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法院和解強制執行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工旅處長今日於議會,針對「縣府收回礁溪溫泉公園委託經營致生訴訟及賠償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
縣府當年對輕車悠遊公司假藉以該公司嚴重違約為由,片面對其作出強制執行「接管」之行政處分(即形成處分)。並於105年8月18日正式發文,處分書內表述兩件事,一是要於9月1日執行接管,另一是要負責人王迪立如不服處分可於一個月內提訴願。
鴻禧認為縣府如上作法,違法濫權如下:
一、公法人與私法人就私法契約有爭議,理應由司法途徑解決,方為正確。豈可濫用行政權,且又逾越司法權,未經司法程序,即帶著警察前往輕車悠遊公司強制執行接管,這是很嚴重的違法亂紀(濫權)。
二、就「嚴重違規」之認定,標準及依據?縣府依法就私法契約之爭議,應無權片面作認定,進而直接做強制接管。
三、縣府工旅處長在未取得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及搜索票之前題下,無權指揮前來協助的警方人員,強行闖入輕車悠遊公司營業場所,這是濫用行政權及警察權。
四、如今判決確定,縣府就前述各項行政違法(疏失)理應主動與受害人(輕車悠遊公司)和解。
鴻禧認為縣府應儘速與輕車悠遊公司和解,莫要一再拖延,讓礁溪溫泉公園繼續虧損下去,變成拖垮縣府財政的大錢坑。
#怎可濫用行政權及警察權
#巨額賠償金到底誰該買單
法院和解強制執行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真的很烏龍
日前有民眾遭第一銀行追討已經清償21年前的百萬債務,還被查封土地。一銀承認疏於覆核查證,已在第一時間向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並多次向客戶致歉,且持續與客戶溝通,以取得和解共識。一銀表示,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未來強化相關作業流程及加強教育訓練,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法院和解強制執行 在 一起讀判決- 《和解或調解成立,有什麼好處?》 首先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畢竟,等到法院一審判決,證據調查個過程都需要時間,即便判決之後,當事人還是可以提起上訴,如果雙方爭執仍在,一直要等到判決確定,原告才能拿勝訴判決去強制執行。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