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接受另一半與異性朋友單獨過夜嗎?(貞德編)
男女單獨過夜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懂得避嫌才能得到幸福
很多人曾經討論過男女之間到底有沒有純友誼
這件事,或許可能有,但也僅止於萬中之一
的機率,因為大部分會成為朋友
一定是彼此有契合的地方,本來人就不會
和討厭的人當朋友,就像霍建華
和林心如當了二十年朋友最後還是變成夫妻🎎。
會當朋友一定是彼此聊天契合、理念契合
有共同經歷一些事等等,會欣賞對方不代表
要交往、有好感也不見得就是喜歡對方
但世界上沒有什麼不可能的事!
所以,避嫌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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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嫌重點不單獨約出門:
當你有另一半之後,本來就要明白保持距離
的重要性,總不會有了另一半還和異性出去
然後理由打著我的朋友就是女生朋友。
有了女友還單獨和女生朋友看電影?
這是很自私糟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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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嫌重點不要亂打電話:
有了女友還和異性大聊特聊
異性朋友失戀,就三不五時去陪伴
聊天頻率高到女友快抓狂,這都是
沒有遵守朋友的界線範圍才會導致雙方
一直爭吵,說句難聽的,難道這個異性朋友
會沒有女生朋友,失戀還需要男生安慰嗎?
這到底是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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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嫌最高原則感情再好也不能一起過夜:
這從福原愛的新聞就看得出來了
即使說是朋友,但所有輿論還是會認為是外遇
因為有了家庭本來就應該保持距離
擅自和異性過夜,本身就是沒有道德觀的行為。
無論結婚或戀愛,都要明白避嫌的道理
有了男友/女友就要懂得尊重對方,自我克制
顧念另一半的感受,如果做不到
那就乾脆不要在一起!都有了家庭
小孩再來說無法避嫌,那就是不負責任的人。
“因為避嫌,本來就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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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房東房客:法庭上的說書大賽】
法庭中的攻防並沒有總是像歐美律師劇當中演的刺激犀利,有時候法庭就像是被各種職業耽誤的說書人的舞台,想像力是你的超能力。書若說的好,訴訟沒煩惱;有時候也有一些雖然說得精采,但不獲法官青睞的案例,今天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因為對方外遇要請求離婚、精神賠償的案件中,法官不採信的例子,如果以後大家有需要,請不要用這些藉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6號判決:分租房間
上訴人主張為了要增加收入,將房間租給某林姓女子,與該名女子的頻繁通話是因為要和該名女子討論租房事宜。但法院認為,上訴人與林姓女子在25天左右中約有25通的電話,且多數多在夜間,不採信上訴人的主張。各位,有沒有一種既視感,有沒有?有沒有?
🎸新北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48號:同房不同床
上訴人主張他跟L外宿旅館是因為演唱會結束太晚,沒車北上,才會同宿於旅館。雖然同房,但是不同床,沒有肢體接觸。法院認為到外縣市單獨過夜、約會已經逾越普通男女正常互動方式。
🎸新北地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202號:只是乾妹妹
被告主張李姓女子與他是乾哥哥和乾妹妹的關係,而被告曾到李姓女子家住一個禮拜多,是因為李姓女子腳受傷,被告載她到醫院換藥。法院依前述行為認定被告與李姓女子有曖昧關係。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上字第111號:我想不起來了
被上訴人主張對造與P同居在外、裸體共眠,並請求離婚跟精神賠償。對造主張自己與別人合照時本來就會搭肩貼臉,沒有什麼特別親密的意思,也因為喝太醉想不起來為何與P裸體共眠,跟P只是普通朋友。法院當然不信一起裸體睡覺只是普通朋友。
🎸臺中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66號:到汽車旅館討論論文
被告主張他只是在汽車旅館裡面跟A討論論文,並沒有任何親密的行為。法院認為,要討論論文就去研究室、辦公室、圖書館,到汽車旅館顯然是有較親密的男女往來關係。
以上只是無數裁判中之五,小編也有找到到汽車旅館借錢的(臺中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224號)、牽手擁抱是只是在玩(臺南地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06號),我們事務所也有處理過主張鹹濕對話是在構思情色小說的。編故事的能力唯有人類可以超過人類,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要編故事的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