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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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阻卻違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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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4月18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事件: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鴉片販子面臨的另一項指控是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走私。1831年7月《廣州紀事報》曾刊登了一位讀者的來信。這位讀者認為,從事鴉片走私的來華英商要有羞恥感,「我們英國商人在善於思考的公眾面前越少突出鴉片貿易越好」,因為這種貿易標誌著「道德上的墮落和病態」。[18]《廣州紀事報》在發表這篇唱反調的讀者來信時,加了一個和來信一樣長的編者按予以反駁。後者認為,只要在中國進行的鴉片走私不觸犯英國的法律就不必在意。這種觀點,後來在1840年被另一位鴉片貿易辯護者加以發揮。這位作者首先認為,「不是外國人,而是中國人,將鴉片運進中國,而且是在政府沉默的、幾乎是公開的同意之下進行的」,因此,「運送」鴉片並非走私,「不應得到這種汙名」。[17](PP54-55)在鴉片利益集團看來,不僅英國鴉片販子不是走私犯,甚至中國鴉片販子的走私罪名也是很輕微的。
面對英國公眾對鴉片貿易日益高漲的譴責,鴉片利益集團找到的另一塊擋箭牌,就是長期代表英國政府控制著殖民政府的東印度公司從鴉片貿易中也攫取了巨大利益。的確,東印度公司雖從1799年起禁止其船隻攜帶鴉片到廣州,但它作為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代理人,卻控制著鴉片的大部分來源,並對當時印度一些自由邦的鴉片徵收大量過境稅。為了使這一來源穩定並擴大,東印度公司將自己的觸角伸到了鴉片生產的環節。它向印度農民提供種子和貸款,對鴉片生產與銷售實行壟斷。根據需要,東印度公司還強迫印度農民種植罌粟,再將低價從農民手裡收來的鴉片高價拍賣,獲取暴利。東印度公司通過投資和拍賣鴉片可獲得超過其投資一倍的利潤,是印度煙農收入的3倍。(1)
英印政府從鴉片貿易得到的收入,已有多種統計。鴉片戰爭前夕廣州報紙披露的數字是,英印政府從鴉片專賣獲得的利益,是每年8459425盧比,或是981293英鎊。[20]印度學者譚中的統計顯示,從1801到1840年,孟加拉殖民政府從鴉片得到的財政收入為366161809盧比,[21](P88)將近1.5億西班牙元,這個數字還可以折合成1億兩有餘的白銀。其中,在鴉片貿易急劇膨脹的1830年代,該政府平均每年570多萬元的收入來自鴉片貿易。除此之外,東印度公司的茶葉貿易也與鴉片貿易密不可分。它在1834年前,通過出售期票換取鴉片販子手中的白銀,再購買茶葉等運回英國。1834年之後,它在廣州的「財務委員會」則向鴉片貿易投資。所以說,這個公司實際上是鴉片利益集團最為核心的力量之一。
不斷地將它與鴉片貿易的密切聯繫告訴公眾,是英國鴉片商說服英國政府支援他們的一種頗有效率的方法。在英商的輿論工具和其他出版物中,對這方面情況的論述隨處可見,因為這是來華鴉片販子從事鴉片貿易的一種「理由」。故在1839年,當孟加拉英印政府中有人建議,為了道德原則而放棄鴉片生產時,《廣州紀事報》立即憤慨地予以長篇抨擊,指責「一群虛偽的政治道德家,以任何國家政府都不曾依據的理由為基礎,強烈要求放棄(鴉片)生產。……世界上有哪個政府會在一種錯誤地理解、錯誤地解釋的道德的基礎上,曾經放棄,或將會放棄一種對國家的開支必不可少的財源?」(2)
這段文字表露了鴉片貿易辯護者的內心世界。作者的邏輯很簡單:不要談什麼道德,只要看利益,沒有一個國家按照道德原則確定自己的政策,英國人如果基於道德原因而放棄鴉片生產,將是愚蠢的。同樣,要他們放棄鴉片貿易,也是基於「錯誤的道德基礎」上的主張。
四
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在遠離廣州數萬里之遙的倫敦也同樣進行。隨著鴉片問題的日趨擴大,英美社會那些懷有道德心和正義感的人士,也日漸關注這一問題。當時廣州的報紙報導說,「在英國和美國,反對鴉片的宣傳鼓動業已興起,這兩個國家都出版了大量反對這一貿易和吸食行為的出版物,人們還出獎金徵集反對鴉片的最好論文。」[22]在英國的鴉片利益集團和具有道德感的反鴉片團體之間,也很快出現了關於鴉片貿易問題的論戰。
