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科技園區產業支援設施BOT開發案正式簽約】
今(25)日上午陪同市長出席【內科之心-內湖科技園區產業支援設施BOT開發案簽約記者會】。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董事長、工業技術研究院張培仁副院長、仲量聯行趙正義總經理、策威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思齊總經理,及市府產業發展局林崇傑局長、法務局袁秀慧局長等人出席一同見證內湖科技園區產業支援設施BOT開發案簽約儀式。
本市內湖科技園區產業支援設施BOT開發案占地約1.75公頃,緊鄰106號公園,土地使用分區包括產業支援設施用地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400%,將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約35,000坪頂級綠智慧建築。本案採政府規劃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於2016年8月22日公告招商,2017年1月6日甄得最優申請人,依議約程序完成契約相關文件內容議定後,於今(25)日正式簽約。
內湖科技園區產業支援設施BOT開發案為市府近兩年來第一個完成招商的大型開發案,也是全國第一件以「科技設施-育成中心及其設施」為開發本業的促參BOT案。未來將規劃5,441坪做為產業創新研發中心、育成加速中心、人才培育中心、共同工作空間及自造實驗空間等使用。
本案契約期間共計50年,預估將引進民間投資約48億元,每年約可創造3,600個就業機會,可為市府增加包含權利金、土地租金及房屋稅等超過86.72億元的整體收益。內科產業支援設施BOT開發案為內科2.0計畫最核心的案子,期盼能成為公私協力共榮與良性合作的典範,擴展產業群聚效應,吸引更多元產業進駐,帶動內科園區再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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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10 『犯罪行為無權駁回合法』,利用公函為犯罪工具,只能證明公門敗類無法無天。
壹、『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行為:
一、『納奸察院』張博雅的回覆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
主旨:據訴,為渠於93年間即無能力及意願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詎貴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將渠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之保險費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仍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相關文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
〈二〉陳述人指訴,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且無意願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即有權力拒絕參加上開保險等事,《是否適法法?請一併參酌。》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杜 鳳 龍君、本院監察業務處
張博雅〈蓋章〉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說明:〈依『犯罪公函』相對位置做說明〉
主旨部分:
1、其內容與院台業五字第1040160831號完全相同,可見監察院長工作多輕鬆。
2、《『納奸察院』張博雅並無職權將自己的本分交由『造孽福利部』執行;『造孽福利部』也無執行『納奸察院』的權力,蓄意失職!已是犯罪行為。》
說明部分:
〈一〉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是份犯罪公函,詳述於sos-9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竟然表明聽命於『造孽福利部』》
1、『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在陳訴書中是被陳訴的機關及公務人員,竟然交由它指示,這種亂倫的行為,只有公門敗類做的出來。
2、『納奸察院』張博雅竊佔監察院長一職,理知懂法,卻在文中以文盲姿態,暗示『造孽福利部』針對部分內容扭曲法條,已屬教唆犯罪。
3、 既然『納奸察院』張博雅不願執行公權力,以預防公門敗類的墮落,那麼就已無職權待在監察院,請速離監察院,以免玷汙監察院。
貳、『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行為:
一、『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
主旨:有關 台端陳訴遭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4月27日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轉台端104年4月9日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 台端陳訴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取補充保險費及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等情,本部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已多次函復在案,不再贅述。
〈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2〉《「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四〉〈1〉《查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3〉《複查前揭條文》,〈4〉《『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係指對於重新設戶籍之國人,其重新取得健保資格之條件規範,如其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者 ,於設籍日即取得投保資格;倘超過二年均無加保紀錄者,則須從設籍日屆滿6個月之日使具健保加保資格。》是故,台端所稱〈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即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顯屬誤解,且〈6〉《於法不符》。
正本:杜 鳳 龍
副本:〈7〉《監察院》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校對章〉
蔣炳煌〈蓋章〉》
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依相對位置及〈編號〉《做說明》﹞
說明:
〈一〉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的內容,無視本人所提供的犯罪證據及證明證據〈詳述於sos-9〉,已是犯罪公函。
〈二〉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侵占財物、、、的犯罪行為,在未針對本人所提意見做說明下,已是承認犯罪行為,當然不再贅述。
〈三〉内容證實: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2〉《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故相對地應解釋為,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四〉“查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正確內容:
〈1〉《第1條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内容證實:此條文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犯罪集團』,理由是,只有『健保犯罪集團』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健保犯罪集團』的背信、侵占財物及權利的犯罪行為。》
