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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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一邊為女神打氣,一邊說村長是「老不修」、「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村長不甘受辱,於是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竟然判決粉絲無罪!現在是怎樣?抹黑、謾罵又不用被關了是不是?村長真的是法院認證的「垃圾」「中國人的馬前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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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查證,就算抹黑了也沒關係
針對妨礙名譽的處罰,刑法分別設有兩種樣態,一種是針對抹黑事實的「誹謗」和謾罵的「公然侮辱」,但名譽的保護並不是毫無上限,如果背後有值得推崇的價值,雖然有些話不堪檢驗,甚至是不甚悅耳,法律也會希望受害人能夠「大局為重」。
刑法誹謗罪就有一條阻卻違法的規定,稱為真實惡意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指得是如果被害人發表言論的當下,依照他的能力已經盡了一定程度的查核,並因此確信所講出來的話是真的,且與公益有關,就算經過檢驗後發現是「抹黑」,也不能被處罰。
換句話說,因為事實是愈辯愈明的,很多事實是透過討論才有可能進一步揭露,如果萬事都要100%切合事實才能發表,就會失去言論的功用,因此只要你不是無中生有,自己都確信是真的,就算有一點走味或加了蔥,也沒關係,諒在你沒有真實惡意(就是真的黑心),相信無風不起浪,被害人你就多忍讓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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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評論,罵了人也沒關係
除此之外,刑法更羅列了四種不罰的言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稱作合理評論原則。
也就是說,當你發表的不是「王浩宇是蔡英文和李登輝的私生子」這種抹黑言論,而是單純發表與事實無關的個人意見,像是「一個臉就像吃到屎」,這類的言論,只要是為了喚起大眾的關注,針對的是可以接受大眾檢驗和評論的事,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意見,就算用語再瓜張或刻薄也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特別是評論公眾人物時,因公眾人物有較強的媒體資源,可以輕易的為自己辯護,市井人民就只有一張嘴,所以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更需要嚴格認定其是否出於惡意囉。
回到村長的例子,因為村長是議員,對批評言論更應包容,且對於兩岸事務發表的意見需要接受公眾監督,只要粉絲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台灣人對香港事務的關注,就算說出來的話會讓村長不快,也會因為合理評論原則而不罰。
另外,法院只是單純判決粉絲的行為屬於合理評論,至於粉絲個人言論則「不代表本院立場」,所以嚴格來說,法院並沒有認證村長是「垃圾」或「中國人的馬前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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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真實惡意原則合理查證 在 曹長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權力者以訟止謗的可恥惡行
【摘要:一個撒謊成性、失去公信力,而對提出合理質疑的新聞從業人員或看不下去的知識分子動輒以刑事毀謗訴訟大刑伺候的政客,值得信任嗎? 如果這種政客告訴你司法改革是其執政的最偉大的職志,你會傻到相信嗎?別把大家都當白癡了?!】
正文:
江建祥律師:戕害司法者能主導司法改革嗎?
