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投車站 ✕ 微笑台灣〔#有獎徵件:新北投車站及北投照片募集活動〕
檜木打造的新北投車站,乘載了一世紀的硫磺氣味的北投支線,是60年代專屬的回憶。1988年7月15日是鐵道淡水線營運的最後一天,許多人攜家帶眷搭上最後一班列車拍照留念。
一座老車站的故事比你走的路還遠,你是否好奇他們曾經歷過什麼?#歡迎分享你與老車站之間的故事,一起重溫與這座城市的珍貴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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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抽獎:
1. 在此貼文下方留言,翻出舊照片,與我們分享:#1988年前的新北投車站及北投周邊有關的攝影作品(人、事、物皆可)及 #150字以內的心情故事(說明照片年代與地點)
2. 標記 @新北投車站(Xinbeitou Historic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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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上3步驟,即有機會獲得 #2021車站造型悠遊卡乙張,共20名。
👉徵件日期2021/9/30起至10/13,23:59止
👉得獎名單於2021/10/15公佈於此活動貼文,得獎者須於2021/10/25 23:59前私訊回覆粉專寄送資訊。逾時未填或資訊有誤,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感謝 楊燁老師提供老照片!
#一年一度 #轉動好運
新北投車站:#2021鐵道生活節 即將開放線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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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參加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活動之所有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相關權利。
2⃣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對本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之規範,有疑義或爭議時,主辦單位有最終解釋及決定權。
3⃣ 參加者須確保有權合法使用所提供照片等著作參與本活動,及參加者實具合法之著作權或所有權,若有任何糾紛或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參加者應自行出面妥善處理或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概與本募集活動及主辦單位無關。
4⃣ 參加者同意於活動期間及其後不限期間,將其參加相片無償授權微笑台灣及新北投車站基於公關用途於世界各地採用任何媒介發佈、重製和公開傳輸,而不附加任何限制。參加相片可能會公佈在微笑台灣及新北投車站的網站及社群媒體上。微笑台灣與新北投車站得透過裁剪或增加影像特效、音樂或音效的方式編輯或修改相片。
5⃣ 得獎者需於回覆個人資料時同意個資聲明。個人資料將提供予新北投車站寄送獎品,並限使用於此次獎品寄送及相關聯絡,不予做其他利用。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20的網紅江啟臣,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朋友們,奧運很精彩! 但今天還是要跟大家談談疫情。 我們收到一份外交部7/20發出的電報,內容是要求徵詢友邦是否有意願受贈「高端疫苗」。 7/19 在國內極具爭議下,通過了高端疫苗的EUA,僅隔一天,外交部就急著把疫苗捐贈給友邦。 根據國內的民調數據: ⚠️近5成的國人反對給高端疫苗E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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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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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疑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萬安談政事|禁女性深夜工作違憲!展開修法確保勞動權益】
大法官近日宣告《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大致有三大理由。首先,勞基法之所以明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款,主要是保護女性勞工人身安全、維護身體健康,但是國家可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一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第二,維護身體健康、避免違反生理時鐘,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以女性為限;第三,女性勞工是否適宜夜間工作,涉及個人意願及條件等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決定。最終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宣告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號解釋一出,立刻引發許多討論跟擔憂,我更發現原先勞基法第49條第2項(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5項(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之保護)均為同法第1項之延伸,恐因本號解釋一出,有失效的疑慮。事實上,我也接獲女性勞工投訴,今天有主管直接挑明,大法官已宣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違憲,未來要懷孕的她上夜班,公司不會違法!
我認為:
1️⃣在工會尚未全面普及,台灣個別勞工仍處於弱勢的情況下,必須賦予勞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有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
2️⃣雇主不能強迫或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
3️⃣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雇主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針對釋憲案衍生的後續勞工權益保障疑義,我會儘速研議提出修法 ,讓勞工(特別是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的值班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都能獲得保障。
#為你想更遠做更多
#蔣萬安
等標期疑義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朋友們,奧運很精彩!
但今天還是要跟大家談談疫情。
我們收到一份外交部7/20發出的電報,內容是要求徵詢友邦是否有意願受贈「高端疫苗」。
7/19 在國內極具爭議下,通過了高端疫苗的EUA,僅隔一天,外交部就急著把疫苗捐贈給友邦。
根據國內的民調數據:
⚠️近5成的國人反對給高端疫苗EUA
⚠️近5成的國人對高端疫苗沒有信心
⚠️53%的國人不接受疫苗價格不公開
我們始終支持國產疫苗的發展,但我們反對審查搞黑箱,把全民蒙在鼓裡,就要大撒幣40億採購「保護力不明」的疫苗。
保護力不明,連蔡政府都不敢公開數據,卻要花公帑買來送邦交國
📍對我國而言,
1️⃣高端疫苗出現問題,危及我國邦交。
2️⃣疫苗外交的經費不明,是否排擠國人採購疫苗的預算,外交部有責任説明!
