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好奇,這些二二八的謬論哪來的,至侯漢廷以來,又進展到什麼程度,結果搜尋一下.
發現比侯漢廷當時還糟糕.
變成了理中客當道,開始玩弄一些取巧的謬誤,諸如例外凌駕通則,部分取代整體,移轉責任,去語境的謬誤.
令人驚訝的是,他居然擷取《Formosa Calling》這本通篇描述國民黨暴行的書籍,裡的一個段落,將抗爭者分為主和派和鷹派,主和派成為眾矢之的,鷹派覺得主和派是叛徒,要殺你,對於政府來說,你玩兩面手法,拖住政府的「善意」,所以也要殺你,於是原本國民政府不分青紅皂白的殺人,變成鷹派也有一份,推論「敵人就在本能寺」.
於是陳建仁的說法「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開始殺人時,大家都躲在日式的房子裡,擔心被抓走!」
變成了「當時在殺人的,可不只有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
賦予陳建仁的說法「不一樣的感覺」
而稱「現在我們以為二二八事件就是因為整編廿一師血腥鎮壓、暴力清鄉而平定的,實際上,國民黨沒有那麼業餘.而在另一方面,國民黨也沒有那麼狠,當年大日本帝國強制把台灣人民直接編成保甲,對內自我監視,對外與反抗者對幹,讓台灣人民自相殘殺.」
「二二八事件能迅速恢復秩序的兩大功臣,一個就是跟政府站在一起的台灣人幫忙去策反或勸退頑固的反抗者,一個則是戶政人員趕緊更新戶籍資料,而不是靠什麼強大的武力鎮壓,當年陳儀他們,腦袋還是非常清楚的.」
而有趣的是,《Formosa Calling》就是描述國民黨的武力鎮壓情況.
「在法庭上,利害關係人的證詞,其可信度往往需要七折八扣.二二八事件當然也不例外,我們就暫時將本省、外省的說法都放一邊,看看外國人怎麼說的.」
《Formosa Calling》作者的確是紐西蘭人,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的人員,但顯然這個「把本省外省說法放一邊,看看外國人怎麼說」的說詞,依然被套上有色眼鏡,只擷取有利於黨國的論述,並營造台灣人自己害死自己的印象.
其所引述的「第九章 抗暴的最后階段」
https://sites.google.com/view/1-formosa-calling/%E7%AC%AC%E4%B9%9D%E7%AB%A0-%E6%8A%97%E6%9A%B4%E7%9A%84%E6%9C%80%E5%90%8E%E9%9A%8E%E6%AE%B5?authuser=0
書中開頭即描寫了,「當我們再度重返高雄市區時,發現吉普車上的旗子和我們原先預期的作用大不相同..我們的車子不斷被那些因為糧食被國民黨軍隊搶走而挨餓的人攔下求情.每當我們停下來時就立刻有一大群人圍上來訴說他們的痛苦遭遇.」
「其中一名女孩在講述她的遭遇時幾度努力忍住激動情緒,其他人群也保持一片沉靜.女孩的父親是高雄市一名有頭臉的重要人物而且他不贊成武裝反抗. 但是無論如何還是被國民黨軍隊帶走后無人知其下落.這個女孩向所有可能想到的人打聽,但她的父親仍下落不明.
國民黨軍隊洗劫了他們家,擄走了所有值錢的東西包括食物,她的母親因悲傷驚嚇而崩潰.作為獨生女的她只好擔負起找尋父親的責任.但我們又能為此做什麼呢?我只有不得已的告訴她我們實在不可能做得比她已經做出的還多」
這段內容不知為何變成理中客口中「廝殺使得雙方都失去了理性,而初期被狠打的軍方,在殺回市區之後,也並沒有對反抗者的『領導人』客氣.」
腦補的成分特多,不如說,國民黨軍一開始屠殺就不客氣了,強姦婦女,滋擾百姓也沒在客氣,這時候反而有「可以客氣的餘地」,實在令人莞爾.而一個仕紳毫無道理的被捉住,尚不確定他的身分為何,是否為「領導人」,就直接解讀成平等的廝殺,國民黨軍可以對無辜的仕紳不客氣,這種三歲小孩的詮釋,簡直是把歷史當作玩具.
而這開頭的段落跟後續作者的律師朋友顯然是不同的對象,不同的故事,理中客卻把他們合在一起,把他弄成一個「主和派」的故事.
「她的丈夫苦口婆心地勸告暴徒不要用武力,但換來了大家對他的敵意,只得逃亡,暴徒來到他的住處,燒毀了他的房子.當時,這位太太被暴徒打得很慘,她讓我看了滿是瘀青與傷痕的雙腿,並表示她身上也滿滿都是。她處於崩潰的狀態,顯然這當下並不是好時機來告訴她我們在要塞看到的那件事.」
這一段是理中客擷取「主和派」律師朋友的妻子,被暴徒打的經歷,他以此推論出鷹派才是元凶,但整段的原文是什麼呢?