選舉期間,刑事毀謗罪的案子如雨後春筍。謀求大位的政治工作者常常採取所謂的「以訟止謗」的選舉策略,企圖利用擾人的訟爭,讓新聞工作人員或其他在公共論壇上經常發表言論者為了避免耗時耗費的訴爭而三緘其口,並依此達到充分的寒蟬效應。
公眾人物以訟止謗的可恥惡行
訴訟勞民傷財是屬凶事,對訟爭當事人往往造成無可彌補的金錢和身心耗費。筆者從事訴訟凡三十餘載,親眼目睹不少當事人因不堪訟擾和其所引發的精神折磨,而因此罹患癌症或其他不治重症的例子。
訴訟權屬於 「特別權利」(privilege)的一種。訴訟權和駕駛車輛的行車權同屬非絕對的權利。一個時常違規的駕駛者,他的執照在特定狀況下得以被中止或撤銷。同樣地,訴訟權也不得濫用,在特定情況下一個人的訴訟權可以被合理地限制。在英美法,一個經常濫用訴訟騷擾他人行使正當權利的人稱為Vexatious Litigant (訟棍)。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91 條對這種訟棍有明文的處置。加州法院得主動地或經過系爭對手的動議,限制訟棍的訴訟的權利。這些訟棍的名字通常會被造冊列管,除非經過首席法官的同意,他們無法遞送案件,違者並受藐視法庭的嚴厲處罰。
政治人物擁有特權,本來就處於較一般民眾有利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自己掌控的論壇和充分的話語權對批評者的言論做有效的反駁。握有這種優勢的政客,不思在公共論壇上做公平合理的論辯,竟然濫用訴訟,挾著他們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政治權勢對相對弱勢者進行精神和肉體的壓迫。這種美其名「以訟止謗」的政治手段,對這些擁有特權的政治人物而言,是一種極端可恥的無賴惡行! 誰是此類的無恥政客,他們心知肚明,社會大眾也可以很輕易地指認。(歡迎對號入座!)(賀德芬教授、林環牆教授、彭文正教授、黃光芹女士、張雅琴主播、安幼琪主持人還有最近的陳東豪主編等等, 你們辛苦了!)
法律不完善造成司法敗壞
造成刑事毀謗罪濫訴充斥的原因,在相關的法律曖昧不明,讓當事人和法曹有過大的不當操作空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針對刑法第三百十條刑事毀謗罪第三項是否違憲,曾經做出似乎企圖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的解釋。可惜為德不卒,在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大法官做了一種令人難以適從的解釋。雖然,大法官主張「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又稱合理查證原則)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再者,為了避免違反「刑事被告無需自證無罪」的原則,大法官又揭示如是解釋並未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但是,那「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的用語,似乎暗示行為人仍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確信所言真實的義務。要不然,一個堅持行使緘默權的刑事被告要如何「透過未曾呈堂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合理確信。
此外,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也未如美國聯邦法院在其1964年 的著名案例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375 US 254中將公眾人物和一般升斗小民做一明確的劃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一個公眾人物,將自己投射在攸關公眾利益的領域裡,企圖利用自己在公共論壇上的曝光率和幾乎無限制的話語權,去影響社會大眾對某些社會議題或爭點的意見。這種自己走入「熱廚房」的行為,無異於自動邀請社會大眾對他們公開批判甚或詆毀。換言之,活該! 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人只要沒有實質存在的惡意 (Actual Malice),他們對公眾人物有關公眾事務的批評,均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所謂的實質存在的惡意, 依據上舉的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判例以及加州上訴法院在 Jackson v. Mayweather (2017) 10 Cal.App.5th 1240, 中重新闡述的,指的是: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明知所言為誤或對於所言是否錯誤毫不在乎」。這種實質存在的惡意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所揭示的「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合理查證原則),簡直天壤之別。
完善的法律可以避免訟棍的濫訴,也可防止不肖的政治工作者企圖利用訴訟引發寒蟬效應
在美國公眾人物如果要對新聞從業人員或所謂的名嘴依民事毀謗(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或刑事毀謗 (Garrison v. Louisiana (1964)379 U.S. 64起訴,必須證明行為人有實質存在的惡意。 而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條,台灣的公眾人物如果想用「以訟止謗」的策略對付新聞從業人員或名嘴,只需證明行為人未盡合理查證,就可以刑罰伺候,逼迫其就範。(周玉蔻學姊應該最能感同身受吧?) 這種合理查證原則對新聞從業人員而言是一種枷鎖,因為新聞從業人員基於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有保護資料來源的義務,但是在司法公權力強制之下以及可了解的自保心理,新聞從業人員最終被迫地公布消息來源。 於是,以訟止謗所造成的寒蟬效應所及的範圍不僅止於新聞從業人員,還不當地及於「看不下去」的「深喉嚨」。 如此的寒蟬效應久而久之將完全扼殺媒體第四權摘奸發伏的神聖功能。
司法改革從刨根重新種植開始,不肖政客無權主導司法改革
審判工作是一項艱鉅而吃力不討好的任務。即使在民主成熟的美國,從事審判工作者也有誠信遭質疑的痛楚。 在美執業律師超過三十載,有很多機會聆聽審判者吐苦水。他們最大的抱怨是:不管如何小心謹慎,當審判或裁決的結果出爐之後,有一半的人會歡欣鼓舞地讚揚公義伸張,感謝上帝!(感謝法官的人卻不多!) 另一半人會聲嘶力竭地破口大罵司法不公侵犯人權 (沒有人敢褻瀆神明,說上帝不公!)
