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立法院總質詢提出了三大議題:全責照顧、外勞防疫漏洞、友善無障礙。
🔺防醫院人流混雜「全責照護計畫」收費標準最快下半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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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全責照顧(共聘照顧)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在2/26公布非法外籍看護工確診,2/29公布某醫院有四位院內感染的確診病患。所以我想跟院長討論病人院內照顧的問題。
這個議題我從兩年前開始推動,主要關注病患的照顧人力和民眾負擔,今天則是用『醫院感控』的角度來跟院長討論。
很多醫學中心都跟我反應,對於在醫院流竄的看護仲介或陪病個體戶都相當頭痛。這凸顯住院病患的照顧者在「非單一」且「非專業訓練人員」時,可能造成醫院感控的疑慮!而在近期的報導中,臺大醫院感染科主任在受訪時也是表示相同的擔憂。
Q1:但實務上,對住院病患來說,身旁沒有照顧者,院長知道醫院的做法會是什麼嗎?
醫院會要求病患或家屬必須聘用看護,有些家庭基於財務考量,於是就出現了非法看護的市場需求。
最近武漢肺炎院內感染的事件,再一次凸顯了本席這些年來的擔憂!這是繼SARS後再一次凸顯「我國陪病文化」和「醫院感控漏洞」的問題,我國防疫快速進步,但全責照顧卻原地踏步,本席認為這是思考醫院全面執行全責照顧制度的最佳時機點。
Q2:基於醫院感控、基於住院病患需要『單一』且『受專業訓練』的照顧者,本席認為全責照顧,才是根本和長遠的做法。院長怎麼看?
請衛福部在疫情結束,防疫中心解散後三個月內提出各層級醫院逐步納入全責照顧的短中長程執行策略,並將財務面納入全民健保的收費和給付考量一併計算。
✅貳、有關外勞防疫漏洞問題:
全國移工人數達到71萬人,其中產業移工45萬人;社福移工26萬人。另外,到109年1月底為止,留滯於我國境內的行方不明移工人數有將近5萬人。移工朋友的防疫很重要。
針對行方不明移工詢問。
Q1:內政部(警政移民):防疫期間是否對暫停行方不明移工查緝作業? (是)
Q2:請問勞動部、衛福部:行方不明移工如何購買口罩?或是如何取得口罩?(建議:行方不明外勞應該身上都會有過期居留證,建議鼓勵他們去藥局登記購買,但不要在防疫期間依據這個資料去查緝)
國家防疫,希望政府正視76萬移工的需求,為了國人的健康也為了移工的健康,將全數移工納入防疫的規劃。
✅參、友善無障礙
建構高齡友善的社會,無障礙的社會環境的恨重要的一環。這幾年經過大家的努力,公共場域已經做到民眾有感。特別要感謝內政部營建署在去年扛住來自旅館業者壓力,保住旅館無障礙房間的必要配置。
但有兩個深水區空間,我們要好好面對,第一就是診所,第二是騎樓。
一、診所:
衛福部在兩年前就提出《分級醫療策略》,承諾要輔導診所規劃無障礙空間,可是效果不彰。
衛生福利部亦於去年分別由國民健康署執行「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進階認證計畫」,及由醫事司執行「就醫無礙管理中心計畫」,計畫中均就診所之友善就醫流程與無障礙硬體環境進行研擬。
Q1:部長,請問醫事司的無障礙標章和國建署的友善診所,到底有多少診所來申請標章,占所有診所比例多少?(目前只有牙醫和中醫診所試辦,大約1000家申請)
西醫11580
中醫3917
牙醫6836 共22333(107年統計)
一千家,等於只是2萬2千多家西醫、中醫、牙醫診所的4.5%,而且只有試辦牙醫和中醫?這件事,衛福部不怕有身障朋友根據CRPD,對政府提起訴訟嗎?
目前新設立的診所,已經將無障礙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但既有存在的診所,目前並未沒有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 條的範圍,所以也就不須依身權法第57條,對既有診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這個案子營建署在105年就已經有檢討出一個方向,分成300平方公尺以上到1000平方公尺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診所分別須符合無障礙項目12項中的4項和7項。但因為基層診所反彈而沒有納入。
結論:
在落實轉診制度,鼓勵社區診所就醫的大前提下,請內政部重啟討論,將一定坪數以上診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 條的範圍,落實診所無障礙。並請陳部長積極和醫師公會溝通。
二、騎樓部分:(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請回,增加邀請交通部長)
騎樓的違建、占用和停車問題,一直是輪椅族和娃娃車很大的困擾。
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騎樓要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
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有騎樓整平規定,第33-1條更有5000-25000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有騎樓為供公眾通行及劃設行人行走的定義,並於第82條有占用時,處1200-2400罰鍰。
營建署為了鼓勵騎樓整平,也制定107-109提升道路品質-推動騎樓整平計畫。
Q1:請問徐部長到底有那些縣市申請改善,效果如何?(經費沒申請完)
我覺得,有個縣市的做法相當值得參考,那就是台南市。
101年,台南市政府當時推出”騎樓暢通計畫”。強化「1.5 米最小人行寬度」, 在維持騎樓暢通原則下,尊重住家停車或做生意的需求,在騎樓劃設「正綠色整齊線」,使民眾能有所依循。
這是一個很人性的變通作法,可以兼顧屋主的傳統習慣和用路人的需求。院長可以朝這個方向,規劃看看,否則錢再怎麼補助,騎樓永無整平的一天。
結論:這件事可以請徐部長承諾於六個月內研議一個處理方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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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在 曾培雅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南市府執行新的中央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祭出重罰30萬、斷水斷電強硬措施,讓原本是合法申請,新法推出後卻違規的
台南211家餐廳業者無所適從。阿美昨天召開記者會,要求市府工務局1個月內召開說明會,提出配套的輔導措施協助業者,營造處處都可讓身心障礙者愉快用餐的環境。
https://tainantalk.com/180416-10/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