金之額度,但執行層面是否真能易科罰金而不執行自由刑,係由檢察官決定,因此裁定中才會認為往後檢察官認為被告若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指「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四、108台抗1074裁定(被告於特別救濟程序中的閱卷權)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已宣告上開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上揭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至於判決確定後之刑事案件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應予限制閱卷等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
這則裁定非常重要值得同學一看再看,此則裁定可說是直接承認了刑訴第33條第2項亦應適用於裁判確定後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被告,可謂解決了長久以來法未明文規定的困境,未來考場上碰到類似的爭點即可參考本裁定意旨作答。
行政程序法不予處理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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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上發生的事,並不是每件都在合理的範圍內,請問公部門有權不予理會嗎? 6 वर्ष रिपोर्ट करें. 房融, profile picture.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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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第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看更多>
行政程序法不予處理 在 [討論] 真的有人用過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嗎? -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第一百七十三條(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我說的當然不是第一款,而是其餘那兩種情形
有的陳情人真的巴不得世界繞著自己轉
陳情他家附近的店家太吵,結果不但店家噪音值完全合法
在他家測得的最高噪音值只有30分貝
或者一直打來規定我們什麼事情應該要如何辦理不然他就要怎樣怎樣
偏偏他要求的方案要嘛只爽到他而妨礙其他人
不然就是根本就於法無據無從照辦
政府施政本來就沒有十全十美,不可能每個人都滿意
但是這種陳情人往往一次陳情就讓我們必須花上一小時跟他通電話
其餘行政成本不計其數
遇到這種我都很想拿173出來用,但本公司根本沒聽說過有誰用過
所以想問問各位先進,這條實務上的運用成效究竟如何?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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