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股份有限公司不設監察人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天提到高醫商圈在家樂福結束營業後,接下來 #自由游泳池 也關門,再來是年底即將結束的 #美奇萊影城,整個高雄人青春時代的 老地方,一一消失中 …
這些 老地方消失的原因,都是 #土地轉賣。家樂福、自由游泳池、美奇萊 ... ,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原本都在高雄最大地主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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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介紹一下南和興產,這個高雄市區最大地主。
南和興產,由曾經擔任蔣中正時期高雄市長的陳啟川成立。陳啟川持有大量的高雄市土地(被譽為台糖之外的高雄最大地主),為了不讓後代子孫為土地財產爭產,他成立「南和興產」,並且告誡後代,南和興土地 #只租不賣
不過經過50年之後,陳家子孫對於當初的祖訓,有了不同想法。
近年來,南和興改變過去祖宗家傳的 #只租不售 的原則,將手上持有土地大量出售。光是曾經公開報導的資料,從2014年起,南和興 在高雄的土地交易總額,就超過250億元。
至於,為何南和興開始大量販售土地?這跟南和興家族─高醫陳家的家族紛爭有關。不過,家族紛爭真的是他家的事,不太需要我們關心,要談的是,這些交易背後,涉及的公共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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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其中一部分的陳家子孫,為了能夠順利賣地,在2014年,把 ⚠土地資本證券化,用證券交易的方式,把南和興58%股權賣給香港 #亞太置地集團(APL)在台灣成立的公司 #德高置地。
德高置地共成立三家公司,再轉投資成立達原、願興、致力、期昌、程凱、致德六家子公司,用這六家子公司,取得南和興董事會及監察人過半席次,實質掌握南和興產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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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興如何利用 #土地交易證券化 繞過土地法規範?
簡單說,透過土地交易證券化,表面上,土地所有權還是在南和興手上,但實際上,土地處分的決定權,已被外資股東介入
但,因為名義上還是南和興的地(本國法人),所以台灣 #土地法 中,對於外國人買賣台灣土地的規範,在這邊不適用*
亞太置地透過子公司代表,入主南和興之後,先是拋售大量股票,先拿回20億元;再來又一次減資,將減資股款都退回股東(最大的股東就是自己),又拿回20億現金,入主南和興第一年,就拿回40億元現金。
當然,他家的地要怎麼賣,是他家的事;問題是,他家的地,已經變成外資在賣,而這樣的外資資金來源,其實並不清楚。
這個涉及高雄發展重要的大地主,將大量土地轉賣給其他建商的結果就是:原本跟南和興承租的家樂福等店家的租賃契約,也就終止,只好宣布結束營業。
土地變成證券,再換成現金;反正,大股東們都不住在台灣(高雄),只要有錢賺,管你高雄發展如何。
外資賣地賺贏,高雄商圈凋零,這就是現在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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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法》第17、19、20條,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必須經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並且在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上有限制,但,外資藉由取得台灣公司股權,操作被認定是本國法人的土地交易,而避開外國人在台買賣租賃土地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不設監察人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追求新聞自由之外 #媒體的公共責任
除了追求新聞自由,媒體的事實查核責任很重要,因為新聞言論具有公共性且影響層面大,若新聞媒體藉由本身的影響力,任意扭曲事實,很容易造成民眾誤信,有的影響民生健康,增加社會成本、引起社會恐慌,有些嚴重的,干擾介入民主政治,甚至破壞我們的自由與下一代的未來,再加上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恐怕將是國安問題。因此,身為媒體的影響力,與一般個人的言論自由,比如你我在餐廳、家裡、公司裡談論政治大大不同,所被課予的公共責任當然也不能類比。若以言論自由之名,卻讓媒體逃避應負起的公共責任,這樣的論點很容易好心做壞事,成為危害民主的推手。
#中天的重大缺失
針對中天換照一事,我在今年5月14日以及本月7日,分別質詢NCC主委,提出中天的幾項重大缺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獨立審查人設置狀況,以及其中我最關心的 #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如今隨著聽證會召開,與蔡衍明的微信群組對話被公開,更多了一項不予換照的新證據,那就是 #蔡衍明介入媒體壟斷行為。
在 NCC 於 2009 年許可蔡衍明併購中視和中天、形成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時,曾針對該許可案附加附款,要求中視與中天的廣告、業務、節目部門都必須獨立,也就是「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另外,當時NCC的另個附加條款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法人股東榮麗公司指派於上訴人中天電視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視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 3 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附款的理由是「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的經營階層與中視的經營階層不得相同。」
其中,邱佳瑜在同年 9 月 28 日上任中視董事長,在10/26聽證會上,根據沃草報導,中天總經理林柏川在被王維菁追問時,#首度公開承認 邱佳瑜在 2018、2019 年間,擔任旺中媒體集團電子媒體副總裁兼中視董事長時,能夠決定中天新聞部人事、督導新聞部、參與新聞製播。在被問及中天內部是否沒有制度可以保障人事安排自主,蔡衍明仍然有權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時,林柏川也沒有否認,僅說邱佳瑜再度介入的「可能性不大」,證實邱佳瑜對中天新聞部的涉入。
#媒體壟斷
隨後,在蔡衍明被公開的微信群組對話截圖中(成員蔡衍明、中天董事長廖麗生、中視董事長邱佳瑜、中時新聞網董事長賴岳謙、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中國時報社長王綽中、中國時報暨旺報總主筆戎撫天、中時電子報總編輯楊維敏),顯示中天一再以同一企業集團跨媒體造成的言論集中化情形。
NCC應該參照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以聽證會上蔡衍明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的陳述,以及隨後被公開的蔡衍明等人微信群組對話截圖,加強說明其造成言論集中化、阻礙言論多元性的情形,已經 #妨害新聞自由,而不予中天換照。
#試圖利用民主自由混亂國人的是非認知
我要再次強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層次不同;新聞自由在於肯定媒體業者第四權的公共性,需要有制度保障該公共性得以彰顯,這些制度包括新聞記者獲得事實資訊的自由,以及防止媒體壟斷的法律。中天一再聲稱如果NCC這次不給換照就是箝制言論自由,根本錯把媒體的新聞自由及相關的媒體法律保障新聞自由的公共性,當成是中天個人的言論自由來主張,試圖利用台灣的民主自由來混亂國人對是非判別的認知,以達到施壓NCC的目的。
#真正的新聞專業要承擔公共責任
中天的四項重大缺失就擺在我們眼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無效用的獨立審查人機制、境外敵對勢力的介入、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肯認的附加條款,以媒體壟斷破壞新聞自由。希望NCC務必要硬起來!這一次,我們要讓中天走入歷史,台灣才能真正擁有新聞專業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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