「在希望我們幫忙的要求當中,有一個是我們那位律師朋友的妻子.我們的那位律師朋友曾經反對暴亂,我的翻譯則在要塞認出他遭到國民黨軍隊毆打.我們於是驅車前往他的辦公室去看他的妻子,聽到的又是一樁令人難過之事.
她的丈夫曾經大聲急呼並且勸戒群眾不要鬧事,但是卻引來一片反對而不得不落荒而逃,群眾們甚至包圍他的住宅將之燒毀.他的妻子也遭到群眾毆打.她展示給我看雙腿一片淤青,並且表示身體其他部分也到處是這樣的淤青.
她曾經因此而神經崩潰,但是當我們告訴她我們在要塞見到的那個遭國民黨軍隊毆打的人可能是她丈夫夫時,她的反應還很鎮定.她表示,她丈夫的兩個好朋友也幫了不少忙.其中一人已前往要塞.由於我們的備胎仍然下落不明,我乃認為現在是再去那里走一趟商量商量的時候了.」
「丈夫遭國民黨軍隊毆打」被省略了,而有趣的是,他的丈夫被認為是首領.
「到達那里時,我們立刻和第一天晚上就來拜訪我們的其中一名軍官朋友見了面.他首先詢問我們的來意,當我們表示要尋找這個人的下落時,他的反應是『哦,他是首領.』語調中似乎暗示我們不必對他抱什麼希望.」
我們看看這個中立客觀的紐西蘭人的解讀是什麼,
「雖然我解釋了他曾經試圖帶領人們不要參加暴亂,但沒有效果.很顯然, 任何形式的領導人都是國民黨軍隊清算的首要目標.(在此希望附帶指出,這是我所見國民黨不論任何理由有系統消滅台灣領導人的第一個跡象).此外我也表示希望找回我們的備胎,但所得的答案是一個人推一個人,最后當然是原地打轉,沒有下文.」
「任何形式的領導人都是國民黨軍隊清算的首要目標」
「在此希望附帶指出, 這是我所見國民黨不論任何理由有系統消滅台灣領導人的第一個跡象」
什麼時候變成了鷹派不想恢復秩序,國民黨軍隊反攻,主和派兩面不是人,國民黨軍迫於無奈只好一起槍擊,或者加以逮捕,甚至鷹派還有可能參與殺害台灣人栽贓主和派的故事?
其所根據的,就是他的律師朋友曾經勸群眾不要鬧事,最後被反對,妻子被毆打,腳下一片瘀青.
這個律師朋友的真實故事是什麼呢?
那就是作者對群眾演說,表示受高雄市長的請求,去致力為這個城市促成停戰,然後他前往人民總部,在那裏見到他的律師朋友,而他似乎是主要負責人.
而作者被要求「做為我們代表團的負責人去國民黨的軍事總部要求停火.」
「他們於是告訴我,在過去兩次談判嘗試里,有一名男子受傷,一名被打死,所以我們這次談判也不必那麼急」
顯示開火之前,反抗方試圖派人談判已經出現犧牲者.
當作者去見國民黨軍方的時候,發現遠處有一挺機關槍和五六支步槍在對著他們,而他表明身分,免除危機,見到軍官的時候,與之交談,突然出現槍響,在場的人趴在地上,雖然,沒有跡象顯示子彈射向那裡,而原作者也沒記載是哪一方開火.
在他獨自一人起身開始偵察的時候,又爆發槍響,這一次他確定了是國民黨軍官開火,並且槍擊了一名婦女.
一名年輕台灣人上去搭救,和作者一同將婦女攙扶到國民黨軍事總部,但是軍事總部這邊沒有繃帶或夾板可用,他們做了應急處理後,送往對面的「人民總部」,那裏有一位醫生,然後那名婦女最後被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
作者表示因為因為這個事件打斷了談判,雙方也不願意再恢復.
最後,國民黨軍隊開始佔據優勢,作者並強調了雙方武力懸殊.