📍對友邦而言,
1️⃣高端疫苗出現問題,傷害的是平民,蔡政府保證安全?
2️⃣疫苗未經三期試驗,有抓友邦民眾來當白老鼠的疑義。
現在是奧運期間,這次高端疫苗的爭議,就像民進黨不等高端疫苗參加「疫苗界的奧運」(WHO認證),也不等它參加先進國家的比賽(美、歐盟的認證、授權),只敢讓它參加標準放到最低、不符合國際常規的「台灣盃」(急就章的緊急授權),然後就派它去邦交國參加國際比賽(抗疫/病毒變異株),這樣對嗎?出事的話,台灣沒有責任嗎?
蔡政府不應該現在就把充滿爭議的高端疫苗當大禮送到國外去,更不要冒險讓揠苗助長的高端疫苗賠上我們國家和公衛的形象!
等標期疑義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國際局勢千變萬化,台灣身處在第一島鏈,必得超前部署。
近期美日2+2 會談,會後的共同聲明表示「強調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過去對日台安全關係保持低調的日本官方,近來也越來越多的政界人士與學者關注台海情勢的發展。
而中國海警法也在此次會談中列為議題,海警法的確引起周邊區域國家的震撼。除了譴責海警法之外,我也要求外交部應該就國際法的層次,和國防部及海巡署討論如何在海上執法的標準上檢討和因應。
外交部回應海巡署有在注意中國海警法的狀況,我提醒外交部,台灣面對中國海警法實施,不單只是單一部門,比如:海巡署或海洋委員會的問題,外交部應可提供國防部在國際法適用疑義上的專業意見,包括國際海洋公約、聯合國憲章的禁止武力範疇等。
而國防部有必要針對中國海警法的施行,重新建立在海上執法現場使用武器的認定標準和風險等級表、比如《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等等,以因應中國海警未來成為周邊武裝衝突的來源,以及周邊國家容易誤判情勢的風險。
昨天看到最新台美戰略合作新聞:反制中國海警法 台美明簽署海巡合作備忘錄,這是台美互信的重大發展,也可視為「準軍事合作」。
「準軍事合作」,其實就是反制中國「灰色地帶侵略」的協同作戰機制,民主世界對獨裁中國的抗戰,早已開打。
我們希望朝野要能認清,和平是互相的,台中兩國之間,只有中國意圖消滅台灣、而無台灣意圖「武力犯中」,要獲得和平,必須讓中國放棄侵略,我們就必須在灰色地帶的戰役獲勝。
卑躬屈膝之後,只有屈辱、沒有和平。
身為國防外交委員會一員樂見其成,也將持續監督相關部會,建構刺蝟台灣!
2021-03-24,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外交部 吳釗燮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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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疑義 在 嘎老師 Miss G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支影片主要是在針對近期有過往的學生,在網路上有提出對於課程以及練習生制度的疑慮,在此同一做說明與回覆。
-----------------以下為聲明逐字稿-----------------
大家好,我是嘎老師
今天這支影片主要是要針對最近發生的一些事情跟大家做說明
很抱歉這個說明來得有點晚
最近我們有收到各界許多的疑義及指教
那經過我們內部的消化跟檢討之後
今天會分為七個部分跟大家做說明
以下是我們說明的內容
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1. 第一點,關於練習生的社群資源
我們這段時間調查之後發現
有一些練習生認知到的是
他一對一課程的費用是包含著社群資源的
但事實上一對一課程的費用就只包含一對一課程的內容
這個部份我們在練習生制度的簡章裡面也有明確的說明
社群資源是我們額外提供給練習生的獎勵
他們需要透過內部考核或是競賽來獲得更多曝光的機會
我們是培養學生建立自己的社群媒體
而不是直接提供社群資源給他們
那我們這段時間也已經和練習生們個別洽談了
如果他們在成為練習生的過程中
對於一對一課程所包含的內容有認知的落差的話
我們都會按照還沒有上課的堂數全額退款
2. 第二點,關於基礎社群媒體經營課程
過去基礎社群媒體經營課程的上課方式
是練習生付費後
以觀看線上影片的方式進行
但未來我們將改成線下團體課或視訊團體課
