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事 訴訟法 314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贈書活動】林洲富、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2月最新版)
用108則案例學民訴。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協助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民事訴訟法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
💓想得好書就要👇👇👇
一、「元照出版」粉絲團按讚!!!
二、本則貼文按讚+分享(臉書狀態設為公開)
二、留言+TAG👨👩👧👦:「用案例學民訴,我和(TAG一位好友)學術與實務應用都兼顧。」
四、活動時間:⏰2/10上午8點~2/12下午8點
五、抽2名幸運兒
【作者相關書籍】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務
📘完整介紹、試讀➔http://qr.angle.tw/dc1
🔹舉證責任(一)
📘完整介紹、試讀➔http://qr.angle.tw/xz6
🔹訴之合併
📘完整介紹、試讀➔http://qr.angle.tw/tpb
#FB粉絲團抽獎活動
#記得粉絲團按讚追蹤
#本文章記得按讚分享留言
#您就有機會得到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
#好康活動一起分享
#抽獎
民事 訴訟法 314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看著文章,不敢說能完全體會到律己甚嚴的老師當時的壓力,
但有些經驗稍稍可以理解。
可是讀到老師在圖書館掉淚,看著還是心疼。
老師一路以來得到的幫助,加上一貫求好的精神,
讓台灣得到這麼一位人才。
小編覺得很感恩~
赴美留學的第一年,壓力極大。因為如果沒有取得博士班的入學許可、沒有申請到獎學金,我就必須回臺當律師,無法繼續。也因此,攻讀LL.M.時,我比準備司法官、律師考試還要拚命。每天從早到晚待在Law School。同學們在背後給我取了「Librarian」的綽號。
赴美前,我早已「相中」未來想要追隨的師父,自然想在他的課堂上力求表現。但是,儘管我再努力,我的恩師總是讓我覺得我的不足。每次的發問,他簡潔有力的回應,都讓我覺得我其實還沒準備好、應該自己再多唸點書、再多想想再發問。那種挫折與難過,難以形容。有一次,星期五下午課後的發問與回應,讓我在圖書館的書庫中哭了一夜,邊擦眼淚邊找資料。
Kevin 的民事訴訟法期末考,是我這輩子考過最難的考試。學期結束,出乎我意料之外,我在他的民事訴訟法課,贏過同班攻讀JD的學生,拿到給予最高分學生的獎項,也順利以全額獎學金取得博士班的入學許可。事後,從別的老師口中,我才知道,恩師在審查委員會中,給了我前所未有的強力推薦。進入博士班後,恩師待我如子,給我機會與他合著論文、幫他授課、推薦我擔任法官實習助理、鼓勵我將博士論文投稿正式出書。可以說,人生的許多機會,都是在他的協助下獲得的。
回臺之前,我鼓起勇氣問他:為什麼要在碩士班時對我如此嚴厲?他淡淡地說:因為我想知道你值不值得?聽完之後,我忍著不在他面前掉下眼淚。
我很幸運,在求學的每一個階段,總是能夠遇見一、二位對我影響深遠的老師,從他們身上,我學習到不同的人生智慧。無論在學術問題上、還是公共議題上,我未必和他們意見相同,但是從來未損我對他們的尊敬與感激。
老師,謝謝你們,教師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