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是坐等何茹芸案法官能判一個比較高額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
來建立法律上的判例準則。
😂😂🤷♀️🤷♀️🤷♀️🤷♀️🤷♀️
#多個外遇要多判錢才叫做數學合格😎
#律師執業心得
「李律師,OMG,通姦罪被除罪了怎麼辦?」
放心,還有我在。
剛剛已經🈶️新聞媒體衝來事務所專訪了,我也回答了一堆當事人的問題。
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 #民事侵害配偶權 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理應當要如此的。
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
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小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讓我來跟你分享
✴️要請徵信社
✴️要裝追蹤器
✴️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
✴️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
✴️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
✴️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
✴️聘請律師
✴️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
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
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的錐心刺骨之痛。
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我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我在執業過程中,其實大多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台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又聽到法官的質疑還都更自覺受到二次侮辱。
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台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回到正題,以後發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麼辦?
1️⃣ #擬定婚前協議,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2️⃣ #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不用什麼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10萬到60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我也努力想突破這個一百萬為志業,一個家庭的破碎絕對不只值一百萬啊。現在通姦既然已經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賠金額拉高,至少要讓正宮可以買一個Hermès 包吧😆
BTW 我有當事人拿到錢就坐頭等艙去冰島玩,她說骯髒錢不能留🤣
❗️
3️⃣ #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萬。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以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4️⃣ #擬定外遇切結書
這個也是我的常態性業務,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並且自宮割掉🐦(割🐦是玩笑話😂),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5️⃣ #出家為尼
看破紅塵俗事攪擾,並且每日為配偶念經,畢竟他隨時可能精盡人亡,幫忙超渡他順便祝他下輩子被外遇到死😆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吶!
當然有粉絲說通姦除罪化後不就變相鼓勵外遇?
其實正宮就可以依照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而且別忘了我的名言,
「不管你們多麼相愛,你們終究是不恥/齒的存在」
#肉體不歸檢察官管
#我終於不用在狀紙不斷描述幾分幾秒處插入拔出
#本篇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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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 盜 罪 判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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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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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竊 盜 罪 判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官司,有時候除了法庭裡辯論跟書狀往來以外,還會變得像是拍諜報片一樣來一堆陰招。恐嚇啊潑漆啊都太明目張膽了,真正陰險的是去你家偷「訴訟通知」,尤其是像開庭通知這種東西。
🎸偷這個要幹嘛?要讓你不知道自己成為被告,如此一來你根本無法準備,更不會去開庭。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8條、433-3條,在一般民事訴訟與簡易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之際經通知卻沒到場,就可能變成「一造辯論判決」。
顧名思義,在一造辯論判決中,法官基本上是完全採信原告的主張,原告說什麼就照判,你連自己怎麼輸的都不知道。
當你發現這一切的時候,很有可能都收到判決的正本了,對方早就拿這份判決去假執行,為時已晚。
🎸偷東西的行為當然是犯罪,刑法320的竊盜罪。而且,這可是和之前偷一張紙、偷一個塑膠袋完全是兩件事。
在那種偷不太值錢的小東西的情況,實務上是特別開一個後門來避免殺雞用牛刀,而免罰的理由在於「可罰違法性」。
(詳見最高法院刑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大意是說雖然要件符合犯罪,但是其情極度輕微,沒有動用刑法來處罰的必要。但在這裡可是把別人重要的開庭通知給弄不見,兩個情況大不相同。
而且,把別人重要的文書銷毀或弄丟,影響他人的訴訟權益,也可能觸犯刑法352條的毀棄文書罪;隨意開拆別人收到的通知信,也牽涉到妨礙他人秘密,有可能成立315條的妨害祕密罪。
🎸不要想說偷這種東西很誇張,實務上還真的會發生,尤其是在夫妻、親友之間這些容易進入彼此生活範圍的關係。
例如,夫妻、親友之間發生離婚糾紛或是財產糾紛,平常相互友愛,一提到官司就反目成仇,恨得牙癢癢又想贏的不得了。
反正平常也就住在一起,就偷偷把這些通知藏起來:「你問我,我怎麼會曉得?那不是通知你的書嗎?家裡那麼大,我怎麼知道放哪裡?怪我囉?」
法院在一般訴訟不會只通知一次就判你出局,也是會盡量讓你到場。但這種情況畢竟還是防不勝防,等到判決出爐你才會知道。法律上除了事後去對他方提出告訴以外,對於被偷走的訴訟部分比較於事無補。
這種利用事實情況影響他人訴訟的手段,吉律只能建議大家多留意自身信箱,尤其是近期有跟親人發生例如債務糾紛,或夫妻間的離婚、財產糾紛時,危險可就在眼皮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