司法改革的重點在如何教化一般的社會大眾了解:人非聖賢更非神明,審判者只能在人的有限性內盡力而為,追求最大程度的人為公平正義。而真正的神的公平正義在這個充滿人性邪惡的人類社會,可能在人活的時候根本看不見。另外,主政者必須了解司法改革只能從根做起,也就是法學教育的徹底變革開始。 法學生從進入法學院的第一天開始就必須了解法學的訓練不是對繁複的法學體系的鑽研,而是常識的累積、邏輯思維的培養,以及最重要的公平正義理念的內在化(internalized)。不要告訴我:司法改革從改革法學教育是打高空,為時已晚! 最好的種樹時機不是春天、夏天、秋天,當然更不會是冬天。最好的植樹節是今天!不是嗎?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Do the Right Thing; Do it Right! And, Do it Right Now!
一個撒謊成性、失去公信力,而對提出合理質疑的新聞從業人員或看不下去的知識分子動輒以刑事毀謗訴訟大刑伺候的政治工作者,值得信任嗎? 如果這種政客告訴你司法改革是其執政的最偉大的職志,你會傻到相信嗎?You are insulting our intelligence! 別把大家都當白癡了?!
2019年11月2日於洛杉磯
——原載《台灣海外網》
【作者為加州執業的台灣人律師,前美國檢察官】
真實惡意原則合理查證 在 粘拔的幸福碎碎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之前環遊世界舉國旗拍照,在中國被抓進派出所的年輕旅行者,進一步完整的說明來了。
對於中國的憲法、言論自由、韓粉的宣稱等等,他都作了自己的分享。
「這事情發生之前,我的臉書有一個大陸網民叫「桂中華」跟我說盡管舉中華民國國旗、不會有事,同時我也搜尋到,有一些臺灣人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在大陸各景點拍照、沒事(但都是幾年前)。
再來,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我也因此誤判沒有危險、不會有事,最後,卻進了派出所,讓我出乎意料之外。」
「都可以報導,讓臺灣人知道事實真相比較好,我也勸臺灣人千萬不要跟我一樣再去大陸敏感地區舉國旗了!真的會帶你回派出所!
至於有些韓粉穿著國旗衣在大陸拍照、幾年前有人舉國旗沒事,我覺得那是他們少數人運氣好才沒事,我就是真實被抓的例子!」
【中山陵舉國旗事件 Q&A】
我人已經在日本東京了,本來不想說這麼詳細,但我有被許多網友質疑、被許多記者詢問,所以我打了一個【中山陵舉國旗事件 Q&A】,請一切以這篇文章內容為準。另外,我不會說半句假話,我也不會去污衊任何一個機關團體,這都是我的實際遭遇。
Q1:「中山陵舉國旗事件」事情的詳細經過?
