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福總盟合辦「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焦點座談。
#著作權法 是社福承辦不熟悉的法規,採購的政府甲方總是希望取得委辦計畫中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實際上,只要有合理授權使用範圍即可,一方面可以提高著作流通性,一方面也可以保障乙方著作權人的心血。
不要以為社福採購案沒有著作權,舉凡教材、教具、操作手冊的研發;研究報告的生產和歌曲、影片、logo的創作,其時都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近期正在研議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務必嚴肅正視這個議題。
感謝智慧局(智慧財產局)的分享。
接下來工程會,需要再進一步會同衛福部、勞動部和教育部,就相關社福採購契約智財權歸屬問題,分門別類,在保障乙方「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簡化採購合約有關智財權的選項。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9萬的網紅眼球中央電視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升天之著作人離世後五十年。」 本教學影片版權為台北市譜度音樂學院所有,如有超越耳膜承受壓力之現象,本校概不負任何生理及心理醫療負擔。 本周曲目:當我們同在一起 上週曲目:YouTube首播倒數配樂 回家作業:貝多芬第十三號交響曲第五樂章 #...
著作權 法 著作人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終結,主張蒙志成未侵害學生的著作權,駁回學生之訴,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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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法 著作人 在 KaL-EL Sport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曼哈頓戀習曲的IP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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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突然想起來這部一直很喜歡的影片,剛好 Netflix 上也有,重看了一些片段,當然也很職業病地,發現到幾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後來回去看整個影片的脈絡,其實當中反應的,可能更是導演John Carney對於音樂產業的看法,就容許我用這樣角度,而非欣賞電影呈現的角度,來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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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影片當中,比較顯而易見的幾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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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當然是"Lost Stars"這首歌,其實是由 Keira Knightley 扮演的女主角編寫詞曲,結果卻給一開始的男朋友 Adam Levine 給唱出名堂了,這當中到底怎麼處理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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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當男主角 Mark Ruffalo 跟女主角,在跟唱片公司試演未果,決定自己生出專輯來的時候,並由男主角擔任製作人時,中間尋找樂手的過程,男主角看起來應該是透過抽成的方式,去找到樂手來一起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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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邊抽成,到底講的是利潤抽成,還是直接約定著作權比例,依照權利比例的抽成,怎麼約定的呢?那對外商業條件的洽談,又是否授權談判呢?對應到後來女主角跟唱片公司談好合約後,突然覺得不太對勁,最後決定不透過唱片公司,直接獨立發行、在網路上整張專輯 1 美元發售,如果是現實上的商業合作,這邊可能問題就很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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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個影片當中,最後女主角跟唱片公司在談條件的那段,其實很完整地收斂了導演本來散落在電影當中各片段、對於音樂(其實我覺得也包含影視)產業的想法,女主角聽到唱片公司一開始要抽九成的時候,說(不是原句,只是概要):「基本上,這張唱片公司沒有製作成本,我們也只在網路上發行,也不需要你們什麼行銷宣傳,為什麼要給你們那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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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一開始,這張專輯會採用利潤抽成,找齊樂手、在城市的公共空間中用簡陋來製作完成,就是因為男、女主角,沒錢做「試聽片」,但反而這樣子,在電影當中造就了這張專輯獨特、真實,以及能夠保有自己自主決定命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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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男主角過去擔任製作人時,真心地挖掘出了片中知名嘻哈歌手「大麻煩」,讓這張專輯最後需要的一點資金、以及後續的行銷(在網路上發行時,只靠大麻煩轉發到個人社群媒體,就賣了 1 萬筆),不會成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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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說的那段話,我自己很喜歡「當人像他(男主角)這樣連續倒了幾年的楣之後,人們會很容易忘記他本來的樣子,失去對他應有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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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過程當中,導演用了很引人入勝的劇情、音樂,卻詮釋了他對於一個影音創作,也許是他當時心中最理想的商業模式吧?創作者最真實的表演,被一個製作人看到後,製作人將這個表演在維持真實的原則下(中間男主角也曾經建議,要包裝女主角的特色或曲風),找齊需要的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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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饒舌點,就是用整合的概念,以利潤中心制的協作模式,去取代承包、契約利益的差價賺取,將剩餘或閒置的價值,集結後產出一個乘數效應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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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人也某種程度上都是最後這張專輯的共同著作人,依照各自的權利比例來分潤,甚至導演也透過沒有錄音室等硬體,反而造就這張專輯的獨特性,來暗喻些過於後製化產出的影音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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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這些事情,都可以這樣完成的時候,在創作跟閱聽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原來可以這麼低廉(公平貿易的概念),但相較於唱片公司介入的情況下,反而創作者的結晶,可以真正地被更多人聽到,也因此最後的收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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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劇本寫成是在2010年,從那時候到現在,影音產業有太多商業模式上的更新、變化,導演心中(在我詮釋下)的理想模式,也經過了許多驗證跟修正,即便回到電影中,也有許多事情太過理想化地發生(不然怎麼會是電影?)。就只是,看了這部電影後,結合一些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多出來的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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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法 著作人 在 漫漫話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台灣漫畫創作者除了創作外,還得知道版權的界線在哪裡!!藉由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所長的專業,帶大家了解現行漫畫創作最常誤觸的版權界線,以及各種圖像的使用範圍與年限,不要讓自己陷入侵權的泥沼中。
簽訂合約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認識版權概念就是保護自己創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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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承宗 所長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律組
學術經歷
日本岡山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崇右技術學院 財經法律系系主任
淡江大學 公共政策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契約講師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講師
著作權 法 著作人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抄襲 #著作權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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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0 事件的經過
02:59 法律上的「抄襲」是什麼?
04:06 法律如何判定是否「抄襲」?
05:55 介於「抄襲」與「未抄襲」之間的模糊地帶
07:46 我們的觀點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志祺
|腳本:土龍/志祺
|編輯:轟天雷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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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lofi-house抄襲pinterest(被抄襲的原作者回應):
https://bit.ly/3b2yWsp
→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https://bit.ly/2zewCkJ
→ 著作權法:https://bit.ly/3b9VkA1
→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https://bit.ly/2ytro4N
→ 「抄襲」他人著作如何認定?:https://bit.ly/3b7lhjI
→ Lo-Fi House 道歉聲明(4/30):https://bit.ly/2L3Q8mK
【 延伸閱讀 】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 https://bit.ly/2L1nBhN
→著作的合理使用:https://bit.ly/2W2BKS5
→法律概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https://bit.ly/2SyTPoI
→Lo-Fi House 聲明(5/5 ):https://bit.ly/3fkLy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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