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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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回信
1
老師,你好
看了您昨天的直播,我在想或許周小姐寫那封信的心情會不會不是想報復,而是想澄清呢?想為自己9年來的付出,澄清為何走不下去的心情,有委屈,有苦不堪言,終於自己過不了自己的坎,所以爆發想為自己辯解,這之中或許有老師您所說的報復心情,但如果信任感因對方的傷害而消失,如果選擇安靜不回應,但卻被對方抹黑,外界的人不停的來詢問打擾你,該怎麼回應呢?公道自在人心,可是假設顧全大局的隱忍卻變成對方的武器,該怎麼做才能放過自己?放下他人呢?(我的問題和愛情無關,只是兩個曾經合作的夥伴,兩家子的感情也很好,最後因處事風格不同拆夥了,要如何做到真正的好聚好散呢?)
謝謝老師能撥空回答~
2
老師您好。
之前曾經反應過幫家人被貸款的事情。而過年前跟家人說開了所有事情後。他們對我變得冷淡,只是因為我不再繼續為了他們需要錢而再去辦理二次、三次貸款。
過年後只回家一次,就沒有再回家了!因為他們對我的感覺就明顯冷淡,不再問候有沒有需要生活費,甚至在我貸款快繳不出來的時候,請求協助,也都沒有下文⋯熟知狀況的朋友說,大概是他們也沒什麼錢了!
我們三姐妹原本是無話不談,為了不再幫忙貸款的事情。我們變得生疏,不會再互相幫忙買早餐,各自處理。甚至他們回家帶衣服回去洗也都刻意挑起來。不帶我的。
而我爸媽久久見到我一次,竟然是像久違的朋友見面,只有微笑點頭。
但每次看著週日回來準備上班的妹妹們又買新衣服、又買鞋,就很不是滋味!
而我自己在台中,薪資繳完多筆貸款後,生活費所剩不多⋯最近只能硬著頭皮再跟父母要錢⋯
但他們的態度就是讓我覺得有罪惡感。
一家人的感情竟變得如此可悲。
有長輩朋友建議,就自己好好活著,默默繳完背在自己身上的貸款,等到解脫一些再回家吧!
原本家庭親情的羈絆是深不可拔,現在頓時只剩下自己努力、省吃儉用,而他們依舊維持慣有的生活方式,實在很不是滋味。不知道要怎麼放下?
我越來越不會跟他們相處了
3
老師您好
我是一個孩子的媽,孩子一歲兩個月,我有穩定工作,跟先生與公婆住在一起,經濟無虞
我很愛的我的孩子,也感謝婆家人,但我總是覺得很不自由,是精神上的,與家人意見分歧時的討論總沒有結果,很多時候自己都是敢怒不敢言,心裡最真實的想法總是說不出來,跟先生一有爭執我總是過度反應,而且會有尋死的想法,「是不是只要我死了就不會有這些事了」這句話經常出現在我腦裡
除去這些,生活大部分還是快樂的,我也可以笑得很開心,也可以很興奮的跟先生、家人分享一些趣事,可是我很自卑,我很怕很怕我說的任何話,做的事其實沒有任何人想聽及在意,而這卻是我每天必然遇到的事
我覺得我的不自由似乎是自己造成,甚至現在訴說這些時,都覺得自己在庸人自擾,我還有什麼好不滿足的,明明該知足了我卻經常性的不快樂,我也不知道該如何救自己⋯
4
這個社會怎麼了!太多太多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周遭,卻往往不敢被提起。就算被提起,也往往不了了之。選擇遺忘的也許還能繼續過日子,不能暫時遺忘的,卻一直一直被折騰,人生因此走樣,甚至毀滅。
我也遇過....
國小時,在公車站,遇過暴露生殖器的大叔,不斷的甩動。國中時,也曾在天橋上,一把被抓過去,揉搓胸部,要我把手抓住生殖器,當然當下嚇到叫不出聲無法反抗,還好有路人走過,才讓他自己放開我離開。以上是陌生人。
曾經有隔壁的叔叔,一直都跟家裡互動的很好,卻有一次親了我!!這也是侵犯!!