A1:2019年10月15日上午10點多,我在中山陵舉中華民國國旗拍照,一位中山陵男管理員跑來要求我刪除照片+影片,我當下立刻就刪了,但是管理員還要我「交出國旗」給他,我說我不要,因為我認為這是我的東西,我認為我沒犯法,為什麼我要給你我的東西?結果旁邊圍觀的看起來跟我年紀差不多的一群年輕人們鼓譟,說「報警啊!」後來就等警察來。我跟男管理員說我想上廁所,旁邊一位觀看的女管理員提醒男管理員說要跟著我去廁所。(?我觸犯了什麼法律需要這樣嗎?)男管理員跟1位便衣警察要求我交出手機才能上廁所,不准帶進去廁所。(?我觸犯了什麼法律必須交出手機?我突然感覺像在軍中一樣)我在廁所時,聽到他們用無線電一直在講話,不知道在說什麼。我從中山陵旁公共廁所出來後,看到又1位便衣警察(此時我身旁已經有1男1女管理員、2位男便衣民警)出示民警證件給我看,說要我把含有中華民國國旗的照片刪除。(到這裡我都很配合,雖然我心中一直有疑問,我觸犯哪一條法律以及規定?沒有人告訴我)我打開我的手機,他們準備另一支手機開錄影對著我的手機,要我在他們面前刪除所有照片。(我都有配合,但我不懂他們什麼法律賦予他們這樣的權限可以要求民眾刪除手機中的含有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照片?)我當下就刪了含有國旗的影片以及照片。(我每天在各個景點都有拍照+錄影很多段,他們要我一個一個把影片打開播放給他們看)他們任意看我的手機照片,一群人圍觀看我手機內的照片,讓我感覺毫無隱私(他們這樣擅自搜索手機內容合法嗎?)後來,警察說要帶我回派出所調查我,調查我舉旗的目的。我當下說我只是要拍旅遊紀念照片,他們竟然說:「如果是真的,你絕對沒事,但你現在必須跟我們去派出所」這是理由嗎?結果我就被一個胖胖的警察扶著我手臂走上中山陵門口外的警車。從中山陵廁所走到博愛坊外的警車大概有100公尺,一堆民眾圍觀跟過來,我感覺我好像罪犯一樣,貴國的法律授權警察可以這樣子嗎??我不是罪犯,但是他們每個臉都很臭,咦,不是「兩岸一家親」嗎?
Q2:在派出所內的詳細經過?
A2:他們開著警車載我到中山陵派出所內放我下車,他們的派出所範圍很大。一到了派出所大廳,他們就叫我坐下,然後我看到三個警察輪流在我面前的值班台討論,任意看我手機內容,都沒有經過我同意。他們有質問我,為什麼要在這麼多國家舉青天白日旗拍照?我說我想留下旅遊的紀念。他們問我知不知道「新中國」已經是五星旗了?(幹....完全就是要確認我政治觀念,我只能說“知道”,因為我知道我如果再多說幾句,我會更麻煩!!)後來,他們跟我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要對我做筆錄,就帶我走出大廳,往右轉,過了一個小木拱橋(派出所內有個小池塘,還有木橋,挺大的),穿越一個鐵門,到左手邊一個舊廳舍內。廳舍內擺放兩張辦公桌、兩台桌上型電腦,他們拿出一台小型錄影機,放在桌上對著我,並要我坐在門邊的一個鐵椅上。
Q3:做筆錄的內容?筆錄時間多久?
A3:筆錄總共大概做了1小時半,全程都有小型攝影機錄音錄影,共有2位警察對我問訊(一位較老的警察胸前名牌寫他叫方寧,問訊時抽著煙;另一位年約30歲警察叫吳盡鑫,一樣胸前也有職位姓名,負責問訊還有操作電腦打字)約在一開始警察有給我看一張文件「行政權利告知書」讓我知道我可以「迴避」,我問他這是什麼意思,警察就舉例說假設我們兩個之前有仇,那我就可以申請迴避。筆錄內容問我臺灣的戶籍地址、我的種族、通不通曉漢語、文化程度在哪、哪個高中畢業、高中畢業以後做些什麼工作、何時去了澳洲工作、從事什麼工作、去哪些國家旅行,我都照實回答。也在現場搜查我的隨身包包、身上物品,他們把我包包的東西通通打開來放在地上拍照,還有我在旅館訂房的押金單¥100收據也拍照,並且他們還打電話去旅館(徒行陌客青年旅館)確認我的訂房資料,還問旅館的人說看我的行李有無可疑物品(警察可以這樣?),給旅館添麻煩我很不好意思,因為那間青旅品質真的很好。警察也問我身高、體重,並且記錄我的外觀,他們有記錄我的頭髮是偏長,記錄了我穿著一般輕便西裝外套、深色襯衫、短褲、運動鞋。問了我父母年籍姓名職業,也問我在臺灣有無參加什麼政黨、是不是什麼組織成員,也問我是不是有受人指使才舉旗。他們問了我的舉旗目的,我說純粹是拍旅遊紀念照。他們也有調查我使用什麼器材拍攝照片,問了我的手機品牌、型號、顏色,也問了我手機外殼顏色。最重要的,開始問我政治立場!! 問我支不支持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和平統一?!! 問我覺得蔡英文怎樣?問我覺得中國的發展怎麼樣?
