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唯有疑義者係,企業併購法第12條與第35條第7項間,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
上述問題,目前於我國甚少為討論,王文宇教授在本文分別從企併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法條文義等處,著手解釋該等規定之功用、目的,並同時參考比較法之相關規定,希冀能就前述問題提出看法。
✏關鍵詞:合併、分割、股份收買請求權、債權人保障、股東保障
✏摘要: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包括合併及分割)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又上述規範之目的,除為使企業於變更組織時有跡可循,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前者如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後者則如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7項要求被分割公司與新設公司或受讓分割公司就債權人之債權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均為著例。唯有疑義者係,此二看似獨立之規定,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本文分別從立法政策、法條解釋與比較法觀點進行剖析,認為應採否定見解。
✏試讀
🟧公司組織調整的保護法制
本文雖一再提及企業組織變更時,賦予股東及債權人保障之重要性,惟理由何在?其主要原因在於,現代有許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而僅有部分人士具備管理資源與能力,因此,市場實務上,逐漸衍生出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制度。然而,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利益狀態可能不同,如管理人員可能有外於公司之個人利益,如管理人員可能因無須完全負擔公司損失,而採取較激進的公司併購策略,產生所謂「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另外,在企業合併時,縱使管理階層自身持股比例不小,其亦可能因為自身野心與利益,如收購方董事試圖擴張,與他公司合併而建立企業帝國,或被併購一方之董事,試圖謀取未來職位或報酬,而犧牲股東利益,造成公司利益與管理階層利益解離的代理問題情形,此又稱為「管理階層的擴巢營私」(nest-feathering)。
以上為合併時須賦予債權人及股東保護之理由,然而相較於公司合併可能涉及數家公司的資產加總,以及營業方向徹底變更等等基本而重大的經營型態變更,一般而言,公司分割之交易規模較小,並未增加被分割公司現有資產負債,對於公司財務體質之影響有限。另外,公司分割利益衝突風險較為輕微,不容易引發管理階層、股東間衝突。又如前所述,在公司合併時,管理階層與股東之間之利益解離情形可能極為嚴重;然而,公司分割並無法使具備野心之管理人建立企業帝國,反之,通常公司分割會將被分割公司之資產額降低,而非擴張其企業,且分割通常係為完善管理組織,使得某部門可獨立營運,增加管理效能,就此,管理階層欠缺背於多數股東利益而為之的誘因,因此代理人成本之問題,相較於公司合併較為緩和;最後,在公司合併,因為係數家公司轉變為同一家公司,因此,被併購一方的管理人之職位,可能遭到剝奪或限縮,而不顧一切抵制併購案之成立;反面言之,被併購公司之管理人,亦可能為了於併購後的大公司謀得優渥職位,反於其公司利益,而極力推行此併購案,如此將使被併購公司的股東,為了管理者的個人利益,同時負擔風險。然而,於公司分割之情形,分割公司之經理人與董事,通常至少在其中一家分割公司中繼續任職,因此,管理階層毋需為其管理職位背水一戰,也不存在合併後得以提供優渥職位與利益之大公司該等誘因,此係不同於公司合併之處。
若單純觀察以上討論,似可認為,由於公司分割時股東、債權人與管理階層等所可能面臨之利益衝突遠較公司合併時來的渺小,故於法制上可將公司分割時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措施予以簡略。然而,我國法之設計上並非如此,反而兩者之保護措施大致上均相同,其原因在於,分割與合併均為企業組織之變動,兩者互為彼此之鏡像,故於法規設置時,著重於「一企業體組織上之變更時之程序保障」。從而,縱然分割相較於合併,並不致產生偌大之利益衝突,惟由於其本質上亦屬企業組織變更,故為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亦同樣賦予和合併時所享有大致相同之程序保障。
🗒全文請見: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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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台電董事長黃重球,內容有關台汽電海外投資菲律賓蘇比克灣建廠一事,11億金額消失了也換來消失的電廠,簡直是海外版的台電掏空弊案。 林佳龍委員質問黃董事長,台汽電投資在菲律賓蘇比克灣興建電廠,2006年開始進行規劃,打算2008年開始建廠,2011年進行商轉...