還有另一種侵犯,就是約會強暴,卻在分手後回想起來,才覺得一切這麼的不對。見面第一次就被要求牽手摟腰,第二次見面就直接撲上來,之後每次見面都一定要上床,不然就不高興情緒勒索。
只能覺得幸好,也只能希望不要有女孩再遇上這些事情。
5
老師你好,我有些戀愛煩惱,我想你給予我一點意見,究竟應該是繼續保留?還是應該斷絕往來?
我跟男朋友相識半年,我是他的上司,後來他轉工了。在未認識男朋友之前我知道他有玩交友軟件,我以為跟他一起之後,他會放棄。之前我們曾經提及交友軟件的事,我說這令我很沒有安全感。他說只是普通交朋友,沒有什麼特別。我說既然成為朋友,你可以跟那些女生交換聯絡方法。後來我沒有再追問他的情況,但偶然我去他家時,發現有些女生仍然有傳訊息給他。每次看到我都流淚。跟他一起的日子是甜蜜的,我生病他總是很緊張。他是一個嚮往自由的人,但放假也有預留時間給我。我承認我是一個很黏人的女朋友,我告訴他自從他出現在我生命之後,他就是我的全部。
最近我發現他對我冷淡了,沒有像從前的拖着我、抱着我。我問他是否結識另一個女生?他說沒有,他對我的情沒有變。之後我再提出交友軟件的問題,他說或許是性格問題他不能專注於某一個女生當中,他承認行為上沒有背叛我但精神上可能有違道德。他說他並不是合理化他的行為,而是這樣的他就是他。我傷心欲絕,我表明不是想分手,只是想解決當前的問題。他說他明白,他說也該是時候解決我們一直的問題。之後他沒有再跟我聯絡,我有主動找他,他說他現在想靜靜,不想想其他。這是我的初戀,他的第二次戀愛,雖然我比他大一年半,但感覺他比我成熟,從來都因為我的自信心不足,我害怕他魁梧的身型會比其他女士搶走,我害怕他因為年輕會拋棄我?
別人都說我倆性格不適合,但我不甘心究竟我和他可以挽回嗎?既然不能挽回我都不想失去這個朋友,我不想成為陌路人
感謝
6
老師您好,我也有故事想要分享。
我們在一起十年時結婚,結婚至今已五年,去年我發現他外遇,他說想繼續和我在一起,找回和我的感情,於是我們去做婚姻諮商,但初期我不斷言語攻擊羞辱他,我知道真的讓他很受傷,我也很後悔,只是這就像外遇事件一樣無法回到過去改變…
婚姻諮商對我們似乎不太奏效,我知道了外遇並不是因為他追求刺激或喜新厭舊,而是我們的感情在十五年間發生了改變,我沒發現而他不敢提出來,累積的壓力需要出口,他的出口是主動追求的她。我始終在等待他主動的關心與安慰,他則是困在自己的自責中,覺得自己再也沒資格對我好。
他說他現在對我的感情像是家人,會希望我過得好,但再也無法對我有慾望,我才發現我最難過的不是他把熱情給了別人,而是他再也不期待我能給他什麼。
最近兩個人的生活過得非常痛苦,雖然一起生活一起吃飯,但再也不閒聊,更不可能談心甚至吵架,諮商時兩人都不願意說話,過著極度封閉自我的日子,我開始受不了再度逼他表態,他思考了幾天後對我提出離婚的要求,當下我很平靜,因為我已做好心理準備,但其實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面對沒有他的未來。
十五年前還太年輕的我們,一路走到現在,早已習慣做什麼都有對方陪著,就算不在身邊,也在心裡,現在突然我要開始規畫一個人的生活,強迫自己到不熟悉的城市居住、工作,強迫自己不能再把他放在思考時的第一順位,買東西買的是我自己的而不是我們兩個的,突然一切發生劇變,我真的適應不良…
我覺得好無助好徬徨,我願意好好祝福他,也很感謝他過去帶給我的所有快樂與幸福,但我真的好捨不得好捨不得…我該怎麼面對我的未來,該怎麼說服自己一切都會好的呢?或是…我們是不是還會有希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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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們什麼都有了,卻失去了「我們」
律師娘最近看到幾個案例是夫妻從貧困走到富有,感情卻生變對簿公堂。原本同心的兩人,不是一方趕另一方出門,就是一方遠走他方,令人萬分感傷。
今天想來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律師的一篇文章。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可道律師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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