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ATM隔空取鈔
作者:楊博堯
前陣子一銀ATM遭人以「隔空取鈔」的方式盜領鉅款,造成社會輿論一片譁然,與一般盜用他人帳戶必須操作ATM的情形不同,根據檢調說法,ATM是被植入2隻惡意程式,再經由電腦遠端操作使其依惡意程式指令吐鈔,全程並未插入金融卡或使用ATM按鍵、亦未有入侵一銀資料庫進行轉帳而造成存款戶任何損失。
本案雖然沒有人直接操作ATM,但用木馬程式讓ATM自動吐鈔仍應屬於使用不正方法而有詐欺之事實,此時被欺騙的儘管是機器而不是人,刑法中卻特別針對這種情形允許把機器當成是人而成立詐欺罪。由於本案使用木馬程式沒有竄改他人財產紀錄,其行為恐屬刑法第339-2條第1項的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鑑於現代社會成員對電腦與網路系統使用的高度依賴,若破壞一般人對使用該系統安全性的信賴也是會構成刑事責任的。本案惡意程式破壞了原本施加在ATM上的保護措施,並干擾了ATM的正常運作,除可能構成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與第360條的干擾他人電腦罪外,若操作木馬程式過程中有變更或刪除ATM之電磁紀錄,更會構成第359條之未經允許變更、刪除他人電磁記錄罪。此外,木馬程式如是自己製作也會構成第362條製作電腦程式罪。最後其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分,會依刑法第55條再與前面詐欺的部分就最重的罪名處斷。
順帶一提,在逮捕到犯案者後,有傳出老翁在山上拾獲贓款,卻沒有馬上交給警局的插曲。雖有報導說老翁有侵占的嫌疑,惟其行為究屬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成抑或第337條之遺失物侵占或是更嚴重之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須取決於行為人之主觀認知,始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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