〈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想要參加健保』,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不想要參加健保』者,無須被迫加保。》
〈3〉《複查前揭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
〈4〉《『重點在於民眾有決定的權力』,不是『健保犯罪集團』脫褲子放屁的解釋就可否定的。》
〈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且『喪失投保資格』,顯屬『正解』。》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第14條『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6〉《相對於『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強盜勒索、侵占財物、、、一再重複的犯罪行為,不僅「於法不符」且惡貫滿盈,已到了罪該萬死的地步。》
〈7〉《副本接受人『納奸察院』張博雅,既然承認『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法行為,自然成為共謀罪犯。》
〈8〉《依舊經『造孽福利部』蔣丙煌蓋章,再交由『健保犯罪集團』蓋核對章、寄出!上級單位仍然聽從下級單位的命令,擺明似『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是『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爸爸,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又是『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爸爸》
由於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的內容「從頭至尾、由內到外」都是犯罪行為,『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及『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異常內容與行為,很明顯就是蓄意不處理,且承認共謀。
叁、其他證明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及『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一〉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64條 本法第84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内容證實:此條文應為投保單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犯罪集團』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且其中的「拒」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決定的權力。
〈二〉『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58條 保險對象『依第13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内容證實:『健保犯罪集團』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27條 符合本法第15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依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申報應辨手續。
内容證實:『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犯罪集團』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肆、刑事訴訟法的法條: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4、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犯法說明:本人提供了許多『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證據,但『納奸察院』張博雅都無視它們的存在,已屬『湮滅證據』;而接受『造孽福利部』以『健保犯罪集團』一再重複的犯罪公函已屬『偽證』。
第159_4條 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犯法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犯罪公函,都已經是它們的犯罪證據。
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內容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國民,知有人犯罪,都有義務出來提告。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內容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行為,其他相關單位的公務員也有義務出來提告。
伍、很難想像竟然被縱容二十年的犯罪行為!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工作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財產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身體自主醫療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居住自由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生存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家庭!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戶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國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住台灣!
以上之犯罪行為,怎麼看都是強盜、土匪的犯罪行為!
陸、近來又有相同的犯罪手法〈長照保險法〉產生,歪腦筋已動到無經濟能力的後代子孫,接著又轉嫁到其雙親,到時有多少雙親因懦弱且不堪生活壓力而遺棄或孽死自己兒女的不幸事件。
而既得利益者都是那些有權、有勢、有錢的『大戶人家』〈簡稱『大家』〉,只有它們有機會長命百歲,在它們不肖子女不願履行做兒女應盡的孝道下,享受不勞而獲。
那些樂與人分享的好人,早在不公、不義的社會下被害死,而他們才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
請各界能人達士及健保受害者,勇於團結提告。
〝如有人想團結提告,請與我連絡〞。
杜 鳳 龍〈Sos-1至 Sos-9內容請參考臉書〉
桃園市〈區〉中山路1216巷28弄1號3樓
電 話:03-3922030
E-mail:duhterking@yahoo.com.tw
日期:民國104年6月9日
法務長工作內容 在 李應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回故鄉助選 請鄉親支持 雲林縣長候選人 2號 李進勇
李應元委員助講內容:
真的很高興,可以在此向各位鄉親報告。
趕高鐵回來的前半小時才和律師到台北地檢署再度提出告訴,今晚(11/20)或明天(11/21)的新聞、報紙會報導。
對方,說要把流浪狗送來我們雲林、嘉義的那位,很沒分寸,想不到策略方法了,每次都用奧步!選舉剩下最後不到10天,再度使用奧步,完全沒根據亦沒人敢負責的黑函,報社的報紙或廣告拿到資料不敢刊登,今天透過他們的立法委員,拿到委員會裡面借題發揮、抹黑侮辱很有可能成為下一任台北市市長的 柯文哲 醫師。
抹黑的內容包括: 柯文哲醫師所發表的論文是15年前發表到國際期刊的論文,是非常有名望的論文,其中一位作者是現任台大心臟外科主任陳益祥,另外一位作者是我們虎尾出生的優秀子弟前台大外科部主任李伯皇。
與上次MG149事件一樣,透過立法委員來罵審計部,不只罵審計部部長還要求審計部要徹底調查,審計部調查後表示MG149沒問題,他們還是不滿意,繼續罵是審計部與台大醫院串通。
這是就國民黨!這就是國民黨的立法委員用立法權壓制行政權壓制台大醫院,影響選舉,用選舉奧步要讓我們所支持的候選人落選。
剛剛主持人說: 國民黨沒倒 台灣不會好!!