「很顯然,國民黨軍隊已經開始有組織進攻這座城市.此刻為止我們所見到抗暴分子擁有的全部武器不過六枝步槍分屬於不到二十名男子.當槍聲逐漸從旅館經過而最后在遠處消失時,不免感到自己相當幸運.」
「從旅館里我們可以看到國民黨的中國國旗飄揚在前面所提的軍事總部和 人民總部頂上,機關槍手則攫取了戰略據點.不時從街角傳來的零星槍聲使我意識到國民黨軍隊掃蕩肅清的程序已經開始.槍聲越來越近,而我們的權宜之計就是再退回到我們在旅館內的避難所里.」
「這位曾經參與緬甸戰役的國民黨軍官駕駛著我的吉普車.在路上我立刻看出台灣人這次反抗注定要失敗.因為街道邊和山頂上到處可見架設的機關槍,有的機關槍口徑還非常大.相對來說完全沒有武裝的台灣人自然一點獲勝的機會都沒有.」
「我們受到要塞里國民黨指揮官禮貌接待.他告訴我們說,因為共產黨煽動的關系,他們被迫攻擊這座城市.但我們這邊卻沒有看到任何和共產黨有關的人或物.隨后他們把軍需官辦公室給我們當臨時臥房,我們的床鋪則是辦公室里的桌子.當時缺少糧食,但幸運的是,由於旅館里一名旅客的先見之明,我們隨身帶了旅館特別為我們買來的面包和奶酪.」
「早上時我們看到幾批人犯被繩索綁在脖子上帶進來.其中一名犯人獨自一人站在入口處,他的雙手手腕被鐵線綁在背后,由於綁得太緊鐵線已陷入肉里.他的兩支上臂也同樣被鐵線牢牢捆綁,同時脖子上也綁了一圈繩索.看起來已到了精疲力竭的極限,但是每當他的頭低下時,國民黨士兵就用綁在步槍上的刺刀背打他的嘴巴.」
「我的翻譯認為這人是我們的朋友,是人民總部的領導人之一而且非常反對發生毆打事件. 我不認為我們認識這人,但我的翻譯堅持認為我沒有仔細體會該男子過去幾天所經受的悲慘經歷.其中証據之一就是他顯然變得非常削瘦.
總而言之,不論這人是誰,眼見一個人遭到這樣對待都是令人震驚的.我們討論是否該出點力,但最后決定如果我們對這名男子展露任何興趣的話, 可能只會給這名落在國民黨軍隊手中的男子帶來更多麻煩.」
這應該就是那位律師朋友.
https://sites.google.com/view/1-formosa-calling/%E7%AC%AC%E5%85%AB%E7%AB%A0-%E9%99%B7%E5%85%A5%E6%9A%B4%E4%BA%82?authuser=0
在福爾摩沙的呼喚第九章裡還有許多針對國民黨軍隊的暴行敘述,包括他們到了一個旅館裡面,被其他人歡迎,他發現裡頭全是女性,唯一一些男子是比他們先到的軍人,他們原本不想住下來,但是那些婦女們面露驚愕的表情,釋出求救訊息,這讓他改變主意.
「由於我的翻譯也正忙著找出事情真相,我當然就更不知情了.不過無論如何我還是看到旅館老板娘把一疊紙條塞給這批國民黨士兵為首的一人手里,不久后,這些士兵就離開了.我的翻譯這才告訴我,這些國民黨軍人原來打算今晚帶這些女孩回去睡覺的,但由於我們的到來使他們放棄了這個想法.」
「這天下午和晚上,這家旅館的氣氛都非常緊張,每個人都坐到我們的房間里來.她們異口同聲地訴說著國民黨士兵在這家旅館開槍強行進入的情形.她們表示,除了第一位出面和國民黨軍隊他們打招呼的老板被當場射殺外,她們全都認為,是由於我出面和這些國民黨軍人打招呼才(挽) 救了一些人性命.談話里不斷夾雜著怨嘆和顫栗.在她們離開我們的房間后,我還可以聽到她們談話直到深夜.」
「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我離開被帶往要塞的那一天晚上,這棟旅館整個被機關槍掃射了一遍,特別是在樓上部分,子彈貫穿了整個房子,有時候甚至穿越四座牆壁,因此這些子彈顯然是穿甲的機關槍子彈.」
「一名國民黨士兵那天早上因為頭部槍傷死亡,國民黨軍隊於是逮捕三名醫生和三名護士.理由是沒有適當救護這名士兵.由於其中一名參與救護的台灣人護士是『聯合國救災及重建署』的護士之一,所以我們全體向市長要求平反這件事.在此情況下,另外兩名加拿大籍護士覺得她們不能因此離開這名台灣人護士,於是決定留下來.」
「但更嚴重的事實是,每天早上總有屍體躺在街頭.這些屍體都是些重要人物.他們往往是在夜晚在家中被拖出去殺害的.國民黨憲兵曾追索一名台東地區的議員.這名議員在高雄發生暴亂時經由花連和蘇澳去了台北.所以他和高雄的暴亂一點也沒有關聯.但他確實曾經一再要求國民黨政府建立法律和秩序,因此自然也就成了國民黨政權追索的目標.」
「在高雄時我們以為我們的處境夠糟了,但比起台北的情況簡直小巫見大巫. 一名『聯合國救災及重建署』的女性官員住處即使在門前掛有美國國旗情況下,也遭到國民黨軍隊襲擊.幸好一名駕駛吉普車的西方人路經此處看到這種情況而(挽)救了她.因此之故,這位西方人到現在還只好駕駛他那車身有幾處彈孔連方向盤都被打掉一部分的吉普車.而這就是當時在台北的國民黨軍隊典型作風.
