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台灣學堂0505台灣憲法學
司法改革之依法審判
依法審判,可以引用古代宋朝「公使錢」制度,做為無罪依據嗎?
檢察官應屬司法人員?抑或行政人員?
「依法審判」在民主法治國家,早已是理所當然的常識,但是,在台灣的司法改革,卻是一個必須再特別強調與釐清的課題。
法官即使排除內、外部干涉而獨立審判,若可以依照自己主觀心證、自主裁量,則與過去人治社會的「包公辦案」沒有區別。
例如,不應該將「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法律以外的道德或倫理判斷,應該被排除在審判依據之外。
如果,法官的個人感受與判斷,可以自由心證,這將是司法由「人」來做裁判無可避免的後果,如此一來,司法受外力影響,法官被收買將易如反掌、輕而易舉。
嚴格要求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的正面意義,是法官必須依憲法、人權保障原理原則、法律以及法庭審判過程中顯示的證據,進行公平、客觀、獨立的判斷;反面來說,必須排除受到其他因素影響。
舉例來說,2007年爆發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事件中,一審法官蔡守訓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不是根據法律條文怎麼規定,而是「引用」一千年前,專制時代宋朝,所謂公使錢制度,認定首長特別費是首長實質薪資的一部分,所以,馬英九用於私人用途並不算貪污,宣判馬英九無罪。
這是非常明顯違反依法審判法理的違法判決!到今天,還無法追究刑責。
法官在法庭上,應該像透明人,不得介入審判中原告、被告立場,應成為中立客觀的第三者,「法官不語」的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也不應該質疑任何一造,甚至高調教訓嫌疑犯。
檢察官應屬行政人員,而非司法人員。
本質上,司法要求獨立行使職權,行政要求依法行政,行政中立。
目前民主法治國家,行政體系常有嚴格要求行政中立的行政委員會,檢察體系即屬此類最嚴格者。
檢警一體,如有違法濫權濫訴,是整體負責,因此,運作過程即要求內部相互監督糾正。諸如台灣選舉期間,收押雲林縣長蘇治芬,選後又以沒有證據不起訴,在民主法治國家,絕不容許這樣的事。
除內部自我要求的機制之外,還有外部在國民信任下組成客觀、中立組織的「審查檢察官委員會」,在日本稱「檢察審議委員會」,可以針對檢察體系,不當的起訴或不起訴案件再一次審查,以制衡、防止檢察當局的專斷、違法、濫權。
宋代公使錢制度,可做審判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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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台灣學堂0505台灣憲法學
憲政轉型之司法改革
依法審判,怎可容許引用古代宋朝的「公使錢」制度,做無罪的依據?
檢察官應屬司法人員?抑或行政人員?請聽憲法學者怎麼說。
「依法審判」在民主法治國家,早已是理所當然的常識,但是,在台灣的司法改革,卻是一個必須再特別強調與釐清的課題。
法官即使排除內、外部干涉而獨立審判,若可以依照自己主觀心證、自主裁量,則與過去人治社會的「包公辦案」沒有區別。
例如,不應該將「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法律以外的道德或倫理判斷,應該被排除在審判依據之外。
如果,法官的個人感受與判斷,可以自由心證,這將是司法由「人」來做裁判無可避免的後果,如此一來,司法受外力影響,法官被收買將易如反掌、輕而易舉。
嚴格要求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的正面意義,是法官必須依憲法、人權保障原理原則、法律以及法庭審判過程中顯示的證據,進行公平、客觀、獨立的判斷;反面來說,必須排除受到其他因素影響。
舉例來說,2007年爆發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事件中,一審法官蔡守訓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不是根據法律條文怎麼規定,而是「引用」一千年前,專制時代宋朝,所謂公使錢制度,認定首長特別費是首長實質薪資的一部分,所以,馬英九用於私人用途並不算貪污,宣判馬英九無罪。
這是非常明顯違反依法審判法理的違法判決!到今天,還無法追究刑責。
法官在法庭上,應該像透明人,不得介入審判中原告、被告立場,應成為中立客觀的第三者,「法官不語」的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也不應該質疑任何一造,甚至高調教訓嫌疑犯。
檢察官應屬行政人員,而非司法人員。
本質上,司法要求獨立行使職權,行政要求依法行政,行政中立。
目前民主法治國家,行政體系常有嚴格要求行政中立的行政委員會,檢察體系即屬此類最嚴格者。
檢警一體,如有違法濫權濫訴,是整體負責,因此,運作過程即要求內部相互監督糾正。諸如台灣選舉期間,收押雲林縣長蘇治芬,選後又以沒有證據不起訴,在民主法治國家,絕不容許這樣的事。
除內部自我要求的機制之外,還有外部在國民信任下組成客觀、中立組織的「審查檢察官委員會」,在日本稱「檢察審議委員會」,可以針對檢察體系,不當的起訴或不起訴案件再一次審查,以制衡、防止檢察當局的專斷、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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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性法官真難尋!?
司法改革 之三 依法審判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也應探討法官行使職權,必需依據什麼從事審判,法官行使職權之依據與拘束何在。法官即使排除內、外部干涉而獨立審判,若可以依照自己主觀心證、自主裁量,則與過去人治社會的「包公辦案」沒有區別。
「法律」與「道德」不應混為一談,法律以外的道德或倫理判斷,應該被排除在審判依據之外。如果認為法官的個人感受與判斷可以自由心證,因為這也是司法由「人」來做裁判無可避免的後果,則司法受外力影響,法官被收買將易如反掌、輕而易舉。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都嚴格要求,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其意義是:法官正面必須依憲法、人權保障原理原則、法律與法庭審判過程顯示的證據,做公平、客觀、獨立之判斷;反面必須排除受其他因素影響。
例如:2007年爆發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事件中,一審法官蔡守訓引用一千年前專制時代宋朝的所謂公使錢制度,說明首長特別費是首長實質薪資的一部分,所以馬英九用於私人用途並不算貪污,宣判馬英九無罪。這種明顯違反依法審判法理的違法判決,竟然至今還無法追究刑責。
法官在法庭上,應該像透明人,不得介入審判中原告、被告立場,應成為中立客觀的第三者,法官不語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不應該質疑任何一造,甚至高調教訓嫌疑犯。
依法審判的部分還應該包括偵查不公開,檢察官與協助辦案的警察,偵查過程若對外洩密,是犯法行為。例如: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馬英九報告監聽內容洩密一案,就被判刑有罪定案。
然而,經常在媒體出現檢察官、警察公然說明正在偵辦案件的對應方針與內容,甚至帶領記者一起偵辦案件,這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司法改革可以繼續縱容下去嗎?
違法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局人員,如果無法立即撤職查辦,台灣人民如何信任司法可以轉型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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