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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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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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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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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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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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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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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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判決
#網拍 #網購 #客製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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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庭上訴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自己開庭經驗中,大部分的對造都還算理性(這邊都是指一般人,律師原則上不會開庭互罵,弄不好會被律師公會處罰),就算對造有一些不理性的言詞,基本上聽過也就算了。
今天看到新聞,有人開庭罵對方律師混蛋,後來律師提告,判賠1萬5。就想到我之前是不是默默失去了很多賺錢的機會...
*上訴審法院判決中,有去查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版(這裡面是不是什麼都有啊...),確認渾蛋(亦作混蛋)之釋義為「罵人糊塗、卑鄙、可惡的話」。以後大家被罵,記得也先去查一下教育部國語辭典XD
民事簡易庭上訴 在 [心得] 對岡山簡易庭法官失望透了-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去開了租賃糾紛的庭
以下是故事內容~~~
我們是房東
房客是補習班
因房客提前解約~原本已經談好六月底要解決一切事情
即~他們可用押金來底房租~~
而且他們要在六月底前跟我們去取消法院公證
不然會繼續扣稅
誰知房客過了六月底卻遲遲不來與我們洽談
七月中旬過後~我們決定採取法律途徑~
首先寄存證信函~但內容沒有提到六月已允諾他們退租的事情
他們收到了~也跟我們的委託律師說他們有聯絡我們多次~
只是我們都不理~~重點是~他們根本沒來跟我們談過
接下來~就等著送交法院了~
送至法院後~他們收到法院通知~才到我們家來說可不可以撤銷告訴
簡單處理~我們就跟他們說~當初都不處理現在就交給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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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對司法失望的開始~~
今天開庭了~
法官一開始就自顧自地說人家租房子的就是生活不好過才會用租的
你們這些有錢人就不要那麼囂張為難人家~
(重點跟有沒有錢沒關係吧)
那契約書上寫的呢~都是屁就是了~五年花了三十萬公證都是屁?
接著法官就說~他們鑰匙交給你們就算解除了阿
重點是~他們都沒有整理就丟還給我們~(法官居然還說你們自己掃一掃就好了)
那公證怎辦~法官的意思是說~他辦事情都沒這麼嚴了~當然公證就不用理了
這什麼鬼阿~敗類~ 公證=形式 就是了~
最後就等同於我們是對的~卻硬被凹成錯的~怎麼這樣
今天就是房客太白目不聞不問~我們才希望法律給個公道的
誰知有這種法官~一昧的偏向被告~說什麼人家弱勢
而且他還像是不食人間煙火似的~說什麼~你們房子一棟租金值五萬喔
市中心附近~三層樓~獨棟~每層60坪~
他連看都沒看就說這種話~可惡至極
最後判決下來~我們被迫去庭外跟房客和解~什麼鬼
為什麼我們得要受這種屈辱~房東都是白癡就是~
我們也是一點一滴才有今天的~
今天想問的是~台灣司法是不是就操縱在不負責任的法官身上~
任其敗壞~~
雖然已經和解~但心中怨氣難消~被趕鴨子上架~
明天再來去高雄地方法院問清楚~~
謝謝各位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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