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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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重點」的推薦目錄: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桃園市議員李光達-市長初選民調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語重心長很有感
民代職責的界定,相信很多有常識的都知道,監督公部門為民服務……
然而為民服務的範疇為何?其中不免夾雜為自利,站在人性也算正常。然而有些請託內容,實在無法辦到,誤把民代當萬能。
譬如:私人債權債務關係,民代不是討債公司、我也不是黑道。
基於服務面,加上我相關專業,我的雞婆性,團隊親愛鄉親的精神,我及服務團隊可以提供法律程序供参,要不然實在跟我們沒什麼關係。
偏偏就是有錯誤認知者,自己進行前段法律程序,取得支付命令,並未取得裁定證明(債務人也可以就支付命令異議),當然就沒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僅憑其說詞,要我們跟債務人連絡,我們憑什麼呢?
假設真被欠了那120萬,聽起來是很多年了,法律賦予救濟程序盡量做,沒做或因不確定債務人財產狀況為省執行提存、執行費而不做,怪誰呢?
於是,自行以威脅或潑漆等劇烈常聽聞手段而被反證毀損、傷害、恐嚇而吃上刑事官司,試問這跟民代有何關係呢?
這幾年來我遇過不少這類案子,可以感同身受被欠、被倒的不平,這位鄉親從我在世認真盡責親民的林漢城主任訴請協助過,到近日還跟我提他個人此事,接近逼迫我與債務人連絡,講述了一些債務人家庭成員關係,激動之外還參雜不少宗教狂熱不必要的贅述,我擇重點給予指引,也告訴他我能理解,也無需怪司法制度,民事上民事訴訟法並無太大問題。
我說個人16年多前為了幫人,是被惡性倒閉,短短2個月是他的10倍1200萬,債務人夫妻以詐術受害親友有數十人,2年內有人因而自殺、有人因而氣死病故,總金額高達2.7億元,旋即躲赴中國,迄今未歸,查無再入境紀錄,不諱言我也算大頭之一啦。接下的詐欺告訴,我都親自為之,繼而取得相關法律裁判,被告債務人被我的刑事告訴通緝,我也陳情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組、海基會、海協會……,這些都是我在2008年離開銀行界後的空閒親自進行的,甚至還跟中國公安通過電話,電話彼端傳來的是:這個人抓到了,給你們送回去。我做的除了為己之外,也想為其他受害人出氣,實在太惡劣的夫妻一家子。隨著時間過去沒下文,最後我才知道,我漏了進行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的引渡聲請。
以我的親身經歷講述給那位自稱有債權的民眾聽,該進行程序為何?最終無可供強制執行,換張獎狀~債權憑證,日後將來或許還有機會。
可是,該講的電話都耐心的講了近40分鐘,當事人就是執迷站在自己想法,又夾帶宗教偏激,我講不客氣電是無知。
日前,我因受傷無法請當事人再來安慰或再詳加說明,而請秘書與當事人連絡。
電話中一樣激動越講不理性,秘書開擴音後,全辦公室的人都聽到了……
因為沒幫他,所以你們主任會離世、你們議員會受傷,接下來你們辦公室還會死多少人不知道?他感應到什麼神這樣指引……
聽到我秘書轉述後,我無言了,我真的無言,#也痛心。
為民服務一路來,包括我持之以恆認真盡責,我的團隊很多鄉親都看在眼裡。我永遠懷念的林漢城主任,警界退休前一年基於私交,為免退休後過於賦閒就向我預約來協助為民服務。來我辦公室後其承續在警界拼命三郎的精神,以使命必達心態認真負責,也協助連任過程,我的助理團隊的協助,我無不感動看在眼裡。
終究為了公眾服務,責任感重而疏忽己身健康而不幸離世。
在我從政為民服務路上,我心中、我腦海已經深深留下遺憾痛苦的陰霾。
每當夜闌人靜,我想起這段痛,不可承受之重,要向誰訴說?為了什麼?任何實質利益嗎?如果一般社會觀感認為有,真的大錯特錯了。
最後我要說
#為什麼要詛咒?
