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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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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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秋天剩旅行【cts.trave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主題 1.白毛山登山心得 2.如何了解前往登山步道是否開放? 3.健行鞋體驗分享 4.抽獎說明 ▎步道資訊 地點:台中市和平區 標高:1,522公尺 搭乘客運:「豐原客運」153、207、266、267、850 開車前往:白鹿吊橋https://g.page/?share ▎原錄音b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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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過我的課的同學,或許有偷偷發現到,老師很愛甄嬛傳、如懿傳等劇
其實看劇、追劇是消遣娛樂,但學刑法的毛病就是會想到⋯⋯後宮是開發案例的好所在呢^_^
比如甄嬛在最後一集皇帝駕崩,闔上他的眼時說:
「四郎
那年杏花微雨
你說你是果郡王
也許從一開始便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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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第一個念頭竟然出現「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RRRRR⋯⋯
咳咳,還是要奉勸各位不要愛錯人阿!!
等價客體錯誤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陣子在寫一本刑總解題書,名稱暫訂為「周易的基礎刑總解題書」。雖然名為「基礎」,但其實裡面難寫的題目一大堆啊~~比如以下這題,雖然是政大轉學考的考題,但這難度......如果你沒唸過文章的話,其實會寫得很淺QQ
姑且不論這一題是哪位老師命題(猜這個很無聊,也不重要),可以確定的是:本題非常適合接下來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練習,真是一道好題目啊!!
題目如下:
甲與乙原來極為友好,但甲因乙橫刀奪愛而心生怨懟,向友人訴苦後,甲決意毒打乙一頓給他一個教訓。某日晚上甲拜訪乙,乙的管家開門讓甲進入乙家,甲進入後看見「乙」持槍接近自己,甲心想是否其友人走漏消息,以至於「乙」事先有所防範並要先下手為強,情急之下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桌子旁邊屬於乙的古董大花瓶,擲向「乙」頭部,「乙」立即死亡。惟實際上死亡之人不是乙,而是長相與乙極為近似的雙胞胎兄弟丙,丙不知甲、乙已鬧翻,以為甲來找乙串門子而上前歡迎,並且要向甲展示他剛入手的珍貴擬真玩具槍,卻不幸被甲誤認為乙而殺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50分)
【109政大轉學考(二年級)】
簡析:
本題涉及三大考點。首先,乙的管家不知道甲的來意,放他進來,實際上甲想殺死乙,此時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該當「侵入」之要件,涉及「法益關聯性理論」的操作。這雖然是分則的考點,但跟總則也是有一點關係啦~~涉及「構成要件同意」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益關係錯誤v.動機錯誤)(註1)。當然,這邊不是甲直接以作為的方式施用詐術,而是「不告知其來意」,筆者認為仍可討論此爭點,答題會更為詳盡。
接下來就是甲殺丙的部分。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涉及「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無論依照傳統的「法定符合說」,或是現今多數學說以「對應理論」來思考,都會認為甲主觀上誤丙為乙的事實錯誤,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會影響甲的殺人故意,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而在違法性部分,則要討論「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界線,也就是「防衛情狀」的認定,究竟是「事前認定」還是「事後認定」?多數學說係採「事後認定」,惟亦有對其內容進行修正(註2)。此處應肯認存在防衛情狀,之後就是探討防衛手段必要性的問題,也就是甲的防衛手段有沒有過當,要討論甲當下有沒有先行退避(履行退避義務)的問題(註3)。寫好寫滿才是王道!!
綜上,這真是一題充滿文章見解的考題,無論讀者接下來是否要準備轉學考,都應該好好練習,因為難度跟司律二試差不多,甚至堪比法研所考題啊啊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註2: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1-193。
註3: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退避義務與防衛手段的必要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2018年11月,頁22-24。
等價客體錯誤 在 秋天剩旅行【cts.travel】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影片主題
1.白毛山登山心得
2.如何了解前往登山步道是否開放?
