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治理不可擋 來組臺灣公民數位黨】
上週三(12/11)我受到護台胖犬 劉仕傑的邀請,擔任「新經濟與新政治--2020 翻轉台灣創新未來」的與談人,和眾多大咖們一同探討台灣以2040 為目標,應該發展之數位經濟與數位治理之政策方向。
1. AI大事,不可忽視
我認為AI的立法不僅是國家想要進行管理的宣示,更是國家議題設定( #agendasetting )的態度與決心,美國總統Trump今年簽署了「AI領先行政命令」(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國家高度的上位政策,帶領整個產業與技術向前邁進,告訴眾人美國要用AI繼續領先世界下個十年,不會在 #中美貿易戰 底下,面對中國發展AI的龐大壓力而屈服。
我在這個會期也提出了「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主要參考美國的立法所訂定,我們可以看出臺灣的狀態,就是用30年前立的法追趕現在的科技,譬如計程車法規跟 #uber 的衝突、傳統外送規範對 #foodpanda 和 #ubereat 的束手無策,這種狀態已經到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情況。
而我認為AI法律除了資料使用、道德開發這種科技面的功能外,社會面的功能亦是不可忽視,我們要避免勞工不會因為AI的普及運用而有工作流失、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情形,而新加坡已經用 #skillup 的政策,協助會被AI取代的勞工進行能力升級、轉型,也許未來可以嘗試對機器人課稅,納入減緩科技發展對勞動力衝擊的專節,預防未來工作機會跟求職者的供需失衡,這是十年遠見、百年大計。
2. 數位經濟在前進,數位政策沒跟進,數位黨帶臺灣前行?
一個國家最重要的競爭力就是法律的競爭力,但是我們的法律還停留在30年前的狀態,跟現代的產業難以嵌合,如何讓法規跟上、甚至面對網路極權?法國提出了 #數位稅 ( #GAFA Act),目的是讓政府監管治理大型跨國網路巨擘,如 #Facebook、 #Google 、 #Amazon ,抽他們的跨境稅,而這只是其中一項,更重要的是 #資料落地 (data localization),個資保護 GDPR等等概念。
另外我們要努力的一個地方,是 #數位足跡 有沒有辦法被認定為財產?我們使用的網站、逛過的網拍,都會透過演算法丟廣告過來,但這樣的「數位足跡」不在我們民法規範的權利裡面,無法保護。
而 #無人車 也是一樣,矽谷有一批卡車司機,他們會因為自動駕駛(#automation)失去每天南北往返的工作,在這波分享科技成長果實的浪潮中,他們是被犧牲的那群。
最後我必須說,檯面上的總統候選人,沒有一個把數位轉型、數位經濟、數位主權列為政策,但我們下一代出生就要面對這個對於數位感到裡所當然的世界,譬如 #YouTuber 如何理解自己會被課稅?怎麼計算稅金?這方面的立法不能再等,這方面的國會議員不可或缺。台灣沒有專屬於數位的部會、組織、預算,所以每個部會都在做一樣的事情,農委會、客委會都提自己的數位預算、做自己的數位推廣,這種疊床架屋反而會成為嚴重的浪費,我也開個玩笑,想要救國救民,未來就來組 #台灣公民數位黨 (Taiwan Citizen Digital Party,簡稱 #TCDP ),果然引起全場歡呼。
3. 無條件基本收入是解決貧富差距的良方嗎?
另外有一位就讀大學的聽眾,詢問到我對於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 Andrew Yang for President 2020 #楊安澤 政策 #無條件基本收入 (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簡稱 #UBI )的看法,雖然我上週才參加他在臺灣支持者 #YangGang 的募款餐會,但還是要客觀講,對於這種新穎的社會政策,臺灣目前很難有認真的討論,所以還是要回歸解決貧富差距、階級不流動等社會問題的方法,我認為UBI 是一種工具而非結果,真正要解決的是因應科技帶來的就業衝擊和工作流失,這個政策牽涉的層面太廣泛,還是必須耐心等待,仔細衡量發展狀況。
#TaiwanCitizenDigitalParty
#數位是一種態度
社會政策 法規 在 立委候選人 蔡明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是不願意生小孩還是不敢生?政府不斷祭出政策但年輕人有感嗎?