筆錄印出來以後他們要我簽名捺印,比較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他們要我用「右手食指」去蓋章。
後來,更移到另一個房間,警官吳盡鑫 開始翻查+手持一台錄影機錄影我的手機內部所有資料(他任意點選手機內所有隱私資料,例如手機內相簿功能、有無隱藏照片或是刪除的照片紀錄、Twitter並且翻閱這幾天的動態還有研究我追蹤誰、Instagram近期貼文以及動態、Facebook近期文章以及留言、微信朋友圈一直往前翻 翻到9月我在西班牙旅遊的動態並且調查留言、打開我的Line問我這是做什麼的並問我主要跟誰聯絡、打開Messenger並且問我近期每一位聊天紀錄這是誰而且他還有查看對話記錄......)並且問我是一個人旅遊還是多人一起,他看我的旅遊照片中只要發現有合照的,就問我這是什麼人、跟我是什麼關係。
Q4:筆錄結束後來在做什麼?
A4:後來他們帶我離開偵訊室,改成去另一間「個人資料採集室」裡面,記錄我的台胞證、臺灣身份證號、中華民國護照拍照建檔、拍我的上半身,把我整個人資料建檔就是了。是一位胖胖的頭微禿警察帶我去的,然後中途他的一位燙捲髮的警察學長還抽著菸進來罵他做事情很沒效率。
Q5:後來又做了一些什麼?
A5:胖胖警察帶我離開個人資料採集室後就回到中山陵派出所大廳,他們要我坐在牆壁旁的椅子上,曾經短暫的時間給我使用手機,我使用手機的時間大概15分鐘,後來他們又說要檢查我手機,結果又把我手機給一個感覺50歲的女警研究內容。他們發現了我在Facebook上面更新了我被帶到派出所的事情,老老的警察 方寧 看了很生氣,罵我沒事惹事,他罵我說我很有「自由」,但是不能輕易讓我走。我覺得他生氣了,就給他唸,後來問他我具體犯了哪一條罪還是規定,他又生氣了,提高了音量說我犯法了都不知道(但我還是不知道我犯了哪一條法?)接著他開始「指導+政治教育」我說,在中國的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並且批評我們臺灣跟美國一樣給了絕對的自由搞到天下大亂...我就聽他批評我、批評臺灣的法律,然後跟我強調中國堅持走的路是不會錯的,說中國「有法治」、「講人權」,強調他們沒有把我上銬並且送到拘留室內。他叫我寫悔過書,並要我自己寫下如果再犯一次「舉青天白日旗」會有什麼後果,他給了我一張A4白紙跟黑色原子筆,我就寫了如果我再犯願意負擔法律責任........ 後來,還換人「政治教育」,變成派出所副所長朱浩,跟我說「中國的所有網路言論都是有被監管的」,「中國很自由,但是是相對的自由」,接著唸我說我在Facebook上面說「我已經失去3小時自由」這句話讓他很不滿,他說他們有給我自由(我不覺得,因為我根本不能走。我覺得他們對於『自由』的定義跟我有落差,因為我沒有人身自由),他們說我還能滑手機(其實我真的只滑15分鐘,其他的時間我都是給他們翻查我的手機,好幾個警察輪流看我手機內容,而且過程還叫我刪掉有中華民國國旗的照片)接著他們叫我看派出所內旁邊有個螢幕播放警察工作的影片,影片裡面時不時提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給我「教育」一番。看了一下,他們又在我面前批評西方民主制度濫用權力、過度自由,說自己的執法成效比較好(?)老老的警察方寧又跟我說,叫我不要站在中國的土地腦子想著臺灣的制度,叫我在這裡就「乖乖的」,他們可以給我行政拘留8小時,副所長朱浩又補充說他還能再延長我的時間到12小時,說如果我都配合,我早就能走了...... 最後,他們要我刪除Facebook文章、刪除派出所照片才能走。
總之,我在派出所內的5個小時,就是這樣度過的。我已經盡我所能去回憶我遇到的事情。
Q6:有辦法佐證我說的嗎?