在國民黨增援部隊從中國大陸扺達台灣前,台灣行政長官陳儀利用一連串保証安撫反抗分子.然后在國民黨增援部隊扺達后就對民眾展開有系統的屠殺.一卡車一卡車滿載配備有機關槍和步槍的國民黨軍隊從基隆港兼程進駐台北.他們對掃射街道上的民眾還嫌不夠,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地對商家和住宅開火.
在台北和基隆之間的一個村子里,有二十名年輕人的睪丸被閹割,耳朵被切掉,鼻子被挖開,然后才被軍刀刺死.他們的屍體和許多其他人的屍體堆在一起達好幾天之久.在河里看到屍體漂來並不是不尋常之事,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孩顯然在警察下令時離開的不夠快,國民黨軍隊於是把他的雙手用軍刀砍下,然后再把他刺死.
在台北也是一樣,國民黨軍隊的習慣做法是,當他們搜索房屋時,一定把首先出來開門的人當場槍殺.
暴亂剛開始時,一群初中學生到萬華車站準備搭火車回家,其中兩名學生先進入車站向站長詢問.國民黨憲兵於是把他們叫過來並且不準他們離開車站.其他等在外面的學生不知里面發生了什麼事,也紛紛進入車站了解.這下子車站里的四五名憲兵在沒有任何警告的情況下就對這些初中生開槍,最后打死約二十人.
國民黨軍隊繼續續多天追索他們名單上的要犯,持續幾個月的時間不斷有人失蹤.更沒有人知道究竟有多少人遭到殺害.」
「事實上,經過日本五十年統治,台灣人已經得到良好的生活水平,而且法律嚴格的范圍以內,台灣人也可以安全的生活.因此他們想象著,隨著大陸同胞的到來,他們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一定會進一步改善.因此之故,當大陸人前來接收台灣時,的確受到台灣人揮舞著中國國旗興高采烈地歡迎.然而,這種情況沒有持續多久.
前來接收台灣的國民黨軍人在迅速建立起簡陋的營舍后,立刻開始有系統的搶劫和強奸.舉例來說,在北投,街道上的女孩子往往被施以麻醉劑后帶往軍營讓軍人發泄,然后再用船送往大陸.其中一名比較聰明的女孩在騙取俘虜她的人的信任后,利用間隙翻牆逃到父親那兒,她的父親向警察求救.然而警察現在已經是大陸人擔任了.這些警察對憲兵十分懼怕,因此當然對這件事置之不理.」
「當然了,所有武器也都必須交出.雖然可能的確有一些步槍被台灣人交出來,但如果我在高雄國民黨軍事總部親眼所見是一標準的話,那麼,這些被台灣人交出來的武器大部分是刀,劍,和長矛.事實上,台灣人對自己沒有武器感到懊悔.而我所見到唯一一些台灣人擁有的步槍,只是一輛在街道上急駛的卡車里的一群年輕人所擁有的五六枝步槍罷了.
據我所知,這些步槍是在暴亂剛開始時國民黨士兵遭到襲擊時丟掉手上的武器逃跑時被台灣人揀來的.但陳儀從大陸召來的增援部隊火力可不一樣了,加上花言巧語和陰謀詭計,那些拿著木棍長矛的台灣人當然不是配備著步槍有組織的國民黨軍隊的對手,更別說國民黨軍隊還有機關槍和手榴彈呢.
在這場事變里台灣人的死亡人數一定非常多,然而這也証明了台灣人是勇敢的,在被迫走投無路情況下不惜決一死戰.」
我們不知道這一部直指國民黨軍隊暴行的《Formosa Calling》,最後怎麼變成人工的「敵人就在本能寺」,只能說這種超譯的方式正在誤導其他人,開啟平行世界.
在這個平行世界裡面,暴民的鷹派堅持要做亂,主和派變成替罪羔羊,國民政府軍策略運用得當,透過詳實的戶籍資料實行連坐法,加上有「不同想法」跟政府站在一起的台灣人幫忙去策反或勸退頑固的反抗者,國民政府是迫不得已,無法施行仁政,會令反抗份子囂張,一切都是為了恢復秩序,維持社會穩定.
這樣的說法,跟如今的中國共產黨「維穩」說有何不同?
沒什麼不同.
前因後果顛倒,先是實行「暴政」使台人反抗,而國民黨軍隊憑藉優勢兵力實行鎮壓,再逼迫人民互相監視,或者協助對付反抗份子,因為他們知道反抗者成功無望,他們害怕被報復,為了生存只能服從.
而這些樣態,被後來黨國高級知識份子們,解讀成台人自己害死自己,台人只想要暴動,不想要和平,暴民害主張和平的人被連累.
