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招面對遺產稅,讓繼承不煩惱!
媒體報導:日本搞笑綜藝天王志村健,留下了3棟房子,總計約10億元日幣的遺產,到現在快一年了,還沒辦理繼承,志村健的兩位哥哥如果要辦理繼承,要分別繳交2億元的遺產稅(總共4億元)…
我如果是志村健的哥哥也會有點煩惱,要先拿出4億元!
面對繼承財產的問題,最令人困擾的不是財產本身,而是要繳遺產稅!
許多人留下龐大的土地或不動產,但卻沒有現金繳交遺產稅,如何生出一筆錢來繳稅,就是門很大的『藝術』,分享常見的4招給大家參考:
1. 把錢花光,就沒遺產稅
我看到很多富有的父母省吃儉用,腳痛不太能走路還捨不得坐計程車(孩子卻開法拉利),總希望留下比較多的財產給小孩,其實,對自己好一點,少留一些遺產,就可以少繳一點遺產稅。
說得簡單,但是很難做到!
又怕錢花光了,人還很健康!
2. 生前分年贈與
生前利用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內,把財產分給小孩,不但免贈與稅,遺產減少,自然遺產稅也就變少,是一種最合法的節稅措施。
財產給子女,如果子女不孝或亂揮霍,除非有聽律師建議立下『附條件贈與契約』,否則,很難把錢拿回來。
3. 以現金或保險預留稅源
預留一定數額的現金在自己帳戶內,自己生前可以充分使用,是最大優點,未來繼承發生時,直接用此筆錢繳稅。
這筆錢也會被列入遺產計算,而且在生病末期,現金容易被家人花用掉,或被其他人詐騙走現金,是潛藏的危機(和氏無罪,懷璧其罪),因此,有人利用保險預留稅源,等保險事故發生後,繼承人才可以領取保險金繳稅,免除掉現金被人盜領的風險。
4. 財產信託
信託的方法把錢『鎖住』,一部份照顧自己,其他部分傳承或繳稅。例如:企業主逐年將公司股票信託(孳息自益,本金他益),信託期間40年,其中股利、股息均由父母享有,信託期滿後,全部股票就歸子女所有。由於信託成立時需贈與稅,『本金』的部分(股票)在法律上就屬於子女所有(不算遺產),但40年內無法動用。而每年如有股利,則由父母享有,現金部分留下來繳遺產稅。
信託制度國人尚未完全熟悉,且使用上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是目前不普及的主要原因。
不論你喜歡哪一招?其實,招式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有那一份心,願意體貼的把自己辛苦賺得的財富,悉心的包裝起來,讓收到的人(可能是子女,也可能是其他兄弟姐妹),感受到我們的用心。
讓這份溫暖的愛,透過悉心安排,繼續傳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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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2017.03.22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公益信託法規範不完備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財政部長許虞哲、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台灣銀行總經理魏江霖、華南銀行董事長吳當傑
發言時間:09:38:18 - 09:50:45
🎯公益信託立意良善,但是富人隱藏資產的很大漏洞。
🎯對銀行因只有教育文化信託需要公告,而未完整揭露,部長表示不需要修法,修辦法即可。
🎯與日本相反,台灣公益信託基金數程序增加,資產也大幅上升。
美國規定公益信託或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至少要佔該基金資產至少5%。
🎯台灣信託法規範非常寬鬆,無正當理由三年不為活動者,才撤銷許可。也沒有公益支出金額要求。
🎯如何落實公益信託資訊公開透明讓公眾監督,以及公益支出規範不足,希望財政部能在本會期修正狀況。部長承諾與法務部討論。
👉公益信託立意良善,但現在是富人隱藏資產的很大漏洞。
信託法72條要求受託人至少每年一次將信託事務及財務狀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
👉台銀現在公益信託28件,但網站只揭露5件。只有華南銀行完整揭露。
台銀總經理及部長回覆只有教育文化信託需要公告。
部長表示規定不合理,金管會法務部也該檢討督促。
老師表示,總質詢時行政院長有承諾檢討,請部長承諾在法律修正前,公股行庫先做表率公告。
👉部長表示不需要修法,修辦法即可。
👉台灣與日本公益信託相比,日本公益信託基金數逐年減少,資產規模平穩在170億上下,台灣公益信託基金數2009年66個到現在207個,資產平均由315億成長到761億。
老師從銀行揭露公益信託財產狀況找出例子,
某上市櫃公司B公司老闆成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把B公司10%股票信託,2015年股利收入4744萬,公益捐贈支出僅188萬,佔股利不到4%。
請問部長以一般股利要繳多少稅?
部長回覆以現行稅率來說個人要繳不少股利。
老師更具體說明,該公益信託監察人是B公司的員工,該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的諮詢委員,除了老闆自己當召集人,都是B公司的顧問、財務人員、主管,公益信託從頭到尾都是老闆控制。
當初在建立公益信託制度,本來給予免稅是希望藉由國家的稅收移轉做慈善事業。
實際運作卻變成富人免稅藏資產的最有效方式。
前陣子媒體揭露更離譜的案例,
某公益信託資產高達108億,結果近3年公益支出合計只有50萬。
部長表示不合理,但須先由主管機關處理。
👉老師表示主管機關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資訊公開揭露。
第二個部分是公益信託每年到底要多少的比例支出做公益使用。
這個部分目前信託法第77條規範非常鬆散,無正當理由三年不為活動者,得撤銷其設立許可。
但沒有金額要求,條件過於寬鬆。
等於三年內只要花個新台幣三萬辦個演講動,還是滿足公益信託存續的要件。
👉部長表示今年三月八號已經已經正式去函給法務部,希望修正三個條文,72條、77條跟82條。
法務部商尚未回應。
老師詢問,是否有每年最低公益支出的要求?設的條件是什麼?
部長回達,60%當年的當年收益跟孳息。
👉老師詢問部長,是否知道美國相關的慈善基金會有5% payout rule?
部長表示沒有研究。
老師說明相當於我們公益信託或基金會,要享受免稅的權利,每年公益支出至少要佔該基金資產至少5%。
當給予免稅優惠是國家希望鼓勵公益支出,等於把國家稅收轉為公益使用。
在這個條件下對整體公共利益的促進才有意義。
如果沒有這樣的要求就會看到剛剛我們所講的離譜現象。
試算如果是一個兩千萬美金的公益信託或基金會,每年支出至少要96萬5000美元。
公益信託利益良好,
👉第一如何落實資訊公開透明讓公眾可以監督,第二目前法規公益支出規範不足,兩部分,
希望部長能盡快在院會提案,希望在財政委員會這一會期,能夠趕快修正這個不合理的狀況。
部長表示會直接告知法務部邱部長討論這件事情。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b_pCiwpCDNg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6559/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