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請見: https://reurl.cc/W3mA75
好的,故事跳一下,來到委託律師發函之後,
寄到的第二天,SKB在官網張貼了一張道歉聲明,
他們沒有跟我說,後來的來信也沒提到,
是有幾個人來留言告知的,
要謝謝這些朋友,讓我能夠第一時間知道自己被道歉了。
最初的道歉聲明請見附圖。
插畫家當比也貼了道歉聲明,有頭有尾有好好道歉。
這日稍晚,SKB寫信來說要走調解程序,
我請律師直接跟他們聯絡,開始談和解。
我方重申最初提的三點要求,道歉、回收商品、賠償金。
請SKB在官網的道歉聲明中,
在我的名字後面加上稱謂,並在臉書跟IG也貼這篇道歉聲明,
他們說這款聯名商品沒有賣出,
後來因為有截圖,他們才說是當比賣出的,
而當比在道歉文中說會回收。
根據當比曾經貼過的第一波預購量,
這三款筆共賣出200多支,每支的售價是420元,
他們說之後的預購都暫停出貨,這點也難以追查。
思考過後,覺得重點是道歉,和解金額開了三萬。
之後律師跟對方再度聯絡不上,打過幾次電話都在開會,
窗口甚至直接一度回覆說他也找不到老闆,
幾天後行銷主管回信說,主管群對於和解條件還沒有回覆。
隔日,
SKB主管來電表示我當初的發文讓SKB商譽受損,
要我澄清,他們才會道歉跟付和解金。
我想了想,覺得發文說明雙方已和解是合理的,
律師代擬了短文,傳給SKB確認。
兩日後,也就是7/28,SKB主管回了長信,
內文大致是說,主管群決議認為,
SKB收到通知後均有積極回覆,是我沒有給予SKB適當的處理時間,
還積極在網路發表不實指控,造成大眾誤解,
營造SKB諸多負面形象,造成SKB嚴重名譽受損。
說明和解的短文不夠,
要我在文章內詳述SKB十分尊重我並誠心處理,
並未第一時間不負責任、諸多藉口、堅持不道歉,
要更正並清楚說明,恢復SKB名譽。
律師回信提醒,是SKB侵權,我沒有發這個聲明的義務,
第一篇發現侵權的說明文,也是客觀敘述事實,並非不實指控,
請他們思考和解內容,並在隔日回覆。
隔日是7/29,沒有來自SKB的回覆。
7/30,也沒有來自SKB的回覆。
7/31,也沒有來自SKB的回覆。
接著是八月,SKB還是沒有回覆。
今天是8/9,離最初發現侵權那日,剛好是一個月,
中間我等了12天,這樣算是,很積極的,在等待了吧。
寫到這裡,也許有人會疑惑,那當比呢?
如同我前面所說的,對我來說,和解金比較是象徵,
我一開始就跟律師說,重點是對方好好道歉。
SKB說當比已經在IG道歉,
他們就不在臉書跟IG發道歉了。
這很奇妙,
先前各種跟當比切割,到了這個環節,
又突然成為了一體。
這一整個月有點耗費精神能量,
思考過時間成本,雖然談不成和解,我也不會告上法院。
在許多事件中,若當事人決定不提告,
常常會遭遇到一種說法,類似「不吉還囉唆什麼」。
遇到這類事件,都是日常中的特殊狀況,
每個人有每個人對於時間運用的考量,
而法律也不是用來評量一切的指標。
總之,
最後得到就是SKB官網的道歉,
跟後來加上的「女士」兩個字。
我從小到大買SKB文具的支出絕對超過三萬,
手邊有的,我還是會繼續用,
但從今以後,每一支購入的筆,我都會仔細確認過品牌。
最後我想說的,跟前文其實差不多,
一間以書寫作為核心品牌的公司,請不要這樣對待創作者。
而創作者的公開發言,並非你們可以花錢買下的,
和解金是為了你們的侵權負責,不是要我寫稿的稿費,
請弄清楚侵權的是何方,又是誰造成SKB的名譽受損。
為了怕貴司主管群又為此文開會,
直接說答案:
傷害SKB名譽的,就是面對侵權時,SKB每一次的選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日前質詢揭露,科技部中科管理局(下稱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招標弊案,上億元的標案竟然為鴻海集團旗下「睿綸生技」量身打造、變更規則。 ➡️得標的睿綸生技總經理陳俊嘉,竟然是中科主任祕書林梅綉的姪子。 ➡️今年1月28日,中科局長陳銘煌、主秘就已經特地赴「永齡基金會」與高層密會商談合作...