股東 連帶責任 在 City News 城市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城市新聞】#新聞關鍵字 2020/06/27
#高雄兩次地震
中央氣象局發布顯著有感地震的地震報告,今天上午7時27分45秒,在高雄市政府東北方70.8公里(高雄市桃源區),發生芮氏規模4.8地震,震源深度6.3公里。上午7時34分發布小區域有感地震報告,在高雄市政府東北方71.7公里(高雄市桃源區),發生芮氏規模4.1地震,地震深度5公里。
#泰國酷鳥航空退出市場
受到疫情影響,酷鳥宣布企業瘦身,並且退租3架客機。後再於6月24日發佈聲明。酷鳥指出,受到疫情影響,評估未來難以恢復營運,因此決議將先裁掉425名員工,剩下員工則會負責完成清算的過程後再離開,而裁員皆會依照泰國勞基法支付資遣費。酷鳥本次的裁員計畫,將於兩週後的股東大會上決議,外界也評估酷鳥將退出市場。
#英免入境隔離
英國政府26日宣布,來自疫情低風險國家的旅客,將可以在入境後免除14天的檢疫隔離。至於哪些國家為低風險,將於下周公布。英國也將針對部分國家和地區,放寬日前禁止的境外非必要旅行限制。
#菲國擬開放入境
菲律賓因新冠肺炎疫情禁止外籍旅客入境3個多月,旅遊業受重創,觀光部長浦耶特今天說,研議開放病例數較少的國家旅客入境,造訪保和島(Bohol)、長灘島等景點。除了計劃在一定條件下開放外籍旅客入境,菲律賓總統發言人羅奎(Harry Roque)22日說,有幾國大使館向馬尼拉當局提出要求,希望允許外籍僱員來菲從事重要的旗艦工作計畫。
#修法18歲即成年
法務部規劃將我國民法總則中的成年年齡,從現行的20歲修正為18歲,相關修法牽動各部會近4百條法律條文,一旦修法完成,國人滿18歲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己締結契約,若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自己負責,父母不再負有連帶責任
股東 連帶責任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6)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台電董事長黃重球,內容有關台汽電海外投資菲律賓蘇比克灣建廠一事,11億金額消失了也換來消失的電廠,簡直是海外版的台電掏空弊案。
林佳龍委員質問黃董事長,台汽電投資在菲律賓蘇比克灣興建電廠,2006年開始進行規劃,打算2008年開始建廠,2011年進行商轉,現在已經2012年了,電廠在哪裡? 初期的預算就24億,這是列入甚麼樣的預算項目? 黃董事長回答這是台汽電內部的公司事務。林佳龍委員生氣的表示,台電是台汽電最大的股東,連去年底今年初就任的董事長蔡文魁都是前台電副總,連兩周前剛受聘為台汽電獨立董事的林清吉,也曾任台電董事長及總經理,完全藐視本席在立法院所提且通過的決議案,規範台電主管卸任五年內不能轉任轉投資公司的規定。台電本來佔台汽電36%的股份現在佔28%,一出事,就說台汽電跟台電沒關。
林佳龍委員鍥而不捨再追蘇比克灣興建電廠一事,「錢匯出去了沒? 電廠蓋了沒?」台電黃董事長一問三不知。林佳龍委員幫台電回答「消失的電廠還沒蓋! 都還沒蓋,錢就匯出去了!我告訴你,錢已經匯出去11億了。」林佳龍委員更爆料,這裡還有股權稀釋的問題,台汽電透過100%持股的台汽國際公司(TCIC)去蘇比克灣去投資電廠,本來佔50%股份,結果另外一家公司近來經過幾次董事會後,股權竟然稀釋到25%。
林佳龍委員憤慨的表示,這個案子涉及到先匯後簽,說要蓋卻完全沒有蓋,完全高度失控!台汽電從50%的股份已經變成25%的股份,這分明是內神通外鬼,搬台電、台汽電的錢到國外去,到底有沒有涉及洗錢?黃董事長面無表情不做任何回應,林佳龍委員表示,再講不知道就移送檢調及監察院辦理! 林佳龍委員認為,這麼大的投資這是個超級大弊案,掏空台電和利益輸送的模式跟台電透過台汽電、轉投資的子公司、孫公司的購電是一模一樣的。台汽電於2008成立海外台汽電國際公司,然後故意讓他失控向外簽訂長期購售電合約取代原規劃在自由市場銷售電力的營運模式,到底有沒有涉及買高賣低?這些所有涉及背書保證都跟國家公帑有關。
面對林佳龍立委炮火猛烈的質詢,台電黃董事長表示業務還在了解中,對此一個案不是很清楚。林佳龍委員大表失望表示黃賭勝長身為前國營會執行長,對國營事業的掌握應該是無縫接軌才是。林佳龍委員要求台電盡快提供台汽電與菲律賓建廠的長期購售電的合約及相關疑問等書面報告。黃董事長也立即允諾盡速提供。
林佳龍委員隨即再度質疑黃董事長有關廉政署昨天發動搜索台電核四工程採購弊案,黃董事長是甚麼時候知道的?據林佳龍委員掌握的資訊,有人很早就告訴黃董事長詳情了,台電及經濟部的反應卻是慢半拍,核四工程安全是很關鍵,爆發三億元採購電氣導線管案相較於其他大宗採購、投資動輒上百億,採購是億來億去的採購是「小case 」、「small potato」。新任台電董事長黃重球,一般媒體認為是新手上路,但林佳龍委員表示黃董事長是政壇的老鳥不是小白兔,他曾任國營會執行長,對於台電的事物是心知肚明,若說不知道,是嚴重失職,若是知道先前作為上級監督機關也有連帶責任。
林佳龍委員表示,當初他挖掘弊案追查台電投資台汽電,再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時就發現不尋常,台電負責工程招標的有個潛規則就是會照顧到各方利益,因為退休之後有酬庸的待遇,現在要台電改革台電簡直是請鬼拿藥單。針對今日經濟委員會所提的台電改革方案,林佳龍委員指出,跟四月18日時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只是數字做微調,連章節都一樣,改革方案抓不到重點,還是想從預算減少下手,而不是進行結構性、制度性的改革。林佳龍委員表示,連李登輝總統都說 台電要分成五、六個公司,他本人在兩個月前就質詢過台電,應把發電跟輸配電切開來經營,並應根據國營事業法 費率的制定送立法院來審議,成立獨立的機構或委員會從事備載容量、電價、電廠和輸配電系統的投資評估與規劃,讓社會專家、立法院監督並共同承擔。但台電的改革心態及作為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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