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昨訪問我有關最近空屋與囤房稅的爭議,今天6/4刊登「囤房稅爭議 張金鶚:課稅不是萬靈丹」(詳見如下新聞報導連結)。
我進一步的補充回應是囤房稅的目的不只是減少空屋問題(由於空屋界定不明確),還包括健全房市的價量發展、抑制投機炒作、稅賦公平合理負擔等目的。目前只有台北市較積極在實施,但對建商也大幅退讓,成效有所折減。其他縣市未能積極推動,成效不佳,不能藉此說囤房稅無效吧!
我認為房市健全改革必須漸近(避免硬著陸)且多管齊下(才能有效果)。先針對有能力負擔且極少數的多屋族,以減少政治及經濟上的壓力。「理想只是口號,實踐才是王道」,期待各界的共同努力!
但囤房稅也不是萬靈丹(這是財政部主管),逐漸提高土地持有成本(公告地價逐漸提高,這是內政部主管)以符合稅賦公平合理負擔原則,這是另外應積極推動的政策。
當然未來若是能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房地產持有稅」(如國外的property tax),以市場為基礎,避免房地分離人為估價,更能增加稅賦的效率與公平,也能健全房市,避免投資炒作。
當然這樣必須更嚴謹的界定「自住」與「非自住」房產,讓彼此稅賦(稅率)有更明顯的累進差異,如此才能確實保障自住,抑制非自住的投資炒作。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0603/2C2D7ZDD4HQDLQVTGZMR3PLMXE/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空屋定義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內政部發布新聞稿,企圖說明現在房屋持有結構是合理的,當前空屋現象還算合理,空屋並非多戶人持有,最後強調囤房稅是無效且不合理的。
記者來電詢問我的看法。我認為內政部新聞有些混淆,空屋定義與過去主計總處普查空屋结果差距太大,且與囤房稅兩者目的不同。囤房是針對非自用住宅(未必空屋)多戶累進課税,與空屋認定並不相同。
另外,個人持有房屋戶數占比的有認定問題。空屋也是一樣,為何持有一戶個人佔大多數也是認定問題。
例如:先生、太太及小孩名下各持有一戶房屋(不論是否為空屋)這樣是一個家戶持有三戶,但資料上顯示每個人只持有一戶。這樣認定適當否?
更何況房價不合理的上漲是社會大眾的普遍共識。而拚房市是拚經濟還是害經濟?健全房市是否打房打經濟?高房價人民幸福嗎?我過去曾經撰文三篇文章説明如下連結,有興趣可以參考。
http://www.realestate.com.tw/duckhouse/article/2019-03-26%20%E7%A0%B4%E8%A7%A3%E6%8B%BC%E6%88%BF%E7%94%A2%E6%98%AF%E6%8B%BC%E7%B6%93%E6%BF%9F%E7%9A%84%E8%BF%B7%E6%80%9D-%E8%98%8B%E6%9E%9C%E6%97%A5%E5%A0%B1%20A16.pdf
http://www.realestate.com.tw/duckhouse/article/2016-11-09%20%E5%8F%AA%E6%98%AF%E4%B8%8D%E6%89%93%E6%88%BF%20%E5%81%A5%E5%85%A8%E6%88%BF%E5%B8%82%E6%94%BF%E7%AD%96%E5%9C%A8%E5%93%AA-%E8%81%AF%E5%90%88%E5%A0%B1%20A17.pdf
http://www.realestate.com.tw/duckhouse/article/2015-09-07%20%E6%88%BF%E5%83%B9%E4%B8%8A%E6%BC%B2%20%E5%9C%8B%E6%B0%91%E5%B9%B8%E7%A6%8F%E5%97%8E--%E8%98%8B%E6%9E%9C%E6%97%A5%E5%A0%B1-A22.pdf
而2014年我在台北市政府開始實施囤房稅的成效,有目共睹,不論從減緩房市的投資炒作、抑制房價飈漲、保障自住、乃至地方財政稅收,都是有正面積極的效果。換言之,從健全房市及稅賦與地方財政自治等角度都是有其效果。當然,很可惜囤房稅台北市積極推動,而其他許多縣市政府受到地方利益團體壓力,未能積極推動,自然無法看出成效。
更何況囤房稅是財政部主管,內政部非主管機關,有沒有效,應該是財政部說的才算。
相關內政部新聞及評論如下連結。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4591291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0526/JDTX2LT4I67CRUGNOLCBPZVSZA/
https://www.google.com.tw/amp/s/house.ettoday.net/amp/amp_news.php%3fnews_id=1723215
空屋定義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餘屋、空屋,定義不一樣!理解當然也不一樣!
餘屋少,那不就代表建商不看好這地方嗎?
空屋定義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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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762)
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一次會議。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黃思婷議員,孫貫志議員,以及各局處首長,和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我們將針對台南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和嘉義市空地空屋治條例,做對比式研究。希望將公有空地空屋納入修正,例如,在第二條,詳列各局處職掌,第三條之一,空地定義,增加機關學校可提供的付費用地。之二,空屋定義,增加機關學校可提供的付費建築物。
解決空地空屋閒置問題,提高空地空屋使用率,促進城市發展。
一日市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763)
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黃思婷議員,孫貫志議員,還有參與的各局處長,對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重要的建議和討論。
103年通過,107年修正的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是對私有空地空屋衛生管理為主的處罰條例。
但是我希望將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納入公有空地和空屋管理利用,用分享經濟的概念,由公而私由內而外,政府帶頭,用獎勵代替處罰,從衛生環保管理重心,轉型成都市發展,減少空地空屋的源頭管理條例,做好都市規劃,減少空地空屋的產生 的結構因素,再進行空地空屋的活化再利用,提高土地和房屋使用效率,達成資源共享,和創造土地房屋價值,有利都市發展雙贏的新境界。
空屋定義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
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一次會議。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黃思婷議員,孫貫志議員,以及各局處首長,和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我們將針對台南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和嘉義市空地空屋治條例,做對比式研究。
希望將公有空地空屋納入修正,例如,在第二條,詳列各局處職掌,第三條之一,空地定義,增加機關學校可提供的付費用地。之二,空屋定義,增加機關學校可提供的付費建築物。
解決空地空屋閒置問題,提高空地空屋使用率,促進城市發展。
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黃思婷議員,孫貫志議員,還有參與的各局處長,對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重要的建議和討論。
103年通過,107年修正的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是對私有空地空屋衛生管理為主的處罰條例。
但是我希望將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納入公有空地和空屋管理利用,用分享經濟的概念,由公而司由內而外,政府帶頭,用獎勵代替處罰,從衛生環保管理重心,轉型成都市發展,減少空地空屋的源頭管理條例,做好都市規劃,減少空地空屋的產生 的結構因素,再進行空地空屋的活化再利用,提高土地和房屋使用效率,達成資源共享,和創造土地房屋價值,有利都市發展雙贏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