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神應該是求平安,不過卻有人消費信徒的虔誠,求財求利。
幾個禮拜前,西螺廣福宮的信徒找阿賢陳情,有26位民眾登記信徒名單,卻被廟方以各種理由阻攔信徒代表參與董監事會改選,信徒代表自尋救濟管道,要求作為輔導機關的民政處查辦有無不法。
結果雲林縣府民政處,一邊回文給信徒代表說要等待司法判決,一邊卻發文給廟方要除去信徒代表的資格。
#關於廣福宮這件事阿賢質疑👁️
一、民政處在這件事情處理上,明顯偏袒其中一方,並不公正,你卻還跟我說你們都是依法處理?
二、廟方改選董監事會,卻在給民政處備查的資料中(正取十七位董事,候補三位)只有繳交十六位董事的資料?民政處是否沒有盡責做到輔導機關該有的責任?
三、依照《社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每年年度開始,皆需提供當年收支預算書、年度業務計畫書、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送到社會處備查。那麼,雲林縣廣福文化產業發展協會每年申請縣府的補助計畫,是否有依法提供上述資料給社會處備查?
#希望縣府各單位承諾📝
🔸民政處儘速提出檢討報告,以說明未來如何避免相同情事發生
🔸政風處應盡速了解情形,並依據相關辦法查處此案
🔸社會處應針對雲林縣廣福文化產業發展協會現況提出改善要求,除補齊應送備文件,亦應提供曾向縣府申請補助之企劃書、核銷單據等資料,以符合現行法規。
#賢仔的心內話❤
雲林縣有登記的廟宇將近800間,宗教是人民心靈的寄託,我們求神拜佛、捐獻香油錢,是想憑藉一份微薄的心意供奉神明,可有些人卻說的是人情義理,做的是傷天害理。
阿賢並不想介入廟宇的家務事,然而,當這些財團法人組織損及人民的權益時,縣府民政處作為輔導機關,就應該要有肩膀,公平、公正地處理這件事,對於今天民政處給我的回覆,我真的很失望。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卻被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不能公有變私有);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
社團法人法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痛仇快
面對民進黨政府對婦聯會步步進逼,雷倩的對策竟然是不依法轉型為政黨,且將婦聯會財產捐出,坐等被民進黨政府解散?讓婦聯會承擔相關訴訟也將無以為繼的不必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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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拒絕轉型為政黨,就必須面對內政部依政黨法解散婦聯會的風險。婦聯會既然被解散,目前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極有可能被內政部及黨產會主張婦聯會此一訴訟主體已不存在,已無訴之利益,進而遭法院駁回相關訴訟。
部分人士主張,婦聯會將財產捐贈至相關基金會,仍可進行相關訴訟,這其實有一個根本性的認識錯誤-基金會是財團法人,婦聯會是社團法人,法人格不同一,婦聯會捐贈的基金會根本無法承受婦聯會的訴訟。
在內政部給予婦聯會的12月7日屆滿後,內政部或許可能會再給予婦聯會一個月左右的改善期間,命婦聯會依據政黨法改組為政黨。筆者呼籲婦聯會全體總會委員及分會主委,重新思考是否轉型為政黨,以延續婦聯會此一歷史悠久的組織,勿 #使婦聯會慘遭解散,否則都將成為 #歷史的罪人。
社團法人法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中一中開放讓學生在校內可以自由組黨這個真的有厲害到
#社團法人法請盡早跟上時代主流還給學生集會結社的自由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也說十八歲以下的兒童也應享有自由集會結社的權利
社團法人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卻被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不能公有變私有);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並對公有財團法人有效監督。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宗教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社團法人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有效管理,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以及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將來訂專法的主張,二者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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