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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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限制子女自由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父母限制子女自由 在 雙寶爸的小宇宙|兒童感染科 顏俊宇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林昀儒 家庭教養觀念「讓孩子自由發展、從小讓他自己做決定💪」&「孩子的 #挫折感其實是後天學習 來的💔」
「昀儒是最不像選手的選手,我們就順著他個性走,能走到哪裡,我們就盡量支持他,不會改變他」
「比賽表現常超乎我預期,能力不一定比別人好,但賽中可以表現到實力的百分之八、九十✨」昀儒父親採訪說道
我覺得昀儒能成為這世代桌球閃耀新星,目前世界男單排名已高至第5 (2021年8月),除了努力、天分,家庭教育也是佔有很大的角色。🌟
昀儒父親是宜蘭大學的教授,母親是壯圍國中校長,家庭教育氛圍充滿愛與自由💟父母不會限制孩子的目標,也不侷限孩子的發展,從小讓他自己做決定,最後昀儒決定往桌球奧運選手目標邁進,也從旁給予全力支持。🏓
昀儒父親分享過一件有趣的事:「國小教練曾經讓昀儒贏的時候要大聲吶喊,來提振士氣」但因為不符合昀儒本身的性格,爸爸和教練進行溝通,希望照著昀儒最舒服的方式進行比賽就可以了,由此可知,他們給昀儒最大的發揮空間,不會有過多的干涉👏
--
美國認知療法之父Aaron Beck曾說過:「對子女督促 #過嚴的父母。也許可以逼使孩子養成良好的習慣,卻也會使子女養成 #不安、#依賴、#膽怯、敢怒不敢言、不喜求和、不愛做勞心工作,以及不喜歡參加有創造性的活動等缺點。」🥶
德國教育家第斯多惠(Diesterweg)也說:
「父母給孩子自由的發展空間,不是對孩子放手不管,而是根據孩子的意願 #順應孩子的天性,而對孩子加以合理引導,讓孩子自主的發展,讓孩子更加愉快、健康、自由的成長。」😁
「很多父母 #溺愛孩子,怕孩子受到任何傷害,因而剝奪了孩子的自由發展空間。事事替孩子包辦,使孩子不但失去了動手能力,而且缺乏獨立的精神,形成了懦弱的性格,這必將影響到孩子將來的發展。」
--
父母也要注意:「#孩子的挫折感其實是後天學習來的」
當孩子做的不好時候,許多大人會在孩子一旁比較,這個比較的現象,就會讓孩子用這些負面想法去評價自己。所以當他們面對失敗或困難時,就會感到不開心產生挫折感。
孩子如果經常 #被限制 或是 #指責,就會認為他沒有能力勝任任何事情,對什麼事情都不想也不敢嘗試,或是輕易放棄。🌧
因此當孩子遇到失敗時,大人應該要將焦點放在孩子是否 #願意嘗試、努力上面,而不是一直將焦點放在結果上。讓孩子明白只要盡力就會有進步,孩子不會因為失敗而感覺到被比較,更不會因為失敗而感覺到大家不喜歡他們。
--
但其實在養育小孩子的過程,#自由與管教的界線 真的很難拿捏💦
希望小孩獨立自由探索,但也是很擔心小孩受傷,或行徑或來越誇張
適度壓力可以 #激發潛能,但過度壓力便會打擊自信心
教養難的地方就在每個家庭和小孩情況不同
從來沒有一個正確答案🎯
但適性發展不侷限小孩的喜好,給予小孩充分自由,並適時讚美的話語鼓勵孩子👍讓小孩知道 #挫折雖必然發生卻不可怕,也無損自我價值,慢慢建立成就感與自信心💪
辛苦的爸媽大家一起努力培養更多 #正向思考、#獨立性強、責任心強的小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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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 拍謝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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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經做過這樣一個實
驗:
他往一個玻璃杯裡放進
一隻跳蚤,發現跳蚤
立即輕易地跳了出來。
再重複幾遍,
結果還是一樣。
一測試,原來跳蚤跳的高
度一般可達它身體的400
倍左右。
接下來實驗者再次把這隻
跳蚤放進杯子裡,
不過這次是立即同時在杯
上加一個玻璃蓋,
“蹦”的一聲,
跳蚤重重地撞在玻璃蓋
上。
跳蚤十分困惑,但是它不
會停下來,
因為跳蚤的生活方式就是
“跳”。
一次次被撞,跳蚤開始變
得聰明起來了,
它開始根據蓋子的
高度來調整自己跳的高
度。
再一陣子以後呢,發現這
隻跳蚤再也沒有撞擊到這
個蓋子,而是在蓋子下面
自由地跳動。
一天後,實驗者開始把這
個蓋子輕輕拿掉了,
它還是在原來的
這個高度繼續地跳。
三天以後,
他發現這隻跳蚤還在那裡
跳。
一周以後發現,
這只可憐的跳蚤還在這個
玻璃杯裡不停地跳著,
其實它已經無法跳出這個
玻璃杯了。
生活中,
是否有許多人也在過著這
樣的“跳蚤人生”?