A6:我在派出所內時就知道,如果我不拍個照片和影片,知道這事情的人一定有人會懷疑真實性,我立刻拍派出所內大廳照片+錄影並傳給我朋友備份,後來也立刻刪除照片。幸好我有這樣做,因為後來警察一直檢查我的手機,我在這之前傳照片給我朋友以後我也立刻刪除聊天紀錄,才沒有被警察發現。
此外,我有研究每一位問我的警察的名字,他們胸前都有職位還有姓名章,我有刻意把警察們的名字跟職位都背下來。派出所大廳內的環境我也有記下,我還記得牆壁上有所有警員的照片跟姓名、職位,當時我有看一下,但沒有拍照。
我在離開中山陵派出所時,也有錄一小段影片,說明了我在派出所內待了5小時(早上10:40~下午3:40),影片的背景就是中山陵派出所。
Q7:為什麼要舉國旗?原本知道危險性嗎?有挑釁意圖嗎?
A7:我的本意一直都是單純拍攝旅遊照片,因為我在這之前所到的每個國家我都有這樣做。原本認為應該有點危險性,但是這事情發生之前,我的臉書有一個大陸網民叫「桂中華」跟我說盡管舉中華民國國旗、不會有事,同時我也搜尋到,有一些臺灣人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在大陸各景點拍照、沒事(但都是幾年前),再來,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我也因此誤判沒有危險、不會有事,最後,卻進了派出所,讓我出乎意料之外。有許多大陸網友質疑我在挑釁,我只想說,他們想太多了,我看了這麼多人拍照沒事,我也純粹想拍照紀念、跟中華民國國父陵寢與中華民國國旗拍照紀念,沒有挑釁的意圖。之前很多人沒事,我也不覺得他們是挑釁呀,這部分可能大家解讀不同。
Q8:這事情之後的感想?後悔嗎?
A8:其實我覺得很錯愕啊,因為中國的法律制度、政治底線,給我感覺捉摸不定。他們強調是法治國家,但我覺得像是人治,為什麼會這樣說?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人民都有言論自由,但是派出所警察告訴我「中國每個人民上網的發言都是被監管的」,然後,我舉旗被抓事件也讓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別人舉就可以,我舉旗約10秒鐘、沒有說話、沒有惡意、沒有跟任何人說話、沒有拿著國旗奔跑、沒有比中指做不雅動作,我跟之前的人一樣就是站在定點拿著國旗拍照,為什麼我要被警察帶回調查?這個「執法標準」在哪裡?他們好像沒有一個固定標準,憲法不是最大的法律嗎?我的感覺上,說得殘酷一點,好像沒有理由就能抓,讓我覺得很恐怖!這根本不算法治國家啊,我終於深刻體驗到「有自由的臺灣」跟「宣稱自己有自由的中國」之間的差異。
至於後不後悔,其實我自己覺得問心無愧,我本來就沒有想傷害任何機關團體,我已經旅遊30個國家了,在別的國家舉國旗拍照從來都沒事,甚至還有很多外國人想跟我合照,我拍照的目的一直都一樣、沒有惡意、沒有挑釁,看到很多大陸網友罵我挑釁、罵我白癡,我真覺得無奈,他們對於自由的理解與我們真的不同。我們受的教育、法律一直都不一樣,兩個地方警察執法的限度、力度、程度也都不一樣,這次我已經深深領教了。
Q9:有沒有什麼話想補充?
