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犯罪所得分期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年假的最後一天,明天才會正式上班,中國時報A5版的一則新聞,讓我自動提前銷假。
【年節詐騙暴增 兩大部會盯上】
赫然的標題說是年節詐騙暴增,可是提出警告的居然不是內政部,也不是警政署,而是平常和治安、犯罪保持距離的經濟部、金管會?!到底是怎麼回事?!
新聞中說:
『經濟部罕見在連假期間喊話,要民眾網購時切記「多」「多」益善,留意網購平台安全與賣家信用評價紀錄,金管會則點名網路銀行、社群媒體及地下期貨成為近期詐騙新招,不排除年後反制。』
又提出幾種當前詐騙的慣用手法: 網購詐騙、假交友、假投資等,因應國人使用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的比例上升應運而生的犯罪態樣,故而提出的警示。
這是則很好的犯罪預防報導,但是【年節詐騙暴增 兩大部會盯上】的標題下錯了,因為歷年來的春節期間,車禍意外鬥毆都可能發生,唯獨與電信網路相關的詐騙則是偃旗息鼓的假期,因為這些電信詐騙集團的成員,從首腦到嘍囉多是華人,都過農曆新年,他們也要放假!
更何況,電信詐騙能夠得逞的情境,多半是被害人獨自接到這些釣魚訊息,不論是愛情陷阱、假法官、假檢警,或者是最常用、最長壽的「猜猜我是誰(怎麼連我的聲音都聽不出來了)」,絕大多數都是利用被害人當時的獨立無援,沒有找人商量的機會,再請君入甕! 而年節期間,不管在哪裡,大部分都有家人團圓過年,像那樣陷入孤獨絕境的機會不多,相對的詐騙得逞的機率也較低。
【年節詐騙暴增】的新聞出來後,我特別問了值班中的刑事局官員,果然紀錄科明天才會上班,所以根本不可能有年節詐騙暴增的資料,反倒是,在過年前刑事局統計出109年全般詐欺,發生計2萬2945件,財損超過41億6千萬;其中假網路拍賣(含一般購物)受理5834件(第1名)、解除分期付款受理2905件(第2名)、投資詐騙受理2845件(第3名)、猜猜我是誰受理2068件(第4名)、盜冒好友身分受理1137件(第5名)。儘管刑事局公布的詐騙犯罪破案率高達98%,但是利之所在,趨之若鶩。我們必須要小心提防。
但是,經濟部與金管會也不要以為這樣喊喊要大家小心上當即可,這些詐騙之所以能夠在網路世界中神出鬼沒、躲避查緝,不也是我們的金融控管機制出現破口,法制不夠周延所致? 因為主管部會的不作為,才會讓詐騙犯罪仍然是所得最高的行業!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6000288-260110?chdtv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6000288-260110?chdtv
犯罪所得分期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Legal Nutshell】緩起訴處分
作者: 管乃茹律師
衡諸緩起訴,係立法者考量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要以刑責相繩,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檢察官得開出一定的條件並訂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的機會。只要被告能履行該條件且在緩起訴期間內不故意再行犯罪,緩起訴處分未被撤銷就可以確定,被告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然實務上,因緩起訴處分原檢察官須「依職權」送再議,有時為便利被告取得緩起訴處分,僅會以較輕之罪名起訴。回顧102年底彰化地檢偵辦頂新假油事件,另案查出頂新涉嫌逃漏稅及故意遺漏會計事項紀錄。上開漏開發票之銷售所得,被存入魏應充之個人帳戶內,涉犯商業會計法,經彰化地檢裁定魏應充需於3個月內向公庫繳交1000萬元,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本件魏應充係以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輕罪起訴,然實則頂新漏開發票之銷售所得,並未存入頂新之公司帳戶內,反而是存入魏應充之個人帳戶,該行為有如盜取公司資產,可能涉及刑法之侵占罪及背信罪。且董事在執行業務時,應盡「忠實義務」,也就是應該以公司利益為「唯一」的考量,不能為謀求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而損害公司的利益,魏應充同時身為味全之負責人,讓頂新將假油以高價賣給味全,從中圖利,亦有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問題,恐已非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得予緩起訴處分之罪。
(編按:嗣頂新又涉飼料油案遭提起公訴,上開緩起訴處分業於今年10月經撤銷,並就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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