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作品往往是創作者生命歷程的累積。
例如作家在寫作過程中,經常出現過模仿大師筆法,或試圖賦予相似情節不一樣意義的內容這樣的經驗;每個導演的運鏡、影片色調與敘述方式,也許也曾無意間師法了大師作品;音樂也是一樣的道理。
這是因為這些創作者在養成過程中,就需要大量學習、參考他人作品,並將這些作品融會後內化成自己的創作。
有的作品可能讓人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有可能是「抄襲」來的,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各自平行創作來的。將任何風格上相似的作品都打成「抄襲」,其實並不恰當。
在法律上,作品會不會構成抄襲(法律上的說法是重製或改作),除了兩個作品需達到「實質近似」的程度,還必須證明曾經「接觸」過該作品,否則法律上即認為平行創作的存在,沒有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
至於創作者如果可以提出創作過程中的文稿、修改潤飾痕跡等等證明,則被法院認為該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的可能性更大。
曲風相不相似見人見智,但未審先判,以道德輿論摧毀他人人格,則令人難以苟同。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Reality #盧廣仲 #吳宗憲
著作人格權侵害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化內容策進院 x 法律白話文運動】
媒體報導,歌手唱了自己的歌後,卻被前東家提告侵害著作權。歌曲是人類智慧結晶所創作出來的成果,但法律如何保護這樣的創作成果?
一首歌裡,隱含了多少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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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著作
所謂著作是「人類」精神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且必須具有「原始性」或「創作性」,像是猩猩的自拍照,因為不是人類的精神創作,就不是著作。
除此之外,著作還必須具有「原始性」、「創作性」,只是單純的抄襲、複製貼上,就並非「原創」。
如果不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是獨特性,不管誰來處理都產生大同小異的結果,像是語言的翻譯、產品的名稱,因為連最低最低的創作性都沒有,所以也非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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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被法律保護的兩種類型
1⃣️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神聖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包括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同一性
2⃣️ 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重製」四種權利,而且可以授權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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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跟錄音都可以是著作嗎
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是以聲音或旋律表現的著作,包括樂曲、樂譜、歌詞。
錄音著作則是透過任何媒介表現出聲音的著作,像是一首歌的 Live 版,可能就是另一個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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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給別人以後,我還可以繼續用嗎
常見的授權類型有三種:
1⃣️ 一般授權:授權出去後,還可以再行使權利或授權給其他人
2⃣️ 專屬授權:不能授權給第三人,而有人侵害你的著作權時,只有被授權人可以提告。
3⃣️ 獨家授權:跟專屬授權一樣不能授權給第三人,但著作權被侵害的時候,只有著作權人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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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音樂面前,有投入就有權利
一首歌的時間裡,所有投入創作的人都享有那部分的著作權。比起攝影、繪畫等,音樂就真的複雜很多。
也因為音樂權利歸屬的複雜性,所以相關法律、契約條款,就必須要好好瞭解、釐清,否則才華反而付諸流水。在簽訂任何權利歸屬或合作契約的時候,建議大家都要尋求專業的諮詢和建議,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作品、讓合作更加順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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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 Taiwan Creative Conten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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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文策院
著作人格權侵害 在 出版魯蛇碎碎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說真的我看不太懂一件事:
一個設計師循正規管道希望取得相關當事人同意才會開售,而且是扣除掉成本支出以後會捐贈給體育相關的單位,就算人家選手表示不同意,OK那又怎樣?他也還是沒有真的去賣任何東西不是嗎?結果到底哪來的一群酸民要去那邊嘲笑、嘴砲、出征?然後一堆粉專、網站根本早就自行拿圖做各種排版直接上架開賣,竟然沒有人去拿同樣標準去質疑???他媽的到底什麼意思啊?!
這幾天剛好在上次我提到的詹詹智財權的群組裡面,大家都在問這個圖到底著作權歸屬於誰?甚至有人還拿去申請註冊商標(扶額)、連上面寫Taiwan都要註冊(吐血)。
以下內容援引自詹豐隆(詹詹)在群組中針對學員提問的回覆(已獲本人同意授權)~
我覺得爭議點會在於:
1. 這個圖是否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直白說,這個「圖」是不是具有原創性、以及具有創作過程。
2. 如果有,那麼著作權該歸誰享有?
承如這個圖的產生,如果拉回到最初,其實它是鷹眼系統經由影像擷取後,經程式演算跑出來的結果(圖形產生),如果它確實是利用AI運算而產生的,那麼在「圖形」產出的部份是否能屬於「創作」,就很有得討論了,我個人是覺得不屬於,因為演算應該不能算是具有創作過程。
再者,如同前述,如果是AI演算出來的結果,那麼這個產出並非屬於「人為」的創作,也就是並非著作人格權中保護的客體。所以總結以上簡單的判斷,我會推估這圖 (我指的是單純只有三個綠色塊所形成的T+一個圓點)並非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那再進一步討論,那其它的人將這個「圖」拿來利用,例如直接使用、或在圖上加上其它創作元素(改作)會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如果我前述的判斷是成立的,那麼無論是「重製」或是「改作」,就都不會侵權的問題。退一步而言,即便這個「圖」可以被認定為是「創作」,但產出源是AI,而非「人」,那自然也就沒有任何人可以主張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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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好,嚴格說起來,其實就算今天大家拿圖去製成商品應該也沒人會去告你侵權,所以不管是誰「可能」都可以直接做販售(我這邊先加註「可能」,是因為我不確定有沒有其他模糊地帶沒注意到)。而今天設計師本人也不過就是希望公益名義捐出產品所得罷了,球員之所以拒絕,可能有各種原因,畢竟說真的圖片版權也不歸屬於他們,結果一堆人在下面鬧,既然這麼有鄉民的正義,請問你有多懂智財權?其他網站你有用一樣的標準去出征了嗎?我-真-的看不懂。
氣死。
*本文智財權相關問題援引自:詹豐隆(詹詹),有智財權問題請找:博盛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