事實是,不管是暴民還是主和者,都是被下手的對象,沒有這些黨國軍隊的入侵、掠奪,台人根本不用算計對方,分什麼鷹派、主和派,他們割下年輕人的睪丸、對路過的男孩因為沒聽令趕快離開所以砍下他的臂膀,乃至於抓路邊的女孩施打麻醉劑帶往軍中強姦,送到中國,這根本就不是什麼以鷹派、主和派等抗爭者為對象,而是牽涉其他無辜平民,無差別的發洩中國兵虐待的欲望.
常識來看,鷹派看到統治者的作為,會無條件相信政府軍會履行承諾,主和者會天真的認為,放棄武力,政府軍就會放過他們?
在《Formosa Calling》裡的主和派都被殘酷的酷刑折磨,導致作者連自己的朋友也認不出來,這國民政府軍連且勸戒群眾不要鬧事的人都被如此對待,何況其他人呢?
與其說,主和派的人因為沒有代表性,使得談好的條件無法買單,被政府認為你拖住他們的「善意」,不如想想,這個蹂躪台灣的外來殖民政權所作所為,信度在哪裏?主和派的人被當作是叛徒,被大家討厭,這說法是真的嗎?這會讓鷹派仇恨他們欲置他們死地,大過於對國民黨政府屠殺的罪刑?鷹派真的有蠢到連屠殺他們的人跟想和談的人的行為都分不清楚嗎?鷹派被處死的有比主和派少嗎?還是主和派擁有較多裙帶關係可以逃過一劫,或用曾經反對暴亂來說服敵人保命呢?文中被作者救助的律師不就是最好的一個例證嗎?作者甚至能爭取他的公平審判,並且準備類似良民證的聲明,依靠關係讓他受到較好的照顧.
至於鷹派會有相應的待遇和脫罪的理由嗎?「鷹派不願意恢復秩序」這種觀點實在奇妙,破壞秩序的始作俑者不就是國民黨軍隊?鷹派恢復秩序不就是等同投降然後被屠殺嗎?如果一名議員只是因為「一再要求國民黨政府建立法律和秩序」與高雄的抗爭沒有一點關聯,就被憲兵一路從花蓮追捕到台北,我們應該想的是,「國民黨的秩序」是不是跟一般正常人認知加以脫節?真正想追求秩序應該是抗爭者,企圖維持秩序的也是那些菁英和議員代表吧?
因此,這個吹得天花亂墜的理中客所說的陳儀「捉小放大」,實屬無稽之談,《Formosa Calling》裡記述得很清楚,被當作主和派的律師(原作裡沒有主和派這種名詞),和其他人五花大綁實行拷問,不分鷹派或主和派,是說,如果國民軍採取的方式是「搜索房屋時,一定把首先出來開門的人當場槍殺.」蓄意謀殺的手段,怎麼會去分你是鷹派、主和派?如果對象包含沒聽令趕快離開的男孩(割下他的臂膀),甚至聯合國的女性官員(被襲擊)、旅館老闆一出門就被射殺,甚至姦污婦女不成老闆娘還要塞給他們紙條,初中生只是搭火車就被集體槍殺,這顯示軍紀已經敗壞到一種程度,對於武裝的反抗份子,怎麼可能善待?「一律處以減刑,准予自新,只要不是領導人」簡直是天方夜譚.
只有像是蔡孝乾這樣加入國民黨,成為共犯,並且出賣自己人,做出實質貢獻,才有可能被策反成為黨國高官吧?一般犯人只要不是領導人就能准予自新?直接被殺或判的機率比較高吧?
「反抗者中間,不願意恢復秩序的人,也是所在多有.我們現在以為陳儀在當時枉殺了許多無辜的台灣人,這句話是不確切的,因為除了少部分被明正典刑殺掉的之外,大部分的人其實都是失蹤下落不明.而事實上,比起枉殺的,枉縱的才是絕大部分,這是因為當時官方是為了穩定局勢,選擇了抓大放小的政治操作,只要你不是領導人,那就一律減等處刑或准予自新,表面上好像很合理,但這就給了有心人操作的空間,其中就包括了大家都討厭的主和派反而變成暴動領導人被抓、被殺的狀況.」
屠殺是國民黨軍隊、鎮壓是國民黨軍隊、說你有沒有罪,亦是國民黨,逮捕、判刑、無差別殺戮,亦是國民黨軍,這「有心人士」怎麼操弄?就算實行操弄,這有心人士也是國民黨軍隊吧?《Formosa Calling》已經說明了「陳儀從大陸召來的增援部隊火力可不一樣了,加上花言巧語和陰謀詭計,那些拿著木棍長矛的台灣人當然不是配備著步槍有組織的國民黨軍隊的對手」是誰在操弄實行陰謀詭計?鷹派?明明就是國民黨吧!
