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週財建委員會,我除了再度關心 #動物之家 選址、改建進度,也特別向市場處、產發局反映市場心聲,並針對熊好券登記率低,恐無法振興地方,只能「#振興台北通」的問題,建請產發局提出配套措施。
(一)成功市場過年前搬遷恐大幅衝擊生意
我們大安區的成功市場,臨時攤棚已啟用逾30年,今年為因應改建工程,市場處已安排攤商於11月16日搬遷至中繼市場。
然而,搬遷一事並非只是轉移陣地那麼簡單,攤商除須從頭規劃、布建攤位,更要重新建立與消費者的連結。攤商們都向我反映,疫情期間,市場業績已大受影響,如今好不容易人潮稍有回流,若又要在年底至過年這段最繁忙的時節搬至中繼市場,勢必 #衝擊生意、帶來負面影響。
市場處回應表示,已收到攤商的憂慮和意見,但延後時程可能造成工程費增加,市府仍須依照工期設立目標,但會再依現場狀況滾動式修正。
我再次向市場處提醒,搬遷至中繼市場其實並無顯著急迫性,市場處應盡可能體諒攤商困境,將搬遷時程改到過年後,避開採買高峰期、降低影響,處長也承諾會再加強與市場攤商的溝通。
(二)安東市場中控故障將近一年,市場處疏於維護
公有市場硬體設備整建,理應由市場處全權負責,但安東市場從去年底向我反映中控故障問題,至今已和市場處多次來回溝通,仍未有改善。
中控故障已造成攤商長達一年無法準確計算電費,徒增困擾,儼然讓安東市場的攤商們成為次等公民。因此,我在財建委員會上再度當面向處長溝通此事,處長也已承諾將盡速改善。
(三)動物之家改建,除預算外亦須考量時間與溝通成本
上週質詢時,柯文哲市長已當面向我承諾,會在年底提出 #動物之家選址評估報告,並 #重新納入原址改建方案。
我也提醒動保處長,此評估報告應至少包括:預算、時間成本、溝通成本、潛在風險與預估收容狀況的比較。
在動物之家評估改建的過程中,可以明顯發現市長 #只看得到預算,卻未完整考量動物福祉及其他成本,才會一再推翻大地處、動保處的專業建議,與早就成立的改建共識!我呼籲年底重新評估時,動保處與市長應綜觀全貌,盡可能完善,宋處長也已當場允諾。
(四)熊好券恐有藉振興之名,衝高台北通使用績效之嫌
地方振興方案,原則上應盡可能便民、增加民眾使用意願,才可能帶動內需市場正向循環。
台北市境內,符合加碼振興條件的旅宿餐飲、批發零售業共近8萬家,但市府這次推出的「熊好券」,要求民眾與商家必須先下載「台北通」後才可登記使用,導致使用率極低!時至今日,只有不到2000家商店登記參與, 登記率僅2.4%!
市府決定熊好券限定於台北通APP上使用,顯有#藉振興之名、#衝高下載率與使用績效 的嫌疑!
另外,我也向產發局長表示,有許多市民並非智慧型手機的使用者,恐被台北市的振興方案排除在外,產發局應提出配套措施。但產發局長僅回應,台北通已為北市的既定政策,未來會全面協助民眾及商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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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文山 #林穎孟
問政報告 https://reurl.cc/6am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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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疫苗問題 理性討論積極追蹤】 立法院會今天邀請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提出武漢肺炎疫苗接種、整備、受害救濟等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目前我收到陳情反應,主要是疑因施打疫苗而引發不良反應的申請狀況,似乎現在還未有完成救濟的案例。 陳時中部長回應我質詢的問題,他表示目前通報施打疫苗後不良反應約1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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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融式遊戲場缺乏整體規劃?穎孟要求盤點改善三大問題】
#遊戲是一種學習,一直已來,我都主張應讓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公平、安全的冒險和探索。
台灣近年掀起公園改造運動,北市社會局也於2016年開始,攜手各局處推展「共融遊戲場」,希望改善罐頭遊具氾濫的現象,打造讓大朋友、小朋友、身心障礙者等,不分年齡層和族群都可以共同遊玩的遊戲場。
然而,我調閱資料卻發現,即使納入公園處已規劃施作的共融式遊戲場,目前公園處轄管、具兒童遊戲場的公園之中,仍有超過83%無建置任何共融設施。且部分共融式遊戲場,根本 #缺乏整體規劃、宛如 #拼裝車。
以景華公園為例,景華公園在2017年被規劃為共融式遊戲場、全面淘汰原有設施。沒想到,卻換來 #半座二手 + #半座全新 的組合罐頭遊具,和獨立在側的2項共融遊具,儼然成為拼裝遊戲場,不僅引來里長不滿,配置上也完全不符合 #功能區分、#視線可穿透 等概念。
今年,景華里長想藉著疫情遊具未開放期間,更新設施,卻發現此批二手罐頭遊具,竟和共融遊具一樣,須重新計算五年保固期,導致要等到2022年才可重新設計、汰換器材!
