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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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創傷pdf 在 百吻巴黎Kiss.Paris-楊雅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書我看了,紀錄片我也看了。沒有很好下嚥,卻會由衷地感動。
每個人都有自己超越憎恨與創傷的方式,她的方式是為自己寫下一「本」報導。
《黑箱》的作者伊藤詩織,日本史上第一個主動公開露面,以本名告發性侵事件的女性。
日本是男尊女卑的社會。即使是性侵案發當下,伊藤詩織仍用敬語來稱呼山口敬之(施暴者),她想痛罵對方,才發現日語裡不存在這種詞彙。
2017年,好萊塢名製作人哈維.韋恩斯坦被揭發多年來性侵無數女性工作夥伴,其中包括許多女明星,陸續現身的被害人引爆#METOO活動,全世界的女性開始勇於對性犯罪提出控訴。然而在日本,響應的聲音卻寥寥無幾,其中一個原因是,對日本女性而言,那樣的騷擾與侵犯根本是家常便飯。「身為女人,連這點暴行都不能忍受,有什麼資格闖蕩以男人為主的世界?」「根本沒什麼,那就是我們的日常。」「閉嘴繼續過日子就好了。」這樣的想法來自女性本身。
書中提到一份聯合國2013年的資料,以每十萬人為單位,各國的性侵案件數量,日本排名第87名,只有1.1件,而惡名昭彰的印度排名第68名,2.6件。
任何人看到印度那一欄,就會明白這份資料無法呈現真正的性侵案數量,但可以顯示出案件通報率。
到底性侵在日本的發生率如何呢?紀錄片中,日本上智大學的副教授出口真紀子說她曾經問班上同學:「你認識被性侵過的人嗎?」結果班上有二十二個人回答認識。「我提問的是『性侵』,不是鹹豬手或電車之狼啊!」
日本的性侵案通報率很低,因為一旦通報了,對被害人來說,只會面臨更多的折磨與羞辱。不論是輿論或司法,對被害人都極為苛刻。
「婊子才會單獨赴約。」「想紅吧。」「那男的真倒霉。」「遇上這種事,女人本身也有錯。」⋯⋯「是她自己來誘惑我的。」在日本,只要嫌疑犯供稱性行為是自願(合意)的,而被害人無法證明自己在案發當下有奮力抵抗,就難以將其定罪。
且為了配合調查,被害人必須坦承個人性史,比如:是不是處女?跟多少人有過性行為?在伊藤詩織的案件中,警員甚至發問:「喜歡什麼類型的男性?」不僅如此,為了重現犯罪現場,伊藤詩織必須被人偶跨騎以模擬案發經過,過程由男性警員拍照錄影。
「從來沒有人告訴過我發生這種事該怎麼處理。」「網路上查到一間性侵害被害者的非營利組織,我打電話問他們該到哪間醫院、做什麼檢查,他們卻告訴我除非親自去現場,否則無法給予協助。」「那個時候的我,已經沒有精神和體力再出發去那個地方。」驗血以及DNA取樣的蒐證時機就這樣錯過了。
整個體制讓性侵被害人寧可選擇噤聲。
除此之外,伊藤詩織案件中的被告山口敬之,是日本現任首相安倍晉三的御用記者,也使得偵辦更加不易:警視廳高層介入導致逮補突然中止、部分證據被抹去,政府網站勸說媒體不要報導伊藤詩織的案件。
此案判定為「不起訴」,原因為證據不足。
關於伊藤詩織的案件,先寫到這邊,我想聊的是伊藤詩織。
詩織最牽掛的其實是她的妹妹,在事情發生之後,第一個碰面的也是妹妹。
她承認自己在事件過後數度尋死,但一想到妹妹和其他朋友也生活在這樣的社會,就感到無比痛苦,比自己受到傷害還難以忍受,非得做出改變不可。
「我不想讓任何人經歷這種事,不應該被一句『這是很常有的事』就劃下句點。」
「我想傳達的是迫使被害者忍氣吞聲的法律問題、搜查方式以及社會該有的模樣。」
「要是不趁現在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我會後悔一輩子。」
於是她決意以本名舉行公開露面的記者會,並將刑法修正案送進國會。詩織的妹妹擔心詩織將面臨攻擊,直到最後一刻都反對舉行記者會。妹妹的反應讓詩織很難過。
「我希望她總有一天能明白。」詩織說。
看到這裡我大哭。
人的使命有時來自顯著的天賦才華,有時卻是由痛苦的遭遇開啟。事發當年她才二十五歲,被命運一腳踹進這個扭轉一生的事件裡,從此義無反顧地投入提升女性權益的活動。開路是如此艱難,老天下手真重。
雖然直到《黑箱》出版時,詩織都沒能和妹妹說上話,但記者會後,無數曾選擇噤聲的被害人陸續寫信給詩織訴說自己的經歷,一場隱藏版的#METOO總算也在日本展開了。
書腰上寫著「日本#METOO第一槍」,在我看來,她既是開出第一槍的人,也是為所有無聲受害者擋子彈的人。
書末結語,詩織寫道因為被朋友說「臉上再也沒有從前的笑容」而感到心碎。「我不再像從前那樣⋯⋯但我仍然是我,不曾有過改變。」因著這份始終如一的信念,伊藤詩織將會是改變整個日本的女人。
#黑箱 #性暴力必須被終結 #METOO #伊藤詩織 #black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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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境內只有14個地區的醫院提供性侵後的檢測工具,醫院之外,警察局也備有檢測工具,但日本的女警比例只有百分之八,也就是說,性侵檢測大多由男警進行。
在台灣,去醫院驗傷、報案,就能夠將筆錄一起完成,除了可以減少被害人舟車勞頓、無所適從的困擾,更能讓被害人在醫院驗傷及筆錄製作環境中,獲得安全、信任、隱密及團隊的協助。
臺北市政府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
https://www.dvs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2899674DFFDCF6A&sms=E76BB99B45575335&s=AAA6D1E4B00D5E29
衛生福利部:https://www.mohw.gov.tw/cp-88-234-1-44.html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https://tpech.gov.taipei/cp.aspx?n=6E90F6B70B0B20E6
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Mzg=
在台灣,因為婦女團體多年來的努力,1999年就已經修正通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內容包括:
(一)改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強調性侵害案件並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色情問題;
(二)不再課予受害者奮力抵抗的法律義務,同時,也將男性列為性侵害的客體;
(三)最重要的修正莫過於將妨害性自主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夠追訴。性侵害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道犯罪發生時,就可以主動偵辦。
婦女人身安全的心酸血淚史─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women.nmth.gov.tw/information_122_40120.html
黃翠紋:我國性侵害防治政策推動現況及未來展望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2832/File_3382.pdf
調查中是否可問及被害人性史?在台灣,是不行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6 條、第 16-2 條,詢問不得有歧視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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