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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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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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會於2月9日續會,繼續討論檢討政府服務外判制度的無約束力動議。現時,政府服務外判合約招標往往是價低者得,導致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僱員面對「無晉升、無福利、無加薪、無保障、無前途」的情況。我希望政府取消以價格為主要考慮因素的招標模式,在外判合約引入條款,清楚列明外判服務承辦商必須符合的相關要求和指標,...
維護勞工權益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安心就業計畫擴大適用對象,納入部分工時者!
因應COVID-19疫情,自5月14日雙北發生社區感染開始,從事一線服務的長照機構首當其衝,先是日間照顧服務勒令停止,接著衝擊到其他社區式與住宿式機構,居家式機構亦因此受到衝擊。
居家式服務與其他兩種服務的狀況不同,雖然沒有受到停業通知、或是嚴格作人流控管,因為到宅的服務性質,失能者因為恐懼感染的問題取消原有服務,而發生業務縮減的狀況,連帶影響居家服務員的工資。
政府紓困4.0措施,起初在設計上並未考慮這種:如機構繼續營業,須有業務縮減達50%、與前兩年同時期相較連續三個月未縮減15%的情形,才能由機構申請紓困。縱然機構總體未達紓困標準,部分工時(時薪制、拆帳制)居服員卻深受影響。
另外,勞動部原本的安心就業計畫,原建立在減班休息勞工工資仍須達基本工資以上,未考量部分工時時薪制可能因為減班而未達基本工資的情形,以致部分居家服務員未適用該計畫。
基層居服員的聲音,我們聽到了。我們透過國會便簽和預算提案(肺炎紓困特別預算第三次追加預算案,第713案)方式來要求勞動部考量部分工時勞工困境。
安心就業計畫於6月10日修正,擴大適用對象包括: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也就是說:部分工時時薪制、拆帳制的勞工也適用。
我們認同精準紓困,但該補的漏洞要迅速填補。
提醒一下,安心就業計畫規定,因應業務緊縮,勞資雙方需要事先協商,並通報地方政府勞工處造冊,列入的對象才能成為申請對象。因此,我們呼籲,機構有業務緊縮的狀況,請務必召開勞資會議,並通報造冊,以維護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與政府究責,尤其留下機構的人才。
相關資訊請參閱勞動部網站:https://www.wda.gov.tw/cp.aspx?n=A25A31DE8D66F1C6&s=C854C291571A68B5
維護勞工權益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孩子停課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
#無法照顧孩童縣府已協調仍可送校
#線上教學無載具各校可借用平板筆電
#經濟弱勢學生優先提供網卡
各級學校自5/19至5/28止停課,因應孩童停課在家無人照顧,家長除可以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外,屏東縣政府考量停課期間學生家長真的無法照顧孩子,已協調仍可送到學校或幼兒園,停課期間學校仍會依防疫相關規定做好防疫工作。
因應各級學校全面停課,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私立幼兒園)將採取「停課不停學」措施。學生於停課期間除可透過教育部規劃之「公私協力-防疫停課不停學線上教學便利包」,及屏東縣自2018年開始超前部署的專屬架設之「數位學習推動計畫平台」之相關學習資訊以因應學習需求,如學生家中無相關設備,將由學校提供平板、筆電及行動網卡借用服務,透過各校教師遠距教學、線上自主學習、各數位學習平台,相關課程、教學、補課與評量方式授權各校彈性因應。
屏縣教育處掌握家中無載具學生8195人,#各校可借用平板及筆電數共8215台,可支應學生使用需求,至於家中無網路學生,除可選擇繼續留在學校學習之外,#也會優先提供網卡給經濟弱勢學生。至於弱勢學生停課期間仍給予午餐費補助。
此外,因應防疫宣布停課,為避免「12歲以下」學童無人照顧或是就讀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可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
縣府表示,由於防疫照顧假不支薪,家長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可依現行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或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公務機關或私人企業雇主對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不可以因為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且不得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縣府強調,現在是防疫重要時刻,配合政府的政策,非必要儘量減少外出,減輕醫護人員的負擔。雇主可善用營運因應措施(如異地辦公、彈性時間上班),優先維護勞工權益及職場安全衞生。民眾若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
維護勞工權益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會於2月9日續會,繼續討論檢討政府服務外判制度的無約束力動議。現時,政府服務外判合約招標往往是價低者得,導致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僱員面對「無晉升、無福利、無加薪、無保障、無前途」的情況。我希望政府取消以價格為主要考慮因素的招標模式,在外判合約引入條款,清楚列明外判服務承辦商必須符合的相關要求和指標,包括工資水平和人手編制等,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亦有助提升整體外判服務質素。