《Formosa Calling》作者指出:
「但更嚴重的事實是,每天早上總有屍體躺在街頭.這些屍體都是些重要人物.他們往往是在夜晚在家中被拖出去殺害的.」
造一個假想敵,幫真兇卸責,如果暗指「鷹派」私下暗殺這些「主和派」或者是仕紳,而不只是國民黨軍,這就跟「共產黨在裏頭煽動」的說法無異,只不過,把共產黨換成所謂「鷹派」,成為國民黨軍的替罪羔羊-然而,作者所見到的是,每天早上有重要人物的屍體在街頭,被國民黨軍在夜晚中從家中拖出去加以殺害,根本沒有什麼「鷹派」.然後捏造陳建仁的說法「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開始殺人時,大家都躲在日式的房子裡,擔心被抓走!」暗示人民害怕的是鷹派,是暴徒,就連陳建仁的父親也害怕被他們殺害,這無異是在捏造事實.
說這種沒根據的栽贓論述,是會下地獄的.
枉縱的跟枉殺的是怎麼比較?罪刑不確定,任意加之,沒經過審判就逮捕定罪,反抗的人該殺?不反抗的不用殺?但是兩種人皆被殺,枉縱是怎麼個縱法?抓不到的人算枉縱?牢房不夠關是不是枉縱?無法管理,所以後續清算,是不是枉縱?後續發生的白色恐怖以二二事件紀錄為依據,這也叫枉縱?言下之意,不就是暗示或明示陳儀放的人比殺的人多?寬大為懷?
「枉縱」是怎麼個縱法?是不是先假定了所有人都有罪,所以應該被我抓和拷問?「枉死」又是怎麼個死法?在國民軍隊濫捕濫殺的歷史裡,大多數不都是枉死的嗎?難道我們現在紀念二二八,紀念碑上的死者都是罪有應得?
就問一句話好了,以反共之名,加諸的罪,是不是全台人都有可能犯罪?說你有罪就有罪?如同《Formosa Calling》所記載,作者本人為聯合國人員,依舊被軍統監視,並且在他面前展示被殺的人都是共匪,罪有應得的假象,這能相信嗎?作為最大的共匪陳儀,實行抓捕任務和命令,本身又有何效力和正當性可言?
照這邏輯,新疆集中營關押的維吾爾人,逃掉的,都是枉縱,被關的老弱婦孺都犯了真實的罪,他們被暗殺處決、虐待致死的人,不列入紀載數字,所以枉死的人很少?
失蹤的人比較多=都被枉縱?反而不是枉殺?這又是什麼邏輯?
《Formosa Calling》明確記述「國民黨軍隊繼續續多天追索他們名單上的要犯,持續幾個月的時間不斷有人失蹤.更沒有人知道究竟有多少人遭到殺害.」
香港人15歲少女陳彥霖失蹤浮屍海面,香港人被失蹤的人無數,實際上是被殺害到連屍體都找不到,可以說失蹤人口比死亡人口多,所以枉縱大於枉死?這些失蹤的人是被枉縱的,被香港人私下暗殺掉的,反而不是港警殺死的?
謬論.
如果說主和派因為看到有人被割睪丸,便認為會有和平,平民百姓看到少女被強姦,會主動和政府站在一起,我想那真是一個地獄玩笑,台灣人就算內部如何尖銳對立,有不同立場,也不會看到反人類的罪刑視若無睹,或加以認同,認為其他不同立場的人,會比眼前這些阿山兵的作為還要可惡,認為這是政府的釋出的「善意」,這種說法跟你們必須要接收我祖國的善液沒啥不同.
有的,只是對恐懼的服從和被逼迫的意識而已.
「那些在二二八事件中,明明沒有參與暴動,卻被當作暴動首謀被抓失蹤的,以及那些明明有具體事證,他就是參與了,但卻完全沒有被處理的人.他們是怎麼閃過的?他們是怎麼被贓到的?被贓到,明正典刑就好,又何必私下暗殺?這中間出了什麼問題?」
明明沒有參與暴動,卻被失蹤,就說明了國民黨軍無差別殺戮;國民黨軍的具體事證,不可信,參與完全沒被處理,只有幾種可能,第一,就是如同《Formosa Calling》聯合國官員作者,以特殊身分擔保,替其說項,第二,就是如同歐陽可亮在二二八的證言,受害者運用各種管道,無論是委託有力人士打電話給陳儀,或者是用黃金贖身,第三,如同前述對國民黨軍提出特殊貢獻,招供,如谷正文說的,很欣賞蔡孝乾的享樂主義,給予優待迅速變節.
私下暗殺就是找不到事證,或者與國民黨軍有利害衝突,比如你是某某財主,他覬覦你的地,你的錢,你的妻小,或者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別忘了陳儀向支那尋求的軍隊,他們上岸的口號是「陳儀失去台灣,我們要收復台灣!」這樣的「再收復」就足以作為他們屠殺的理由.
