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速測速」,似乎值得試試】
今天早上和辦公室討論交通部在萬里的隧道要試辦「以平均速度檢舉超速」的科技措施,主任表達嚴正反對,不過我反而想到了一些優點。
主任不開車,但他反對的理由,其一是隱私,這個部分就不用贅述,也有臉友留言以此反對;第二是ETC不能被濫用,這個我贊成,但是,在現有ETC桁架上,架設官方的測速設備,數據直供主管機關,雖然多此一舉,但應符合法治與信任。
我來說明一下我的觀點,「均速測速」的優點,說不定可以解決一些現有執法措施的問題:
1、均速測速,反而有助保障隱私:
均速測速不一定要連續錄影,而是以二點距離來換算,這樣的機制應該就不會發生過去好幾則寄發測速舉發的照片時,因車內多了不該出現的人,而發生的家庭感情糾紛。
2、均速測速,減少因瞬間超速被拍照的倒楣案件:
被計算出的均速超速,一定是駕駛人「長時間、長距離超速」,才會被換算出來,這種違法駕駛行為,當然比瞬間超速更有風險,對其他用路人也更有威脅。
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比測速槍照相,更有道理。
3、均速測速,應該可以警示夜間駕駛:
同上,我們如果認為長時間、長距離的超速駕駛是高危險的,連假夜間實施免費的時段,駕駛人如果又是下班後上路的疲勞駕駛,政府就應該用更多手段來避免,均速測速,可能就是不錯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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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再懷疑測速照相不是在從後面拍的嗎? 有人在國道上面從前面被拍到超速的嗎? ... 恭喜妳,幫國庫增加稅收. ... 但也許是被照行車距離太近? ... 前後都有在拍.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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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測速器的距離限制與明顯標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警察除了親自 ... 提前、明顯標示」,例如要在測速器前100~300公尺處標示「前有測速照相」(高速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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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貼上我看到的資料內容
https://bit.ly/3CThFRZ
獨家》測速照相距離判罰標準不同調 罰單罕見請最高行政法院定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法律規定測速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
標示」,一般人都認為是標誌與測速器的距離,事實上交通部函釋的是「警示牌設置位置」
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交通判決原以高等法院為終審,但因這項交通判決法
官不同調,一張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台東市最南端的知本段台11線176公里處一個測速點,速限70公里,有2位駕駛人分別因超速
,經警方以雷達測速拍照開罰,高雄地方法院以警告標示與測速器距離不在「100公尺至300
公尺間」,撤銷罰單;另件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則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
發生地點」在法定距離,判決裁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於去年8月底被判撤銷1400元的超速罰單,高雄市交通局不服提上訴,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全台各地交通判決對這類距離標準的認定岐異,日前將此案裁定移送最
高行政法院,請求統一見解。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公里處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重
返舉發地點實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8.4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
0公尺間之規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駁,「
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
被拍照位置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釋。
林姓男子駕自小客時速逾130公里,當場被舉發開出8000元罰單,他舉證標誌與警方測速器
距離660公尺,不符法定距離,高雄市交通局則說標示與違規行為距離200公尺,符合法定距
離。高雄地方法院採認前者,判決撤銷罰單。
游姓女子在速限為60公里之「台9線389.3公里處」超速18公里,收到1600元罰單,她主張取
締標誌與警方非固定或測速設置地點已逾386公尺,明顯與法規不符。台東大武警分局則指
「告示牌」至「違規行為發生地點」相距177.5公尺,符合法規。台東地方法院採認後者,
判該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的判決最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接到高雄市交通局的上訴後,認為一般道
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其所稱「須明顯標示之」之距離應如何計算,為終審
法院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已有分岐,甚至同法院
不同裁判間之見解也有分歧,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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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知道超速不應該,但是有些路段真的是隨隨便便就中標,尤其是小弟最近就被開一張超
速,看了行車記錄器,我跟告示牌的距離在100-300公尺,但是警方應該是告示牌跟測速器
的距離沒有在100-300範圍內之內,也不知道申訴有沒有用。然後就看到這個新聞,只是很
好奇現在過了一個多月,不知道有沒有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的消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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