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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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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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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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法院管轄權查詢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內蒙多倫農民被控尋釁滋事案開庭 政府被指非法征地截訪警涉偽造簽名
內蒙古多倫縣農民王鳳雲一家三口因到北京上訪,先後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拘留。其中王鳳雲今年1至2月三次在多倫縣法院開庭受審。她的代理律師表示,當地政府以先征地後審批的違法方式強占農民土地,並且非法截訪,警方辦案人員還涉嫌偽造當事人簽名。
王鳳雲的妹妹王鳳華2月17日告訴自由亞洲電台,她的姐姐王風雲因土地糾紛而到北京上訪,去年8月5日遭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該案曾在今年一月,在內蒙古多倫縣法院開庭,本周再度開庭:“2月13日及14日兩天又開了庭。在開庭期間,所有的證據都證明我姐姐是無罪的。因為公訴方拿出的證據完全是我們要找的證據,都是不犯法的證據。比如說,我姐姐在2016年5月份去北京帶我姐夫看病。被北京警察查身份證的時候,把我姐姐和姐夫扣留了,強制送到馬家樓(訪民中心)。後來我們地方政府把他們強制帶回多倫,就把我姐姐拘留了;比方有些人的證言都是公安局做的假證據”。
王鳳雲因為家中的土地遭到政府強占,上訪多年。去年,包括她父親在內,一家三口因為上訪而遭羈押。王的兩位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王的辯護人王飛律師2月17日對本台說,他已向法官提出休庭,等待新的證據:“休庭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發現在案卷中顯示一些政府人員和公安機關在征地,以及對於老百姓在上訪過程中實施了一些涉嫌違法或犯罪的線索,我們兩位律師也同時向多倫縣檢察院提出舉報和控告。希望檢察院能夠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把征地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查明,以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違法截訪的過程中實施的一些強制行為,進行調查”。
王飛律師說,他們在案中發現,當地政府征地修建公路的行為發生在2011年至13年,但是征地批文卻在2015年6月16日下達,顯然是先征地後獲得審批:“根據相關征地法規,政府實施征地必須要先有批文,先經過審批,然後才能進行征地。我們認為這是違法行為。另外,政府多次對老百姓實施截訪。我們認為,政府不具備截訪這樣一個法定職責的,更沒有權力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對公民實施強制截訪的行為”。
王律師還說,庭審查明,政府人員在截訪王鳳雲以及他家人時,沒有合法手續。而且采用強制手段,也涉嫌違法:“在王鳳雲的案卷裡面,多倫縣公安局不僅與這個事件有利害關系,另外沒有管轄權,涉嫌違法立案。抓捕王鳳雲時扣押了她兩部手機,但是這兩部手機又不是本案的證據,而且扣押物品清單上寫有王鳳雲三個字,但是經過王鳳雲確認,這三個字不是她本人所簽。就此我們也申請對於是否是她本人所留筆跡,進行申請鑒定”。
王律師說,如果鑒定結果顯示王鳳雲三個字非她本人所寫,那麼是辦案人員涉嫌做偽證。目前,多倫縣法院決定對該案終止審理,待鑒定結果再恢復審理。
有分析認為,中國政府對地方民眾上訪實行扣分制,地方官員為保護烏紗帽,往往以關黑監獄,甚至拘留、判刑等手段,千方百計阻止民眾上訪。王鳳雲一家三口被拘留,就是一典型的例子。王鳳雲的妹妹王鳳華對記者說,警察在征地糾紛中,阻止她家人上訪,還打傷了她的外甥女。她姐姐逐級上訪,但每次均被公安抓走拘留。去年9月,多倫縣公安局逮捕王鳳雲和她的丈夫張樹豐後,其父親王興舉不甘女兒和女婿兩人被拘留,到北京上訪,最終也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逮捕。12月13日,張樹豐和王興舉兩人的案件被警方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王鳳雲說,其父親王興舉在看守所遭到不人道對待:“我父親這些在看守所裡很不好,因為我父親的氣管有病,看守所裡的人告訴他藥很貴。而且也沒有吃藥治療。每天只有幾個饅頭,也沒有鹹菜。鹹菜要靠自己花錢買,也很貴,每一包鹹菜要花4元5角。所以我父親和我姐夫在裡面的情況很不好”。
該案審判長孫志民17日接受本台查詢時稱,律師正在調取新的證據,等鑒定結果出來後恢復庭審。他表示會公正宣判。
特約記者:喬龍 責編:吳晶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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