我們來問問,如果連一個家中懸掛米國國旗的聯合國官員,女性,都會毫無道理被襲擊,火車站的初中生都可以騙入車站中槍殺,說他們是暴民,有參與暴動,國民黨軍欲加之罪,你何患無辭?還有什麼他們不敢做的?他們襲擊女性官員需要講證據嗎?被他們贓到了,說你是暴徒,和ooxx說過話,他沒辦法明正典刑處理,於是就私下暗殺,正因為大部分「明正典刑」都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沒有道理就是道理」,他可明正典刑你,也可以因為害怕被聯合國官員上訴向南京報告,而承諾保釋他人,在人治的社會裡,被栽贓的人,找不出他的證據,就暗殺他,這不才是獨裁者的常識嗎?對於陳儀之於蔣介石而言,算什麼問題?
「現在我們再回頭看『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開始殺人時,大家都躲在日式的房子裡,擔心被抓走!』這個說法,有沒有不一樣的感覺了?」
神父還是第一次看過,探討歷史居然是憑感覺,不是外行,即是反智,國民黨軍隊開始殺人,人們躲在日式房子裡,若影射他人見到的國民黨軍隊,兇手另有其人,這無疑是睜眼說瞎話,指鹿為馬,蒙蔽他人的視野,《Formosa Calling》紀載了雙方國民黨軍和反抗軍的印象,反抗軍可以向他承諾保證人質安全,國民黨軍的俘虜則每個都悽慘無比,不成人形,無法進行任何保證.
黨國栽贓他人的罪,如今,又有中華民國人將黨國的罪栽贓給台灣人,這就是這篇檢討被害者的論述,荒謬而弔詭的地方,不該懷疑的,你去懷疑,應該懷疑的,你不疑有他,人民手無寸鐵,雙方強弱懸殊,被害的比例也天差地遠,偏偏要從中找出魔鬼的影子,附加在無法說話的屍體上面,老話一句,這種論述會下地獄的,堪稱中華民國版的至道學宮.
「為什麼後來大家不敢談論二二八事件?恐怕跟當時的鷹派反抗者,#透過某種方式,大部分都逃過了死劫更有關聯.」
乃至於說,人民不敢談論二二八,不是因為害怕報復,被判以莫須有的罪,以及面臨龐大強暴的恐懼,而是因為反抗者逃過了死劫,堪稱笑話.
這就跟中國不能提六四,不是因為中國施壓,扭曲歷史,洗腦人民,沒有言論自由,而是因為王丹逃過了死劫一樣,實在可笑、可悲、可憐.
《Formosa Calling》的作者用真正中立的、客觀的,不帶黨國意識形態色彩的人-孩童,來寫下這個改變.
「街道上原來都擠滿了玩耍的孩子,台灣各地的孩子也習慣爬上我們的吉普車來玩,我們在各處總是會遇到歡笑的孩童向我們揮手打招呼,說一聲『Hellook!』這樣的童言童語.」
「但是在事變之後, 不但街道上很少看到人,而滿臉愁苦的孩子顯然也沒有心情再和我們興高采烈打招呼了.有時候我看見一些婦女和男孩在牛拖的犁后面艱難的耕田,心里不禁在想,他們是不是承擔起父親的工作了? 因為他們的父親或丈夫已經為了自己家園重新獲得自由而犧牲了.」
如果說一個聯合國官員,再被黨國的掩飾、阻饒下,依然看見這麼多怵目驚心的事實,我們要問的是,在當時的人們親眼所見的,又是什麼樣血淋淋的景象?以至於惡過於巨大,觸碰了心中最後的一根弦,勒緊它,如同勒緊得自己的喉嚨.
