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傷害會發生,只是我們習慣性地接受既有的潛規則。但看見有些人也許不自在,去意識到問題、去挑戰這件事情,就是促使整個社會改變的第一步」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董事、任職於維虹法律事務所的林實芳律師,在討論會當天,以「法律與性別的交織」為題,透過深入淺出的語言和許多真實發生的案例,帶領現場聽眾穿越硬梆梆的法條,認識攝影中的著作權、人格權及肖像權;並且精要地解說了法律上的兩種性騷擾:「交換條件性騷擾」、「敵意環境性騷擾」。
「我們的社會在性別、職業、年齡上,還是存在很多不對等關係。尤其在職場或校園中的性騷擾,並不是當事人沒有明確拒絕就沒問題,因為權力關係讓被害人往往很難說不。」
長期關注性別、平權議題研究與倡議的實芳律師,在討論會中提出了許多精彩的觀點,讓觀眾在面對容易挑起對立情緒、陷入非黑即白思維的性騷擾議題時,得以看見人際之間複雜、難言、不可見的結構性問題。
如果你想要進一步理解什麼是性騷擾,請不要錯過了實芳生動而精彩的說明和解析。
👀 更多實芳的觀點,請看:goo.gl/VFco5t
💪🏼分享這篇文,讓更多人一起思考攝影中的性別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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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法條 在 Abby媽咪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ey!我的粉絲!因為上禮拜五妳開帳號那天啊!我已經去離家兩分鐘的警局備案了,今天早上👮已經把你的mail交給我囉,c☺️☺️☺️☺️☺️☺️☺️4@gmail.com(就算妳已經刪掉帳號還是會留開帳號的紀錄喔)對話紀錄跟妳使用的假帳號,還有每張拼圖我都截圖保存妳的用心🤗其實看到帳號我已知道妳是誰,要提告隨時都可以,然後警察非常熱心的告訴我。除了可以告妳使用我本人照片肖像權,還有一些法條,可以告妳,我知道妳一定沒先做好功課就開始拼照片,所以找了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我順便貼上來給妳參考,希望此後井水不犯河水,好好過各自的生活喔🤗🍎另外~人在做,天在看~這句話要留給妳自己喔😂
肖像權法條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麵包師與阿扁律師
高雄一位黃姓麵包師,之前曾經拍過陳水扁前總統,在住家「人文首璽」附近公園散步的照片。照片中阿扁前總統步行穩健快速,麵包師因此質疑,「保外就醫」的前總統,身體根本「好得很」。
事後這照片被PO上洪秀柱小辣椒臉書粉絲團,引發了討論。或許是為了反駁事後陳致中「造假」的質疑,這位黃姓麵包師,再次拍扁,這次不但拍到阿扁走路,還拍到好久都沒有「聽到」過的,陳前總統的發言。
扁友人:你拍啥小?你哩拍啥小?
陳水扁:都已經查到你的身分了,只是沒對你下手而已,對不對,把你移送法辦。
扁友人:你不知道這是違法嗎?不可以亂照人家啊,人家不給你照啊!
麵包師:我違反什麼?這是公共場合。
扁友人:你亂照相就違法,公共場合不可以照人啊,我不給你照啊!
陳水扁:你沒那麼自由啦!搞不清楚狀況,你是這裡有問題嗎?如果沒問題為什麼做這種事情?
麵包師:我沒問題啊,我沒有做什麼事情啊!
陳水扁:沒救了嘛,你自己還不曉得你做錯了什麼事情,你還不曉得。
麵包師:那你要告我嗎?
