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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起,KY公司半年報將改採會計師「查核簽證」,
加強會計師及公司董事會、監察人的把關責任,
但半年報公布時間則由現行第二季終了45天,延長為2個月(8月底),
這是比照金融業的公布強度
https://ctee.com.tw/news/stocks/424464.html
下圖是各類股票公布財報時間,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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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華倫幫同學真的是太厲害了
買到405元最低點(只成交1張)
跟我在5/12買到402低點一樣厲害
來賓請掌聲鼓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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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8的網紅台北市議員徐弘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都更中心肥高層、瘦基層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揪副執行長一人狂領14個月獎金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今(11)質詢市長柯文哲時指出,台北市超過30年的老舊建築高達11.5萬棟,但從柯文哲上任後,申請都市更新的案件數卻每況愈下;「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以下簡稱都更中心)多數主管及基層同仁...
監察人責任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委員,針對近日爆出的 #科學園區物流事業被紅色資本入侵爭議,由於事涉中資所產生之國安漏洞,政府若沒有實質審查,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呼籲政府即刻出面處理,包含公營事業轉投資計畫的監理、新竹物流與嘉里大榮違反獨立董事規定和《公平交易法》的疑慮,及紅色資本入侵國安產業等種種危機。
🔺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嘉里大榮的兩大疑點
➡️ 嘉里大榮上層股權變動案為何至今不申請
嘉里大榮的股權變動,是香港嘉里集團旗下的嘉里控股配合中國順豐集團收購嘉里物流一案,將原本透過嘉里物流聯網持有的嘉里大榮 49.67% 的股權,轉而透過 Treasure Seeker Group 持有。
依據我國《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後續投審會和金管會召開的會議結論,規定「外國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 10% 以上股權案件」以及「原經本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因此,無論是Treasure Seeker Group 取得台灣嘉里大榮的股權,或者是台灣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從嘉里物流聯網變動到 Treasure Seeker Group,都應該向投審會申請許可。然而,投審會日前回應,「已提醒嘉里大榮若涉及中資要申請」,也就是說嘉里大榮目前尚未提出正式申請。
➡️ 嘉里大榮的中資疑慮投審會標準不一
此案當中最關鍵,也是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嘉里大榮的中資背景。對此,經濟部投審會僅表示,投審會必須要先收到申請案,才有立場要求嘉里大榮提供實質金流資料,已能更進一步審查其背後是否是中資。
投審會針對中資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其一是從資金及股權的結構來判斷,也就是申報、金流、調查的部分。另外,則是#中國投資人的實質影響力。
過去,投審會已多次依據實質影響力進行中資的審查及判斷。如 2019 年投審會駁回外資「 #南海控股」投資台北雙子星大樓,原因在於中國人士高度參與南海控股的營運與政策方向,因此投審會認定南海集團有受中國掌控營運的疑慮,以及淘寶台灣被認定是陸資,在資金身份認定上,即是以實質影響力來決定。
在社會各界已經疾呼嘉里大榮的中資疑慮,投審會堅持需申請才受理,實與過去所秉持對有危害國安疑慮的投資,採最嚴格標準的說法,相互違背。
🔺泛公營企業股權轉移既定程序與規範遭漠視
科學城物流公司關係著台灣高科技產業的貨物進出,因其物流有特殊重要性,當時由政府規劃泛公營的科學城物流,對帶有政策目標的泛公營企業的轉投資管理,也有管理辦法與一定核定程序。
然而,在科學城物流轉售股權過程中,將規範晾在一邊不予遵守,如先前由時代力量所揭露,台糖不行使優先承購權竟只有口頭報告,#公文裡董事長簽名欄是空白一片。
🔺嘉里大榮獨董獨立性存疑,物流兩大業者疑似聯合行為