《政策要能有感,環境也要跟著友善》
立委候選人蔡明峰表示,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針對生育及育嬰皆推出政策,但政策若要有感,還是得讓新世代對於生育、養育和教育的環境樂觀且有信心,不是只單純依賴請領補助;此外,經濟上的負擔也是生育率普遍低落的因素,政府要提出方法改善。
另外,針對職場育兒環境的不友善,像是樓層限制的問題、托育設施的規劃,政府可輔導企業做改善,並修訂符合時宜的法規。如此一來,生育不在是負擔,而是國家未來發展希望的投資,讓新世代們有意願生育,才能提高生育率。
懷孕婦女的就業障礙不該存在!
政府在推動鼓勵生育的社會政策之同時,其出發點要站在對懷孕婦女有益與友善的立場去制定法令。舉例言之,租稅制度的微調、增加經濟誘因等都是可以努力的方向。
另外,政策上應鼓勵雇主支付孕婦請假期間的薪水,而公司人事支出成本增加的部分,則可降低營所稅。再者,員工的「懷孕證明」、「生產證明」、「留職停薪育嬰假證明」也能作為企業節稅的憑據,落實「政府挺企業、企業顧員工」讓企業、員工與政府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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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策 法規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還原DQ大法。
【倫敦直送】DQ之條件:解密殖民地政府取消民選議員資格的標準與尺度考量
立法會議員被(終身)剝奪參選權利了,高鐵已證實會長期虧損了,我們再無法否定「DQ議員」與「明日大嶼」的問題,基本上是一個銅板的兩面。過往十年的怪圈是這樣的:政府開始興建大白象工程——> 議員質問政府發起拉布行動——>阻礙政府申請撥款——>政府借勢DQ在立法會行動者——>可更狂妄興建大白象工程...... 香港市民都無不捲入這個怪圈裡受害與掙扎。
立法會候選人愈來愈因各種「新標準」而被(終身)取消參選資格,香港的體制與庫房愈來愈無險可守,但究竟30多年前港府建構出民選議會用以監察施政之始,當年有沒有討論過取消議員資格的「一貫標準」? 有沒有昔日解密檔案能為這些DQ問題帶來啟示與座標?
關於DQ,我們研究團隊正於英國檔案館 (The National Archives),整理80年代手上近百份有關香港憲制發展的解密英檔,可以找到裡面在1985年只有零散書信談及是否容許全國人大可參選區議會的「DQ問題」;另一檔案則揭示過英方心恐中方在回歸後濫用權力下,曾討論香港憲法是否應保留權力可「DQ」整個民主議會。可能是尚未解封,亦有可能是港府根本沒有想過30年後DQ法規會被這樣利用,解密檔案內有關DQ立法會議員的討論的確是寥寥可數。
但剛剛在數月前解封的一份1991年英國外交部檔案,百多頁內載有一份有關1991年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Electoral Amendment Bill)的香港行政局機密文件,正值是立法會迅速進行民主化、配合國際人權法及與未來基本法接軌(convergence)期間,卻能看到港府曾在修訂過程中,較具篇幅討論「取消議員資格」(Disqualification)及「候選人登記」(Registration)條文背後的考量,是今天全城都不確定參選資格之際,解密得相當合時的一份歷史檔案。
在檔案中可看到,當年修訂取消參選資格條文的其中一大原則,是要將條文定義逐步仔細化及具體化。檔案中討論有關從事公務員的參選資格問題,指出認為公務(Public Office)一字太過含糊,詮釋可以很廣,這樣的取消資格條文,會令參選者有機會在寬闊法律演繹下「誤中副車」(existing disqualification based on "public office" is vulnerable to any wid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hich could have the effect of disqualifying those who it was not intended to disqualify)。最後衍生出更清晰的條文,指明那些公職範圍參選將可被取消資格。當中亦清楚交代背後清晰化的脈絡,是為了分清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方面的角色,更能讓有意參選者更清楚自身權利,與今天連參選者事前都不知道他們是否合符參選資格,任憑選舉主任廣闊的詮釋,明顯看到在開歷史的倒車(註一)。
許多人以為「取消政治權利終身」只會發生在遙遠的國度,今天已經悄悄重臨貴境。這份解密文件指出,無時限 (without a time limit) 取消前公職人員的參選權利,準則是會被認為太過苛刻(Too Harsh)。試想想,當年如果是已被裁定罪成的黑社會組織成員,是10年內沒資格參選;如果是監禁少於3個月,只要你宣佈放棄黑社會組織的身份,都能保留其參選的權利,那麼為何前公職人員就要被剝削政治權利終身? 同樣,今日無被裁定過犯罪的民選議員,竟只因一次宣誓無效而被「永續DQ」, 這樣的標準與尺度是否更加苛刻?