年輕時意氣風發,
屢屢去嘗試成功,
但是往往事與願違,
屢屢失敗。
幾次失敗以後,他們便開
始不是抱怨這個世界的不
公平,
就是懷疑自己的能力,
他們不是千方百計去追求
成功,
而是一再地降低成功的標
準,
即使原有的一切限制已取
消,就像剛才的“玻璃
蓋”雖然被取掉,
但他們早已經被撞怕了,
或者已習慣了,不再跳上
新的高度了。
人們往往因為害怕去追求
成功,
而甘願忍受失敗者的生
活。
難道跳蚤真的不能跳出這
個杯子嗎?
絕對不是。
只是它的心裡面已經默認
了這個杯子的高度是自己
無法逾越的。
很多人不敢去追求成功,
不是追求不到成功,
而是因為他們的心裡面
也默認了一個“高度”,
這個高度常常暗示自己的
潛意識:
成功是不可能的,
這是沒有辦法做到的。
“心理高度”是人無法取
得成就的根本原因之一。
所以,不要
給自己人生高度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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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 潛行夢境繪畫展 張玉穎專訪
隱身在捷運明德站附近的小巷弄,藝術家張玉穎的工作室就在一棟老舊公寓的頂樓。工作室和住家相距大約5分鐘車程,「靜謐」給了玉穎一個更好進行創作的空間,也因為頂樓的特性,彷如身處空中花園,隨意眺望,或休息、或深呼吸,都是暫時充電的好方法。
靦腆的笑容,與玉穎害羞的個性不謀而合;瘦瘦小小的她,帶領我們走進創作的小房間,窗明几淨且一塵不染,若干瓣乾燥花及小巧可愛的作品點綴了書桌,角落的陶瓶中插著些許芒草,靜謐祥和的氣氛,最適合創作了,我想。
畢業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美術研究所的玉穎,在高中時便可看出未來成為藝術家的潛能,課本上的塗鴉彷彿預言著玉穎的未來,在高中課本中,畫出了屬於自己的藝術創作藍圖。
玉穎的父母對於子女教育非常民主開明,且有所規劃。很多人會覺得藝術家這條路艱辛難行,多半阻力是源自於親人的反對,但玉穎的阿姨是位名書畫家、舅舅曾是獨立接案的設計師、姊姊則是藝術大學雕塑系畢業,均是在這方面有所成就的社會人士,更增添了玉穎在藝術創作上的無所畏懼。阿姨對於玉穎的創作非常的支持鼓勵,也曾對玉穎的媽媽說:「玉穎的作品和別人不一樣,希望支持她讀上研究所」。玉穎的阿姨對玉穎藝術的啟蒙及影響力可謂非常深遠。
細說創作主軸
玉穎偶爾會覺得,人與人的相處似乎隔著一層摸不清又看不透的膜,模模糊糊的臆測摸索,並且往往游離於虛假與真實之間,面對不確定的恐懼感,是那麼讓人躊躇卻步,但卻又不足以完全地掩蓋過那點不斷溢增的探求欲望,人在渴望著汲取溫暖和安定的同時,也捉緊了矛盾。
靠近是一種距離上的變化,同時也是人與人之間心靈交集所因應而生的某種溫度變化,隨著距離的拉近,我們開始感受自己以外世界的溫度。而人們彼此間總是存在著距離與隔閡,有時候,這樣的一種界線限制,讓我們很難以直接、純然的方式交流彼此,有時候卻也因為這樣的一種界線,讓我們能夠遠離險惡的種種。透過創作,玉穎欲描繪傳遞的是一種心靈溫度的變幻,一種渴求,一些安逸的寄託,觀察著社會的轉變,思考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舉止、表情、氛圍…,玉穎希望能夠透過一些意象或抽象時空的擬構,來詮釋一種心靈的寧靜之境。
