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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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指出國王的新衣,才能提升人權標準
──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平行報告記者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與多個人權團體,今天在立法院,召開「後疫情時代:社會重建,人權領航」記者會,公開發表共同完成之第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平行報告(也叫「影子報告」),並邀請我、 范雲 FAN, Yun 、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賴香伶 、 林昶佐 Freddy Lim 、洪申翰 Sun-Han 等跨黨派立法委員與會。
❓什麼是「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呢?
台灣在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也就是「兩公約施行法」)之後,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的規定,必須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定期檢討國內的人權狀況。
然而,因為台灣外交地位的處境,導致台灣沒有辦法採取聯合國模式,定期將國家報告交給日內瓦的國際人權專家審查。為了處理「去不了聯合國」的狀況,台灣就以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的方式,「把聯合國搬來台灣」。
2013年和2017年,台灣進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今年四月也公布了第三次國家報告,並即將在明年舉行第三次的國際審查。
❓為什麼民間要提出平行報告?
定期國際審查制度,是一個藉由不斷內部自省、外部監督和多邊對話,持續促進內國人權問題改善的制度。
可惜的是,從我國政府歷次提出的國家報告乃至於回應,可以發現我國政府還沒有辦法接受「自己承認錯誤」並「想辦法檢討改進」的模式。因此在國際審查中,高度仰賴民間針對國家報告所提出的、彷彿來自平行時空的報告,指出問題並建議解決方案。
以土地徵收為例,歷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不斷指出我國的都市及土地法制大有疑慮,雖然被動因應法院判決和大法官解釋而有所調整,但仍然是有效剝奪人民財產與居住權的法律工具。政府部門卻遲未提出符合〈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的立法計畫,更持續執行剝奪土地及住房權利的法律。甚至在最基本的程序上,現正進行的案件裡,居民仍然持續遭遇資訊不對等、無法完整參與及表達意見,也難以影響決策的情況。
這些問題如同「刻在額頭上」一樣地明顯,更一再地被質疑,政府就不應該只是虛應故事。
此外,有些政府已經意識的問題,官方應該主動提出討論,而不是等著看看民間或國際專家有沒有指出。
例如因為各種因素滯留台灣的權宜船(商船)外籍船員,船籍與船員國籍通常形式上和台灣沒有關係,相關機關也常以此為由表示愛莫能助。「權宜船」和「境外聘雇」的嚴重問題和法制缺漏,行政機關其實非常清楚,卻完全沒有在國家報告中著墨。
又例如外籍移工受到由台灣人主導的仲介和資產管理公司,藉由引入勞工的機會,取得高利債務壓榨移工。雖然監察院曾予調查,也曾經被檢察官起訴,但迄今仍無相關作為。
從國家報告的描述與平行報告的對照,可以發現究竟哪些項目進入了國家的視野並產生意識,哪些問題又被視而不見。在上一次公約審查,人約盟與協作團體共同提交的平行報告,被國際審查委員大量參採,也促使國際審查委員針對人權問題提出多達七十八點的結論性意見。今年,人約盟再次集結民間力量,以八大人權議題為核心,除了指摘政府政策之缺陷與不足,更提出積極政策建議。
我也希望政府能夠傾聽這些來自民間最真實的聲音,勇於面對人權的問題,並和人民一起攜手解決,讓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人權指標國家。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Văn Phòng Trợ Giúp Công Nhân, Di Dân Việt Nam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兩公約第三次審查平行報告線上版本
👉https://reurl.cc/8nmaL4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感言】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四十週年。從我國一開始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至今,歷經了二十年,終於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通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巴黎會議中所獲致之《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即「巴黎原則」),推動世界各國進行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置,其主要目標是在每一個國家設立及強化國家人權機制,以長期、永續地實踐國際人權標準。該機構須要獨立運作,並以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為主要職責。而台灣公民社會早在1999年就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倡議依據「巴黎原則」精神,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涉及是否修憲的爭議、和監察院調查權競合的問題,造成法案長年擱置。
到2017年,全球有70%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在修憲難度過高的狀況下,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之Rosslyn Noonan、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評估後,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設於監察院以符合《巴黎原則》。
從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國際人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我國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此後,我國內國法化的各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都提到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必要。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等消極功能不同。今天我們三讀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讓未來該委員會的委員資格,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這樣的職權是為了積極促進人權。
因此,這次我們修正了《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除了讓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也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亦需兼顧性別、族群。我們增訂了第三條之一第七款,讓監察委員的資格「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且具該款之資格的委員,「應為七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我們也期待,即將在明年中下旬上路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發揮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的功能,更加落實我國已經內國法化的各國家人權公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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