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彈自唱、翻唱Youtuber的版權二三事
香港版權法例修訂在二零一五、一六年鬧得滿成風雨,作為一個有6年資歷的自彈自唱Youtuber,筆者無意侵害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但畢竟Youtube的分紅機制,令Youtuber上載涉及有版權的作品時會有一定的衝突。筆者認為非原聲帶的翻唱作品本來就需要個人的樂器、演譯技巧、歌藝的配合,而且翻唱作品亦能增加原曲的傳頌性,提升原曲本身的價值。因此,筆者翻查了一些版權條例豁免方案供各位自彈自唱Youtuber參考一下,令大家在Youtube上載作品的心機不會白費。
至今,筆者擁有百多首自彈自唱的中外翻唱作品,以往的Youtube營利大約有三份一會被各地的版權協會(西班牙SGAE、英國PRS、香港CASH)及唱片公司(BMG、UMPG、EMI)申報聲明而全數拿走(圖一)。這個當然不是因為各方人員都來欣賞自己的作品而申報聲明,而是Youtube的content ID自動與筆者的爛翻唱做數據配對得出的結果。筆者的作品只是用作彈唱的學術交流,並未有向觀賞者收取任何費用,Youtube所回饋的收益(即使沒有被申領)平均每首作品每年亦只有不足1美元,實在說不上損害版權人利益。
基於中外版權法慣用的「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其實Youtuber可以向Youtube「提出爭議」(圖二),然後接著選擇「我使用這項內容時,符合適用版權法律的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原則要求。」(圖三),「繼續」之後,在「說明」裡可以加上現行香港版權條例的其中三條版權豁免如下:
《版權條例》第528章 第39條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版權條例》第528章 第76條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1) 凡作為某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活動的一部分或為該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利益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有關的條件為─
(a) 該會社、社團或組織並非為牟利而成立或經營,而其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或是關於宣揚宗教,或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的;及
(b)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該作品的地方的入場費的收益,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社團或組織的目的。
《版權條例》第528章 第85條 改編本
凡任何作為憑藉本分部可作出而不屬侵犯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版權,則在該作品是改編自另一作品的改編本的情況下,該作為亦不屬侵犯該另一作品的版權。
筆者的翻唱屬於改編,因此選了第85條作為申訴說明(圖四),版權人會收到通知,並在30日內回覆爭議。以《I'm Yours》為例,版權(或許是演奏權)人最後同意分享針對這個作品在Youtube裡的廣告收益(圖五)。而最理想的結果是30天後,版權人不回覆你的爭議,作品在Youtube的少量收益可以全數撥歸Youtuber。自此之後,Youtube裡大概有9成的作品重新獲得分紅。
最後筆者亦不忘帶一下頭盔,翻唱、改編歌曲本來就是用了原曲的旋律、編曲或歌詞,如果你的作品受歡迎到了一個影響版權擁有人利益的程度,你仍然有可能負上版權訴訟的風險。不過這個風險,相信不少Youtuber亦甘願背負,祝各位Youtuber前途無限!
http://www.yuppiemusic.com/youtube.ht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發現林旭華有關版權條例的說法有很多錯誤的地方。 我們公司有拍電影,也有出唱片,我真的不明白採納公平使用(FAIR USE)對我們的版權權益有何損害。 公平使用的豁免範圍對比現時草案的分別,我在節目中已講得很清楚,例如將婚宴或私人派對中演唱片段上載到YOUTUBE或FACEBOOK等平台,若維持現時...
版權條例豁免 在 Pang Chi M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打橫嚟講:網絡廿三條又嚟啦!小心!
香港廢柴政府各大小部門內,毋須港大民調中心出手,全世界都知「最廢的」,應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啦!該局局長除了派卡片耍家,同埋做「人肉錄音機」之外,年薪二百多萬,佢有乜嘢「好事」貢獻過香港的呢?香港電台貴價豪起新大樓?香港電視再發牌?地鐵站因大陸蝗蟲蜂擁擠迫,叫上唔到車的香港人等多一班?商台節目主持李慧玲被撤職、民間電台公民抗命之「非法廣播」,佢有邊一單嘢搞得掂?咁不特止,還劑劑過佢手的都弄出禍來,如斯垃圾官員,都唔明點解仲可以留喺度篤眼篤鼻,月月支薪?
嗱!今日,又有單歸卡片蘇管的「小事」要做嘢喇!唔知佢點死矣!
被網民指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條例》修訂,前年因全球網民反對,兼有立法會議員「拉布」抗爭,政府才被收回審議,再作公眾諮詢;依家話「就如何處理戲仿作品」(即俗稱的「惡搞」),已完成諮詢,下周將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局方話帶有時政、批判、滑稽和戲謔意味的二次創作,可獲《版權條例》豁免,但將刑事責任的門檻界定為「侵權作品會否取代原作品」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仍不會豁免,此兩項意思含糊的定義,有若一把利刀懸在創作人凌空頭頂,只隨政府心情,鍾意斬下就斬下。如在以前香港法治昌明的年代,還有根有蔃,有法可依;但今天,種種黑勢力猖獗,政府無信用的現實下,只會增加白色恐怖之力度。
其實,這網絡廿三條是真正《基本法》廿三條的先行部隊,只要畀佢哋使橫手過到,香港言論、出版、新聞、創作自由,通通玩完!唔信?立此為照!
彭志銘
次文化考古學家,對城中潮語有深入研究,博徵博引,廢官廢人行埋一邊。
歡迎add我facebook一齊(目及)實政府
版權條例豁免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發現林旭華有關版權條例的說法有很多錯誤的地方。
我們公司有拍電影,也有出唱片,我真的不明白採納公平使用(FAIR USE)對我們的版權權益有何損害。
公平使用的豁免範圍對比現時草案的分別,我在節目中已講得很清楚,例如將婚宴或私人派對中演唱片段上載到YOUTUBE或FACEBOOK等平台,若維持現時草案,就可以告。
首先,林旭華說美國版權條例因採用公平使用原則,導致大量訴訟,因沒有例明模仿、戲謔、時事評論等豁免範圍,這是錯的。在美國的條例中,模仿、戲謔、時事評論等被列為“SUCH AS”,即以上所講的只是其中一些被豁免的例子,其他行為只要符合公平使用原則,也會被豁免。
林旭華說不通過現有草案就寧願維持現狀,這也是廢話。過去十年,根本很少用版權條例去告人,因為他們衡量到告得入的機會很微。如果泛民修訂的草案獲得通過,起碼對牟利、商業性質的侵權者可以告得入,而事實上,版權持有人要告的目標也是這種人。何以要保留去告非牟利和私人性質使用的人的權利呢?非牟利和私人性質使用每天都在發生,版權人亦從來都告不到,現在竟然說要一拍兩散。
既然如此,最好就一拍兩散,草案通過不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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