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每月薪資30,300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7/30~110/08/09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以法律、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教育、犯罪防治、人力管理等相關科系或具司法保護相關實務經驗者為優先。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三)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配合度高且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
(五)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具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六)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七)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不得報名。
工作項目:
(一)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三)協助辦理司法保護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署(屏東市棒球路11號)及第二辦公室(屏東市棒球路10號)並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33個行政區之執行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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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即日起至110年8月9日(星期一)前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於完成寄送後,來電告知承辦人「報考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利掌握報考人數。
(二)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鄭博介觀護人收」(地址:900屏東市棒球路11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字樣,恕不接受親自報名。
(三)報名所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名人私章,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又所檢附資料如 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8-7535255轉3508鄭博介觀護人。
二、甄選方式:分兩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參加面試,請自行上網查閱,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二)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三、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3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選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
四、工作待遇:依「法務部支應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經費-自僱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人力費」支給,每月薪資30,300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五、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法務部檢察司電話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法務部檢察司電話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剛看了臺北監獄針對「寶和會為槍手安排特別接見」召開的記者會,簡直滿口胡話、離譜至極。
➡️當天透過有力人士打電話給典獄長,典獄長當天馬上就准許特別接見。這樣亂搞了十幾次。請問臺北監獄,這算是哪門子的「程序完備」?請問這個完備的程序,在當時適用於全體受刑人嗎?還是適用於有人撐腰的特權份子?
➡️剛入監所的重大暴力犯罪份子,依照當時適用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能夠讓非屬親人的幫派份子接見嗎?這不是違法,什麼才是違法?
➡️讓寶和會的老大,派幫眾去監獄探視槍手、交待安家費的給付。請問台北監獄:這是哪門子的有助於「教化輔導」?有助於幫派老大管教手下嗎?
➡️在訴追寶和會組織犯罪的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已經正式發函要求北監說明,北監高層非常囂張,根本拒不回覆。現在面對輿論質疑,還厚顏推給「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願對社會交代清楚。請問臺北監獄,現在已成為了「治外法地」了嗎?
再次呼籲監察院及法務部,針對如此腐敗的獄政,徹查到底。
請讓人民可以相信,臺灣不是「黑道特權」橫行的國度!
法務部檢察司電話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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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電話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羅瑩雪早在調查小組成立,就任法務部長之前,就已公開表示,特偵組沒有監聽的故意,並定調為行政疏失,而且刻意將刑事調查以及行政調查分開來辦,其心可議。
2.整個調查報告只針對單一節費電話,但卻指出曾有14次監聽紀錄,但皆為烏龍一場,更表示是因為檢察官常識不足,所以造成烏龍監聽,調查結果完全依照羅瑩雪部長的指示辦理,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難以令社會大眾信服。
3.黃世銘、楊榮宗及鄭深元三位檢察官,依法律規定即使沒有進行行政調查,也可送檢評會,但法務部卻要等到調查報告結果出爐後才送檢評會,目的不過是利用調查報告替三位檢察官脫罪
法務部檢察司電話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週一總統府召開國安相關會議時,邀請調查局長王福林參加,引發社會質疑與串供疑慮,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日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質詢王福林局長,王局長表示,當天會議由馬總統親自主持,調查局是列席身份,王福林並在被詢及有多常去總統府開會時坦言:不常去!
林佳龍指出,當天總統府召開的是所謂「當前兩岸交流安全策進與檢討會議」,國安局被點名列席參加,但依照他過去在國安會工作的了解,這種執行面性質的會議,一般由國安會秘書長或諮詢委員主持即可,總統跳下來親自主持會議已經越權,點名調查局參加,更違反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相關法令中,由國安局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規定。林佳龍並詢問調查局長王福林,過去赴總統府開這類國安會議的頻率?王福林局長則坦言,不常去總統府開會!
林佳龍也針對法務部調查小組質詢法務部長羅瑩雪,羅部長表示未來調查小組若作成結論,不需經過她同意,但她會在報告上蓋章以示負責。林佳龍質疑,法務部調查小組只針對立院0972節費電話遭監聽進行調查嗎?以林秀濤檢察官女兒曾遭監聽為例,難道不用進行調查嗎?羅瑩雪部長則表示就她所知,林檢察官女兒被誤聽並未納入調查範圍。
林佳龍詢問,法務部調查小組到目前為止,當初監控立院0972節費電話的20片光碟是否已全部聽過一遍,羅部長表示她並不知情,但她認為調查小組是該全部聽過一遍。林佳龍也詢問調查局長王福林,王局長表示他同樣不知情,但調查局已將該案監聽錄製的20片光碟及原始資料全部交出,否則他願下台。
林佳龍批評,羅瑩雪部長自上任前,就發表了諸如「特偵組無主觀犯意」、「法律未規定總長不能報告總統」等爭議言論,完全是以辯護律師心態在講話。他希望羅部長能有身為法務部長的自覺,不要再以辯護律師的心態發言,否則不但是傷害司法威信,也是對法務部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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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06;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3; 點閱次數:36928. 檢察司組織架構. 檢察司,分四科(考核科、刑事科、訴訟科、行政科)辦事。 回上一頁.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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