如果心智還正常的話
我要問:
你還是人嗎?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注射疫苗猝死【你該掌握的 #法律救濟 與 #意外險理賠方式!】💉
注射新冠疫苗後發生猝死現象,在法律上有什麼救濟方式❓
要申請意外險理賠,該如何舉證「#死亡與疫苗注射」的因果關係❓
#台灣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完整解析 🔥 歡迎分享請註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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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救濟|傳染病防治法
針對預防接種問題設有受害救濟的制度,並成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因預防接種而 #受害者,可以依法請求救濟補償。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在審議的過程中,最大的重點就是受害與預防接種的因果關係。
因此,因為 #注射新冠肺炎疫苗發生猝死的民眾家屬,申請藥害救濟,除了在審議通過時,可以領得一筆受害救濟給付外,如果死者生前有投保 #意外險,在疫苗注射與猝死的 #因果關係 上,也有可能得到進一步地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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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濟基金審議|有3種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有規定,將受害與預防接種的因果關係分成:
◾️ 第一種為「無關」
◾️ 第二種為「相關」(有因果關係)
◾️ 第三種為「無法確定」(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直接相關,但也無法排除可能性)。
第二、三種情況,就有可能獲得救濟補償。
ℹ️而且,在經審議小組判斷為相關的狀況下,意外險的受益人在請求保險理賠時,縱使原先醫院 #死亡證明書 上並沒有判定死亡與疫苗注射的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也比較有認定的依據,倘若不幸走上法院,相信法院認同的機會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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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審議結果為無法確定|民眾還可以❓
若審議的結果是無法確定,就得看法官在個案上願不願意減輕受益人的 #舉證責任。
這個觀念在民事訴訟法中早有規定,意外險理賠案件中,法院也經常使用這個法律概念來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值得民眾留意,#適時主張,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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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
一、前言
原本打算二試考完寫來積陰德,但發現第二次的報名日期在二試前,只好現在開始寫XD
這篇文會側重帶大家認識這個新職缺的考試流程,並分享一些個人觀點供大家參閱。
二、考試
這部分因為我只是帶著練筆的心態考試,就不野人獻曝了。
考試難度我覺得跟高考差不多,大家可以自行參閱今年題目,其他細節事項跟大家說一下
(一)考試時間比照司律、一樣有主科過半的門檻(450分)
(二)考卷用的是高考的試卷,所以只有一本8頁,真的寫的超級無敵痛苦
(三)無推銷,但我軍審法那科只念保成的考猜就拿130分
三、口試
其實今年一試錄取36人,但最後參加口試的只有24人,所以是全額錄取。
筆者原本也不想去,但後來想說機會難得,還是去看看國家等級的口試樣貌
面試的清一色都是法律系的教授,應該沒有所謂口試內定的問題。
我自己有筆記問了啥,但覺得這不是本篇的重點,等下一梯次有人要口試再分享。
順帶一提因為錄取的人太少,國防部的人很積極的希望我們去^^
四、錄取後
這邊是最幹的地方,稍微說明一下這個職缺的任官流程。
這個職缺掛的是軍職,意思是只要不是現役軍人就要簽下去當志願役軍官。
因此你必須去參加所謂的軍士官班考試,流程真他媽的瑣碎。
我要先去做國軍的智力測驗、國防測驗、口試、體測,取得志願役的適格。
然後因為筆者是補充役,還必須要先當兩個月入伍生才能受專長訓。
以今年的時程來說,7月初放榜,11月初入伍,受訓完明年5月任官。
分發職缺跟做法沒有寫,但應該是類似司法官,用受訓成績選志願
哦順帶一提任官前,拿的錢都是少的可憐的零用金^^
五、誰適合考這個考試
筆者在這段期間一邊幹這個流程,一邊在思考到底誰會想來考
撇除國防體系自己人之外,我覺得這份工作適合
(一)應屆畢業生或是還沒服兵役的人
(二)已服役但追求安逸的人
因為對未服役的人來說,終究是要進去當兵,雖然專長訓的時間比較長
但至少是在接受國家的法律訓練,也許裡面真的還不錯?(先說我不信)
而已服役的人免受入伍訊,所以也是直接去挑戰五個月的專長訓
起碼最後可以拿完及格證書再走,簽退也不用賠多少錢。
然後以目前聽到的消息來說,分發單位應該都是高司單位,也不用在部隊裡攪和。
六、結語
我覺得這個職缺才剛上路,沒人知道國防布葫蘆裡賣了什麼藥,就連我自己現在也很
頭大,極度不想要再剃一次頭,好不容易當了補充兵,繞了一圈竟然還要回去...
(迷之音: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說,如果我進去後簽退,這樣會被教召嗎?)
所以我也很理解大家在臭幹這個職位,以我目前所知,是有同梯的人要去的XD
但我也希望國防單位如果有看到這篇文,可以思考一下怎麼修正用人流程,會讓人比
較有意願進去。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迷惘的考生們,也祝大家後續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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