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網路自由排名
台灣名列網路自由度最高國家的第5名,更是亞洲第一,中國連7年墊底
評比報告中指出:「台灣政府不會審查網路上的內容,不會限制使用網路、屏蔽網站,網路上的內容也非常多元。」
就如同 蕭美琴大使說的「不用怕在推特上說了什麼就被送進監獄」。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world/paper/1474242
根據人權組織「自由之家」21日公布最新的網路自由報告,台灣網路自由度世界排名第五,亞洲排行第一。
我們要先恭喜台灣又達成了一個耀眼的成就。但遭到敵對國家以正規軍事編制,利用數百萬個網路假帳號,進入國境內網路,24小時不間斷的對國家安全進行顛覆性滲透、攻擊與破壞,對閱聽大眾進行欺騙、煽動、洗腦、分化、吸收等正規資訊戰。這種「台灣網路智障度」,台灣可能也是世界排名第一。
中國網軍透過網路對台灣進行大規模的超限戰,早已行之有年,保守估計至少也在十年以上。
中國編制內用來顛覆台灣國家安全的共軍及五毛部隊,長久以來大規模滲透在台灣社群網路上。單單光是中共軍隊使用的臉書假帳號,起碼都維持在百萬個以上的水準。
這些中國網軍每天負責在台灣造謠、分化、捏造網路輿論與紅藍媒體的民意趨勢;中共網軍利用這些假帳號日以繼夜的污衊台灣福國利民的良善政策,惡意中傷堅守崗位將防疫工作做到全球讚嘆的公職人員;散播中共的假大空軍事大外宣,來欺騙、恐嚇、誤導台灣民眾。
其次,中國還利用赤藍陣營所掌控的台灣絕大多數主流媒體、媒體圈、政壇、中國第五縱隊轄下組織成員,尤其是親中仇台的匪類政客、名嘴,以各種手段,在視聽媒體上對台灣社會的民主、自由、文明、繁榮與安定進行極度惡意的攻擊。
包含專以假新聞真惡鬥的TVBS、東森,許多談話性政論節目,內容談論的經常都是似是而非的假新聞、以惡意態度解讀的手法來播報的新聞,為政治鬥爭而設定的節目討論主軸,以毫無恥感的方式造謠、污衊政府與官員,扭曲民眾對於「真相」、「對錯」、「善惡」、「敵我」等價值的理解。日以繼夜對台灣人進行長期性、全面性、毀滅性的認知作戰攻擊。
例如什麼「又老又窮」,「豁出去、債進來、中國(及政客個人)發大財」、「台灣國產高端疫苗有多麼爛」、「綠畜」,等共產黨鬥爭慣用的手法及語言,將敵人形塑為又爛、又壞、又該死的傢伙。先鬥臭對手。再對疫情期間援助台灣的國家進行脅迫恐嚇、對政府所推動一切福國利民的大政方針,以誣衊、貶抑、醜化的手法來打擊台灣。
再透過紅藍媒體、政客與整天胡說八道也不用負責的無良名嘴,擴大攻擊力道,煽動其視聽大眾來仇視本土政權、政治人物。讓民眾逐漸對台灣的信心;還要讓台灣民眾對於台灣這支贏得世界列強疼惜與敬重的國族,喪失身為台灣人應具備的國族認同感與殊榮感。
——————
關於中國對台進行網路滲透的超限戰,我們早在2017年就透過民主機制,商請林全內閣時的官員,在跨部會的會議中,向蔡政府欽點的林全院長提出危機警示與台灣政府團隊應有的應戰措施。
例如,台灣現行完全不適用於台灣的舊中國憲政體制,公務體系疊床架屋,公務單位心態因繁就簡。面對網路超限戰,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有實際的權責可以全責擔綱網路資訊戰這等重大的作戰。
提議敦請當時行政院林全院長,針對接下來台灣必將面對的資訊戰,組織出一個隸屬國安層級跨部會的作戰部隊,並比照軍隊的精神,將「資訊戰」列為各單位的重點工作。必須及早成軍,限期交付成績,並密集考察各單位的權責與績效,將結果列為單位主官管升遷評比的重要依據,如此台灣才有可能在這場抗中侵略的「資訊戰」中,後發制敵。終結過去中共網軍如入無人之境,為所欲為操控選舉、危害台灣國家安全的局勢。
只可惜這些顯而易見的危機,林全聽來當成是耳邊風。政府所有應投入參與作戰的權責單位,應有的責任劃分、協調作戰機制,行政院應統整的「資訊戰」跨部會國安作戰組織。距離2018年中共利用網軍發動「資訊戰」,徹底殲滅民進黨的地方選舉那場慘烈的戰役,至今又過了四年。
我們不敢期待未來的幾場選舉,不會重演2018年那場選舉慘劇。因為距離建言至今第二任期又過快一半了,所謂的跨部會的「資訊戰」國安團隊,似乎連個影子都還沒見到。