另外,我亦建議政府提供更多機會讓專業服務的中小企、初創企業,以及青年專業人士都能參與服務外判合約招標,鼓勵他們透過實踐,累積經驗,提升專業服務水平。
以下為發言全文:
過去,有工會人士以「無晉升、無福利、無加薪、無保障、無前途」來形容政府外判員工多年來面對的問題,我相信這種「五無」現象至今仍然困擾著不少政府外判員工。維護勞工權益,政府責無旁貸,所以,我支持政府採取更有效、可行的措施,加強保障政府外判員工的權益。
其中,我認為政府首先要做的,是完善現有服務外判合約的招標機制,包括取消「價低者得」的招標方式。事實上,「價低者得」的招標方式一直為人詬病,不少企業會視工作外判為降低成本的上策,但卻忽略了員工的待遇。近年不少僱員被迫由固定員工轉為非固定員工,包括不少外判工,承辦商會在繁忙時段聘請更多兼職員工,減少固定員工的比例,又以較低工資招聘,以及削減員工的醫療、大假等福利待遇。如果出現判上判的情況,員工的待遇更可能進一步被剝削。由此可見,外判制度容易令員工權益受損,不但損害工人的生活素質,嚴重甚至會引發工潮,破壞社會和諧穩定。所以「價低者得」的招標方式並不健康,政府將服務外判時,絕對不應該以降低成本作為大前提考慮,更加不應該犧牲外判員工的權益,以達致較低的成本。
因此,我認為應在外判合約引入條款,清楚列明外判服務承辦商必須符合的相關要求和指標,包括工資水平和人手編制等,保障外判員工權益的同時,亦有助提升整體外判服務質素。政府應嚴格執行外判服務扣分制度,有需要時甚至應進一步加強有關懲罰,嚴懲未能符合或違反合約要求和規定的服務承辦商,甚或引入「停賽」罰則,相信對服務承辦商會有一定的阻嚇作用。
同時,我建議政府就服務外判制度提出有效促進參與的措施,讓提供專業服務的中小企、初創企業,以至青年專業人士,有更多機會參與招標,他們可以透過實踐,累積經驗,提高專業服務水平。
主席,原議案其中一項建議是「要求投標者提出的僱員工資水平,必須高於法定最低工資或按有關行業的工資中位數訂定」,我認為有關要求是有違法定最低工資的立法精神,在法定最低工資以外再訂出另一個服務承辦商需要遵從的「最低工資」,變相更改了最低工資水平,這樣立法訂定最低工資還有甚麼意義呢?
主席,郭家麒議員的修正案建議「最終達致全面取消服務外判制度」,我絕對不能夠認同,亦不會支持,因為全面取消外判制度根本與實際情況脫節。然而,我認同,要檢討政府服務外判的方式,包括研究是否可改以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有長期服務需求的工作崗位、外判合約條款的內容,以及政府如何加強監察外判服務。希望政府從善如流,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取消「價低者得」的招標方式,並推出更多促進中小企和青年專業參與的措施,令政府服務外判能夠取得更好的成效。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維護勞工權益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未協助BRT員工協商 中市勞工局挨轟失職】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將解散台中快捷巴士公司,57名員工面臨解雇命運。台中市議員江肇國、張耀中、何敏誠今天表示,從交通局提出解雇計畫書1個月以來,勞工局不曾依「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協助勞工與交通局協商,也未要求交通局依法協助勞工轉任台中捷運公司,從頭到尾神隱,實在失職。
江肇國表示,交通局原訂6月3日與快巴公司員工協商,當天卻無預警取消,而根據「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在交通局5月18日提出解雇計畫書後,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勞工局應該要在10天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雇計畫內容進行協商;若勞雇雙方無法在10日內指派代表協商,勞工局不僅應在接下來5日內代為指定,更可以直接開罰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罰鍰。
江肇國痛批,交通局提出解雇計畫書到現在已將近1個月,勞工局到目前為止,不僅沒有指派任何代表,也沒有協助勞工籌組協商委員會,更沒有指派任何窗口向勞工代表聯繫,就放著57名員工自生自滅,失職又違法。
江肇國也提到,根據大解法,事業單位歇業後若又籌組性質相同的公司,應優先聘用遭大量解雇的勞工。快巴公司營業項目登記,第一項就是「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這代表快巴公司和未來將成立的台中捷運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性質當然也相同,他要求勞工局應盡速輔導,交通局也應負起責任,協助快巴公司員工轉任中捷公司,避免這場失業風暴。
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市府已啟動轉職輔導機制,從優發放資遣費及慰問金,因中捷公司營運性質與快巴公司不同,所以快巴員工無法直接轉任,不過,中捷公司正進行籌備作業,預定今年底成立,交通局已初步擬定捷運公司105年度人才需求,預計年底招募60名員工,包括行政、營運管理、土木工程、車輛機電及企劃行銷等職缺,若快巴員工適合這些職缺,將協助媒合。
勞工局長黃荷婷則強調,為維護勞工權益,相關人員依法填寫勞工專長及意願調查表,勞工局將全力提供協助。
維護勞工權益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挺江啟臣,就是挺我!
推動藝文觀光,活絡在地生機。
建立弱勢族群照護系統。
落實雙軌技職訓練體系。
輔導農業優化轉型。
督促政府,維護勞工權益。
挺我,挺豐原山城在地囝仔- 2號江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