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法律教室》
上週五(11/9)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過去關於勞資糾紛所衍生的訴訟,對勞工朋友而言,並不友善,除了需要在訴訟一開始就提出一大筆裁判費外,也因為訴訟曠日廢時,造成生計困難,新法都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以下我整理了十點大不同,我們ㄧ起看看有那些不一樣!
(一)擴大適用範圍
除了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民事爭議外,也納入見習生、建教生跟求職者這些並非傳統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讓適用的範圍盡可能擴及提供勞動的朋友。
(二)紛爭一次解決
新法規定和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合併起訴,或在訴訟中追加或反訴,讓勞資間的訴訟可以一次解決,避免彼此的訟累。
(三)審理更專業
新法明定各級法院應該設立勞動專庭或專股,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的法官和兩位專業勞動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無論是法官或調解委員,都要從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或專家中遴選、遴聘。
(四)便利勞工的管轄法院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雇主是提告的一方,勞工也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將案件移轉到勞工選定的管轄法院。當勞動契約中約定了對勞工不方便的管轄法院,新法明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勞工可以選擇其他管轄法院起訴,或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轉管轄。舉例來說,勞工受僱於台北的公司,但卻在台東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在台東起訴。如果雇主在台北對勞工起訴,勞工可以在調解時,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台東。
(五)讓工會提供更多協助
在一般民事事件裡,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審判長同意。新法規定勞工可以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到場輔佐,不需要經過審判長同意。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不能向勞工請求報酬,純粹協助性質。
(六)降低起訴的費用門檻
過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類型,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是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當勞工離退休超過10年,以10年的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導致勞工起訴時需要先支付龐大的裁判費。新法將存續期間上限調降到5年,先讓裁判費降低一半。加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類型,暫免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勞工之後想要提起此類訴訟,只要先負擔原本裁判費的六分之一。
(七)勝訴後,執行更容易
以前當勞工獲得勝訴判決,而雇主不願意自動履行時,過去需要先繳納執行標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這對勞工而言也是龐大的負荷。新法規定,執行標的超過20萬的部分,暫免收執行費用,讓勞工可以更順利取得勝訴的成果。
(八)調解、訴訟都限時
為了促進調解跟訴訟的效率,新法明定調解程序應該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原則上應該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證據。萬一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新法也規定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一審於六個月內審結。
(九)雇主的文書提出義務
新法規定雇主就法令應該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另外,文書及相關資料的持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罰鍰,也可以直接認定證物應證的事實是真實的,避免勞工因為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而受到訴訟上的不利益。
(十)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降低聲請門檻
新法規定,在特定勞動事件中,勞工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命擔保的金額,不能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如果勞工可以釋明提供擔保對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可以命擔保。而且,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會對勞工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時,應該要主動告訴勞工可以聲請為一定給付的暫時狀態處分,確保勞工在訴訟中可以維持生計。
此外,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中,當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而且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法院可以依照勞工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給付工資。即便之後勞工敗訴,在勞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內,雇主也不能請求返還工資。
勞工是我們最重要的夥伴,在訴訟的過程中,勞動事件法作為大家的後盾,也盼望司法院跟勞動部可以盡速制訂相關的配套措施,讓這套制度順順利利的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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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適用範圍
除了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民事爭議外,也納入見習生、建教生跟求職者這些並非傳統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讓適用的範圍盡可能擴及提供勞動的朋友。
(二)紛爭一次解決
新法規定和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合併起訴,或在訴訟中追加或反訴,讓勞資間的訴訟可以一次解決,避免彼此的訟累。
(三)審理更專業
新法明定各級法院應該設立勞動專庭或專股,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的法官和兩位專業勞動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無論是法官或調解委員,都要從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或專家中遴選、遴聘。
(四)便利勞工的管轄法院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雇主是提告的一方,勞工也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將案件移轉到勞工選定的管轄法院。當勞動契約中約定了對勞工不方便的管轄法院,新法明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勞工可以選擇其他管轄法院起訴,或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轉管轄。舉例來說,勞工受僱於台北的公司,但卻在台東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在台東起訴。如果雇主在台北對勞工起訴,勞工可以在調解時,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台東。
(五)讓工會提供更多協助
在一般民事事件裡,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審判長同意。新法規定勞工可以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到場輔佐,不需要經過審判長同意。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不能向勞工請求報酬,純粹協助性質。
(六)降低起訴的費用門檻
過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類型,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是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當勞工離退休超過10年,以10年的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導致勞工起訴時需要先支付龐大的裁判費。新法將存續期間上限調降到5年,先讓裁判費降低一半。加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類型,暫免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勞工之後想要提起此類訴訟,只要先負擔原本裁判費的六分之一。
(七)勝訴後,執行更容易
以前當勞工獲得勝訴判決,而雇主不願意自動履行時,過去需要先繳納執行標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這對勞工而言也是龐大的負荷。新法規定,執行標的超過20萬的部分,暫免收執行費用,讓勞工可以更順利取得勝訴的成果。
(八)調解、訴訟都限時
為了促進調解跟訴訟的效率,新法明定調解程序應該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原則上應該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證據。萬一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新法也規定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一審於六個月內審結。
(九)雇主的文書提出義務
新法規定雇主就法令應該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另外,文書及相關資料的持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罰鍰,也可以直接認定證物應證的事實是真實的,避免勞工因為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而受到訴訟上的不利益。
(十)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降低聲請門檻
新法規定,在特定勞動事件中,勞工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命擔保的金額,不能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如果勞工可以釋明提供擔保對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可以命擔保。而且,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會對勞工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時,應該要主動告訴勞工可以聲請為一定給付的暫時狀態處分,確保勞工在訴訟中可以維持生計。
此外,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中,當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而且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法院可以依照勞工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給付工資。即便之後勞工敗訴,在勞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內,雇主也不能請求返還工資。
勞工是我們最重要的夥伴,在訴訟的過程中,勞動事件法作為大家的後盾,也盼望司法院跟勞動部可以盡速制訂相關的配套措施,讓這套制度順順利利的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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