所有2018大選那場戰役導致民進黨慘敗的因素,至今仍然都沒有被解決。我們甚至懷疑現任的內閣團隊,有沒有人關注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還有沒有在思考,並設法解決這些無時無刻危害著台灣安定與繁榮,也是最可能導致台灣亡國的明顯危機所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alex la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8年中活化完成 由中環地鐵站步行至中環行人電梯 直接連結大館入口,非常方便 https://www.mrlamsan.com/2019/02/Kwun.html 5月底正式開放,短短數月已成中環最人氣景點 吸引數以十萬計既旅客到訪 大館為舊時中區警署的暱稱 位於中環荷里活道的中區警署建築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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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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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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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活化完成
由中環地鐵站步行至中環行人電梯
直接連結大館入口,非常方便
https://www.mrlamsan.com/2019/02/Kwun.html
5月底正式開放,短短數月已成中環最人氣景點
吸引數以十萬計既旅客到訪
大館為舊時中區警署的暱稱
位於中環荷里活道的中區警署建築群
包括了警察總部大樓,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等三個主要部分,除了活化這由17世紀開始使用的各歷史建築物外,還新添了兩楝大樓,包括了賽馬會立方,及賽馬會藝方。加入了當代藝術展覽廳、電影院等元素。
現時開幕共有13組建築物對外開放,要遊畢至少要用上2-3小時,當中有不少有趣的打卡位,遊人切勿走雞。
1. 監倉
現時位於整個建築群中央地方的B倉,保留了昔日域多利監獄的風貌,內裏共有8個囚室開放,遊客可一賞鐵窗風味,自我禁閉一會。監倉樓高三層,遊客只可在地下打卡遊覽。
2. 槍房
位於警察總部大樓旁邊,為當時的槍房,現陳列了當時的槍枝櫃(內為假槍,不能取出),並展出了上世紀警察使用的藤牌、防暴警帽、警棍等,同場還有67暴動的片段放映。
3. F倉
介紹囚犯整個入冊過程,總共有10個步驟,並有當時囚犯證展出。走廊末端,有為囚犯度高及拍照的牆,此為遊客必要打卡點。
4. 洗衣梯
位於賽馬會立方底下,洗衣梯為當時俗稱,現已重新翻新為步行樓梯,可用作戶外放映電影的觀眾席,頭頂為賽馬會立方,外牆為環保回收鋁所造成的鋁磚砌成,一新一舊,與樓梯的水泥形成強列對比,官方稱若要拍婚紗相,這樓梯亦是必影景點。
5. 連絡橋
別具特色的人行天橋,連接C倉的高層與營房大樓的低層,當時出入囚室與獄吏的通道,三層橋別具特色。
6. 中央裁判司署正門
只要翻查一下舊日香港的新聞,必見過這度小小窄窄的裁判司署正門,皆因不少大案都在此審結,最聞名是當年貪官葛柏便是在此受審。
7. 監獄圍牆
朝贊善里一面的圍牆,又是另一打卡點,事關當年域多利監獄建於中環中心,周圍都是民居,監獄方面曾多度建高圍牆,以便可阻隔民居的視線,亦花了不少心思設計圍牆的大石。
8. 大館一百面展覽
位於警察總部大樓內的複式展室,由五位本地藝術家策展,包括了楊穎賢、馬家騏、鄭尉莉、錢凱珊及余悅思,以百個中環故事作骨幹,一百種角度回看中環歷史,並有《18樓C座》的播音員聲演不同的中環故事。展覽的主建築以支架搭建了不同招牌,非常醒目有型。
9. 監獄操場
在賽馬會藝方和賽馬會立方之間,毗鄰D倉及F倉,這裏往日是囚犯作息地,現看到舊建築的磚牆和新建築物碰合,鋁金屬的新大樓外牆,物料刻意不反光,要算是陽光充沛都不會「殘眼」,打卡一流。
10. 警察總部大樓
樓前有棵芒果樹,樹齡已有60年,是現存大館中區警署建築群中的活文物。
馬會表示,相傳芒果樹每2、3年結果一次,每次結果都會有人事升遷,或發生重大事件。不過,由於警員人數眾多,每次結果只有較高級的警務人員可享用,包括回歸後幾任「一哥」(警務處長)。
樓內有大Sir 房,警察巡邏路線的圖示,現在還設有餐廳,紅色磚牆的大樓,樓前空曠地是檢閱廣場,又是必到打卡位。
預約入場方法
要參觀大館,公眾可透過大館網站、或「大館」(Tai Kwun)手機app,預訂「大館証」,在2018年5月29日開始到訪參觀(預約期至6月30日),首階段預算每日2000名額、預計每人停留約2.5小時。入場費全免。
開放時間
大館:上午11點至晚上11點
訪客中心:上午11點至晚上8點
有關展覧、演出、各商店及餐廳的開放時間,請參照網站內的相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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