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b o t,百姓家割給你開路】
鳳山鐵路地下化週邊重劃案,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想要把公有地交給財團b o t,本來政府自己的道路用地也要一併劃設為商場用地。但是這樣就沒有道路通往商場。怎麼辦?沒關係,就重劃週邊老百姓的家,作為商場週邊道路用地!
是不是很方便?商場面積擴大,財團應該很高興!政客收到政治獻金後,應該也很高興!大家都高興,死老百姓在反對什麼!?
《朱淑娟專欄:多少鳳山車站居民 在重劃大刀下流離失所》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storm.mg/amparticle/1691524
鄭宇焱:
從今天剛出爐的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9號)所提到市地重劃的地區性、受益負擔平衡原則,就是市地重劃很重要的精神,簡單來說就是讓地區中的居民自己拿錢拿土地出來負擔地區的建設與改善環境。
如今卻被政府拿來逃避應該的財政負擔而濫用,到最後還可以標售抵費地賺取利益,結果卻是嚴重地恣意剝奪人民的財產權。
宜蘭縣政府為了建設交通的便利而進行重劃被法院判決敗訴,撤銷原處分,正正就是貪圖重劃的方便與利益,法院也說的很白話:『都市的開發建設,不能無視前述本於憲法誡命要求的法理原則,只圖節用公庫財政之便,浮濫以市地重劃無償徵用人民私有土地作他益公用,致使人民財產權蒙受特別犧牲的不法侵害。』
此時,那麼我更想問問高雄市政府,鳳山鐵路站體周邊這種全國性的建設,卻讓鳳山鐵路周邊的居民去負擔這種建設有符合重劃地區性嗎?有符合受益負擔平衡原則嗎?
鳳山鐵路地下化反重劃自救會也還在抗爭,仍在面對強拆的巨獸,這是鳳鐵陳媽媽參與南鐵擋拆的那天晚上。
*節錄一:『(二)依憲法平等原則及財產權保障意旨,市地重劃區內得由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用地、工程費等建設成本的公共設施,應具備「主要供重劃區內民眾使用」的「重劃地區性」特質:
1.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440號等解釋意旨,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如果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而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且未給予合理補償或性質上無從補償,將對人民財產權構成違反平等原則的不法侵害,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不符。
2.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雖得將道路、鄰里公園、廣場等10項重劃區內公共設施所需用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等(下合稱「重劃公設成本」),歸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的受益比例,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或以現金繳納的方式,共同負擔。而此項規定既然明文限定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負擔重劃公設成本,且立法用意在使受益者(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該建設成本,就是附有節省公庫支出的財政目的,而向受益對象群體所徵用具「受益費」性質的「公課」,自應遵守公課在依法徵、用上的「受益負擔平衡原則」與「受益群體利用性原則」。如此,方得避免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超過其受益範圍的建設成本,形成為了廣泛公眾所享用的他益性公共設施,特別犧牲自己的財產權利,去支付該等設施建設所需的費用成本,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意旨。因此,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所列10項重劃區內公共設施,得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其建設成本的範圍,應採取限縮解釋,只限於該等公共設施的目的或效果具備「主要供重劃區內民眾使用(受益)」的「重劃地區性」特質,才符合公課法制上的「受益負擔平衡原則」與「受益群體利用性原則」,而與憲法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意旨相符。
3.至於市地重劃區域範圍內,為配合都市計畫實施的必要,所劃定開發的公共設施,如果欠缺上開「重劃地區性」特質,例如跨區域性用途的道路,都市計畫實施機關若為使道路開闢兩側具有較一般通行公眾享有更特別利益的受益者,分擔其建設成本者,則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在「受益負擔平衡原則」下,使其為公平合理的負擔。簡言之,都市的開發建設,不能無視前述本於憲法誡命要求的法理原則,只圖節用公庫財政之便,浮濫以市地重劃無償徵用人民私有土地作他益公用,致使人民財產權蒙受特別犧牲的不法侵害。』
節錄二:『系爭重劃區內宜蘭縣羅東鎮傳藝路三段拓寬的公共設施興建,主要目的及功能是為了跨區域性交通聯絡使用,不具有「重劃地區性」特質,此部分重劃公設成本不應完全由原告負擔』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70849-169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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