我們不免想到作者在書中說的那句名言,
「如果他們繼續對自己說這場暴亂是由共產黨引起的,遲早他們和整個世界都會相信.」
現在,有活在台灣的人對著其他台灣人說著更加匪夷所思、包藏極度惡意的言語,企圖去竄改歷史,
我希望大家不要輕易相信,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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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翻譯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家親」背後的「一家侵」
幸福的祕訣在自由,
自由的關鍵在勇氣。
- Perikles
(紀元前五世紀西臘雅典政治家)
某前德國駐台高階外交官退休後,即常參加我們代表處的活動,與我本人也三不五時有互動、對台海問題交換意見。他是台灣自由民主的強烈支持者,對中國圖謀台灣的企圖甚懷懼心,也時時關注,日前才和一些友台德人及旅德台人在臉書上發表譴責中國通過港版國安法的聲明。
由於他派駐台灣時,是老k執政的年代,因此他理所當然地結識了許多當時的朝中人,包括一些來頭不小的策士。而在台灣時,據他說,我們見過一面,在民進黨中央黨部,(當時我的身份應該是民進黨或小英主席聘的榮譽外交顧問)。
熟了之後,有一次,他告訴我説,派駐台灣時,看過我在民視主持的「頭家來開講」,雖然聽不懂,但聽了別人的翻譯後,他直白地説:「老實說,當時我不喜歡你的論點。」我還沒問為什麼,他就自己先補充:「當時。」
我也沒問,當時是什麼樣的人幫他翻譯的。不喜歡我(們)的人,聽我(們)談台灣未來及中國威脅時,聽來聽去,總會自認為只聽到「台獨」和「反中」。為什麼?因為「自由」、「自主」、「自立」是那些腦袋裏只裝了「血源」、「血脈」和「血統」的人所無法了解的價值。
以台灣來說,「自由」、「自主」、「自立」是從「磨練個人的主體性」出發,歴經「百鍊成鋼」後,最終形塑出「命運共同體」的認知和認同。
然而,以中國來看,「血源」、「血脈」和「血統」是從「磨除個人的主體性」出發,經歷「屈打成招」後,最終擠壓成「命運共黨體」的認罪和認命。
以上是我和德人談「台灣未來」時,所指出台灣人對「統獨」的判準,(當然,德文原文說法略有出入),也是我四處介紹和「促銷」台灣時的演講內容之一。
我和這位德國友人有關台灣內部在面對中國威脋時該如何自處的談話裏,還有幾個涉及老K的觀點,很值得拿出來討論與分享,但且留待下回。
然而,為什麼我會想到這些?因為今早讀到台北的柯市長和上海的龔市長在「雙城論壇」的視訊開幕報導。柯的致詞裏再度重申了「兩岸一家親總比兩岸一家仇好」,而龔在致詞時則強調「疫情阻礙面對面 不能阻礙兩岸同胞心連心 」。一個説「兩岸」,一個稱「一家」,只有黨之國族的血緣,沒有獨立人格的機緣。煞時,彷彿「一國兩制死」借屍還魂成「兩岸一家親」偷渡上岸了。這些,不管是場面話或真心話,都令人聽了,不由感到頭皮發麻。
今日台灣之所以可貴,正在於我們歷經千辛萬苦終於擺脫了黨國體制和心態的荼毒,而被自由世界視為是華人文化圈裏彌足珍貴的民主燈塔,- 一座以「人」為本的燈塔,而非以「族」或「國」甚至「黨」為凖的牢獄。
中國的市長應該是有不能不強調「兩岸同胞」的壓力,但是台灣的市長不是多少應該具有點出「人之尊嚴的民主價值」之魄力?否則乾脆就叫「同流」而不叫「交流」了,不是嗎?!
更可議的是,「一家親總比一家仇好」,這樣的論述除了暗示著「不支持一家親就是主張一家仇」的污衊外,同時也有合理化「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之狠毒恐脅的嫌疑。
在德國,(其實世界各地都是),香港反送中/反國安法及民運人士、圖博(藏)人、維吾爾族抗議共黨迫害的活動裏,都有台灣人聲援的身影,正因為台灣的「人權」體驗是「普世」價值的一環。這點證明了,我們是可以和有些中國人、香港人、圖博人、維吾爾人等一家親的。為什麼?因為我們在這些追求自由的兄弟姊妹身上看到了「勇氣」兩個字。
於是,我要反過來問;中國共產黨政權對待自己人有「一家親」嗎?答案是:稍敢堅持「人之尊嚴」的中國人恐怕都躲不過被「一家侵」的厄運。此所以當今無數家破人亡的中國人和當年的台灣人對無良政權都有「一家仇」的情緒而互有「一家親」的情愫之主因。
這些體認,基本上都是我在德國身為台灣外交官的作為和思維之重要基礎。有次,某德國官員告訴我,中國大使館三不五時就跟他們抗議或指控我「干涉他們內政」,並稱「中國大使館十分不爽」。我笑笑回説:「讓中共政權高興」並不是我來德國的目的。
- 對方聽了,笑得比我還大聲。
我要說的是,要理解以上種種,其實並不需要太高的智商,甚至也不需要太多的智慧。況且,在台灣當政治人物若胆敢拒絕隨波逐流而與眾不同,雖然也的確是一種「我依然,我故我」的勇氣,但是,若要作到「拒絕讓中共政權高興」,那,不客氣地説,還需要一點「我台灣,我驕傲」的骨氣。
總之,不與政權一家親而被一家侵的經驗,台灣人並不缺,有詩為證,而中國人一定也有同感的:
千山為何鳥飛絕?
政府正在抓匪諜。
萬徑何以人踪滅?
政府德政要感謝。
孤舟躲著蓑笠翁,
誰叫他與共匪通!
獨釣只剩寒江雪,
事情真相誰敢寫!
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翻譯 在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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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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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