讓學生可以在上課的互動以及提問中獲得更多
另外繳費上過基礎社群媒體經營課程的練習生
也都可以回來複習而毋需再繳額外的費用
3. 第三點,關於一對一歌唱訓練課程的收費
一對一歌唱訓練課程的教學方式
是我們依照經驗以及系統化整理後
認為對學生最有效的練習方法
但我也鼓勵學生多看看、多了解不同的教學方式
試著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
能夠學習到東西才是最重要的
這也是我一直倡導的觀念
音樂教育是我們致力於的內容
無論是在影片的製作、教學的方式
還是音樂的能力我們都不斷地在精進中
希望為音樂教育這塊內容盡一點自己的微薄之力
關於練習生一對一歌唱訓練課程一個月一堂課的上課頻率
我們會在半小時的課程中
大量地提供練習生能夠快速提升他歌聲的方法以及技術
那這樣子的內容是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去練習
才能夠讓這樣的歌聲進步被定型
我的教學方式是在課堂中教導你唱歌的技巧以及練習的方式
而不是在課堂中陪練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個月只需要一堂課的時間進行教學
而練習的強度也會大幅影響歌聲進步的速度
所以除非我們判斷練習生非常有意圖
能夠達到超過內部考核要求的練唱頻率
我們才會提供一個月上兩堂課的方案
那關於收費的標準
我不斷地跟學生提醒
我希望他們每一堂課都可以獲得最大的效益
他們所支付的學費跟他們的收穫是要有對等關係的
所以除了有「內部考核」來確保學習的收穫以外
我們每一堂課都會請學生填寫課後心得調查
除了我們可以了解學生學習狀況
以及我們可以改進的地方以外
學生在填表的過程中也可以再次檢視
這樣子的課程收穫跟他所繳的學費是否有對等關係
所以我們的收費也跟我們的知名度沒有關係
另外未來我們將取消一次註冊多堂課的方案
一律調整為單次收費
目的是為了要讓練習生可以每一堂課程都重新檢視
這樣的教學方式是否有效
進而去決定下一堂課是否要繼續繳費上課
4. 第四點,歌唱視訊課是否只是觀看影片?
這完全不是事實
我們一對一歌唱訓練課程無論是視訊課還是現場課
目前每一堂課都是由我本人親自教學的
5. 第五點,關於唱片公司的外部考核
事實上在今年的6月我們就已經舉辦過了
我們頻道上也有發布過外部考核的紀錄影片
那參加外部考核是需要經過篩選的
而且目前評選的標準也比之前高
不過我們依然還是努力地在協助練習生能夠達標
外部考核的機會目前是一直都在的
6. 第六點,關於選修課程的開設
我們原先預計推行的課程
在招收練習生後
發現練習生需要的課程跟原先的規劃有所落差
不過我們近期也在詳細地了解練習生們真正的需求以及建議
我們將陸續推出相關的選修課程以及內容
供各位練習生學習以及利用
這是我們積極而且必須改善的地方
第一階段,將以如何完成自己的作品的課程而安排
例如:翻唱影片的製作課程
第二階段,我們將以主題性有較深入的課程安排
例如:編曲、混音、錄音等等的課程
最後的目標為協助練習生們完成屬於他們自己的作品
例如:單曲的錄製與製作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
選修的課程是需要額外付費的
這個部分我們在練習生的簡章也有明確地說明
那由於我們目前沒有開設選修課程
所以我們也不曾向練習生收取任何一筆選修課程的費用
7. 第七點,我們是否利用社群媒體課之名進行傳教?
首先必須說明我的確有在課堂上提供過教會的資料
但裡面的內容是完全關於KPI如何制訂以及管理的方法
很抱歉讓大家有傳教上的疑慮以及不適
這完全不是我的本意
也因為此次事件讓我更了解大家的想法
所以在未來的所有課程中
我們將不會再加入任何容易有爭議或是容易有誤會的內容
另外關於刪留言的部分
對大家很抱歉
我們處理的方式不太妥當
第一時間應該先出面跟大家說明才是比較好的
很抱歉讓大家失望了
這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
沒有相對應的經驗
但也經過這次的事情
我們詢問了許多朋友們的意見
決定好好面對這些問題
我們會虛心接納各界的指教以及建議
也感謝大家願意實事求是
一起討論以及成長
那也很感謝這段時間無論是留言還是私訊我們
支持我們的嘎啾們
謝謝你們的不離不棄
收到你們鼓勵的訊息真的非常的暖心
我們也會帶著這份支持
繼續讓我們各方面都不負大家的期待
那關於這次事件的說明就到這邊
謝謝大家的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