特函更正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特函更正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友 表示:
「居然淪落到被北韓取笑」
「若是在北韓,范雲早被槍斃了」
「3+11至今無任何一人負責」
「若是在北韓,范雲、陳時中一掛的早被砲決了」
「超前部署還被北韓嘲笑」
「范雲、時中:還好我不住在北韓...」
「3+11的邊境放寬決策不知道是哪個北七」
「如果3+11在北韓...早被金小胖做掉了」
「每次想到范雲強烈建議機師享3+11防疫特權,我就超想罵髒話的」
「NCC趕快去函要求更正,范雲趕快去投書澄清啊」
「范雲聽到沒?」「將來歷史會有『范雲破口』成語」
台灣本土新冠疫情爆發,連金正恩也關注?北韓官媒《勞動新聞》25日在官網刊出文章,內容提及台灣隨著疫情時間拉長,防疫措施也鬆懈了,其中一項就是因為將飛行員的隔離檢疫期從14天鬆綁至3天。該文引發不少國內網友關注,有網友就再想起曾召開該機師協調會、討論放寬航空機組員防疫措施的民進黨立委范雲,「躲到現在」、「北韓嘲笑我們的3+11,感謝范雲、讚嘆」。
北韓官媒認證台灣3+11成破口 網想到又火大了:范雲聽到嗎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526000902-260407
#民進黨 #范雲 #北韓 #防疫 #破口 #嘲笑 #超前部署 #金正恩 #勞動新聞
特函更正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我日前質詢揭露,科技部中科管理局(下稱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招標弊案,上億元的標案竟然為鴻海集團旗下「睿綸生技」量身打造、變更規則。
➡️得標的睿綸生技總經理陳俊嘉,竟然是中科主任祕書林梅綉的姪子。
➡️今年1月28日,中科局長陳銘煌、主秘就已經特地赴「永齡基金會」與高層密會商談合作此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局長今日坦承,在當日,便已知悉主秘與睿綸生技總經理的親屬關係。
2. 中科招標「需求說明書」內的規格,在局長與主秘1月28日密會永齡基金會高層之後,將原先「智慧機器人」的規格另外加上「智慧醫療」,量身打造為更符合睿綸生技的需求。
更離譜的是,局長指示全面下修標案的「需求說明書」計畫KPI指標,完全是因人設事、大玩檯面下運作。
3. 中科對外試圖辯解:「主秘已於評選前依規定迴避並主動請辭評選委員職務。」,該說法十分可笑。
儘管局長早已於1月28日知悉主秘與陳總經理的親屬關係,仍在3月4日圈選主秘為標案評選委員。此外,整個標案規格的訂定及規則的變更,主秘全程參與指示。在替睿綸量身打造完畢,才在評選前一晚,匆匆辭去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的規範,如此沒有迴避的行為根本已經違法。
4. 事發後,「知情人士」透過媒體以『獨家』之名,釋放假消息放話,謊稱得標的「睿綸生技」,是唯一本土廠商。局長今日親口說出三家投標廠商,都是本土廠商。面對這樣惡意帶風向的行為,相關單位竟也未發函更正,是在縱容有心人士誤導視聽嗎?
5. 科技部對外宣稱已將中科主秘調職接受調查,但中科局長同樣涉入其中,至今仍繼續推諉卸責給基層公務員,科技部為何遲不將局長調離現職?這樣子進行調查的品質社會大眾實難以信服。
此外,上週我要求中科提供所有公務往來的電子郵件內容,科技部次長承諾提供,為何迄今中科仍拒絕提供?科技部在國會所展現的徹查態度,卻未能體現於下屬的實質作為上,請科技部別再以可笑的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迴避國會的監督。
附註:
2019-5-9 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招標弊案,雪球越滾越大
https://reurl.cc/kvke9
2019-5-6 真的是混蛋!
https://reurl.cc/zXonp
2019-5-5 這幾天進一步調查,發現更扯的事
https://reurl.cc/WWyKk
2019-5-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科技部幫特定廠商量身打造上億元巨額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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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3名NCC委員被提名人,立委管碧玲揭露商業發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杜震華,1995年於聯合國出版的期刊上發表文章Determinants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a new approach and findings,將台灣標為「中國的一省」,然而送致立法院的著作目錄卻擅改題目,未提"Province of China",有隱匿之嫌。杜震華聲稱題名是編輯修改,事先不知情,但承認未去函更正。管碧玲指出,杜震華曾在新黨,還在2000年為文主張台灣與中國組成「中華邦聯」,提醒他若擔任委員,勿讓親中價值影響專業,不要讓中國因素成為NCC揮之不去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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