關於在英國發生的鴉片問題的爭論,這裡無法進行詳細論述,僅對可以代表反鴉片力量的地爾窪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和為鴉片利益辯護的撒母耳·沃倫的《鴉片問題》的論點分別作些介紹。
地爾窪(AlgernonSydneyThelwall)是英國的一名傳教士。他的名字在鴉片戰爭時期的中國並不陌生,因為他作為英國反鴉片人士的代表,出版了著名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TheIn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魏源的《海國圖志》和其他中國出版物提到過這本書,書名譯為《鴉片論》。這本長達178頁的小冊子內容豐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將與鴉片貿易有關的資料加以整理,主要有:各家對鴉片毒性的論述;英國的鴉片生產和對華鴉片輸出情況;對華鴉片貿易方式;中國政府對鴉片貿易以及對英人的看法。在將這些材料系統地加以整理後,地爾窪要求英國公眾作為「陪審團」,對鴉片問題進行裁決。他認為英國人民的裁決將會證明他的觀點:「作為興奮劑或奢侈品吸食的鴉片,是一種使嗜好者的心靈、身體和財產走向毀滅的毒藥……這種毒藥被我們在東印度的同胞走私到中國,直接地、系統性地違犯並挑釁人類和上帝的法律,並證明中國政府將我們從愜意的、與其巨大的人口進行無限制的商業交往中排斥出去的行為是正當的……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我們複雜的仇恨、猜疑和蔑視,對待我們蓄意的傲慢和侮辱,都是合理的。」[23](PP129-131)地爾窪要求英國公眾認真思考這些事實,並起來「抗議或阻止這種大規模的謀殺行徑」,「從現在開始,如果你不抗議這種罪行———如果你不竭盡努力阻止他們———你就以自己的方式成了他們的夥伴,並(因你無心的默許)成為你的同胞緘默的同謀。」[23](P133)
這本小冊子的第二部分是地爾窪關於鴉片貿易的進一步評論。他認為英國人從事的這種集體犯罪,玷污了英國作為一個基督教國家的榮譽和尊嚴,而中國禁煙政策對於英國這樣的基督教國家來說是一種嚴重考驗。[23](PP140-143)他再次重申,在華英人所控訴的他們在中國所受的種種「冤情」是鴉片貿易的後果這一觀點。[23](P139)地爾窪認為鴉片貿易表明還有更為值得深思的東西。對鴉片貿易這一罪行的反省「引導我們去考察我們對待印度人和中國人的整個行為」,進而思考英國人在東方犯下的「每一種罪行」;[23](PP148-153)英國人在鴉片貿易的狂熱中表現出來的「犧牲一切去滿足貪欲」的精神特質,既使他們在將近200年的時間裡未能成功地與中國建立友好關係,也使他們陷入到瘋狂進行鴉片走私的道德低谷,而「鴉片貿易的罪行在與中國人交往的過程中被當作我們的行為與性格的樣本」,這是英國人在對華交往中所遇困難的原因所在。[23](PP153-158)應該說,地爾窪揭示了英國鴉片商那種「犧牲一切去滿足貪欲」的特點,的確在較深的層次上挖掘了鴉片問題的本質。
作為一名神職人員,地爾窪的言論可以說代表了基督徒的道德和良心,理應得到尊重。他的呼籲在英國社會也得到了熱烈回應,一時間湧現了大批的地爾窪擁護者。在1839-1840年,大量討論鴉片貿易是非的小冊子問世。以《對華鴉片罪案》為開端,在英國形成了頗具規模的關於鴉片問題的討論,也在一定範圍內形成了聲討鴉片貿易的社會氣氛。1840年2月13日,在英國政府加緊策劃侵華戰爭之際,倫敦的一批反鴉片人士成立了一個反鴉片協會。該協會在成立會議上通過了幾項決議,包括:「英國商人對華鴉片貿易侵犯了中華帝國的法律,為此目的在英屬印度公開進行的鴉片種植損害了英國的聲譽,對基督教的品格造成傷害」;同時,從商業的角度來看它也是非常有害的,它干擾了英中之間的合法貿易,使這一貿易陷入危險;為此,應立即採取措施,在英國發起各種形式的反鴉片運動。[24]
但是,鴉片利益集團也不乏支持者,這些出版物中也包括為鴉片貿易辯護的作品,他們與反鴉片人士之間的交鋒,構成了鴉片戰爭前夕英國社會一場道德與利益之間的論戰。
在反對地爾窪觀點的人士中,撒母耳·沃倫(SamuelWarren)是比較突出的一位。他的《鴉片問題》(TheOpiumQuestion)也是具有一定影響的小冊子。這本小冊子作於1839年底,在次年1月又進行了一些補充。它的主旨,是論證英國政府必須為義律繳給林則徐的2萬多箱鴉片承擔賠償或索賠的責任。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鴉片貿易的性質及評價的問題。由於站在鴉片利益集團的立場上,沃倫在談到地爾窪的書時說:「它對這一問題似乎確實採取了一種狹窄的、片面的觀點;完全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事實和由此可以產生的推論,而這本來是他和英國公眾都應明確予以關注的。」[25](P62)
