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子軍聚會002~《如何走過外遇風暴》婚姻講座。
老師結語:「自己一個人可以完整,才能過好這一生。」
娘子軍提問:「老師,請問什麼是完整?要如何完整?」
「一個人的完整,就是有自我價值感、有適度的自信,生活及生命能充實。不需要別人來填補內心的缺乏,兩個人很愉快,一個人也能自在。」
「完整自己的方式,始於先認識自己,還有持續學習。能夠肯定自己,也能接納自己。」
成立娘子軍這個品牌以來,我一直希望它代表的是女人的自覺與成長。希望透過各式各樣的活動、聚會、沙龍、課程,讓大家一起心靈成長、創業共學、交友、尋找資源與夥伴。
001聚會是一場創業女性的美食饗宴,002則是應部分粉絲的要求,找來最近暢銷書《人際剝削》作者洪培芸臨床心理師,針對現在婚姻關係最大的挑戰-外遇,討論如何預防、如何面對、如何度過及如何療癒。
我不確定,今天來的聽眾是否都正面臨這個艱難的問題,但我看到大家熱烈的討論,就知道,我們都在關係中努力地行走著。
在這裡分享幾張培芸的簡報內容,希望有機會妳也可以來參加娘子軍的活動,與律師娘成長、共學,甚至勇敢創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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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生變,如何覺察》
➡你的感受,只是提醒
➡不同於以往的情緒反應及行為(頻率、強度)
➡辨識不易:關係生變,並不等於就會外遇
《伴侶似乎愛上別人,該怎麼辦?》
➡檢視這段關係
➡問問自己:
1.我想要的關係
2.我想要的結局
3.盤點現有資源及能力
《外遇這回事》
➡外遇的定義
1.精神出軌
2.肉體外遇
3.多數婚外情都涉及情感
~每個人都不一樣,沒有絕對答案,錯綜複雜
《婚外情的原因》
➡渴望
1.獲得自主權、控制權
2.得到別人的關注,吸引注意力
3.被人覺得特別,獨一無二
➡渴望背後的心理機制
1.有活力
2.未完成的課題
3.逃避更重要、更難處理的事
《外遇的後果》
➡短期發展
1.導致說謊,自欺欺人
2. 導致拒絕,破壞家庭和諧
3.導致盤根錯節,剪不斷理還亂,難以收尾
➡長期發展
1.羞恥感
2.自我憎恨感
《走過對方外遇的傷痛》
➡原諒,是送給自己的禮物
每個破碎婚姻的背後,都有一位不停自責的女子
➡一個階段的結束,意味著新階段的開始
選擇重生,經營妳的2.0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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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個很棒的聚會,很多現場的娘子軍們,也分享自己一路走來的經驗與心得。
如果妳覺得這樣的活動對我們女生很有幫助的話,請幫律師娘按個讚,分享給妳的朋友,或是幫我留言:「加油!請繼續幫助女性成長。」
讓我有動力繼續辦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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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上 外遇的定義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姻是可以用契約來約束的嗎?談愛談感情時,我們可以感性又理性嗎?
在國外簽立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很普遍,然而在台灣卻很少見到即將結婚的男女訂立婚前協議,這應該跟中國人重情講倫理的傳統有關係。
其實,如果男女願意敞開心胸嘗試接受,訂立婚前協議的過程,剛好讓大家對彼此婚姻關係有基礎的認識與觀察,也避免在婚姻中為了大大小小的事起紛爭,傷了感情,還大嘆嫁不對人或不如賣熟識。
如果大家真的很有GUTS想要訂立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也就是不一定要在婚前訂立、婚姻關係中也可以訂立),不怕即將到手的老公或老婆跑掉的話,究竟該訂立一些什麼條款比較有保障呢?訂立什麼樣的條款會無效呢?
以下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
雖然簽立協議書是你情我願,但是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即使寫明在協議書上,並由雙方簽名,還是有可能無效的。
最常見的就是在協議書裡面訂立一週要行房幾次,或是行房一次應給付對方多少錢,都是屬於會被判定無效的約定。
二、不能約定離婚的前提要件
有的人會在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書中約定,如果對方有什麼樣的行為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外遇、夜不歸營、行為不檢....等等,事實上如果對方不願配合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官還是會依民法第1052條十大法定離婚事由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准予離婚,並不會直接依照協議書的內容條件成就就判決離婚,因此這一類的約定多數都是白約定的。
三、不能事先約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常見的婚姻協議約定還有,約定雙方如果離婚或一方外遇,就無條件放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事實上監護權的判定如果雙方在離婚時無法達成共識,法官裁定時還是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綜合考量,無法單以婚前協議或婚姻中的協議就直接請法院依協議書內容裁定。
有關監護權的裁定標準大家可以看這裡:
http://goo.gl/d1V2Z7
四、財產歸屬的約定
說了一堆不能做的約定,那還要婚前協議做什麼呢?其實主要的約定還是在金錢上面。
1.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想暸解夫妻財產制詳細內容可以看這裡
http://goo.gl/IAEZ5S
2.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
可以依雙方的財力約定好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依何種比例分擔。
3.約定一定的自由處分金
一方為家庭主婦時或收入不豐,可以約定一方得有一定金額的自由處分金(就是零用錢或私房錢)
4.約定特定財產贈與為一方所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譬如有些老公買房子或過戶房子贈與給老婆,給她安全感以後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五、其他有的沒的規定
1.雙方的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到底要跟公婆住、跟娘家住還是自己住,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先約定。
2.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精神賠償
外遇的話就需賠償他方一定之金額等等,但建議就外遇的定義寫清楚以防以後有爭議,另外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過高(要依雙方身份財力等判斷),上了法院還是會被酌減的。
3.子女的姓氏
現代人生的少,男女也越來越平權,這個約定應會越來越多人用到。
4.就婚前的事情,譬如犯罪前科、曾已婚生子已盡告知義務,不得再拿來作為離婚的事由。
5.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方式,譬如住所、就學、扶養教育費用的負擔。
以上是就婚前協議重要的事項大略說明,實際上個人的狀況各異,需要約定的事項也不盡相同,最重要是簽訂之前最好先請律師代為審閱,免得錯把馮京當馬涼,制定了一些跟自己想要的意思相互背馳的條款,分享給未婚或即將步入禮堂的男女,希望大家都有個美好幸福的婚姻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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