觀乎過往數次DQ事件,選舉主任都以參選人的組織或其政治主張而入罪,然而,這份行政局解密文件其實亦考量過應否因其團體背景而取消議員資格的問題,例如處理黑社會成員的參選資格。結論是,如果要以一個人的團體背景,而非其已裁定的罪行來取消一個人的參選資格,會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而這樣的規限是既不合理也不成比例的(Disqualify a person from public life… by reference to their association and not because of their proven criminality in a particular case could contravene article 25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s such a restriction would be neither rational nor proportional)。這很清楚的說明,政府並不能因其屬會背景、不能口講他違法而非已定罪,就搬出選舉條例來DQ參選者,否則將與國際人權法原則相左。若果未來DQ案要進行司法覆核,這份歷史檔案或許會是一份相當有參考價值的呈堂證供。
讀到解密文件最後,可找到時任憲制事務司(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的孫明揚(M. M. Y. Suen)名字,顯示當年亦曾列席該會議並主理這份修訂的主要官員。面對今日的被DQ議員,他卻批評他們的政治背景與立場「違反基本法」,「世事往往自有其巧妙安排」,是「做了一些無循規蹈矩的事」。這種「巧妙安排」與「無循規蹈矩」,似乎與當年他主責的要以「已裁定的罪行」(proven criminality) 的標準去DQ已經相去甚遠。檔案又幫我們紀錄香港歷史上,又多了一位打倒昨日的我的高官。
註一:今次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去DQ劉小麗參選資格,但觀乎《立法會條例》的前身一一《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一一在主權移交前沒有相關條文,相關條文是臨時立法會時才加入,結果強化選舉主任角色,為選舉條文強行植入政治要求,令參選人參選資格更容易被當權者所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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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檔案:
1. FCO 40/2866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1991. 1990. (Courtesy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2. FCO 40/1799 Hong Kong: compatibility of membership of district boards and regional councils with membership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 and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1985. (Courtesy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3. FCO 40/1794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1985. (Courtesy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明報:孫明揚:世事往往有巧妙安排 (2017年7月19日)
https://news.mingpao.com/…/ar…/20170719/s00001/150043897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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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倫敦檔案解密工作團】
行程:兩星期
研究員:5位
組織倫敦檔案工作團隊:約30人
居住地點:英國國家檔案館旁小屋
工作目標:
一、整理300份香港解密歷史檔案
牽涉範圍:
1. 前途談判細節
2. 政制及基本法原意
3. 中英對港策略
4. 社會政策脈絡
5. 重要人物言論
二、其他行程:
1. 倫敦檔案工作招募會,組織新一年的倫敦檔案義工團;
2. 跟進戰後香港失蹤歷史檔案,牽涉上20萬份仍然不見天日;
3. 加速過半被封檔案的解密進度,透過英國《資訊自由法》(FOI)進行集體上訴申請;
4. 拜訪關注香港檔案問題的在英人士,交流香港解密檔案及檔案法現況。
基本行程費用:
1. 招募會場地設施安排 ($1 400)
2. 研究員交通 (各$5 500 = $27 500)
3. 研究員住宿 (各$300/晚 = $21 000)
總計:$49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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