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今天在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送院會三讀通過後,舊制身心障礙或疾病屬永久無法回復的身障朋友,新制即可領「無加註效期」的證明,不用歷經每五年換證之苦!
民國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與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接軌,於101年7月11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然而在舊制中,身障手冊上加註「永久有效」的身障朋友,新制卻增加「需要每5年回醫院重新鑑定」的規定,對62萬個身障朋友家庭來說,是萬般艱難、非常不方便的事。
諸如脊髓損傷、小兒麻痺或其他需相關維生器材輔助的身障朋友,出一趟門,需要家屬先請假、交通往返勞苦、還要再聽一次醫師宣判「病症無法再回復」....實在是勞心勞力的苦事!
雖然衛福部稱可到宅協助,但有很多病症需要斷層掃描、核磁共振、X光機等器材來鑑定,到宅鑑定的醫師要如何用肉眼判斷患者病況?況且這樣的鑑定,對於醫療體系來說也是很大的負擔。
因此107年就已經質詢衛福部,陳時中部長當時已經承諾,「重新鑑定是權利不是義務」,而今日衛環委員會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等草案,衛福部原本堅持持永久效期者經一次重鑑後才能取得新制無註記效期,我堅持提案,並提出修正動議,【舊制持有永久效期手冊者,新制應直接發予同樣效力之證明,無須重鑑也不必五年換證一次】。
全案在衛環委員會廣泛的討論,陳部長一度還建議將舊制分三大類來執行,一類為確認較為嚴重的書面申請即發予無註記效期證明,再者是到宅訪視確認就給無註記效期證明,最後一類才是必須到醫院重鑑。但這樣的執行方式,對於身障者家庭一樣都是不公平且耗費社會資源,也等同挑戰舊制的鑑定單位及醫師的專業!
最終在我的堅持下,獲得蔣萬安召委的支持,陳時中部長也認為直接發予是可行的情況下,以提案我的版本作文字調整「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後送出委員會,未來三讀通過後,對於這些舊制手冊註記永久效期的身障朋友,新制就能直接領取「無註記效期」的新證,不再有換證困擾!
🔍 建國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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