各位鄉親,阿勇(李進勇)是小弟我(李應元)二十多年的老朋友,正港海口四湖鄉的艱苦小孩出身。
其實大家都一樣,雲林人想要成功就要外出到台北或其他縣市流浪打拼。
今日我很高興,李進勇願意返回故鄉把他在內政部、交通部及法務部的經驗帶回雲林,你要去台灣哪裡找到 經驗如此多元的部長來當雲林縣的縣長?
雲林縣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建設,好不容易農業首都拼到一個程度,現在台灣那麼多黑心食品、黑心油,要到菜市場買菜買油回家煮飯煮菜,在場的這些媽媽、大嫂、姊妹們都不知道到底什麼是可以安心使用的,小孩到超市要買零食,這個也下架、那個也下架。
最健康的就是來自我們雲林這片土地所種植的蔬菜、水果與稻穀,大家說是不是
所以 拜託大家支持 2號 李進勇
尤其我們的海線,在蘇治芬縣長執政之下 沿海的鄉鎮從水林、四湖、口湖、台西、麥寮,基本上已解決水患水災的問題。
但是去年8月蘇拉颱風,咱虎尾中心點、若瑟醫院竟然淹水,若瑟醫院的院長、護理長工作同仁總動員,全部幫忙把水舀出急診室。
所以縣政府已經提出方案包括:下水道、汙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以及湳仔大排排水系統建設整治。
虎尾平和厝若發生水災,蔡秋敏議員、小弟本人(李應元)、蘇治芬縣長、建國立委到場視察,水量過大無法及時排出就像一個湖一樣,導致虎尾市區淹水,遇到這樣的問題,需要讓有能力的人來繼續建設。
拜託大家 全力支持 2號 李進勇!
褒忠鄉長候選人 1號 陳建名 年輕有為擔任現任鄉民代表與林文彬(虎尾)鎮長一樣年輕有魄力,拜託大家給他掌聲鼓勵。
蔡秋敏議員 登記第14號 是虎尾區(第三選區)唯一一位民主進步黨提名的女性議員候選人,柯文哲醫師曾說過,假設有兩位人選一樣優秀的時候,女士優先,女士們為了我們這個社會受苦很久了,請各位給在場的姐姐妹妹們一個掌聲鼓勵、給蔡秋敏議員一個掌聲鼓勵好嗎
最後
這是一個中台灣決定台灣命運的時刻,台中已經要翻轉,台北似乎也有機會翻轉,都將打破歷史紀錄。
各位 應元所敬愛的故鄉的鄉親父老姊妹們,雲林縣已經改變,這個改變要延續,因為別人很看不起我們雲林,說流浪狗要送來雲林
雲林這麼美麗的地方,到底是哪裡得罪他們呢?
我們雖然窮,但窮得很有骨氣 大家說對不對
拜託大家 無論如何 把您最重要的一票不但要交代台北的親朋好友 游錫堃一票、柯文哲一票,故鄉的李進勇也要全力支持,多多疼惜! 謝謝!
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感謝!