沃倫認為地爾窪和反鴉片的英國公眾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實」。首先,中國政府和道光帝反對鴉片貿易,是為了中國的財政考慮,而不是為了道德問題。[25](P64)他引用了大量上諭和奏摺,來證明白銀問題才是禁煙的真正原因,而這又是不懂「政治經濟學」的結果。[25](PP72-73)其次,英國鴉片商人並非「走私者」。就像前面提到過的《廣州紀事報》的觀點一樣,沃倫認為「走私者」的定義不符合那些「最為傑出的英國商人———他們的名字在大不列顛、在印度,簡言之,在世界上每一個知道商業精神、榮譽和創新精神的地方都會受到尊重」。[25](PP77-78)他認為英商的行為都是在中國政府瞭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再次,鴉片不應僅僅被看作毒品,相反,「鴉片擁有最為不可估量的藥用品性」。而且它對中國人的毒害並非特別嚴重。在他看來,「我們在三億五千萬中國人中銷售的2、3萬箱鴉片,所產生的身體痛苦,決不會比在我們這個道德高尚的、幸福的國家公開地、不受指責地銷售的烈性酒所產生的痛苦多。」[25](P85)第四,對於地爾窪和其他人對英印政府策劃和管理的英屬印度的鴉片生產所產生惡果的抨擊,沃倫也進行了否認。[25](PP87-91)從這些方面來看,《鴉片問題》是一本全面反駁地爾窪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的作品,也比較集中地反映了鴉片利益集團對於鴉片生產和鴉片貿易的辯護。
無論在廣州還是倫敦,這都是一場沒有結果的辯論。即是說,良心和道德並沒有從實質上影響鴉片貿易。就在英美反鴉片勢力起而抗爭之時,對華鴉片輸出仍在急劇增長之中。這個事實說明,傳教士們引為自豪的基督教道德,在鴉片利益面前是蒼白無力的,巨額利潤的誘惑使鴉片販子克服了對上帝的敬畏。《廣州紀事報》的一位作者厚顏地寫道:「在商業上正確的東西在道德上就不會錯:這是倫敦的一位商人領袖最近確立的基本準則」,(1)集中表達了鴉片販子的價值觀。在這場道德與利益的較量中,後者明顯占了上風。當英國炮艦在中國海岸挑起鴉片戰爭後,甚至一向譴責鴉片貿易的英美傳教士也放下他們一度認為至關重要的這場爭論,而將其輿論的矛頭對準他們原本認為較有道德的清政府。不過,儘管如此,在1830年代發生的這場道德與利益之爭仍然有其意義。它使肆無忌憚的鴉片貿易受到道德原則的鞭笞,使其骯髒的面目暴露在英美民眾的視野之中。在鴉片戰爭的硝煙散盡之後,英國正義輿論繼續對鴉片貿易進行撻伐。而來華基督教傳教士的反鴉片行動,在晚清時期迄未中斷,並在19世紀末匯為頗具規模的社會運動,對煙毒氾濫的中國社會形成值得重視的影響。」
註解:
[18]Veritas,TotheEditoroftheCantonRegister[N].TheCantonRegister,August2nd,1831.
[19]OpiumTrade[N].TheCantonRegister,August2nd,1831.
[20]OpiumMonopoly[N].TheCantonRegister,December3rd,1839.
[21]TanChung,ChinaandtheBraveNewWorld,AStudyoftheOriginsoftheOpiumWar(1840-42)[M].Durham,NorthCarolina:CarolinaAcademicPress,1978.
[22]TheOpiumTrade[N].TheCantonPress,January18th,1840.
[23]A.S.Thewall,TheIn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M].Wm.H.Allen&Co.,1839.
[24]Opium[N].TheCantonRegister,June9th,1840.
[25]SamuelWarren,TheOpiumQuestion[M].London:JamesRidgway,1840.
(知史討論中的文章來源:
吳義雄:《基督教道德與商業利益的較量——1830年代來華傳教士與英商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明清海防研究》第一輯,網址:http://www.ypzz.cn/f/news-xs?p=8ec18e35918845798b31412fc6ca90bc-c0927d419d9844c5b32924b4856f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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