嘉里大榮、新竹物流為國內物流業兩大龍頭,兩家業者約佔國內70%的貨運量,屬於高度競爭。然而,嘉里大榮獨立董事李盈助先生,實質上卻是新竹物流的管理階層,除#違反獨立董事的資格規定外,也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禁止聯合行為的疑慮。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而且不可以是握有該公司董監席次法人股東的董監,以避免利害衝突。
然而,李盈助為嘉里大榮第四大股東盈新公司的監察人,卻擔任獨立董事,有違法疑慮。此外,李盈助同時身兼新竹物流董事,且在新竹物流已經透過子公司新竹貨運,取得嘉里大榮公司一席董事的情況下,更難以認為李盈助具有獨立董事所必須具備的獨立性。
新竹物流間接掌握嘉里大榮公司一席董事和一席獨立董事,衍生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 #聯合行為風險。特別是董事李盈助,有機會同時參與新竹物流和嘉里大榮的董事會,決定包括運費、交易對象和地區等營運決策,藉此進行聯合行為的風險。
綜上內容,時代力量要強力呼籲政府有關單位,儘速針對科學城物流股權轉賣一案,釐清以下問題:
1.政府及公股事業應該進行 #轉賣相關附加條款的評估與訂立,避免具政策性質的事業淪為投機工具。
2.金管會應裁罰李盈助違法兼任嘉里大榮獨立董事,而公平會應依法介入調查嘉里大榮與新竹物流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3.投審會應持續調查嘉里大榮股權結構,並將實質影響力納入審查標準,以避免中資的投資審議,成為臺灣的國家安全漏洞。
時代力量要再度強調,科學城物流一案,嚴重威脅台灣高科技產業機密,是非常重大的國安問題。時代力量將持續強力監督,追究華航、台糖、投審會的相關責任,以釐清本案事實真相。
請全體國人共同關心此案,避免台灣的經濟命脈,一步步落入紅色資本的魔爪。
監察人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監察人責任 在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都更中心肥高層、瘦基層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揪副執行長一人狂領14個月獎金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今(11)質詢市長柯文哲時指出,台北市超過30年的老舊建築高達11.5萬棟,但從柯文哲上任後,申請都市更新的案件數卻每況愈下;「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以下簡稱都更中心)多數主管及基層同仁每年獎金平均約2至3個月,但副執行長洪志生竟一枝獨秀,一人狂領14個月獎金,金額高達約156萬。徐弘庭質疑,在標榜嚴格管理的柯文哲市府,出現這麼嚴重的貪瀆及局處首長嚴重失職的案件,柯文哲要不是一個知情不報的壞蛋,就是一個毫不知情的笨蛋。
根據資料,柯文哲上任後,都更中心預算年年增加,109年度總預算2億,人事費用不包括董事長及執行長薪資即高達7400萬(目前員額60人,預計70人),佔37%,相較於中央住都中心年度總預算12億,81人,包括董事長及執行長薪資,預算卻僅約6400萬,僅佔5.3%。徐弘庭實際調閱都更中心人員薪資所得,竟驚人發現副執行長洪志生的績效獎金如坐直升機,從105年9萬,到106年飆至66.6萬,107年再飆升至111萬,108年則133.2萬,加上年終獎金及專案獎金,洪志生106年獎金7.7個月、107年獎金11.5個月,至108年竟高達14個月。相較於辛苦的其他主管及基層員工平均獎金約2.5至3個月,徐弘庭認為「肥高層、瘦基層」,感到相當不捨與不值,更覺得匪夷所思,難道市府都更推動只靠洪志生一人嗎?才有如此驚人的績效。
都更中心人員薪資所得包括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專案獎金及專案加給。徐弘庭分析,洪志生的薪資曾在106年調漲20%變成1,296,000元,月薪為10.8萬,至107年再調漲3.6%變成1,332,000元,月薪為11萬,而根據都更中心「員工職等職稱及薪資和定參考表」,副執行長薪資由執行長提出建議報請董事長同意,請問當時的執行長與董事長為何會大幅調整洪志生薪資?
專案獎金部分,依據專案獎金發給實施辦法,由人事單位及主管初審,副執行長、執行長提權值調整,直接參與案件限額13萬元、間接參與案限額6.5萬元,為定額獎金。至於績效獎金的部分,根據都發局書面回覆質詢,都更中心的業務績效評估,由都市更新處每年2月、8月召開績效評估會議訂定,而獎金則依據都更中心人員服務績效考核要點,相關獎金基數是由執行長核定。
徐弘庭質疑,都更推動應該是都更中心及都更處全員辛苦的成果,為何獨厚洪志生一人?更何況,都更申請狀況每況愈下,為何洪志生一人獎金年年攀升創新高,獨領14個月?台北市投資事業及基金會108年年終獎金,最高不過4.4個月,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直接訂定考績及績效獎金以不超過4.4個月為限,究竟為什麼洪志生一人可領14個月獎金?徐弘庭質疑,同意洪志生薪資及績效獎金的董事長是副市長、建議薪資及績效獎金的執行長是都發局長、績效評估會議則由市府都更處召開,都更中心的監察人是政風處處長及法務局局長,在柯文哲所領導的市政府竟然發生如此荒謬的事件,徐弘庭要求柯文哲不能用一句「人已經跑了」就讓整件事情輕輕放下,應該立即移送法辦、監察院調查,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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