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教育部長的國教署
族語老師一臉茫然,相當憂心。去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後,原住民族語言成為「國語(國家語言)」,原住民族文字成為合法「國字」,但全國的原住民族語老師都不是「專職」,都是有一堂、沒一堂的兼職教族語,時薪二、三百塊不等。我依去年通過的法律,監督教育部的國教署起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草案,要讓族語老師成為專職老師,草案還在蒐集意見中。
國教署延宕6個月,終於提出「族語老師專職化」的草案,但此草案問題一堆,從徵選標準、薪資結構、記點方式.....都引起爭議,全國各地多位族語老師要求修正,尚未定案。結果新北市政府竟迫不及待在6月8日發公文給各學校,還附件夾帶這問題一堆的草案給各學校,稱會在6月24日在全新北市徵選專職族語老師。為什麼? 難道新北市政府很大? 或是國教署很大? 辦法還沒依法發布就先私下授意各縣市先跑? 我要求國教署發公文給已經開跑的縣市政府暫緩徵選。再等幾個禮拜,等修正周延之後,順利的話,9月新學期開始再上路。
依行政院內部的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2017年6月14日通過6個月之內 (2017年12月14日前) 需依法發布此「族語老師專職化」辦法,但國教署延宕了,足足晚了半年,到今天都還沒上路。是否國教署因作業延遲,想先上車後補票?
我們不給補,要補的不是票,是部長,請慢慢排隊。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基法第32條發言
剛剛林靜儀委員提到本席的32條,在這邊我要提醒「林靜音」委員,不是講話比較大聲就對,本席在32條的部分一共有六案,都是為了配合黨團運作,在下午的時候有爭議之處早已經撤案,提案屬於正常議事攻防的一環,這也是在野黨僅剩的最後手段,否則國民黨還有任何辦法讓民進黨坐下來好好談嗎?面對與全國勞工密切相關的民生法案,如果不是林委員與執政黨,強行在衛環委員會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因審查過程不讓在野黨說話,在網路上被網友笑稱為「林靜音」不在所不惜的硬要通過勞基法,我們國民黨現在又何必要每天五點起床,到立法院阻擋法案到半夜還不一定能回家?林委員您就是勞基法修惡的始作俑者,全國勞工會永遠記得您對財團的貢獻,您怎麼好意思提到,運用議事策略配合黨團運作的在野黨?
前年,民進黨挾立法院多數席位的優勢,強力修法,意欲展現新政府的魄力,落實蔡總統在競選期間,對勞工團體所做減少工時的承諾。在修法過程中,缺乏充足的勞資溝通,最後在勞方無力回天,執政黨一步不讓下,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一年來,衍生諸多問題,甚至勞資雙輸,政府的信譽與執行力也賠了進去。
針對上次修法民進黨政府發明了「一例一休」,上周(3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和勞動部負有多項重大疏失,並通過對勞動部和行政院的糾正案。監委指出,《勞基法》修法影響廣泛,修法前應做審慎評估,然而勞動部在2016年和2017年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對成本與效益的評估卻只有簡略文字敘述,沒有評估物價上漲之成本,也沒有評估對勞工和企業可能造成衝擊的程度,缺少質化及量化數據的分析說明,有違「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認為勞動部有所怠失。
而且,勞動部送案審查前未做審慎評估,但行政院竟能在七天內完成審查,「審查速度之快並非是重大法案尤其是爭議性甚高法案的作業期程」,造成社會各界質疑和爭議。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數據,不論是2017年9月單月工時或2017年1月至9月之平均工時統計,皆比2016年同期工時增加,修法顯已背離政院縮減勞工工時的目標!
監察院的諍言猶言在耳,民進黨仍恣意蠻幹,置之不理!行政院的勞基法32條草案,「加班總工時不變」,是指三個月為一週期計算,但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則放寬到54小時,這樣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四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的過勞情況!
本席在此呼籲,懇請政府再次檢視勞工的處境與心聲,回顧修法的初衷,考量勞工長期處在高工時、高過勞之風險環境,努力降低年總工時是才是修法的目標,而非置勞工於過勞血汗情境中!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了「行政程序法如何推動影響評估、落實行政聽證及保障民眾參與」公聽會;很謝謝與會的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意見,讓我們釐清之後修正《行政程序法》時落實法規命令及行政計畫之民眾參與及影響評估的方式。
儘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早已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另行政院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近來我們仍然看到無論是服貿、自經區、桃園航空城等引起重大社會爭議的案件,行政部門往往沒有確實做到。當我提出質詢時,行政部門便解釋他們有做;不過仔細檢視其評估報告的內容,常常看不到其撰寫報告的根據為何,或像作文比賽式地,不斷以「利大於弊」結論來搪塞各種質疑。
所以,我在第四會期時提出了《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希望訂定法規命令時,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或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者,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今天我也要求國發會,既然他們已經在今年四月完成了「建構我國人權指標及調查之研究」委託報告,就應該將這些指標用在評估法案及法規命令上。
此外,我在《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增訂了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或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者,應依職權舉行聽證;希望藉此法規命令的制定能納入民眾意見,而不是像現在,行政部門常以公聽會的形式,卻不採納民眾意見。
另一方面,昨天公聽會中,有專家學者提出了現行《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計畫」制定的程序僅第163條、第164條有所規定,確實不夠;而「行政計畫」(如都市計畫的上位計劃)應朝向兼顧「民主正當性」及「權利保障」。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實現昨天在公聽會上所做的承諾,於明年中以前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以利於我們在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