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4期)
發行日期: 2021.08.20
法規期間: 2021.08.01~2021.08.15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社會福利
一、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行衛生福利部於110年8月2日預告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社會福利之範圍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及社會住宅。
(二) 社會福利提供方式包含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
(三) 對於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原則上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
(四)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並保障專款專用,對於經濟弱勢應優先補助。
(五) 明定政府應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事項,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
(六)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 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擬定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
(八) 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人民得依法尋求救濟。
(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黃莉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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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調高保費、打破保費天花板等解方、(不合理的匿名)核刪等因素,健保不斷擴大納保對象其實極為無必要,尤其這次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的「小明」、「不入籍的拘留配偶或子女」、為血友病童「送藥到中國」等等都是問題。
因為每年健保的總預算就是那些,越多人使用,預算分配就會越不均、點數(打折)越稀薄。
博萮一直主張,「#全民健保」不是「#全球健保」,這是吃政府資源的「社會福利」(更理想的狀態應該是「社會保險」)而非「社會救助」,理當只有「本國籍🙄️」才能享有,無論有無繳稅,凡是非「本國籍🙄️」的學生、商務人士、配偶、子女等長短期拘留者,應該自購商業醫療保險來支應;而對於弱勢或無力繳納保費者,政府提供保費補貼,這才是「社會救助」。
在疫情期間,我們也看到以往有事沒事逛醫院拿藥看病當消遣的魔神仔也大幅減少,顯示全民健保的給付應該要保大(病)不保小(病),就醫頻率高、健康風險高者亦應調高保費,而不是任人如食自助餐般浪費醫療資源。
今天就好比同樣是可樂或啤酒,有些餐廳可以無限暢飲,有些卻要收到一杯幾百元,提供不同品質服務的收費本來就會不同,而訂定收費上限絕非「使民眾不花冤枉錢」的解決之道,最大的可能就是致使高品質、高成本的醫材退出台灣市場,讓你即便有錢也買不到,目前許多國際學名藥品已是這個狀況。
健保制度本身該檢討的項目多如牛毛,如何讓醫療院所能夠得到適當、合理的利潤得以生存、讓醫護人員不必過勞得以提供優質、穩定的醫療專業服務,才是健保署該費心去改善的。
楊斯棓醫師見解:
https://www.facebook.com/1570927747/posts/10216512288350979/?d=n
莫讓藥材收費上限成共業: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87180288/posts/332958142039473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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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法律小常識是
《強制執行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那天有粉絲問我~
拿到了判決書或是跟對方調解成立,對方卻不願意照判決或調解筆錄的內容履行時,該怎麼辦呢?聽說現在還得留下對方的生活必須費用不能查封,真的嗎?
法律上的程序是拿判決或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名下的不動產、工作的收入,都可以成為執行的標的。
以前我們事務所辦理的強制執行案件,法官依往例多數都是固定扣走債務人三分之一的收入。不過,前一陣子,強制執行法修正了,特別在第122條增訂了第三到五項,由於算是新條文,特地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一、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要留下債務人的扶養親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法官還是有斟酌的空間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原有條文也規定了: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我記得,條文修正通過後,有個朋友對我哀哀叫說,這樣他每個月被扣走的薪水變多了。沒錯,如果薪水較高的債務人,適用新的條文,的確有可能被扣走的薪水會變多,所以這個新修正的條文,並不是特別在保護債務人或債權人,而是對債務人「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設立一個基準。
話說回來,我倒覺得這個新修正的條文有個好處,對於不付扶養費的一方,如果屬於高收入者,就可以扣到比較多的薪水,當然,對於故意領現金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人,還是沒辦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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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以下針對社會津貼及社會救助兩者進行區分
原諒我懶得打字,都是檔案資料的整理XD
有順便幫劃重點了...
這些資料應該閱讀可以理解...若還有看不懂的地方..小的再行補充...
一、定義
(一) 社會津貼---機會平等
-----結構調整模式----
1. 透過立法程序從租稅或是公共基金編列出各項預算,
每個月或定時發給的補助金,這些補助金是給予特殊身份的民眾,
來縮短貧富差距,常具有補償性質或是用來滿足額外的經濟需求。
2. 大部分為特定族群才能享有,所以也稱為人口特性給付,
但是政府應該保障每個國民都能享有基本維持生活的社會資源。
(二) 社會救助---生活需求
----殘補福利模式----
1. 對需要救助者,由國家或社會大眾給予救濟與扶助,
也就是以社會力量共同來救助無生產能力之不幸者,
或扶助、援助那些雖有生產能力但卻因一時遭遇危困的不幸者之意。
(1)廣義:係指對於生活窮困者,以國家與社會力量共同保護其經濟上的生活,
含有共同救貧之意義。
(2)狹義:指資本主義的矛盾所帶來的產物,而此產物就是貧困,
國家有責任解決國民的貧困,而必須依據法令,以公費給與經濟性保護,
使其過得健康而且達到文化的最低生活水準,
並且把此項措施作為社會安全制度的一環,故亦稱為公共救助。
2. 方式
(1)直接: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者之生活。
(2)間接:協助其自立,為政府實施社會安全的過程或手段,
以便協助接受幫助者能夠自力更生。
若對於上述定義說明沒有問題的話,建議可參考下述資料補充
表格明瞭的比較,可以快速幫助釐清觀念!
二、救助與津貼之異同比較表
(※引自:王正《建構完善之社會經濟安全體系》引言報告。)
檔案連結:
https://www.sir.com.tw/strike/97B/H106Ap3-37~38.pdf
三、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內容:「社會保險與津貼」中有提及三項
(一) 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
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社會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
(二) 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
因國民的特殊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
(三) 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
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不公等。
(Pete Alcock,Angus Erskine,and Margaret,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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