3.健行鞋體驗分享
4.抽獎說明
▎步道資訊
地點:台中市和平區
標高:1,522公尺
搭乘客運:「豐原客運」153、207、266、267、850
開車前往:白鹿吊橋https://g.page/?share
▎原錄音bussola為美式發音,後續原廠希望是發音為義式發音,發音稍有不正確請見諒😅
▶秋天剩旅行【cts.trave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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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獎項與名額】
🎁Vibram Pallet 黃金大底 綁帶耐磨戶外健行鞋((市價$6,780) / 共計1名。
https://reurl.cc/j8KjAM
※恕不挑款式及尺寸
-
📍得獎名單於2021/9/9 於原貼文下方留言處公佈。
📍活動規則詳見貼文下方留言處
▎【活動規則】
1、公佈得獎名單後,得獎者請於公佈名單後3天內私訊Danny並填寫相關資料「真實姓名」、「電話」、「寄件地址」、「email」,若未於期限內回覆,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2、活動對象僅限中華民國境內居民或居留超過183天之外籍人士。活動獎品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本島。
3、參與本活動者保證參與活動提出之各項留言或資料均為本人所為,且內容真實無造假;每人僅有一次得獎資格,若不同帳號但收件地址相同亦視為同一人,另外同帳號重複留言者 ,僅取一次抽獎資格,且不得為人頭帳號、假帳號,同時若有電腦駭客程式等其他影響活動公平性之行為,經查證發現此類不實或可疑之情事,以及出現違反善良風俗之留言,皆視為違規且主辦方有權刪除其參與內容,取消活動參加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4、當您提出參加活動所需資料時,表示您已同意將您的真實姓名、郵寄地址、聯絡電話及E-mail等資料提供給bussola做為贈品寄發與比對資料處理之用;獎品將以「新竹物流公司」方式寄出,如於配送過程發生遺失、寄送物毀損等情事,bussola不負任何責任、得獎者亦不得主張更換或補發。
5、本活動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方之事由,而使參與本活動者所登錄之資料有所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導致資料無效之狀況,主辦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與得獎者亦不得有異議。
6、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若超過NT$1,000元,將列入個人年度累計所得;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NT$20,000 元,得獎者須自行負擔10% 之機會中獎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為20% )詳細規定,請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獎品之價值需併入得獎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請得獎人配合繳交身份證影印本並填寫相關文件作為申報依據。得獎人需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依規定完整填寫相關文件、繳交相關身份證明並完成所有稅務程序方可進行領獎。無論扣繳與否,均需列入活動得獎人當年度之個人機會中獎所得,並由本公司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得獎人,若得獎者拒絕或逾期配合,則視為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7、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辦方保有隨時修改活動辦法及獎項或終止本活動或變更同等價值商品之權利。
8、如本活動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bussola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與延遲得獎公告。
9、得獎者因資格不符或自願放棄中獎資格者,不另補抽亦不另行於頻道公告知。
10、本活動得獎結果之發送,將請得獎者提供相關資料,請提供正確資料並務必密切注意。參加者同意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未冒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未提供正確資訊,導致發佈後無法通知聯繫與寄送,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11、獎品以實際庫存與最終主辦單位確認之商品為準,如遇缺貨將以等值商品為主,得獎人不得要求更換其他物品及轉讓他人。
▎影片段落
0:00 白毛山片頭
0:33 停車場
1:28 白鹿吊橋公車站牌
1:35 白鹿吊橋入口
2:48 白毛山登山口
3:52 白毛山步道0.5K
6:08 白毛山步道1.0K
6:22 白毛山步道1.5K
6:49 白毛山步道2.0K
7:59 白毛山登山經驗分享
13:23 如何查詢步道是否開放
13:54 健行鞋實穿分享與抽獎規則
#白毛山 #谷關七雄 #登山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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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 在 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銘言:
: 甲要殺乙 在乙的車上裝炸彈 車子發動炸彈就會引爆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但剛
: 好丙將車子借給乙 當乙發動車子時炸彈引爆 但乙沒死 請問甲如何論罪?
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乙的部分個人認為還涉及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還是一樣跑一遍:
1.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甲的著手與否同樣涉及上述爭議,一樣已達著手,但接下來就不太一樣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樣也要求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因此要審查甲對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險是否具備常態關聯性(用實務說法就是相當因果,用錯誤章節的說法就是主客觀單一行為因果歷程不一致,回歸客觀歸責理論處理)
這裡的話,整個「炸彈放錯車,丙借乙車造成乙生命法益具體危險」的因果歷程應該很明顯跟甲的計畫還有一般人對法益侵害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構成重大因果歷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3. 對乙部分原本到這裡結束,但可以進階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彈的時候,等價客體錯誤的範圍如為何
依照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的概念,丙車跟乙車駕駛人同樣是殺人罪上保護的等價客體,因此甲的目標誤認不阻卻對丙故意,那有沒有可能更進一步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到丙把其車借用給他人的情形呢,這是可以討論的點。
換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理解:
(例) 甲誤丙車為乙車裝設炸彈,丙將其車借給丁致丁被炸死
這個情況下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丁的實益了,這也是為什麼留言有人會認為本例對乙成立殺人未遂但沒辦法完整解釋理由。
但是這個擴張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實益,如果丁沒有死亡的話,那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縱使對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車給其他公司的100個人,當然也只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擴張至殺乙故意也沒有實益,因為甲對乙丙因擇一故意只會成立一個殺人未遂(再次強調這裡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車的對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殺的那個故意對象)
所以結論的話就是甲成立一個殺人未遂,至於這個對象是對丙還是對乙其實不是那麼重要,可以理解成甲製造一個生命法益的危險源頭就好。
小弟拙見,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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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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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3.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9727008.A.A96.html
因果歷程錯誤是行為人主觀計畫跟客觀實際因果的不一致,於單一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通說認為只需要回歸檢驗常態關聯性(客觀實際因果是否符合一般通念),具有常態關聯性者,則該因果歷程錯誤即非重大錯誤,仍然無法阻卻故意;欠缺常態關聯性者,自然無客觀可歸責性而不須討論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犯皆不成立)
正是因為有丙借車的行為,才需要討論行為人對這層關係得否歸責故意,今天是借車可能還可以認為甲應該可能預見由車主以外的人開車,如果題目更誇張一點寫有人直接開車衝撞停車場裡的丙車致爆炸死亡,那這時候評價結果又不一樣了,因此兩個題目也不能說適用不同邏輯,只是多了一個變數本來就要多去觀察討論罷了
本題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啊,甲基於殺人故意放置炸彈的行為造成乙生命法益的危險結果,但二者的因果關係明顯欠缺常態關聯性啊,怎麼會未遂犯就不用檢討客觀可歸責性呢?
如果是異常因果歷程,又不討論因果歷程錯誤,是又是什麼原因呢?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2:16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7:35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18:19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3: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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