陳水扁:告!我要告,我可以告。
這段全長4分56秒的「麵包師與前總統的對決」,透過網路,已經傳遍台灣。 https://youtu.be/oCgf25npBPg
首先大家要知道,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沒有「肖像權」這個名詞的「明文規範」。
所謂「肖像權」的概念,是指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的肖像(頸部以上的臉),主張擁有自主權,如果你走在路上,被人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偷拍,甚至是拍你的人,在未取得你的同意的情況下,就進行拍攝,事後把包含你的外貌(肖像)的照片「公開散佈」,或者「作為廣告」,或者「圖利謀利」,那就會構成對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的侵害。
民法18條:(人格權、肖像權)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195條:(隱私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兩個法條所規範的「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的權益,就是陳水扁前總統,對著偷拍他的麵包師,所聲言厲色主張的權利。
然而,「前總統」不是「一般人」,陳水扁是台灣「肖像辨識度」極高的公眾人物之一,不管有沒有這段「偷拍影片」,陳水扁的「肖像」,在台灣都早已人人認得。拍一個「保外就醫」的前總統,走在「非私人場域」公園紅磚道上,算不算「侵害隱私」?法界意見分歧。
我是個政治記者,並不是律師,也非法律專家,這個麵包師到底有沒有「觸法」?我想就留待往後他與阿扁對簿公堂再去決定。然而,遠比「麵包師該不該被告」還更重要的,是這段影片所透露出的訊息。
如果這段影片,不是造假的,不是虛構的,不是事後加工的,那影片的那個「保外就醫」的前總統,不用坐輪椅,手也沒抖動,面對偷拍者,還可以義憤填膺的列舉法條,大聲主張自己的權益。這樣的「狀態」,是不是還不適合「出庭應訊」?是不是還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法務部與台中監獄,可能得立刻進行「重新評估」。
事實上早在今年六月四日,陳水扁從高雄北上參加凱校感恩餐會的那天,一家電視台就在人文首璽的樓下,拍到「穩健行走」的陳水扁。 https://youtu.be/wbzt-SQW07I
拍的都是「保外就醫的前總統」,地點也都在「非私人空間」,公園外的人行步道,那為何當時陳水扁被電視台記者拍了沒有怒斥,這次卻要這樣對著麵包師,大聲咆哮?還嗆聲要告呢?
其中最大的差別,也許就在「記者在拍,阿扁知道;但麵包師在拍,阿扁不知」。
也因為不知道麵包師手上的那隻手機,還持續在拍,阿扁才會這樣的大聲斥責,宛如律師出庭般的連續責罵。若不是這個「麵包師」,辯才無礙、咄咄逼人的「阿扁律師」,台灣人已經很久,都沒有看到。
暐瀚 2016-10-31 de 台北
#陳水扁 #麵包師 #肖像權 #隱私權 #保外就醫 #拍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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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法條 在 Re: [請益] 關於特教生的肖像權- 看板sp_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就算家長不同意,你公開最多只有被家長幹譙而已
不過這個壓力就會很大
怎麼樣才算侵犯肖像權?
一、「無故」被拍及「公開」在網路上
二、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
三、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於商業用途上
四、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當事人社會觀感降低
萬一侵犯肖像權會被告嗎?
一、很難,因為舉證困難
二、法律觀點來看,肖像權認定模糊,通常認定為人格權範圍
三、侵犯肖像權屬「告訴乃論」,當事人要自行舉證因照片「造成當事人損失」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147。)
一般人不會拿肖像權去告你,就算告鸁,也拿不到什麼錢
總不能花十萬律師費,拿到一萬塊補償金吧
-------------------------法條解釋------------------------------------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肖像權",惟肖像權實已包含於人格權的範圍內,故應屬民法
第十八條人格權所欲保障的權利。如有違反,自有民法第十八條之適用。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ㄧ)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
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所以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
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ㄧ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
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結束----------------------------------------
(哇~~這麼枯燥的東西有人看到這裡哦,小弟佩服)
總結而言,從法律角度,肖像權必須由當事人主張並提出告訴,由法官判決是否侵權
站在特殊教育的立場如果要把學生的照片公開在網路上還是請家長寫同意書
但其實像很多學校網站都有運動會學生活動的照片,相信這些都沒有經家長同意
但身障學生及其家長的隱私我們應該更要尊重,更甚普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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