A9:我真的沒有惡意想要搞分裂還是抹黑誰啦!我以上句句屬實可以去查證!我也已經找到中山陵派出所的電話,我所言不假。另外,派出所內的氣氛讓我感覺我處於很危險的環境,我有很多回答是帶有一些壓力的,例如他們問我支不支持和平統一、一個中國?這種問題這麼敏感,請各位如果站在我當時立場想,為了安全,你們會怎麼回答?甕中之鱉怎樣都逃不出這個甕,有許多回答我都必須要自保安全、順著他們的價值觀回答,不完全代表我的意思!!
我一直都是【中華民國派】,我愛我的國家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保障我們絕對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舉個旗拍個照是不會進派出所的,希望大陸人民思考這之間的差異!!
Q10:他們執法人員給你感覺如何?
A10:我覺得,他們是可以講道理的,但是,他們理解的「道理」,跟我們認知的「道理」,是有很大的落差的。在他們警察眼中,認為他們所做的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是換成臺灣,我不認為臺灣的警察有這麼大的權限可以查我手機跟個人資料查得這麼徹底,重點是,我還是被他們認為「沒有罪」的人,我不是什麼分裂份子、反動份子,但我卻要接受各種隱私權的侵犯、被臭臉對待,好像我是個罪犯一樣,這一點跟臺灣的執法氛圍有很大的不同。在臺灣,警察如果沒有事實足認我有犯罪,哪能去查我這些。他們認為他們很自由、說我沒有發生什麼事,而事實上我失去了人身自由5小時、沒有通訊自由、沒有隱私權、沒有被尊嚴保護地給眾人圍觀,我也在中山陵被帶回到中山陵派出所,這一切,難道都叫作「沒事」嗎?他們警察執法的權限有這麼大嗎?
Q11:會抱怨嗎?
A11:兩岸執法的標準完全不一樣,看到之前有人可以舉旗拍照,我卻不可以,這個「標準」不同,讓我很無奈。
Q12:真的有寫悔過書?
A12:真的有,我也是第一次在警察局內寫這種東西。
Q13:願意道歉嗎?
A13:我不知道我這個行為是踩大陸人民內心底線,我也不知道原來這行為會引起眾怒,畢竟以前這麼多人拍照都沒事。對於這個行為我跟各位大陸人民說聲:對不起、抱歉,我也不會再這樣做了。
但我被警察調查的事情,我認為,他們是有一點執法過度了,在我的價值觀內看來。
Q14:現在人平安嗎?
A14:現在人已經離開大陸境內去日本東京旅行了!過海關時我有問他們看不看得到我有什麼記錄?海關人員跟我說「有一項註記是在派出所的」,我就知道我這事情已經確定被建檔啦!
呼吸自由的空氣吸起來都是甜的,說真的,我認為大陸的許多事情的看待標準都不同,他們國家的法律真的參考就好,我們要尊重,千萬不要去試探他們的底線(我這次事件並不是故意試探呀,我是認為我應該不會有事,結果卻進派出所)
Q15:可以報導嗎?
A15:這些都可以報導,讓臺灣人知道事實真相比較好,我也勸臺灣人千萬不要跟我一樣再去大陸敏感地區舉國旗了!真的會帶你回派出所!至於有些韓粉穿著國旗衣在大陸拍照、幾年前有人舉國旗沒事,我覺得那是他們少數人運氣好才沒事,我就是真實被抓的例子!
#查證是你們的權利
#還原事實是我的義務
#中國南京中山陵舉國旗事件
#環遊世界第81天
#我在日本東京自由行 🇯🇵
#人生造訪第31個國家日本
#本人聲明我生性樂觀不會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