求學時期的經歷
面對獨自一人的空間,玉穎回想,或許那時離開台北隻身來到台南讀書,最初學會的便是享受獨自一人的寧靜,一種自由平靜不受拘束的狀態,如同沉浸於創作繪畫那種自得其樂的自在,有時藉由色彩的縮減,維持在一個和緩的調子裡打轉,一如學習著調節現實生活中鬆懈與緊繃的節奏。
創作系列中,以鳥為主體展開,羽翼沒有了翱翔天際的意象,刻意忽略足部的描寫,整個畫面營造的是一種靜的氛圍。敘述著追憶過往至今的成長歷程,普通的家庭,普通的生活,在沒有太大的波折且安逸舒適的環境下長大,卻隨時有種會被淹沒在社會人海中,如同一個小透明的存在。為此,在潛意識裡將自由與駐足限制在一個平靜安穩的表面下,小心翼翼的構築,並蜷縮在看似舒適的範圍圈內,舔舐、捉摸、囈想、顧盼。或許刻意遺忘了羽翼翔空時的絢麗,在意識層面下恐懼著凌空與墜落。
展出畫作特色
仔細觀察玉穎的作品,將發現,些許畫作因水而將畫面區隔成「水面上」、「水面下」兩種狀態,玉穎解釋這就像是一件事情的一體兩面,而她也透過顏料將自己對於事情的看法描繪出來。在其它作品裡,也充滿了許多大自然的生物,例如鳥類、花草植物等。大自然對人類來說,是一種餽贈、是一種恩典,從它們的姿態可以發現很多哲理,而鳥類也可視為是玉穎的自我投射,若隱若現的的藏身其中,也十分像極了自己的個性,不想要特別的突出。
有時候在從家裡前往工作室的途中,瞥到路上大雨過後的花花草草,感受到它們生命力的旺盛,因而入畫,也是玉穎對於大自然細膩的觀察所使然。
每個時期的畫作,因心境不同,所呈現出的顏色基調也自然不同。以大學時期的藍色系來說,當時玉穎對於未來思考較多,甚至思考藝術創作應暫時擱下,直接進入職場工作;而研究所時期則是暗色系,對於畢業後的前景也極為憂心,呈現焦慮的狀態;而現在的作品較為繽紛,是為彩色系,玉穎放下過去幾年的煩惱和擔憂,如實的反映在畫作中。
平日的興趣及嗜好
平日裡喜歡做些手工藝品,連轉蛋機、紙花…等對玉穎來說都不是難事,現在也在朋友開設的金工工作室幫忙,興趣也能作為工作選擇之一,對玉穎來說,是非常開心的一件事。
詢問到玉穎平日裡的其它嗜好,她笑著回答說:「只要有必需品,應該可以幾個月都不出門」。但真實的狀況是,待一幅作品完成後,她會故意不理那件作品,沉澱一下,與三五好友出門,看看展覽,了解現在的藝術圈脈動。
(文:金車文藝中心)
張玉穎簡歷:
學歷:
2010-2014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美術系碩士畢
2006-2010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美術系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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