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新人王|#毒樹果實理論】
法律講求證據,不過假設第一次在非法途徑取得的線索,再之後用合法的方法取得證據,又可不可以採用呢?在美國就有「毒樹果實理論」去形容這種情況啦。
毒樹果實理論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是美國的法律隱喻,源於1920年Silverthrone Lumber Co. v. U.S. 的案件,去講述關於非法途徑衍生證據的情況。隱喻的意思是,當一棵樹受到污染時,樹上的所有果實自然也會受到污染,不能夠食用,以原始証據隱喻「毒樹」,衍生証據隱喻「毒果」。所以,就算非法所取得的證據可以扭轉裁判結果也好,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也不會被採納。
舉個簡單的例子,警察對被告嚴刑逼供,由於犯法,警方從被告口所套出的任何訊息也不可以作為證據。那如果嚴刑逼供地問出兇器的位置,再用合法途徑搜索兇器,那兇器又可不可以成為證物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生在毒樹上的果實也是有毒嘛!
不過毒樹果實理論係有例外的情況存在,就是以下這4種:
1.獨立來源 (Independent Source): 除了非法途徑取得的線索,原本就有另一條獨立來源的線索,去合法取得證據
2.必然發現 (Inevitable Discovery): 本來就一定會被發現
3.稀釋原則 (Purged Taint Exception): 在第一次違法取得證據後,第二次合法取得證據前,因其他因素介入而稀釋了第一次的違法性,如間隔時間的長短、中斷事實的發生、取證事實的發生及衍生證據的性質等因素在內
4.善意例外 (Good-Faith Exception): 搜查令可能被認為無效,但法院認定行為為合理合法
雖然在香港不適用毒樹果實理論,不過記住,以不當手段取得證物,例如擅自登入其他人的手提或者電腦取得資料,也可能導致證物無效,不獲法庭接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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