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器動起來,在車底裝 GPS 】
小陳是一名貨車司機,有一天他開的貨車被發現偷運載私菸,所以盡責的海巡士官長小王,為了知道小陳公司名下的其他車輛有沒有一起加入走私的行列。
所以就在車子底下偷偷裝了 GPS 衛星定位器,蒐集車子被開去哪、停留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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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令人不爽?
7 天後小王要去把 GPS 拆掉時不巧被小陳發現了,於是小陳超級森 77 ,怒告小王侵害隱私跟妨害秘密罪。
後來一審時法官認為小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也就是無故用 GPS (電磁紀錄)竊取了小陳開貨車趴趴走的這段「非公開紀錄」,侵害了小陳的隱私權。
最後判決小王要關四十天,後來二審時又因為小王是公務員,被法官再加判了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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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就是這個 BUT !
當時的檢察總長認為,「開車在路上趴趴走」的這件事情怎麼會是「非公開活動」呢?
而且小王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世界的和平,是在盡他的職責做該做的事情,怎麼能算是「無故」呢?因此以這兩個原因提了兩次非常上訴。
不過法官認為,就算是身處在公共場合,但應該也要受到「不被私自紀錄活動軌跡」的隱私保護,最後兩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
但是最高法院也發了新聞稿表示「期待立法機關能夠快點制定相關的法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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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就怕被罵啊,所以要趕快修法啊
經過了這樣的事件,司法機關決定要來為「科技辦案」立一部法律,因此法務部 9 月 8 日在官網上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
但還要經過立法委員們的審議三讀通過後才算數,所以距離這部法律的正式立法還需要一段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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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討論
在隱私權備受到重視的現在,《科技偵查法》勢必會衍伸出科技監控與隱私權之間的討論,想知道會發生什麼問題嗎?
之後告訴你。
先來看這篇文章:〖國家機器動得非常厲害?國家使用 GPS 追蹤庶民合法嗎?〗 https://buff.ly/35TuP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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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一起讀判決 在 孫大千Sun, Ta-Chie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個粉絲團有很多法律的資訊與提問,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推薦給大家。
像裝GPS查案,需要法院同意嗎?
<裝GPS查案,需要得到法院同意?>
昨天,一起讀判決分享了關於資訊隱私權的釋字第603號解釋,提到國家機關如果要因為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必要時,應該要在法律中說明目的何在,而且蒐集這件事情,應該跟重大公益目的,具有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除了國家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外,可能產生侵害隱私權的情形,還包括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比如監聽、搜索等等。在科技高度發展之後,還衍生出許多不同類型的方式來協助辦案。
來談談另外一個問題:國家機關偵查犯罪時,可否裝GPS在嫌疑人的車上,以追蹤其去向?這件事情需不需要法院許可?今天,我們先介紹美國跟日本最高法院的案件,明天分享一件高雄海巡士官長在查走私時,安裝GPS發射器在嫌疑人車上,因此被告妨害秘密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Jones( 2012)
本案的事實很單純,被告安東尼瓊斯(Antoine Jones)是一家夜店的老闆,涉嫌販賣毒品。偵查過程中,聯邦調查局探員原本有向法院聲請透過GPS追蹤被告的令狀,安裝了GPS發射器在他太太名下,但實際上是他使用的汽車,執行過程卻超過了令狀許可的時間跟地理範圍。追了一個月後,探員在2005年10月24日逮捕被告,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無理搜查和扣押。除依照合理根據,….,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本案的問題在於,裝GPS在嫌疑人車上,算不算是第四修正案所講的搜索(Search)?
檢察官認為在公開場合移動的車輛,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並沒有被法院所接受。2012年,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使用GPS追蹤器是一種搜索的行為(Search),依照憲法第四修正案,必須取得令狀,否則就是違法搜索。
#日本最高法院(2017)
被告在2012年到2013年之間犯下多起竊盜案件,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警察安裝GPS在被告的車上,追蹤被告所在位置蒐證,檢察官之後起訴被告竊盜罪。案件來到法院之後,被告爭執GPS蒐證的效力,認為侵害隱私權,而且也未經法院許可。檢察官主張使用GPS追蹤跟警察透過人力跟監的效果一樣,是一種任意偵查的行為,並不需要法院事先許可。
今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使用GPS追蹤是一種強制的調查手段,需要經由法院核發令狀。
#總結一下
無論是美國或日本最高法院,都認為使用GPS追蹤器蒐證,需要法院許可。
那我們呢?明天分曉。
https://casebf.com/2017/09/26/g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