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是個性的延伸,賣的不只產品,是你自己>
「你會不會喝酒?」20幾年前,現任博達華商廣告公司總裁凌來誠應徵廣告業務工作,主考官問的第一個問題。他第一次和客戶應酬,「才喝到第二杯酒,就完全掛掉了!」
優派集團總裁朱家良早年曾推銷事務機器,成交機率約1/40,因此,他的作法是:「一直碰釘子,碰完 39個釘子,就有機會可以做到一個。」
還好,時代變了。敦陽科技董事長梁修宗在大學時代,看到HP的業務員到學校做售後服務,西裝筆挺,很專業的樣子,「我告訴自己,以後一定要 當業務員。」
現在,「業務員」已經成為一個有專業形象的職業,連科技大亨郭台銘、林百里都經常被讚許為「超級業務員」。
有為者亦若是。立志成為「超級業務員」嗎?好消息是,從就業市場來看,業務工作的機會多,而且競爭對手少。根據 104人力銀行的統計,目前 每100個就業機會中,就有20個找業務人才,但每100個求職人口中,只有8個人願意做業務。
然而,壞消息是,現在業務工作愈來愈難做。銷售談判大師,羅傑道夫(Roger Dawson)說:「銷售新世紀的趨勢之一是,你的買主知道得愈來愈多。」當買主的資訊愈充分,對品質的要求就愈高,想成交,當然難度也相對提高。
不止於此,市場上同類型商品還愈來愈多,產品外表、功能、價錢也都差異不大,買主的選擇增加,命中的機率也就相對降低。遇到這兩個問題,傳統老業務人會搬出「業務鐵律」兩則:「再衝!再不然,便宜給他!」
但是橫衝亂撞,往往落得無功而返,降價求售,只怕連溫飽都難。從前的業務鐵律,正逐漸鏽蝕,在數位時代裡,「知識」型的新典範,才是業務的黃金法則。
◎黃金法則 1. 創新思維 ─ 靠腦袋不靠嘴巴的
日本壽險界名人柴田和子,連續20年蟬聯日本壽險銷售冠軍,也是金氏世界記錄保持人,她分析:「成功業務員一定要有獨創性思考能力,」,發揮個人創意,開創新市場的冒險頭腦,是新一代業務員的一項密技。擁有出色的業務能力,不再是靠嘴巴,而是靠頭腦。
ING安泰人壽的保險經紀人詹金寶,入行兩年半,就連續兩年擊敗2萬7000位同事,連莊個人業績冠軍。詹金寶善於觀察社會環境的變化,結合到產品銷售。例如這兩年利率走低,他將傳統型壽險改包裝成投資型產品來賣,他說:「如果說我和其他人有什麼不同,那就是:我會自己創造產品特色。」
◎黃金法則 2. 如經營者般設計生意模式
美商如新(Nu Skin)的直銷商羅振邦、林素霓夫婦,創造出每個月4000萬元營收的龐大組織,擁有 22位藍鑽級下線(月收入30-50萬元)。他們為旗下的年輕下線設計一種毋須人脈就可完成的展業模式──問卷調查, 「我們是傳銷界第一個用問卷做陌生開發,」在去年登上 Nu Skin百萬美金名人榜(累積收入超過 3000萬台幣)的羅振邦自豪地說。
◎黃金法則 3. 淵博且具差異化的資訊提供者
創新可以找到新市場、新客戶,但要往深的紮根,靠的還是專業。創新思維像是找到一塊空地,空地上的建築工程則需要專業來建設。
TOYOTA國都豐田汽車的翁明鈴,30歲出頭,親切、有禮的女性,累積銷售數量居TOYOTA所有銷售員之冠。女生賣車,你可能會懷疑她懂不懂車?然而,她的專業讓同行的男性銷售員都佩服。「我相信自己比別人都更懂車,因為我不是翻翻汽車雜誌而已,而是親身去感受,」翁明鈴這樣說著。
她會為了了解不同車種的避震器去借車來體驗,駕駛座的感覺還不夠,再換到左前座、後座,再試試看轉彎、煞車。當顧客隨口問她:避震器好不好?翁明鈴可以回答出坐在每一座位的感覺,這是汽車雜誌上學不到的專業。
◎黃金法則 4. 如顧問般解決顧客疑難雜症
「現在,業務人員的角色愈來愈像顧問,」英國保誠投信業務企劃部協理陳紹蔚說,以基金業務來說,要完成銷售,不止要懂基金,還要研究各種不同的投資工具,然後建議客戶最適當的資金配置。
英國保誠投信的基金規模約 1000億元,有700億是陳紹蔚的團隊完成的,「我很少跟客戶吃飯應酬,倒是下班後常要幫客戶代筆寫報告,」陳紹蔚 笑著說,他在和客戶互動時,角色常常更像在做理財諮詢。
「業務員的專業知識要大於客戶,」 104人力銀行總經理楊基寬分析,這些知識不是用來包裝自己的,「是要來解決客戶的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客戶問題,還不用談到產品優劣,個人就已經出局了。
◎黃金法則 5. 不只是賣產品的人,更是整合資源的人
「現在的銷售工作,環節、流程很複雜,專業的東西很多,」凌來誠在紙上畫了很多小圈圈,然後再畫一個大圈圈,抬頭說:「業務的專業,就是要能整合各個專業。」
翁明鈴平日勤於蒐集各種資料,當顧客上門時能呈現最客觀的參考資料,除此之外,每個星期有3、4天都固定要到保養廠,關心顧客車子的維修狀況之外,也和技工保持良好的關係。她明白,必須要從提供販賣之前的充分資訊,整合到售後服務的資源,顧客才會買到一部好車。
◎黃金法則 6. 100%顧客導向
曾經擔任業務工作的楊基寬分析:「以前大部份做業務是hard sales(強迫推銷),只要有產品加上一些銷售技巧就行。」但現在,當買方市場來臨,強迫只會帶來反感,「必須完全從顧客需求出發。」
「以前你會常常聽到業務員說:不行!這是公司規定的,」凌來誠分析,「公司規定」的意思,就不是從顧客出發,「現在,當顧客有問題,即使再困難,業務員都必須說:好!我回去溝通。」
新典範的 Top Sales,幾乎沒有人不奉行這個原則。美商如新的羅振邦與林素霓在擴展下線組織時,深知直銷的工作本質會帶來大量的挫折感,便營造一個團體激勵的組織環境。
◎黃金法則 7. 小細節大信任
顧客為什麼選擇你的產品?如前所述,舌燦蓮花已經不管用,成交的原因,大半來自信任。
保誠投信的陳紹蔚賣基金有一個原則,當股市行情不好時,他會建議客戶要將資金分散到其他投資工具,雖然這樣短期內對他的業績是不利的,但卻保障了客戶資產。「不要竭澤而漁,」陳紹蔚強調。因為贏得客戶信任,入行八年,他和客戶都成為好朋友,雖然現在他已經不跑業務,這些朋 友仍然是整個團隊的長期客戶。
「為客戶設想」,大家都懂的原則,但問題是,要怎麼做,才能讓顧客願 意相信一個素不相識的人?「關鍵在於小細節,」翁明鈴賣的每一部車都是她爬進爬出,裡裡外外檢查到安心才交到客戶手上。「用心有多深,感受就有多深,」凌來誠一字一字地強調。