http://youtu.be/XEG8_Oni7_Y?list=PL8DrSg73_WM6UTZ3LFQrON014z_ePwzG9
(BY 小幫手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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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好,不知為何版上法務求職心得不多,想說來分享前陣子的求職心得,心得太多,
發不出去,分兩篇。
我的資歷,2年事務所,3年公司法務,無牌私立學士
之前是在飯店業當法務,疫情關係其實也沒被裁員,但因與內部主管不合故還是
離職,放鬆一下,10月開始找工作,11月到職,本來就預計給自己一個月時間找
,但找了半個月開始有點心慌,因為104法務職缺就那幾個,不是資歷不符或薪
水太低,不然就是之前投過但沒下文,也是有面試幾間,但一直沒消沒息。
以下分享面試公司的經驗,時間有點久,是靠記憶力回復的~
1.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面婉拒
公司是在忠孝新生附近的舊大樓,公司本身不大,須測驗,一面感覺
是跟特助職位的人面試,是位長輩,內容單純聊天,工作內容與薪資
福利特助都不太清楚,所以聊的也沒很深入。
記得的資訊只有台中廠也有位法務,兩位法務要互相配合,但總經
理會在台北公司上班,所以有時候須回覆總經理的法律問題。
二面跟總經理面試,但因這間公司沒特別印象,公司格局也不很
大,氣氛就是各做各的,剛好收到offer,所以就婉拒面試了。
2.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很有誠意的感謝信
面試前習慣從判決找公司資訊,發現這間公司有許多有關
董事會爭權之案件,面試公司也不大,所以本來沒抱太大
期望,只是把面試當聊天的機會。
裡面有位法務長,一位法務律師,因為法務工作除了一
般的合約審閱,特別的是在台灣及中國有許多董事會爭
經營權的案件,尤其是中國據說有50多件(對我來說很驚人
的數字xdd)目前審理中的,而且其中涉及的經營權爭鬥
的複雜性與爭議,在台灣與中國很多都是創造史無前例
的判決,所以當初打的很辛苦,連兩岸律師都說希望不
大,結果最後勝訴,但在中國各廠要一個一個拿回經營權,所以才有這麼多審理中的。
因為我本身滿喜歡訴訟的,尤其可以直接參與中國
訴訟,據說很頻繁可能每天要飛不同法院~(有請當
地律師,但要跟庭,疫情期間不飛),所以其實我
是越談越有興趣,但一方面法務長也直說這是一個
比較高壓,但相對來說法務在公司地位權利滿大的。
我薪水開6萬,公司覺得有點太高xdd,我覺得薪
水真的很看公司,因為有些公司案件不多但可以
接受這個薪水,這間公司壓力較大及常出差,我還是覺得6萬是正常範圍。
這間公司給我最感動的就是他的感謝信,很長一封,
大概就是感謝面試blablabla,較特別的是
「我們認為面試過程中您的表達流暢、充滿
自信,有足夠的能力可以勝任企業法務的工
作,然而因為該職缺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因此最後決定未能錄取您,還請理解。參
與面試的部門主管請我將您的資料列入資料
庫中,以便未來有合適職缺優先考慮,更要
我轉達對您的期許:『身為法律人,期許我
們能在各自不同的企業、崗位上秉持當初學
習法律的初心,繼續堅持以及守護我們所信仰的價值。』」
雖然這段話或許有可能是發給所有面試
者的婉拒信,但我還是滿感動的,一間
公司願意做更多讓面試者覺得受到尊重
與鼓勵,而且面談過程中面對求職者的
問題,法務長及法務律師都有深入回答
,雖然最後沒有榮幸錄取,但還是收穫滿滿,感謝!
3.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浪費時間的無聲卡
面試前搜尋公司判決,發現滿多是
NCC相關判決,因為對那方面完
全不熟,還花了兩天特別準備。
面試會有測驗,拿到測驗時我有
點訝異,因為是滿簡單基本的測
驗,我想說一間大公司應該不至
於題目這麼簡單。但我還是做完
交卷後,被帶到法務長的獨立辦公
室面談,面談過程中就是很簡單1
0分鐘左右,大概問一下我的經
歷,我問工作內容,法務長就回答表面,覺得只是在禮貌性把面試過程結束。
面談過程中得到的資訊是原
來前人是位律師, 雖然法
務長說也是可以考慮非律師
,但整體面試下來,完全讓
我覺得我是被人資做了業績
,當天發現我沒律師牌,資
利也沒很深,根本不符合資
格,但人來了意思意思讓他
做測驗與面談,然後結束這回
合,害我浪費這麼多時間研究判決!!!面試完真的一肚子火。
4.foodpanda:面試婉拒
人資在電話其實會滿
詳細了解相關經驗有
沒有符合工作內容,
主要是勞基法、訴訟
經驗、合約審閱、函
文回覆等等,因為我
都有符合,所以有約
第一試,但因本人英
文超爛,第一試會有
簡單英文面試,二面
會與新加坡主管全程
英文面試,加上考慮
到對於勞基法部分,
我很難逼自己站在資方角度,想想吸引力不高還是算了,別浪費彼此時間,就婉拒一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69.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10436066.A.0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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