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真品平行輸入行不行?
貓助理在日本註冊了一A之商標,並授權告狀俠於我國註冊使用,也就是說在日本A商標是貓助理所有,在我國是告狀俠所有,小花在日本透過正當市售管道購入附有A商標之商品後,在我國販售被告狀俠發現並禁止小花繼續在我國販售該商品,小花是否可以主張其商品屬於真品平行輸入,該附有A商標之商品權利已耗盡,告狀俠不得對小花所購買之A商標商品行使商標權?
問題爭點:
「外國之商標權人貓助理,授權我國人告狀俠於我國註冊同一A商標,小花於外國購入附有A商標商品後,小花所購買之A商標商品於我國是否有權利耗盡之適用?」
A:首先大家應該先了解甚麼是權利耗盡: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張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意即商標權人雖對於其商標權享有排他之權利,但當商標權人將附有商標之商品於國內外市場上第一次交易流通後,其就該流通的商標商品之商標權便已耗盡,除有但書之情形外,就該商品不得就該商標商品再主張商標權。
由此可知我國係採國際權利耗盡理論為原則,然而問題來了,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也就是商標權必須要在我國註冊始能取得商標權並受我國商標法保障。
👉但假如是本案的情況,小花雖是合法購入日本商標權人貓助理投入市場上之A商標商品,但我國商標權人是告狀俠,與日本之商標權人不同的情況下呢❓
為此我國實務上亦有類似之情況,即「PHILIP B」一案,最高法院即與原審智慧財產法院有不同看法之情況:
☝原審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商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雖然我國商標法對於附有商標之商品係採國際耗盡為原則,但我國商標法係屬地保護主義,而我國商標權人並無「第一次銷售行為」,我國之商標權人並沒有因國外銷售行為取得報酬,故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係以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方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
商標法36條第2項係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如果沒有同條項後段但書的情形,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此為法律明文承認平行輸入之重要性。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己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倘無商標法36條第2項但書之情況,原審以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認為權利耗盡原則僅適用於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不無違誤。
👉故如按智慧財產法院見解來說,由於我國與日本之商標權人分屬為告狀俠與貓助理二人所有,商標權人不一的情況下,小花主張權利耗盡應無理由;但如以最高法院的見解來說,告狀俠係由貓助理授權在我國註冊貓助理的A商標,而小花係合法於日本購得貓助理之商標商品,該附有A商標之商品權利已耗盡,小花在我國銷售應不受告狀俠之商標權所拘束。
但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否會穩定成為我國司法實務的見解,還有待觀察,所以如果是販售商標權人不同的商品,可能還是要思考會有相關爭訟的情況發生。
最後,如果是你,你會比較支持哪一種見解呢?或有甚麼想法呢?歡迎留言告訴我們。
而留言處告狀俠提供了學者提出之觀點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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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大的貓膽,竟然搶註告狀俠正在賣的商品之商標?🤛
某甲廠商為A商標的國外商標權人,於國外販售一款具識別性有A商標之商品,告狀俠與貓助理皆將這款有A商標之商品,輸入進台灣販售,但,嘿嘿嘿,邪惡的貓助理以自己為A商標之商標權人名義在台灣註冊通過這款商標,而告狀俠並沒有。
貓助理:「嘿嘿嘿,告狀俠你挫屎阿,老子要告到你脫褲爛。」
告狀俠:「臭小子,哪這麼容易!」
現在搶註商標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告狀俠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下面我們用簡單的Q&A,帶大家初步了解這樣的情況吧!
Q1:告狀俠可否主張真品平行輸入做為抗辯?
A1:「真品平行輸入」的法源依據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故商標法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
而依商標屬地主義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才可以成立,換言之,如果「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並無「第一次銷售行為」,無「商標權耗盡」可言,商標權人仍得對該案件行為人主張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以「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舉例:LV在國內外皆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而你從國外買LV真品包包回台灣販售,這樣的情況即屬真品平行輸入的概念。)
Q2: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2:告狀俠:「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我除了可以主張第11款,因甲廠商在國外使用這款商標可能已達著名程度,貓助理未經同意不得註冊外,也可以向主張第12款,貓助理因契約、地緣、業務、或其他相關往來,而知悉此商標,並有抄襲的情況,在未經甲廠商同意下,亦為不得註冊事由,只要在商標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3: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滿5年但已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3:告狀俠:「我可以主張與A2相同的事由,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且假如貓助理明知道他人商標已於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情況下,這樣註冊可能會侵害他人權利,所以即便超過五年,我仍然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4:貓助理假如已經向告狀俠提出侵權的相關訴訟,告狀俠應該如何面對?
A4:告狀俠:「我除了可以向法院主張不得註冊事由外,亦可以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評定,如果為刑事案件,還可以視情況向法院主張並無明知故意,為自己做出抗辯,但具體個案事實主要還是由法院做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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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銷商與代理商]
●代理商: 代理商是代企業在特定國家處理事務,企業給予商家佣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企業,而不是代理商。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就像是一個業務賺取傭金。
→簡單來說,就是代理商是企業在各國的觸角,等於是企業當地的業務,所以相對有業績壓力,但是不會有囤貨的壓力。
●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應商責任與權力是對等。
→白話的說,就是買斷了那該企業的產品物權,相對可以多方經營很多企業產品,相對而言就會看市場眼光精準度,以及囤貨的壓力。
阿~~為何要說這個,因為最近遇到兩個案例都跟經銷商與代理商的專利商標問題。
※這就是涉及到權利耗盡的問題了,也就是我們說水貨。
1.就專利法而言: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6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2.就商標法而言: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上面兩點白話的說就是說
→這屬於第一次銷售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聽的權利耗盡,如果你所購買的產品為原始具有專利權或商標權的廠家,那麼在你購買的瞬間,物權就移轉到你的手上,在你販售出去時,你只是買賣那個『物權』,而非那個商標權或是專利權。
▓前提,你的商品來自於正品。
那這個跟代理商與經銷商有甚麼關係?
1. 代理商為代理該商品,所以位置是在原製造商的位階,所以代理該製造商處理固定區域的相關業務,但是如果有商標或是專利權,應該會授權於該代理商。讓代理商可以使用。
2. 而經銷商只是跟製造商買斷這個貨品的物權,透過自己的方式來銷售,而在買斷物權時,商標權人或專利權人就已將商標或專利耗盡,我們稱這樣的規範模式叫做「國際耗盡」。
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所以如果有經銷商在販售商品,且該商品確實為原廠所出貨,則代理商無法就其商標來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有一個非代理商,但是卻在台灣取得專利權,那故事就不同了,
因為台灣廠商具有專利權,而你在境內販售相同的商品,那麼具有專利權的台灣壞壞廠商就可以依照他的專利權行使他的權利。那我們就只能請出舉發來做為反擊了。
總之,不管你是代理商或是經銷商,在於商標或是專利上給予的權利都是相同的,但是前提,你必須來自於原廠。
#1224我快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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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經銷商代理商
#創意無憂智財無礙
真品平行輸入權利耗盡原則 在 不過平行輸入並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繼上次談到權利耗盡後,今天要再來談談平行輸入合不合法,也就是俗稱的水貨。要先澄清的是,我們這邊討論的是真品平行輸入,至於盜版平行輸入當然是違法的,不需要再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