◎黃金法則 8. 培養團隊精神,為日後生涯鋪路
還在搶同事的case、墊高自己的業績?不不不,這年頭單打獨鬥成不了業績英雄,你需要同事分享資訊與經驗,需要同事完成服務,遇到大案子, 還得一起從同業手上搶過來,更重要的是,除非你只想短期打工,否則有一天你升任主管,你的團隊一定充滿內鬥和混亂。
業務工作的新典範,再也不是注重短期的爆發力,需要的是研究、佈局、經營,而凡此種種,需要的都是長期的累積。而無論是以前把酒言歡的交 際,或是如今專業顧問般的解決顧客問題,從未改變的是,人和人相處感覺。 「銷售是個性的延伸,賣的不只產品,是你自己,」楊基寬一語點破業務工作的核心。
還在怨懟公司產品不好、制度不好嗎?當然,你可以選擇換一家公司,但更重要的,可能是改變自己。
文章與圖片來源自網路
職業導向問卷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放工後打工仔撑未放工打工仔運動】
跟程展緯和勞工處開左兩粒幾鐘會,程不單熟書(大把人熟書),更有辦法像剝洋䓤一樣將勞工處的面具逐塊剝下來,最終居然可以把從來沒用來處罰不提供椅子的老闆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 及6(2)(e)條召喚起來。這是以藝術思維帶來的政治創造力。
幾篇見官紀錄堅好睇,睇完想幫手撑「未放工打工仔」,可以
1)搵需要長期站立的打工仔填份網上問卷:https://goo.gl/forms/9OAYnRftcqIED1iv2
2)舉報還未為收銀員櫃位提供椅子的公司,把公司名稱及地點send 往 soh_h@labour.gov.hk ( cc info@chuhoidick.hk ),要求勞工處跟進。
延伸閱讀:
見官記(3)修改長時間站立工作指引及審視休息時段工作指引
https://goo.gl/TLwKAW
見官記(1)花絮篇 https://goo.gl/yAXWwt
見官記(二):有關檢控及立法
勞工處承認他們過去十多年沒有跟進向收銀員提供椅子支援指引的效果,由民間推廣的椅子運動讓他們留意有關問題嚴重,事實上,過去兩年前線的勞工處職員也有積極跟進我們提供的過案,過往曾發出14次警告信。會面中勞工處副處長對立例及檢控的回應主要有兩點:
1·勞工處暫時不考慮 效法英國立椅子法,他們解釋說《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 及6(2)(e)條適用於處罸忽視員工長期站立的僱主。
2, 勞工處副處長承諾現時會對屢勸不改,沒向收銀員崗位提供椅子的僱主積極提出檢控。
回應:
我們對處方的回應保持監察, 長期站立指引出現後十多年都沒有檢控的紀錄, 然而打工仔長時間站立的問題一直惡化, 期望 處長遵守承諾對那些違指引而不改的僱主積極提出檢控。另外我們對勞工處拒絕公開先前被發警告信的公司名單,我們表示遺憾和不解,錯失市民和民間團體自發監察並配合勞工處執法的契機,也就是官民合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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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可做什麼?
1,我們邀請你在日常生活行街中, 舉報還未為收銀員櫃位提供椅子的公司,把公司名稱及地點send 往 soh_h@labour.gov.hk,要求勞工處跟進。
2,我們應配合勞工處處長的想法, 尋找有關過往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 及6(2)(e)條的案例研究,積極導向勞工處擴闊對該條例可用範圍的想像,職安健條例中的職場健康環境是包括精精神健康。
參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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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條文標題: 僱主須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版本日期: 01/06/1998
(1) 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2) 僱主沒有遵守第(1)款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a) 沒有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b) 沒有作出有關的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c) 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d) 對於任何由僱主控制的工作地點─
(i) 沒有維持該工作地點處於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情況;或
(ii) 沒有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進出該工作地點的途徑;
(e) 沒有為其僱員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3) 任何僱主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4) 任何僱主如蓄意地沒有遵守第(1)款或明知而沒有遵守第(1)款或罔顧後果地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