因此,我要求公園處長提出老舊遊具汰換指引,並檢討保固期規範、盤點所有轄管公園的環境與硬體設施,訂定推展共融式與特色遊戲場的期程。
處長承諾,針對共融式遊戲場的推展,過去有陸續盤點,會再彙整盡速最新資料,將共融遊戲場朝向普及化、特色化方向發展。
另外,共融公園概念來自氣候較溫和的歐美,遊具設計傾向開放式、與自然景觀結合。但台灣位處亞熱帶,現有的CNS管理規則又十分嚴格,要求設施必須與樹木保持安全距離,過去已有許多家長反映正午時遊具表面溫度過高,導致小朋友無法遊玩的困境。
我要求處長,務必將遊戲場設計納入遮蔽物,並考量塗料、材質等,讓小朋友在白天也能開心玩樂。處長也表示,遊具高溫曝曬問題,確實是目前的重點改善項目,會重新盤點有相關狀況的地點、盡速檢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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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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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問題 理性討論積極追蹤】
立法院會今天邀請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提出武漢肺炎疫苗接種、整備、受害救濟等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目前我收到陳情反應,主要是疑因施打疫苗而引發不良反應的申請狀況,似乎現在還未有完成救濟的案例。
陳時中部長回應我質詢的問題,他表示目前通報施打疫苗後不良反應約1萬3000件,嚴重、不嚴重案例各半,通報死亡有788件,但死亡鑑定需要一點時間,也要收集很多資料。
我提醒主管機關,先前我已質詢過相關問題,但政府對於是否引發不良反應,尚未有明確的資料,這有模糊空間的存在,也會讓人從中造成炒作話題的空間。政府應把相關數據盡快整理出來,讓民眾了解是怎麼樣的情況,也讓有類似情形的民眾,更理解掌握自身的權益。
此外,我在地方走動或是瀏覽社群時,常聽想在此到看到有人或團體不斷批評抹黑立委擋購疫苗,想在此詢問
行政部門,是否曾遇過任何一位立委阻擋疫苗?
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沒有。而衛福部長陳時中說,購買疫苗,不斷催貨,行政部門一向都是非常積極,如履薄冰,戒慎恐懼。
我觀察疫情以來社會上的反應,很多假訊息擾亂台灣民心,導致有些民眾不敢施打疫苗,防疫單位也被講成不用心,甚至質疑有民意代表在擋疫苗。這些比病毒還棘手。
關於假訊息,其實就是我們的資訊還需要更親民、讓民眾更了解來龍去脈。比如包括對疫苗安全性、製造商跟政策,又比如,為什麼有人注射到第三劑了,有些人第一劑都還沒注射到?我們應針對民眾有疑慮或不了解的地方,做出更友善、更透明的解釋。若真的有漏有缺失,也應盡速補漏。
民心穩定,才能更有效地增加群體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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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服務處】
地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525號
電話|(04)2337-738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沙鹿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537號
電話|(04)266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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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中市霧峰區文化巷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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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434-006 台中市龍井區新庄街一段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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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每周四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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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龍井─每週三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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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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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自2019年總統公布施行,今年是施行後第一階段要交初步成績單相當重要的一年。上個月總質詢教育及文化組,我向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文化部李永得部長、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質詢相關法規進度。而今天我來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向教育部潘部長深入了解有關教育部部屬社教機構本土語言多元化以及本土語言課綱書面語名稱。
本土語言多元化友善環境
去年暑假期間辦公室接到民眾陳情,表示教育部部屬機構部分展覽僅只提供華語服務,專業用語部分也無法全然使用台語解說。為了解實際情形,辦公室隨即發便簽向教育部了解情況。據教育部回覆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大多數場館主要以華語、英語、日語,以及縱使有提有供台語,但卻不見有民眾預約。
我希望教育部能主動調查了解,若有設置這類的服務,當然要好好宣傳讓大眾知道有提供本土語言導覽,若真的沒有設置此類服務,那就著手補強。並且,有機會提供資源後,我希望在「品質」上能有所要求,期望未來導覽因地制宜可以逐步做到全台語、全客語、全原住民語。專業領域用語在以前是沒有機會被創造,不是沒有詞彙,這就是所謂語言「現代化、專業化」,期望語言發展的路上持續與時俱進研究和發展。
讓台語成為台語
此外,我在今年 3 月 23 日總質詢時間有限,沒有機會來得及向潘部長追蹤去年 10 月在委員會質詢有關「台語不是閩南語」,那時部長回應表示各部會名字要一致。今年 1 月文化部表態擬規劃書面語 為「台灣台語、台灣客語、台灣原住民語」,因此這次就本土語課綱和母語教材課本的書面語使用,來跟部長做討論。
在此我想給語教育部潘部長肯定,感謝部長正向表態,當國家語言發展報告針對語言種類定義公告之後,教育部相關本土語言書面名稱一定會讓它一致化。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兩年,但我們在中央部會相關網站和課本,還是會看到過去中國國民黨政府打壓台灣母語的用詞遺毒,把台灣母語稱之為「方言」,實在非常可惜。希望今年在語言名稱書面語定義公告出來,逐一對名稱用語盤點並修正。
台灣本土語言相關議題我會繼續追蹤及關心,期望中央部會上下確立實踐的決心,共同打造台灣本土語言的友善環境。
所以,這次我特別要求教育部:
1. 中央先行示範規劃多語言友善環境,帶動地方社教場館,培養全台語、全客語、全原住民語之導覽內容
2. 部屬場館機構本土語言多元語言友善空間「常態化」,並多加積極宣傳。
3. 教育部為《國家語言發展法》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改正「閩南語」及「方言」一詞。
4. 十二年國教111學年度上路前,本土語文課綱教材課本積極處理「書面語」,不再使用閩南語稱呼。
2021-03-31,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教育部 潘文忠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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